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监考巡考教师职责

2022-07-22 岗位职责

  教师职责表现在道德修养、教育观念,创新意识等三个方面。教师使命就是遵守教育制度和法律法规,热爱学生,认真授课并提升自我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考试监考巡考教师职责,欢迎大家借鉴分享。

  考试监考巡考教师职责 篇1

  一、提前十五分钟至教务工作室领取试卷。

  二、根据广播提示分发试卷。

  三、考试五分钟内不得离开教室(及时解答学生的问题)。

  四、考试开始五分钟后可以离开教室;平均半个小时巡视一次。

  五、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进教室,做好考试结束工作。

  六、考试结束铃声响起后,收交试卷。

  七、及时将试卷连同填写好的考试情况记录表一起送交教务工作室,待工作人员清点试卷准确无误后方可离开。

  考试监考巡考教师职责 篇2

  一、学科巡考老师(负责整个年级的巡视)

  1、解决试卷上出现的问题;

  2、检查楼层巡考老师情况;

  3、填写巡考记录。

  二、楼层巡考老师(负责一到两个楼层的巡视)

  1、巡考老师原则上由本场考试的学科任课老师担任,由教务处具体安排。

  2、巡考老师由某一班级的监考老师兼任,不再另设专职巡考老师。

  三、职责

  1、一位巡考老师负责一个楼层(四号楼例外,一位巡考老师负责两个楼层的四个班级)。

  2、巡考老师在考试五分钟后可以离开自己监考班级进行本楼层巡视,一直持续到本场考试结束。

  3、巡考老师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各班学生考试情况,及时制止作弊苗头,对所发现的作弊违纪情况予以如实记载并及时反映给教务处。

  (2)及时解决考试中学生反映的问题(如试卷缺失、文字印刷不清、试卷勘误等),对科学性问题则不予解答。

  (3)及时反映试卷上出现的科学性错误。

  4、考前十五分钟巡考老师回到自己监考班级做好本班考试结束工作。

  考试监考巡考教师职责 篇3

  一、监考教师职责

  1、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启封试卷、核对试卷,不能迟到、早退、间缺,更不能无故不监考。

  2、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考试各环节的时间,以信号为准,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到规定交卷时间,一定不能允许学生提前交卷。

  3、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谈笑,不抄题、作题,要认真监督学生考试。

  4、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必须自觉关机,严禁在监考期间接听手机。

  5、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巡视,及时发现、制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交头接耳,随便说话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没收试卷。

  (2)夹带小抄或与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作业本的,直接没收试卷。

  (3)互换答卷,或有意让别人抄袭的,直接没收试卷。

  (4)其他违纪行为相应处理。凡没收试卷后,应马上让学生离开考场,监考老师做好记录,保存相关资料,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处理。

  6、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一定要收齐所有试卷,并按顺序排好,一定不能出现漏收试卷的现象。

  二、失职的处理

  1、凡监考期间迟到、早退、间缺、无故不监考的,按学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到规定时间允许学生提前交卷,在监考期间接听手机,出现漏收试卷现象的,给予通报批评。

  3、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题、作题,不认真监考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导致整个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4、对于学生违纪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发现的,经巡视领导发现后,给予通报批评。

  考试监考巡考教师职责 篇4

  一、考试前应提前10分钟到教务员处领取试卷,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指定学生按要求就坐。检查学生是否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携入考场。已经带了的必须集中堆放在教室前面的讲台桌上。

  二、进入考场后,在黑板上写明考试时间及科目。按开考时间发试题、试卷,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写好姓名、学号等。

  三、集中精力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若有特殊情况需暂离开考场时,须由巡视教师顶班监考。

  四、监考教师一般不回答有关试卷内容的问题,有关问题由各学科巡视老师进行解释。

  五、向学生宣布收卷、交卷方式。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才让学生离开考场,要求学生保护安静,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六、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发现考试作弊现象应及时批评或取消其考试资格,上报政教处。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监考记录。

