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都有写作文的经历,对作文很是熟悉吧,根据写作命题的特点,作文可以分为命题作文和非命题作文。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作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追求作文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追求作文 篇1
在一片美丽的小池塘里,住着许多小水滴,其中,有一滴水,它常常想在花朵上会是什么感觉呢?就这样它白天想,晚上想,就连玩耍的时候也在想……
它有几次用旁边的叶子做小船,可是叶子不能自己上岸!还有几次,它拼命往上跳,快到河岸的时候,风又把它吹进了小河……
终于有一天,一位黑头发、黑眼睛、穿着粉色的连衣裙的小姑娘到河边,手里拿了一个天蓝色的小水壶,放在了河里。一滴水看见了,就赶快游进了水壶里。它知道它的追求快实现了!
一滴水发现自己离小池塘越来越远,它好兴奋,很快就能到花朵上去了,这样想着它又是唱,又是跳,可高兴了……
它终于来到了花朵上,它把头枕在花瓣上,尽情地嗅着花香;它在花瓣上蹦跳,玩滑滑梯,是那样畅快淋漓。每天清晨,花瓣托举着它在阳光下闪闪发光;每天夜晚,花蕊轻摇着它,让它进入恬谧的梦乡。
阳光下,一滴水发射出彩色的光,那束五彩的光啊,分明在向全世界宣告——我的追求实现啦!
追求作文 篇2
甘于平凡还是追求卓越?做普通人还是争当精英?每个人都有自已的选择,我也不例外。
我希望能平平凡凡地度过一生,永远当一颗平凡而能照亮人们前进的路的星星,哪怕是那么微弱的光,我也满足。我希望过着自己的生活,与世无争的生活。
但是我却有着自己的喜爱,在这喜爱前面我就像一只吸血鬼,不断地吸吮着这美味的精神粮食,什么平凡的生活,什么平凡的一生全都没有了,我只想着快快长大把这喜爱变成我一生人的目标。
我时常感到矛盾,时常感到压抑,时常为这甘于平凡还是追求卓越问题感到烦恼。
我的喜爱是考古,只要有关考古的书籍,我会毫不犹豫地扑上去,迫切地啃书本,仿佛只有置身于这考古世界里的我才是真正的我。甚至去旅游我也一定是去历史博物馆,在里面我可以呆上一天。我就是那么喜爱它,喜爱它甚于喜爱林志颖。考古学家是我的理想,是我一生奋斗的目标。
其实平凡与卓越,普通人与精英都是能为社会做贡献。365行行通大路,每一行都需要人。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精英,都是我们,都是一颗耀眼的星星。
我不再矛盾,我坚信我的目标和平凡的一生并不相对,反而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在自己喜爱的职业上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知识和力量,这也是另一种平凡,平凡而伟大。
平凡是另一种卓越,普通人是另一类精英。相信自己的理想,坚持自己的梦想,无论选择平凡还是卓越,普通人还是精英,我们都是人,平等的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的人类。
追求作文 篇3
宁静,是一种气质、一种修养,更是一种美好的境界,恬和、安宁,如一泓秋水,映着明月。
追求宁静人生 宁静,不是平淡,更非平庸,而是一种充满内涵的幽远,于静中触景,于“于无声处听惊雷”。
静能养生,静能开悟,静能生慧,静能明道……要想大智大慧,大彻大悟,必须由静做起。庄子说:“正则静,静则明,明则虚,虚则无为而无不为。”安之若泰,沉默从容,笑对人生,洒脱生活,往往要比气怒攻心,心烦意乱更显涵养和理智,更有机会和智慧来处理面对人生的一切。
老子认为,万物生于静归于静。不论是道家的炼心炼气,儒家的修心养性,还是佛家的“六根清静”都无不以炼静为入手。一个人心不能静便无所安,心不能定便无所守,也就是说,人静不下来就会没了主心骨,就会心绪不安,就会一事无成。
追求宁静的心境,清醒的人生,曾经是多少古人、现代人于世俗中,于滚滚红尘中,于芸芸众生中梦之以求的……
静能排除杂念,宁静以致远,则专心致志,将智能、灵感全部集中调动起来,而有所创造、有所成就。庄子说,圣人之静,善于固守养静,万物不足于挠其心志,以能静。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宁静,才会有非凡的创造。
