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2022-01-18 申请书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鲁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xxxxX;

  申请人:鲁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xxxxxx。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中止执行(xxX)九法非行审字第xxX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因房屋拆迁纠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2年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的房屋。贵院受理后作出了(xxX)九非法行审字第xxX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申请人认为,因为涉案高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贵院的执行行为必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的侵害,丧失司法公正、公平。现特提出执行异议:

  一、高新分局的处理决定,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直接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的征收手续是1993年办理的,但一直没有进行实际的征收。申请又在此继续生活了近20年后,才开始实施房屋的拆迁征收。目前此地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属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对申请人的房屋征收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贵院应予支持。高新分局在“高新区征地拆迁建、构筑物补偿通知单”中,对申请人的90多平米的房屋,全部的补偿仅仅是1万5千6百余元。这是严重不符合申请人房屋的价值的。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转为经营性用房,作为门面房进行经营,应当按照门面标准进行补偿。而且申请人因残疾、失业,仅依靠该涉房屋进行生存。作为公平公正的守护者,对这种明显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不考虑申请人实际生活、财产状况的补偿方式下,是不应该裁定进行强制执行的。

  二、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申请材料不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本案中,高新分局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根本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欠缺。

  涉案征地批复重府地[1993]234号批复文件是重庆市人民政府1993年作出的,征收了200多亩的土地,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本没有这一征地批复权限。在这一点上,违法征地不能作为涉案行政决定的处理依据。

  另外,征地批复于1993年作出后,涉案土地没有被实际征收,按照法律的规定,征地批复两年内没有实施的,征地批复自动失效。在这一点上,涉案行政决定显然也丧失了其处理的依据。

  三、贵院应该严格以政策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等为导向开展拆除工作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中给申请人造成的侵害,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于2011年3月发布了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有关国土部门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房屋安置作出明确的、具体的、合法的安置,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不会化解矛盾纠纷,只能削弱司法公信力。因此,贵院执行强拆工作,应以确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于法有据,保证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为导向,避免因强拆造成的不可挽救的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公正、公平,中止执行,避免造成司法不公,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房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与xx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双方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协议所约定的房产自双方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其所有权属申请人所有,且申请人业已按约支付了约定的全部房款。

  贵院在办理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月日作出(2009)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处的'房产”。因申请人已于2009年月经购买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贵院所查封的房产属申请人的资产,贵院查封申请人的资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的查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