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教师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与现工作岗位相适应管理制度。积极鼓励教师到与本人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相一致的学校任教。
2、凡中学教师申请到小学任教的,中学应予以同意,小学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并根据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申请教师应服从学校安排。
3、本校同意调进人员原则上应是学校急需专业,应与学校上报需求专业顺序相符;本校同意调出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学校不急需或经过调剂可以解决专业的人员。
4、教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不满3年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各校根据暑后事业发展规模及教师需求情况从严控制教师调进调出(调整比例严格控制在3%左右)。
5、以考促学成绩为本校后5%者,不予调进调出。
6、有关学校对申请调入或公开选聘的教师进行师德和师能考核,凡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调入单位认为不符合本单位工作要求或教师“以考代训”成绩在本校后5%之列的,一律退回原单位。同时对转岗教师进行考核,不能胜任的,学校要安排其任教原专业。
7、学校新提任教干、推荐评选省特级教师、市级骨干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在师资薄弱学校挂职锻炼一年的经历。
8、在我县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县内学校公办教师(以教育局、人事局审核确定的.名册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照公办教师的标准依法缴齐各种保险(个人和集体部分)后,经本人申请,由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符合退休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9、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教师的调整,必须经调出公民办学校签章同意调出后,调入民办学校才可签章同意接收。凡没有调出学校签章同意的《东海县20xx年调动申请表》,不允许任何学校予以聘用,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10、民办学校不允许私自到其它民办学校聘用教师,要公平竞争,不允许哄抬待遇争聘教师,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如确实需要,要经所在民办学校同意,报教育局统一研究后办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同时要及时到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为所聘用的合格教师办理档案工资、保险等调整手续,并报教育局备案。
11、县直学校公开选聘教师具体岗位、数量、条件等以公布的县直学校招聘简章为准。
12、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做到办事政策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营私舞弊者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3、凡乡镇间调整的,必须在8月20日前由调出学校将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签章同意的《东海县20xx年调动申请表》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否则不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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