静能使人心明神清,慧增开悟,神采万千,以不变应万变。道家葛洪曰:“无为自化,清静自在”,面对滚滚红尘,情感纠葛、竞争激烈,杂务缠身,人们常会觉得压力沉重,心境失衡。如果不懂得忙里偷闲,不适当调节心情、舒缓放松一下自己,就会感到心力交瘁而迷惘躁动。
倘若把握不了自己,由着性子,小事生烟,大事冒火,骄横轻狂,喧嚣鼓噪,弄得自己坐卧不宁,别人见之唯恐避之不及,结果只能是累了别人害了自己。所以,与其紧张去烦恼倒不如让自己先凝神静下心来。
陶冶性情,需要宁静。宁静可以沉淀出生活中许多纷杂的浮躁,滤尽出浅薄,粗率等人性的杂质,可以避免许多轻率、鲁莽、无聊、荒谬的事情发生。先哲说,“动以养身,静以养性,静以修身”和书上所谓“闭门思过”指的都是在宁静的环境中,让人摒弃俗虑杂念,排除外界干扰;进行反思,悟出真谛,从而达到陶冶性情,涵养德性,净化灵魂的目的。
享受生活,需要宁静。生活需要鲜花掌声,灯红酒绿,歌舞喧腾的繁华热闹,但热闹之中,往往包含着捧场和虚假,热闹过后,留下的常常是无奈的冷清和失落。只有宁静才是一方净土,不但能为你带来心灵的感念,更能让你享受生活的安宁和自在、洒脱。
修身养性,需要宁静。人之一生,为生计而忙碌,为感情而纠葛,为世俗而心烦……每每遇到这些,心底却无不渴求生活的平静。谁都希望能一身平安、顺心如意、朋邻和睦,日子过得安宁、祥和、宽松、愉快、洒脱。
所有这些,处于现代生活,虽难有“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静景,但只要像陶渊明所说的“心远地自偏”,保持内心的平和安静,面对纷繁喧闹的世界同样可以进入宁静的境界。
“无欲望则静止,静止则明朗”,宁静人生,不但需要清静的环境修身,更需要清静的心态去养性。
为人处事,工作生活,情感世界,只要你保持一种超然清静的心境,守住一片温馨的宁静,于宁静中明晰一切,于宁静中陶冶情操,就能修好身,养好德,把握好自己的生命轨迹。生命将会变得更加纯净,生活将会更加绚丽,人生将会更加辉煌。
宁静难得。宁静源于内心,但是它的敌人也源于内心,差不多和它是同根所生。细细说来,宁静有五大敌人,这就是嫉妒之心、功利之心、贪婪之心、骄傲之心和野心。
有野心的人,肯定得不到宁静,因为他总是树立一种高不可攀的目标,非得要不断拼搏才行。有野心,肯定对自己的处境不满意,而不满则永远得不到宁静。心灵的宁静,首先得有一种对人生的满足感,不企求更高生活目标,只图自己一日三餐,心灵保持自由自在。
贪婪之心则来自欲望,欲壑难填,贪得无厌。有的人终日被欲望搅得心神不安,躁动不已。得之,则心花怒放,得意忘形,手舞足蹈;不得之,则朝思暮想,劳心劳神进行策划;如此怎么能得心灵的平静呢?
嫉妒之心更是人心恶念丛生的根源之一。它会像毒蛇一样吞噬着人的心,然后再把毒液吐向别人,这种人心烦意燥,最不平静。
功利之心,更是人心疲惫的重要原因,老是不断计较自己的得失,为一分一毫费尽心思,忽喜忽忧,心理一点都无超脱,人生也就根本无平静而言。
骄傲之心得时时处处保护自己,为自己辩护。他在看不起别人、指责他人的同时,必定也会招来许多不愉快的回报,人生必不平静。
这五大敌人都来自人之内心,所以克服它们很不容易,人只有摆正自己心态,你便会在一个愉悦轻松的环境中生活、你感觉到每天都阳光灿烂,从而能完全地放松身心,享受那美好的人生。
追求作文 篇4
你听了这个题目,肯定会觉得未来的世界一定很美吧!换作是我,我也会这么想。可是你们有没有想过,由于树木的大量减少,世界没有了绿色,就没有生机。沙尘暴可能叫我们卷走,那我们的一切就什么也没有了。如果我们没有死,也会因缺少氧气而死亡。树木是我们的朋友,我们应该保护它。我希望我们能够保护环境,再造一片蓝天,那未来的世界就会比我们想像的更美丽!
我的家乡就有一棵柳树被砍了。那棵柳树非常高大,它的枝条很粗,大得像一个巨人。在它的世界里你只能算一个小蚂蚁。天气热的时候,人们可以在树荫下乘凉。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他被砍了,我很伤心。
在去城里的路上,就有很多树木被砍了。小孩子经常把路旁的树木晃来晃去,或是把树枝弄断,拿着玩。也有人把树木砍了当柴火、盖房……
人类把树木砍光了,是把树木伤害了吗?其实不是,树没有了,人类这是把自己害了。没有树木,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就会越来越多,人类需要的氧气就会供不应求。树木是人类的守护神。预言家曾经预言20xx年世界末日,如果我们注意保护环境,这个预言就不会实现。
让我们多植树,少砍树,那未来的世界就会更加美丽!
