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审计报告的种类不同,目的不同,其内容需要也不尽一样。一般来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审计概况主要包括审计的依据、目的和范围,被审单位的业务性质,内部管理组织和人员配备情况。必要时也可将审计结论放在这部分里,使阅读者看过这部分内容以后,对这份审计报告的全貌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部分内容可以用文字叙述,也可以根据内容的需要,印成一定的表格。
2.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这部分是审计报告的主体内容,写的是否成功,是报告的质量高低、效益如何的关键。写好这部分必须掌握判断问题的标准。审计人员只有掌握了判断问题的标准,才能准确地证实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当然,审计的目标不同,判断问题的标准也就不同。如果目标是财务问题,判断存在问题的标准则是财务方面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法纪问题,判断问题的标准则是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这部分除了说明存在的问题以外,还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客观的和主观的,而且要一针见血。
3.提出审计决定这部分是紧接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而写的。例如:对企业偷税漏税问题,应作出补交税款和处以滞纳罚金的决定;对违反价格政策私自提价取得的利润,提出追缴非法所得的决定;对有意调节成本、截留利润的问题,作出补交利润,限期上交财政的决定;对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员,提出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的决定。如果审计决定事项比较多,这部分可在审计报告中单列;如果没有严重问题,不需作审计决定,这部分则可不写。
4.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这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写的。例如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加强经济责任和遵纪守法教育的意见;针对铺张浪费行为,提的情况,提出健全和严密内部控制的建议;针对某些企业不尊重会计人员而造成会计工作不正常的情况,提出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等等。
5.对被审单位进行评价这是针对企业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所作的结论而写的。对经营管理较健全、经济效益较好,审计中没有发现严重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可作出肯定的评价;反之,可作出否定的评价。
审计报告的要素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9)报告日期。
一、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的约定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针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致送对象通常为被审计单位的股东或治理层。
三、引言段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1.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3.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
4.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
5.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审计意见应当涵盖由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确定的整套财务报表。在许多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补充信息也可能被认为是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
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段落,用以描述被审计单位中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人员的责任。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管理层需要承担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额外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上述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对额外责任的说明。
审计报告提及的管理层责任,与在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在表述形式上保持一致。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的段落。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4.注册会计师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上述第3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此外,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时,还可能同时被要求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除了提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外,还可能同时提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同时提及:
(1)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存在冲突,既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也不会导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下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准则不要求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况;
(2)如果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规定的结构和措辞,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报告的所有要素,并且指明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
六、审计意见段
1.总体要求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审计意见”的段落。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在这些情况下,要求注册会计师评价:
(1)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2)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承接该项审计业务。而且,即便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由于该项审计工作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2.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如果在审计意见中提及的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是企业会计准则,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指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财务报告准则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诸如下列措辞指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或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财务报告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诸如下列措辞指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家公司法]的要求”。
财务报表可能按照两个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编制基础都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需要分别考虑每个编制基础,并在审计意见中提及这两个编制基础:
(1)如果财务报表分别符合每个编制基础,注册会计师需要发表两个意见:即一个意见是,财务报表按照其中一个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国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另一个意见是,财务报表按照另一个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这两个意见可以分别表述,也可以在一个句子中表述(例如,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2)如果财务报表符合其中一个编制基础(如×国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而没有符合另一个编制基础(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财务报表按照其中一个编制基础(如×国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无保留意见,而对财务报表按照另一个编制基础(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掌握)
财务报表可能声称符合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所有要求,并补充披露财务报表符合另一财务报告编制的程度。由于这种补充信息不能同财务报表清楚地分开,因此涵盖在审计意见中。如果有关财务报表另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程度的披露具有误导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如果不具有误导性,但是注册会计师认为该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3.其他报告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并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为标题。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载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城市即可。在实务中,审计报告通常载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印刷的、标有该所详细通讯地址的信笺上,因此,无须在审计报告中注明详细地址。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主管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因此,在同一地区内不会出现重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1)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2)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
在审计实务中,可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出于自愿选择,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要求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同列报。这种补充信息通常在补充报表中或作为额外的附注进行列示。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清楚地将这些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予以区分。如果被审计单位未能予以清楚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改变未审计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如果管理层拒绝改变,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补充信息未审计。
例如: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该财务报表符合另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程度的解释,属于这种补充信息,审计意见也涵盖与财务报表进行交叉索引的附注或补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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