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承诺书

2021-04-12 承诺书

  承诺书就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本文为个人信息安全承诺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个人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本人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本人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个人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五、本人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本人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人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没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没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没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人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人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人直接赔偿。你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十、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障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承诺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部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1、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郴州市局网技支队进行备案登记;

  2、向机关提供本单位互联网资料、网络拓扑结构和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

  3、向机关提供本单位IP地址范围、分配给本网联网用户IP地址和详细使用情况。

  4、与郴州市局网技支队建立联席制度和用户资料报告制度,确保用户IP等资料及时更新。

  二、依法从事信息服务业务

  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信息:(注:据修订后的292号令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发现网络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机关报告;对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三、切实履行安全保护职责

  建立并落实以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二)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三)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四)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七)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八)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九)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十)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信息内容留存六个月以上,日志信息留存12个月以上;

  (十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十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十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十四)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提供微博客、博客、论坛、即时通讯等交互式信息服务的,还应落实以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专职信息安全员管理制度,按照日均发帖1万条以下的配备1名,10万条以下配备3-5名,100万条以下不少于20名,500万条以下不少于50名,超过500万条的不少于60名的标准配备安全员;

  (二)用户实名注册保护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7*24小时公共信息巡查制度;

  (四)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配合机关互联网管理工作

  1、按机关通知要求,第一时间对含有违法有害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进行关闭或删除;

  2、当机关依法查询、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3、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机关可以随时与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负责人,并确保联系畅通。

  4、网站提供信息服务项目、网站网址、接入服务商、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相关情况应于变更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机关。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所有相关部门安全负责人均应列明):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报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备案,一份单位/个人留存。

  单位盖章(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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