追求作文 篇5
法治的价值追求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治的研究不断深入,但对法治的价值的研究,无论层面上还是向度上均存在重大不足。针对这一研究现状,笔者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法治价值的经典论述,明确指明了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人文精神,是对人类自己的关怀,并着重探讨了法治价值的本源,法治的永恒主题和法治视野中的权利问题。
法治 价值 人文 自由 权利
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通常用以下涵义来界定:价值(value)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 因此任何人类的造物都是人类一定价值的载体。法治也不例外,总是凝聚着人类对国家、社会的愿望,以及对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质量改变的希求。在人类寄予法治的所有愿望中,获得自由和权利处于核心位置。
一、 法治: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
在今天看来,法治在强调法的至上性这一点上,社会各界已达到共识。但有一种倾向却令人担忧,那就是把法的至上与人的至尊对立起来,即把法治单纯看成是治人。这样会不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人类在关怀法的时候,忘却了关怀自己。其实,在法治建构中,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人的至尊与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是当代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向。就此康德的一段话应该给予我们深刻的启迪,他说:“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 所以,确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决非能以贬低人的地位为代价,相反,在法治条件下,人的价值更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拓展。同时,人的核心地位更能凸现。因而法治,无论作为一种制度方式,还是作为信念存在都是自我完善的需要,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类的一种关怀方式。在这种意义上讲,法治的精神就是人文精神,法治关怀无非是对人自身命运与价值的关注。
纵观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程,如果说法治作为社会文明中的成果,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那么法治除经济因素外,人文关怀是其重要的精神动力。从西方来说,一般认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法治的出现取益于自由贸易和科技的进步。但若稍作深层分析,就会发现它的根须却深扎于近代西方的人文沃土之中。如果没有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没有人道、理性、科学的人文精神,人类文明的脚步就难以跨越中世纪人性枯萎的荒野,就不会出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革命,也就不会产生现代法治文明。就当代中国的现实而言,如果没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没有平等、自由、权利等现代人文精神的张扬,也就不会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建构法治国家或社会工程的启动。因此,人文精神是法治的精神底蕴,是法治生成和推进的动力之源。我们这样论断的重要的理由是:人文精神孕育出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而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又铸成法治制度。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实体,决不是束缚于社会的绳索,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协调器。它生长于社会肌体,但它的根须必须牢固扎在人文精神的土壤里。
人文精神是社会雕塑的力量,使社会与个体两个方面都达到自觉。个人如何在具体的历史、社会条件下将自己的创造性潜能释放出来。同时,社会如何开拓出更适宜发挥个体创造性潜能的氛围。因此在人文精神滋养下生长出来的法治,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作为最终归宿。在任何一种法治类型中,法治追求的总体目标都是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它客观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走向——从人的丢失到人的发现,从束缚人到解放人,从人的忽视到人的关怀的基本路径。据此,马克思指出了人从依附—独立—自由演变过程。在分析这一过程时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为我们指出法治应当关怀什么,但是他以人的人格演变为线索为我们描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为我们确立了法治在这一历史轨迹上的定位,以及法治应当关怀人的基本目标—“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自由”,同时表明了作为社会文明标志的法治应当关怀自己的充足理由。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社会的中心,人的解放和自由追求是推动人类社会内在动力。诸如法治这样的现代社会制度,就是人类摆脱依附走向独立和自由时发展起来的。没有人类对自身独立和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没有专制社会的衰落,也就没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兴起,也就不会产生“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的法治。
简单地说,法治的人文关怀就是立足现实去追求人的理想,实现自身价值。在西方,人们习惯把法治释义为“rule of law”(法的统治)或“rule by law”(依法统治)。但是,我们往往忽视了它所暗含的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以人性为基础,对人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怀。法治的价值就在它对人的意义,它只有在张扬人类理性,表达人类理想,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法的统治”才不至于成为奴役人的工具,而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实现美好愿望的阶梯,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
二、自由权利:法治的永恒的主题
卢梭说:“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他告诫人民,“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条定理: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因而自由权利不仅是法治,而且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恩格斯曾说,人类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法治作为人类的理性文化无疑是向自由跨出关键性的一步。自由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终极价值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康德看来,人是自由的,这是一个先验的事实。他说“从宇宙论上来解释,我们所说的自由是一种从自身肇始一种状态的能力,其因果性并非依据自然法则又从属于另一原因。”他认为自由作为人类本性的一种定在,是无须证明的。他说:“认定自由乃是理性存在者鉴于其行为而置于理念之中的根据,这种做法已满足我们的目的,因此我觉得没有必要从理论上去证明自由。因为,如果后者居于未定,那么对于无非遵循他自己的自由理念而行动的存在者,同样的法则也依然有效,而这个法则约束着乃实际上自由的存在者。”可见,康德把纯粹的意志和实践理性看成是自由的源泉,而把自由当成了一切行为规范的基本前提。但是,在康德那里,自由本身尚没有一种确切而实在的规定,而且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如何成为可能,他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
