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抗菌药物责任承诺书
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和临床用药安全,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自觉承担应尽义务,做到依法执业。
二、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患者利益至上,为患者保守医密;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方,杜绝大处方。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严格遵守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品种,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经济、有效。
四、严格遵守处方点评制度,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参与和支持处方点评,规范开具处方,保证处方质量。
五、严格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用药。在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时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应用,
杜绝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并严格遵守下列权限使用抗菌药物。
1、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处方;
2、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要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有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的药物,不越权使用。
六、严格执行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行为,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须使用时严格按照“三定”制度使用。
1、定时间:在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2、定药物:须依据卫生部《常用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要求确定使用相关抗菌药物;
3、定执行人:必须采用正确的给药方法,明确给药实施人并准确记录。
七、认真执行细菌耐药监测制度,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开展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提高送检率,并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原则选用抗菌药物。
八、支持并落实临床药师查房制度,认真听取临床药师合理用药建议,优化治疗方案,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九、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相关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保障用药安全。
十、本人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愿意接受下列处罚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2、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3、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4、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处方、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者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5、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以上任一项处罚或违反本单位其它规定情形的,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
承诺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篇二:河南省执业医师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责任承诺书
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和临床用药安全,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自觉承担应尽义务,做到依法执业。
二、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患者利益至上,为患者保守医密;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方,杜绝大处方。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严格遵守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品种,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经济、有效。
四、严格遵守处方点评制度,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参与和支持处方点评,规范开具处方,保证处方质量。
五、严格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用药。在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时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应用,
杜绝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并严格遵守下列权限使用抗菌药物。
1、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处方;
2、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要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有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的药物,不越权使用。
六、严格执行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行为,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须使用时严格按照“三定”制度使用。
1、定时间:在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2、定药物:须依据卫生部《常用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要求确定使用相关抗菌药物;
3、定执行人:必须采用正确的给药方法,明确给药实施人并准确记录。
七、认真执行细菌耐药监测制度,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开展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提高送检率,并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原则选用抗菌药物。
八、支持并落实临床药师查房制度,认真听取临床药师合理用药建议,优化治疗方案,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九、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相关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保障用药安全。
十、本人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愿意接受下列处罚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2、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3、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4、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处方、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者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5、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以上任一项处罚或违反本单位其它规定情形的,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
承诺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篇三:执业医师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责任承诺书
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和临床用药安全,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自觉承担应尽义务,做到依法执业。
二、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患者利益至上,为患者保守医密;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方,杜绝大处方。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严格遵守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品种,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经济、有效。
四、严格遵守处方点评制度,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参与和支持处方点评,规范开具处方,保证处方质量。
五、严格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用药。在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时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应用,
杜绝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并严格遵守下列权限使用抗菌药物。
1、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处方;
2、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要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有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的药物,不越权使用。
六、严格执行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行为,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须使用时严格按照“三定”制度使用。
1、定时间:在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2、定药物:须依据卫生部《常用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要求确定使用相关抗菌药物;
3、定执行人:必须采用正确的给药方法,明确给药实施人并准确记录。
七、认真执行细菌耐药监测制度,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开展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提高送检率,并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原则选用抗菌药物。
八、支持并落实临床药师查房制度,认真听取临床药师合理用药建议,优化治疗方案,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九、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相关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保障用药安全。
十、本人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愿意接受下列处罚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2、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3、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4、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处方、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者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5、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以上任一项处罚或违反本单位其它规定情形的,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
承诺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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