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4-05-07 报告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

  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③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拨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时将伤员送附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4、保护现场。在调查组人员进入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或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人员,勘察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人(含职责范围应负的安全责任人)作出处理。

  6、总结汲取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处理结束后,分别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通报情况,汲取教训,改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3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4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2.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3.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报告。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伤亡人数及估计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二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是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在调查中,公司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如是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调查,不得阻碍或干涉调查组的工作。

  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三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与市安监局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由公司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报告之日期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应当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1、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北京公司安[20xx]57号)等相关文件。

  8.2、管理权限

  负责本项目部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并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备案。轻伤以上事故均应以下程序进行上报及处置。

  8.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向项目管理人员或分包单位管理人员报告;项目管理人员或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主要领导。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

  (3)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快报表(附件1)的'形式报告至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事故快报表要附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项目部立即向公司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4、事故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5、事故调查

  (1)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事故,由项目安全质量总监组织安全质量环保部调查。

  (2)轻伤以上事故,配合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调查。

  (3)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

  8.6、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上级及地方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要求,制定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8.7、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资料形成档案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2)现场调查记录(含音像资料);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5)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6)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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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站领导报告。

  2、站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7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生产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7)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已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认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事故可以结案。结案后,主管部门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资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G、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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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3.4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4、管理规定

  4.1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4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事故报告

  4.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

  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时,应同时拨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

  4.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各类证照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3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

  4.4.4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扩大伤亡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必须使用摄像、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保留好现场视频监控。

  4.5事故调查

  4.5.1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团认为需要调查的,由集团联系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由集团负责组织。轻伤事故经集团同意公司可自行调查。

  4.5.2集团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大连港公安局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

  4.5.3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质部、工程部、工会及相关部门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集团安监部有关领导参加指导。

  4.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5.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5.7事故发生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5.8事故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须归档保存。

  4.6事故处理

  4.6.1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政府批复的意见和集团事故处理通报及公司事故处理通报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集团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通报执行,公司不做另行处理;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比照集团事故处理通报提出处理意见。

  4.6.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领导成员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9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大声,特订制度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严格各类事故报告制度,一旦事故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必须时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安监管理部门报告),当公司接到报告时,因根据所发生事故的性质,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的安监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当公司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在抢救中,必须坚持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即:及时、有效、正确的处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事故蔓延扩大和二次事故,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单位任何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好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五、事故发生抢救结束后,公司必须组织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取证调查或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取证调查,按规定内容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及时组织分析,彻底进行整改。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分不放过。

  七、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公司根据所有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xx年)第493号令,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年)第13号令的相关条款和标准要求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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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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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1—2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19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调查组在三天内向公司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以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3)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事由和事故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其部门主管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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