人类是既有理想又有理性的动物。理想源于理性,理性基于人的本性。人类能够凭借自身理性,营造一个理想世界,以提高生活质量,改造客观现实。当一个人用理想来指导
他行为的时候,也就是他发挥最高的灵性以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时候。然而理想是构成人格基本要素,而自由才是人格的本质。有自由的人,我们才承认他有基本的人格,它才能具有社会创造力。正如哈耶克所说,“自由理想激发起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而且这一理想的部分实现,亦使得现代西方文明取得了当下的成就”。“在西方历史上,恰恰是这种对自由的信奉,使得西方世界得以完全充分地利用了那些每个导致文明之发展的力量,并使西方文明获得了史无前例的迅速发展”。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是它赋予了
社会进步的能力。西方法治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因此,任何类型的民主政体和法治制度都是以尊重人的基本人格为前提,这就决定了法治的终极关怀必定是人的自由。可见,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决定了必须要把自由确定为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其实,亚里士多德早就强调与法治密不可分的“民主政体有两大信条,一是权力属于大多数人,一是自由原则”,“至于自由则在于做一个人想做的事情。在这种性质的民主政体中,每个人都过着随心所欲的生活。”接着他又指出:“遵照政体的宗旨生活,并不是就应被看作是受奴役,毋宁说这是一种自我保护和解救”,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民主与法治的根本宗旨就是自由。后来黑格尔则把法与自由溶为一体,把自由看成是法的灵魂。他说“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后来他干脆把法定性为自由,他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以自由作为基本精神的法,它必须体现对自由的关怀。难怪马克思把法比喻成“人民自由的圣经”。不言而喻,法总是体现一定自由,而以法铸造而成的法治,自由又无疑是它永恒的主题。所以法治无论是从制度方面还是从精神方面而言,自由既是它产生的根源,又是它始终关怀的目标。
这是因为人类是富于理想的群体,而理想又总是与现实是相伴而行的。理想是铸造现实的模型和方向,现实是贯彻和体现理想的行动。人类任何有价值的创造性活动,都是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产物。这表明作为人类理想的自由追求在每个历史阶段和生命段落中都有其具体实在的内容。就法治而言,真正的人文关怀是在任何条件下终极关怀与现实关怀的统一。这意味着当自由作为法治的理想目标之时,必定存在一个具体实在的现实目标。这一现实目标不会是别的,只能是与人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上的自由一般演化为权利;第二,自由的权利化是自由现实化的基本途径;第三,自由往往是泛化而不确定的,只有权利化的自由才是明确具体的,才最有保障和意义。在此意义上,自由实质上是指人类可以按照自由的意志在社会关系中活动的权利。自由必须通过法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就此,康德说“权利是把每一个人的自由限制在个人自由与个人自由之间达到调和境界的条件上的,只要每一个人的自由能依照一个普遍法则,则这境界便可以达到”。孟德斯鸠也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哈耶克看来,权利是获得或实现自由的方式,只有获得权利才能得到自由。权利是承认自由的结果和争取自由的依据。因此,现代任何类型的法治都在自由目标的指导下,去关注社会中的权利。无论是以自由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的英、美法治模式,还是以国家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的法、德法治模式,无论它们在形式上有多么大的差异,但在有一点上总是一致,那就是对人的现实权利的深切关注。如在奠定美国法治基础的《独立宣言》中,杰佛逊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卫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经过受其治理的人民的同意才获得权力的。任何形式的政府若成了这些目的的破坏者,人民就有权加以变更。”同样,对大陆法系法治模式有奠基作用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可见,保障和实现人的社会权利不仅是国家或政府的根本职责,也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所在。正因如此,一系列为确保人的现实权利的法治原则出现在现代西方的法律文献之中,如人民主权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等等。也正是因为西方一些国家把自由和权利作为追求的目标,才形成了今天令人瞩目的西方法治传统。
从表象看,人治似乎是一种关怀人类自身的治国方式,因为它是以“重人”和突出人主体性的面目而出现。但从实际看,人治只不过是践踏人性的特权之治,人只能成为利用的工具和蹂躏的对象,最终无法成为关怀的主体。如古代西方的人治就常常表现为终极关怀与现实关怀的背离。它昭示人们在未来的极乐世界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幸福,但必须在现实世界含辛茹苦,忍受一切苦难。而传统中国的人治关怀却从来未能朝向人的价值,它的终极关怀——对完美德性的追求,总是违背人类的本性——对自由的追求;它的现实要求——道义责任的承担,却总是与人的基本需要——欲望、权利或利益相对立。况且,人治所关怀的“人”是狭义的,而非广义的;是大写的“人”而非小写的“人”。这个“人”要么就是掌握众人生死大权、异化为权力象征的君主;要么就是虚构的“圣人”。所以,人治并非真正意义上众人之治,实质是个人之治和权力之治,众人只不过是权力的奴隶。在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才会真正关心那些普通的、具体的人,它的使命就是矫正个人对众人、权力这个人的奴役,是提升人的价值的重要手段。因此,法治作为人类完善自身的理想,是人类精神追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凭借制度模式表达人类的精神关怀的向度,旨在追求人类的外在行为的有序与内心世界的至真、至善、至美的统一。我们不能忽视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是人类关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创立的制度模式。无论何种模式的法治都是以人为核心、完善人类自身需要的价值追求,都无法忽视对“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深切关怀。
三、 法治视野中的权利问题
(一)法学与权利
权利,一直是近代以来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早在十七世纪,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voleibnize)就直截了当地提出了“法学乃权利之学”的著名命题,为权利在西方法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奠定了基础。从此,权利问题不论在法律理论,还是在道德理论和政治学说中向来居于重要地位。而在中国,古代法学一直束缚在“刑名法术”之中,而与权利绝缘。到了近代,一些法学家才开始提倡把权利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尽管近代法学家并未最终把中国法学改造为“权利之学”,但是他们对权利的关注,并致力于使中国法学走出“刑名法术之学”而成为一门科学所作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当代西方对权利理论有着卓越贡献的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就曾用激烈的言辞提醒政府:“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在这里,德沃金无非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道理:法律与权利密切相连,政府对待权利的态度直接表明它对待法律的态度,它将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待法律的态度
。因为“宪法、法律和实施权利的机构有意或无意、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着一个权利观念。”这种“权利的观念影响法律和保障权利实施的机构以及个人在事实上对权利的享有。”可见,法律中关于权利的规定和政府所拥有的权利观念既是法律获得或丧失人们尊重的基础,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
