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推进绿色和生态化的要求,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监督,依法查处,全面禁止高毒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其复配制剂,严禁销售和使用市政府明确规定禁销禁用的其它高毒农药,加强对假冒伪劣农药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经营伪造、套用、无农药登记证产品的行为。清理工作要采取重点季节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切实通过清理整治,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我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如期完成,让高毒农药从我乡彻底消失。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农药市场整治力度。依法对农药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打击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检查群众投诉较多的经营主体。对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决依法吊销许可证;对经营人员未参加上岗培训的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的高毒农药要依照有关规定全部没收,由县农业局农药监督管理站暂存,。并上报统一处理。
(二)强化高毒农药监管工作。依据农业部文件规定要求,加强对包括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内的高毒农药的监管。以杀虫剂、土壤处理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下大力开展禁用农药的专项整治,加大对禁销禁用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对非法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乡镇、村负责对农户现存的农药进行清缴,对上缴的高毒登记造册,对不上缴高毒农药的农户,给予经济处罚,每发现一瓶罚款500元,如果在瓜果、蔬菜等农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就地销毁其产品,销毁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三)严格执行农药经营使用可追溯制度。各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台帐,详细登记农药进货来源、品种、数量、流向分布、购销凭证等重要内容,在全县严格执行农药产品的经营、使用可追溯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要同时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配套服务,对经营单位私自销售和农民私自使用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具体安排
(一)农药监督管理采取条块结合办法,农药管理部门要对全县的农药使用、销售情况开展监管,我乡要对本辖区内经销农药摊点和农民用药实行监管,集中各方力量对辖区内的经营摊点,农户私存的高毒农药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和收缴,做到“不漏查一门一店一库房、不放过一箱一瓶一包装”。
(二)我乡要在农药使用期间,对无公害蔬菜、瓜果主产区,进行重点清查、重点监控。要积极开展农药质量动态监测,在用药旺季,逐村逐户进行检查,发现使用违规农药的,及时报请县农业局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的组织领导机制,把工作分解到各行政村、各包村干部,逐级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二)强化宣传培训。高度重视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农药的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知识讲座、培训班、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提高农民素质,使禁用高毒农药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为,为全面禁止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给予重奖。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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