  考试监考巡考教师职责 篇5

  1、监考人员每场考试须提前15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不得迟到,不得旷工。

  2、提前10分钟到岗,要求学生准备好考试必备的文具、草稿纸,其余物品(书包、资料等)一律要求学生放到教室前面的讲台上。

  3、开考前要强调考试纪律,提醒考生不准使用计算器、文曲星等。

  4、每场考试提前5分钟拆封试卷,核对科目,然后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填写班级、姓名、考号等。

  5、要严肃考场纪律,防止作弊现象发生。

  6、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吸烟、阅读书报,不准批改作业、备课、阅卷,不准离开考场,不准接打手机,不准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7、监考中,如遇到试卷字迹模糊等问题要耐心地予以解答。

  8、严格要求,发现作弊的学生立即制止并加以记录,及时上报教务处。

  9、考试终了前15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0、试卷装订要整齐,走线要紧要密,不能出现倒装、反装、姓名外露等情况。试卷清点、整理好后,及时送交教务处。

  考试监考巡考教师职责 篇6

  1、明确主监考和副监考的职责。主监考负责取送试卷;副监考负责核对学生考试证,组织学生签到(外语类考试需取送录音机)。

  2、主监考在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题(卷)后进入指定考场。副监考提前15分钟直接进入指定考场,排好考场,将书桌桌口朝前。

  3、要求学生严格按考场座次表指定位置就坐,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要督促学生将随身携带的.书籍、笔记、纸张、书包、手机、bp机、商务通、随身听等涉嫌物品集中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允许学生自备草纸。

  4、考前10分钟副监考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对照座次表,核对考试证、学生人数。考前三分钟主监考分发试卷,要求学生填写好班级、学号和姓名。

  5、监考教师对试卷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等不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提出询问时,应核查后予以当众答复。如试题确有明显错误,应由考场工作人员通知任课教师更正。

  6、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准再进入考场;60分钟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

  7、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漏岗、迟到。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监考时,必须经主管考试负责人同意,并在接替人到达后,才能离开考场。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看书、报、杂志,不准聊天、接手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8、在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时,监考老师要格外注意保持考场的高度安静。

  9、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者,要及时制止。对严重违纪和作弊者当场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令其退出考场,并填写《考试违纪记录表》一式三份,签名后连同收缴的有关证据立即送教务处。对拒不听从指挥,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

  10、考试终止前10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立即收卷(包括试卷、草纸),待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若发现试卷份数和学生人数不符,造成试卷缺失,要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11、监考教师必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考试结束后,要求必须由两名监考教师一同将试卷、空白试卷、考生签到表等送到指定地点,当面密封试卷后方可离开。不允许只有一名监考教师交送试卷。

  12、监考教师应自觉接受主考、巡考检查监考工作。如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姑息迁就、不追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或有意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监考教师责任。

  考试监考巡考教师职责 篇7

  第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浙江树人大学考试规则》。

  第二条、每个试场须配备2名监考人员,各教学单位按规定将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前十分钟必须进入试场。认真做好清场工作,临时排定座次;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

  第四条、严禁在监考时接听手机,监考教师在监考时间内必须将BP机、手机置于关闭状态。

  第五条、每次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要向考生宣讲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应轮流进行全场来回巡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谈天以及作其他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因公需离开试场,必须有人代替。

  第六条、为了让学生及时反映情况,监考教师应将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门公布在黑板上。对考生所提有关试题的问题,只回答印刷模糊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更不能提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第七条、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考试犯规者,应当场指出其错误。对于舞弊现象,应立即没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如实填写考场纪录。

  第八条、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时,应即令学生停止答卷,收卷完毕应当清点卷数,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并封装成册。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

  第九条、监考教师要及时、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备查。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况应于当天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公布处理决定。

  第十条、监考教师如果违反上述条例,工作失职,按教学事故记录,各有关学院亦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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