其实,德沃金对政府应当认真对待权利的告诫,对法学研究也有同样的警示作用。因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与以权利作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一样,忽视权利的研究同样会影响人们对法律遵从,对权利的尊重和法学的命运。一方面,法学对权利的关注程度表明一个社会对法律和权利的信念程度。因为“权利理论说明一个社会的信念,或相信作为自己信念的信念。”这个“信念”既是法律的,也是权利的。因而注重对权利的研究无疑既有助于法律信念的树立,也有利于权利观念的增强。如果法学不关注权利,就难以建立起政府和民众的权利观念,引起政府和民众对权利重视,正确指导他们对权利的认知、尊重和实践;如果它不导向和督促法律对权利的捍卫,那就难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如果它不致力于权利的呼唤和追求,它将因泯灭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难以立足社会。
另一方面,权利是法学与现实社会连接的纽带,因而研究权利既是法学关注现实社会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学使命和价值的集中体现。社会本身是人的关系的网络,而人的关系往往又是基于权利或以权利为内容
而衔生。虽然构成社会关系往往又是基于权利或以权利为内容而衔生。虽然构成社会关系核心要素的权利不可能都在法律的调整的范围内,属于法学所涉猎的对象,但是社会最基本的、最实在的权利不受法律的调控和保护,属于法学研究对象。因此,关注权利既是法学本身的职责,也是社会赋予法学的使命。同时,法学注重对权利的研究也是法学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法学的立身之本。因为在权利的探索中,法学不仅能获得社会的信赖和支持,而且将获得发展的动力和创新的能量。总之,关怀权利和捍卫权利不仅是法律永恒的目标,也是法学研究永恒的主题。
权利作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的确实中国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并且一些学者以全新的思维和方法审视权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总体而言,无论在研究的层面、方法论上仍存在诸多局限,一种类同西方国家认识高度的、系统的全方位的权利理论体系远未建构,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1.研究的进路单一,致使研究视野受限。从当前我国法学对权利研究的现状来看,主要局限在两个层面中进行:(1)法律关系层面,即把法律权利定格在法律关系之中、仅仅作为法律关系结构中的一个要素进行研究。其实我们并不否认在法律关系这一层面研究权利的意义,而是说仅仅把权利当作法律关系的一个要素,则不能统摄权利的各种现象。因此,在法律关系中研究权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2)权利与义务关系层面,即仅仅局限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研究,而忽视权利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密切联系的研究。不可否认,权利与义务是关系最密切的一对范畴,但不是惟一的一对范畴。在权利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中,权利还与权力、文化、社会物质条件等众多范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对这些范畴的关系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从权利研究的倾向来看,当代中国法学对权利的研究存在重价值研究、轻本体研究,重宏观研究、轻个案研究的倾向。目前人们热衷于谈论权利的价值、权利的保障问题,却极少探讨权利的本质、来源、演进、属性、结构、功能等问题,不是先埋头搞懂权利为何物,而是大谈权利的意义,使得对权利的研究逻辑倒置,形不成逻辑研究与实证分析齐头并举的研究风格。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学当前权利义务的研究中,应着力于以下问题的探讨:权利的来源,权利的演进,权利的结构,权利的实现,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权利与权力、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权利的限制,权利的配置,权利推定,公权力与私权利问题等等。
(二)法律权利的构造
在一个国家或社会尊重权利的时代,理论之于实践的使命无非是:提醒人们有哪些权利、并怎样使用权利,同时还将告诉人们什么是权利。尽管要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来表达权利,并准确地回答“权利是什么”并非易事,但是作为理论探索却不能回避这一权利的基本问题。纵观古今中外的权利界说,都无法得出一个较为实证的回答。这除了权利要领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复杂外,另一原因则是对权利本身的剖析不够。因此,从权利结构分析入手,把握其基本构造,是权利分析的必经程序。
1.传统的权利结构分析
构造,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或基本结构,它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它们之间的构成方式和状况如何。据此,权利的结构无非是指权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以及这些因素是按何种方式联系一体的。
我国法学对法律权利结构的研究尚早,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到目前为止,主要确立了两种类型的权利结构:其一,由各种权利内容构成的权利结构,即权利体系。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权利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自主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请求他人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能性;(3)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即在义务人违反法律,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他所应承担的义务时,权利人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权利的结构由五个行为要素构成:(1)权利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2)权利主体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3)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4)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的行为;(5)权利主体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作出请求保护的行为。其二,由各种权利因素构成的权利结构,即任何一项权利的构成必须包含五要素: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
从上述第一种权利结构来看,如果可以称之为结构的话,那就只能把它称之为权利的外部结构。从该结构的源流关系看,明显受到前苏联法学的影响。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所展示的并非真正的权利结构,而只是根据权利的表现形式或实现方式——自由行为的种类对其进行的划分,然后由划分出的各项权利所构成的权利整体。与其把它称之为权利结构,还不如把它称之为权利体系或权利系统更为恰当。从第二种权利结构来看,它把权利进行实质性的解剖,真正为人们展示一幅权利的内部结构图景,它是权利结构研究的重大突破。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通过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来表达的“主张”本身就是“自由”的一部分,它应包含在“自由”中,不应单独作为权利的一个要素。此外,作为权利的共同要素,“权能”并非包含在其中。因为:第一,有的权利存在并非包含“权能”这一要素,如人的生命以、名誉权等则无权能要求。第二,如果权利要求“权能“这一必备要素的话,就会剥夺一部分权利主体的权利,如精神病人和婴幼儿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把“主张”和“权能”作为权利的结构要素。
2.权利的结构要素
