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调研报告

2022-12-19 报告

  在当下社会,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工劳动调研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职工劳动调研报告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20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开始执行。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已于1988年提出并随后出现多部关于女职工相关保护法的条例,算一下至今已有28年了,但从本次调查中会发现有许多女性职工甚至都不知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项法律规定,就更不用说法律里的内容了,结果也就导致不知道有这项法律可以保护她们,法律带来的益处也就享受不到,如果自身在工作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下面就20份问卷调查,其中有本单位女性管理人员的6份,本单位女性职工7份,街道卫生院女性职工7份,就此调查反映的情况下面我来做简单的说明。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15%的女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问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但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只有3人。或许单位规模小,人口流动也小,所以职工人员与单位之间签合同比重减少。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50%。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三)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从问卷中反映单位不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只有5%的职工能在1—2年检查一次,而其余职工没有享受到免费妇科体检的权益。

  (四)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几项。

  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单位没有提供相关设施。当然这也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二)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孕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您在孕期有没有遭受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选择因产前检查,不算作劳动时间扣工资的占了45%。而且关于“您有没有因为怀孕、生产和哺乳,遭受过薪酬、晋升和福利及培训方面的歧视”这一题有70%的职工选择了有。

  2、调查中有一题“您知道下例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的”,知道有产假的占100%,而知道有晚育假、配偶的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流产假的分别占60%、10%、15%和35%。可见女职工们对这项法律知道的太少了。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单位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三、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2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5%。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单位领导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职工劳动调研报告2

  女职工劳动保护示范企业促进项目,是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事之一。项目中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巩固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宣传培训、女职工权益维护三个方面工作。日前,连云港市妇联前往连云港市总工会并深入部分用工企业,对连云港市该项目的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分析和思考。

  一、主要做法

  1、不断深化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一是坚持女职工专项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同步推进;二是融入整体工作目标推进;三是指导基层工会主动与行政方平等协商,按照女职工特殊权益新法规,及时调整修订女职工专项合同相关条款,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目前,全市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4834家,覆盖女职工24.3万人,

  2、大力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在全市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统一下载排版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分发到各级工会。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及答题活动。通过举办知识竞赛、举办培训班,开展送题上门、答题讨论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女职工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知晓度。

  3、扎实开展女职工权益维护专项督查。20xx年9、10月份,在全市电子、化工、皮革制鞋等行业,集中开展了女职工禁忌劳动标准执行情况、特别是涉毒涉害情况的`专项督查调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和要求,也为今后更加有针对性的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4、创新实行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免费妇检制度。市总工会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创新建立了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免费妇检制度,从20xx年起,每两年为参保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20xx年,经过积极努力,提高了检查项目和标准,人均费用标准由350元调整到540元,市本级近4万女职工享受了免费妇检,资金总量达到2100多万元。

  5、广泛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常态化开展走访慰问、结对帮扶、金秋助学、就业援助、两癌检查、疾病救助等一系列女职工关爱帮扶行动,把帮助和关爱最及时、最真诚地送到困难女职工身边。

  二、存在主要问题

  1、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存在格式化、文本化现象,个性化、针对性有待强化。

  2、部分女职工对自身权益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虽然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不清楚具体有何条款。

  3、少数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反映在工资收入增幅不大,没有同步享受到企业发展成果;县区少部分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没有缴纳;极少部分女职工集中的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

  三、几点建议

  1、继续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的力度。一要重点加强对非公企业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二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法律观念。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处罚措施,对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大对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

  2、尽快出台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建设。

  3、深化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机制建设,注重质量和实效,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和女职工需求的专项集体合同,让女职工真正感受到专项集体合同的机制维权作用。

  4、各职能部门要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网格化实施女职工的权益维护,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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