为加强对健身室的管理,保障健身活动安全、正常开展,营造舒适的健身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晚上20点至22点。
二、本健身室仅对我所民警职工及其家属开放,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入内,禁止儿童入内活动。
三、本室由专人管理,参加活动人员要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听从指挥。
四、为防止伤害事故,参加活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健身器材操作规程,爱护室内健身器材,严禁拆卸、挪 动器材,未按规定操作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未按规定操作,造成伤害的,后果自负。
五、进入健身室要换软底运动鞋,不准穿皮鞋、高跟鞋等入内。
六、爱护室内环境卫生,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垃圾。
七、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使用健身器材后及时关闭电源,闭室前及时关灯、电风扇并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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