法律权利作为社会权利的一种,它与其他权利(如道德权利)的显著不同的根源就在于它的特有构造,即由特定的权利要素、按照特定的方式构成的。由于权利与法律权利并非等同的概念,法律权利仅仅只是权利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种”。而且任何一项法律权利在形成之前,它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权利(如道德权利)而实际存在。所以,法律权利实际就是一种“原权利
”的派生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权利的构造就是在一种“原权利”的基础上的再构造。那么,从法律权利的形成机制看,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形成都是其结构的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的整合。
(1)权利的内部要素。一项权利在成为法律权利之前,它已经以一种权利而存在。这意味着它本身就包含一定的利益追求、资格限制和自由行为的尺度。因此,从法律权利内部构成来看,它是由利益、资格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笔者姑且把它称之为法律权利的“原权利体”。
(2)权利构成的外部要素。法律认可是法律权利的保障性因素。它充分体现了法律权利的权威和能力,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因为具备利益、资格、自由行为三要素的权利可能是道德意义上的,也可能是宗教意义上的,况且并非在任何时期或任何条件下都能符合社会的价值标准,并被现实制度所容纳,所以国家和社会对权利的肯定是权利存在的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认可权利实质就一种权利选择。任何一项权利要成为法律权利都必须经过法律认可,即必须以法律确认为前提,没有相应法律认可的权利,就只能是一般权利而非法律权利。
(3)权利构成要素的关系。由利益、资格、自由行为和法律认可所构成法律权利结构不是要素的随意拼凑,而是一个相互支持的有机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第一,利益是资格、自由行为法律认可的目的性要素,处于权利构成要素的核心层面。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第二,资格是利益要素的条件要素,是利益存在和实现的前提。第三,自由行为是权利中利益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法国著名哲学家勒鲁说过:“人的整个一生就是一系列的行动,即使人只在思想,他也在行动。那么用什么词来表达人的表现的权利,……这个抽象的词,就是自由。自由就是有权行动。”第四,法律认可是通过资格和自由行为来确定利益正当性的依据。
(三)权利的限制
1.权利的限制根据
从权利的表现来看,它是现实社会中人们从事社会行为的自由,这就表明权利的存在和实现都具有社会的属性。因为,作为权利主体——人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人之所以是人或所以是真正的人,仅仅由于人或个人是人类中的一分子。马克思也曾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
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不是惟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须发生相互关系。”可见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必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这就决定了权利必须存在和行使于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这也就完全可能导致权利之间、权利与社会的其他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当权利主体追求一定利益而实施某种行为时,就可能影响他人或整个社会利益。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就对权利限制的理由进行了充分地揭示:“人民行使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种限制之惟一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之权利与自由,并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需要之公允条件。”很显然,权利限制是权利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2.权利限制的基本方式
从限制的层面来看,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往往是对权利的结构要素的限制。具体讲,包括两个层面的限制:第一,从表层看,法律对权利的限制是通过对权利的二要素即资格和行为自由的限制来表现和实现的。第二,从深层看,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是一种利益的限制。法律对权利主体资格和行为自由的限制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手段。因此法律对权利限制的实质,是对权利包含的利益本身进行限制,限制利益是限制权利的目的所在。
3、权利限制的价值准则
权利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是为了避免或消除权利冲突。为什么要消除权利冲突,是为了做到尊重和保障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卢梭曾断言:无法律,则无自由。法律至于权利,即保护又限制,并且对权利的限制不在于取消权利,而在于实现权利;不在于削弱或缩小权利,而在于扩大权利。因而对权利进行限制的价值准则就在于“限制一定的权利仅仅是捍卫更大权利所付出的代价而已”。
4、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
(1)正当性原则。要使限制的权利不偏离保障权利的价值目标,那么对限制权利的正当性要求就是必须的。德沃金认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准备证明他所作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他限制公民权利的时候。”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第一,限制权利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第二,作为依据的法律本身必须是正当的。
(2)不贬损原则。限制权利是以保障权利为精神底蕴,因此限制权利的基本前提不得损害权利。为了不损害权利,法律对权利限制的度量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现实中确定一个具体的度量标准是困难的,但确定一个总的原则还是可行的,这个原则应包括这样的内容:第一,法律对权利限制的最大限度是不能剥夺权利。否则权利就不能称其为权利,而沦为了义务或责任。第二,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应以消除权利冲突为基准。第三,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应以不妨碍权利的实现为主要指标。因为限制本是不是取消或缩小权利,而是确定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
(3)最低性原则。法律始终以权利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它应站在客观、正义的立场上,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权衡来设定社会成员的具体权利。一般说来,权利受约束或限制越小,权利的存在和行使的空间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确立一个权利的最低限制原则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代,如何最低限度地限制权利已不是一个制度难题,而是一个技术难题。因为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最低限度的限制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认为,最大限度地拥有权利与最低限度地限制权利是彼此消长的,那么权利的最低限制度就应该以权利的实际享有程度作为评价参数;权利的实现程度越高,权利的限制度就越低。
追求作文 篇6
一切都怪我太自信了,最后只能让自己摔的更狠,但是我依然相信梦永远都是美丽的。我要让这个梦有一个美好的结局。
我曾经很傻很傻,都以为做什么事情都可以心想事成。但是,今天我失败了,我努力了,在我的心里永远都不会后悔,我只把这个当作是梦想上的一个挫折。
老师曾经对我说:“人生不会永远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重要的是看你应该怎么去爬起来,面对现实,才是最重要的。做了一件事就不要让自己后悔,做什么事情都要想好再做。”
这对我的启发很大,我想,我不会放弃我自己的梦想,就算是一辈子都不可能办到的,但我依然会努力,虽然办不到,但是我知道会有成果,我会一直做下去的。加油!
