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要领导人民,当好家、作好主,必须进一步发扬民主。为进一步对农村民主建设问题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农村村民自治现状,我利用暑期社会实践时间到莱阳市古柳树村展开以村民自治为主题的社会调查。现将对古柳树村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古柳树村村委会领导介绍,古柳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
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么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
(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其次,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调查中发现,古柳树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较好。一走进他们村委会的办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齐齐挂在墙上的各种规章制度,就如治保调节委员会成员,治调干部规定,治保调节信息员职责、帮教小组及其职责、护村队及其职责、禁毒禁堵宣传小组及其职责等等。从这上面来看,确实古柳树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来还是比较规范。村里的负责人对我们介绍了他们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古柳树村是一个很大的村,总共有600多户,共2800多人,整个村的座落是比较狭长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要召开村民大会是很不容易实现的,因此村里决定什么大事情就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参考。三官村总共分成16个小分队,每一个小分队的队长要管理人员几十致上百人不等。队长是从他们队下由村民推选上来的,这点做得很民主。村里决定或是传达事情就是通过村长,书记等向队长们来共同探讨,具体的再由队长去负责实施他们队里的细节工作。在古柳树村村委会的外面有一个醒目的村务公开栏,上面详细具体的把村里的各项计划以及许多村里的开支,收入公布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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