追求作文 篇7
梵高作画,用的是一副普通的调色板;托尔斯泰写作,手中握的也绝不会是一支高价钢笔。似乎对于这些历史名人来说,时尚与他们的人生轨迹没有太多的交集。那么,对于我们这些普通人来说,是不是也就应拒绝过度的时尚呢?
诚然,适度的时尚的确也能给人带来愉悦的情绪,展现不一样的气度和神韵。一如旗袍,不仅仅满足了当时女子对于美的向往,更体现了东方女子的典雅含蓄。但过度的时尚却往往贻祸无穷。
过度的时尚似乎离不开被金钱役使。当时尚在一个人的内心占据了太多的空间,便不是我们在支配时尚了。路易十六的王后玛丽·安托瓦内特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巴黎熏着香风的空气引导着一次又一次的时尚风潮,这一切诱使着这位王后一步步走上因过度追求时尚而穷奢极欲,招致亡国的道路。不曾眼见她走上断头台的那一刻,但常常揣测她可曾后悔当初种种抉择?如果因为时尚而变得本末倒置,沦为“物”的奴隶而迷失自我,后果可见一斑。
当代著名作家郑渊洁以前也陷入过过度时尚的“怪圈”。不谈他那一双价格昂贵而作用不佳的“银袜子”,就是风行至此刻的“手笔感应”,也曾让他“心血来潮”。但是,清醒过后,才发现真正好用的莫过于一纸一笔这一对奇妙的组合。试想,假若郑渊洁继续沉迷于这些不实用的流行风尚之中,他是否还能给我们带来那些清澈纯净的文字,是否能带给我们无限的欢乐、开怀的思考呢?当作者的心灵被过度时尚害得千疮百孔,他又凭什么来感动我们读者呢?爱因斯坦曾说过,简单的生活给他带来创作的不竭动力;古人也说过:“暖饱生淫逸。”当一个人的基本的物质被满足之后,唯有避免时尚的过度干扰、侵扰、骚扰……才能持续一颗相对纯净的心灵,才能腾出空间为创作、思考留出一片后花园。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苏轼所追求的“游于物外”的生活,《瓦尔登湖》中描述的除却物质纷扰的生活,也许我们学不会;但是拒绝过度的时尚,的确能够做到,也务必做到。只有这样,才能永葆心灵的纯净。
追求作文 篇8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真善美伴我行”。
俗语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智则国智!”我们将要成为国家的接班人,我们一定要“富”,真个“富”指的是真、善、美。
“真”就是真实,亦是真诚、真情。世界上最美的是真实,而不是虚假。就好比我们帮助别人,是不求利益的,如果是为了帮自己才帮助别人的话,那就不是“真”了
善就是善良和团结友善。善良就是对他人无私的关爱和帮助,是来自心灵深处的怜悯与同情。当我们看见乞丐时,我们是否可以把自己身上仅有的一点零花钱给他(她)们;在公交车上,是否可以给老爷爷、孕妇阿姨让个座位;当同学有不会的题时,我们是否可以给他(她)们耐心讲解……在江苏苏州,一位美丽的姑娘打着雨伞冲进了暴风雨,她只为给残疾乞丐送去关爱,尽管这把伞根本无法为乞丐遮风挡雨,尽管姑娘自己也全身都淋湿了,可是她却成为了暴风雨中那一道最美丽的风景啊!
美,顾名思义—美丽,然而这种美,不仅仅是外表美丽,更是心灵美,是一种由内而外的美!有这么一句话“一个人不是因为美丽而善良,而是因为善良而美丽。”我曾亲眼看见一位同学用自己的零用钱给一位在街上乞讨的老奶奶买了水和面包,这是一种多么真实的美呀!有的人,外表美丽,却有一颗丑陋的心,她(他)们做出来的事情,往往会让人厌恶。
我想每个人心里都有真善美,真善美是无处不在的,让我们多做善事,让我们激发我们心中的真善美,做一个最棒的自己!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追求作文 篇9
要赢就赢得成功,要输就输给追求。 以血泪之殇纪念千年的执著,创造跨越数亿光年的美丽。
——题记
古今中外,历史兴衰,有多少人在颠簸的历史巨浪中浮沉,多少人被剥夺了生命,又有多少人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在大江大浪中永生。 这一切的一切,都是两个字:追求。
执著的追求,让多少伟人名扬,让多少才子获得自身的价值,在追求中,有的人甚至放弃了生命也在所不惜。我认为是正确的,因为追求。 一份博爱,追求许久 特蕾莎修女,当你手捧诺贝尔和平奖沉甸甸的奖杯的时候,我看到了,你眼中的欣喜,却又有丝丝的不安。但是,我认为,你实至名归。
不必谦虚。一只奖杯和数百万美元有何比得上你满腔的博爱?你用你的一生去践行着道德,你努力地奋战着,帮助了无数的人。你的博爱,堪称世界上最伟大的奇迹,人类的尊严,在你的跟前展现。贫穷的,富贵的,高贵的,卑贱的,每一个人在你的身前都有着一样的尊严和权力。脆弱的生命在你的手下重焕生机。
爱的天使,创造了世界的最伟大的博爱。她不懈的追求着和平,她成功了。 一丝科学,追求许久 爱迪生,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家之一。你一生发明的20xx多种发明,那一种不是为世界留下不朽的影响。你的不懈的追求感动了无数人,尽管,你的学历并不高。
感动常在。每一次听到你制作灯丝的故事的时候,总会充满感想。你花了多少长的时间去尝试,去追求那至高无上的科学的真理。试了数千种的材料,却依旧没有一种可以去做灯丝。当你的助手都没了那份心情的时候,你的执著,鼓励着你依旧去追求,去找寻。终于,你成功了。灯丝的发明,极大的推动了科学前进的步伐。
科学的工作者,一直马不停蹄的奋力追求者,希望都够突破。
追求作文 篇10
完美。一个令人向往的境界。面对完美,我们变的挑剔,用我们狭窄的瞳孔来丈量纭纭众生,我们不曾发现我们的不完美。作为一种高等动物,我们为之自豪,我们用挑剔的眼光来看待我们身边的一切。除了我们自己。
在评价身边事物的时候我们往往是“乘兴而来,败兴而归”,我们那太完美的眼中容不下一点错误,于是剩下的只有悲伤了。何必如此的去挑剔身边的一切呢?没有现实的意义嘛!我们是生活在世界中,我们不是因为完美而生活,而是世界因为生活而完美的。不是吗?审视我们的生活,审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我们会发现我们并不完美,我们会有缺点,我们会有过错,我们会有痛苦,我们会有失败,我们会有误会。我们不论从生活还是从学习,我们在追求完美,可是说白了我们在逃避过错,我们在逃避现实,我们在埋没自己的过错。因为我们不完美!
我们永远不会满足,因为我们所追求的完美没有刻度,我们无法在生活中找到真正的完美。当我们离开时,我们不会得到我们所要得。如果我们一味的追求完美。也许你听过这么一个故事:从前有一个乞丐,他虽然贫困,但他非常快乐,他每天只乞讨今天所须的食物,他从不要钱,他就这样过着他快乐的生活。但有一天,他在一个庙里捡到一包钱,他数了数一共是99英镑,他很开心,但他也很失落,他一夜没睡,第二天早上,他抱着着一包钱想区买东西吃,可是很快他改变了决定,他告诉自己要得到第100英镑后再说。这一天他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乞讨,但他失去了笑容,他开始向行人乞讨钱。为了他第100个英镑。认识他的行人们都十分奇怪他的行为,因为他失去了欢乐,所以行人们便不再给他食物和微笑,他依旧没有笑容,他为了他第100英镑他一整天没有吃东西。到了晚上他只差1个硬币就得到他的第100英镑了,可是路上没有了行人,他拖着病体回了破庙,他没吃一点东西就躺下了。
第二天,以是正午了,而行人们并没有见到他,他依旧躺在破庙的地上,正在这时来了一个人。一个富足得人,那人诧异地看着他,问行人“他怎么了”“他已经一天没吃东西了”“怎么会呢?我前天在这里留了一包钱,共99英镑”“是的,可他希望得到第100英镑,所以。你为什么给他钱?”“因为他的快乐,我希望他更快乐”“可你知道吗?因为你的希望,他失去了生命。”这时,富人把手放到他的鼻下。没有了呼吸。富人诧异地看着远方。听了这个故事,不知你是否会与我有同样的感受。是完美毁了他,是追求夺取了他的生命朋友,或许你会问:“人就不应该追求完美了吗?”回答是否定的。是的,人生活在世上是应该有所追求,这样的人生才是美好的,但是过分的追求完美会使我们失去许多东西,这样的完美我们不需要,我们需要的是。像郎平所说的“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气概。我们应该正确的面对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现实。这样我们才不会掉进“完美”的陷阱中,我们才能在现实中正确的看待自己,正确的看待生活。如果每个人都在盲目地追求完美,那么现实的美就不存在了。
完美很美,她是一个美好的境界,我们应该用现实的美去打开她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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