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弥尔·涂尔干是法国的教育社会学家,他毕生都致力于教学、研究和著述工作中,他将“至少三分之一,而且通常是三分之二”的心血都倾注在教育学工作上。涂尔干的教育学教学不单单是以教育学为核心的学科活动,更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理性实践的尝试。
《道德教育》这本书是一本教育社会学的书,也是涂尔干探讨普通教育学的一个尝试。这本书大致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前言和导言,第二部分讲了道德的三要素,第四部分讲了教育与社会学,第五部分则是一些讨论与讲稿,下面我就涂尔干在文中的某些观点谈谈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1、 教育理论是现有能够服务于教学的最有条理的,内容最翔实的,文献资料最充分的思想,如果教育理论超出了它的适当界限,如果它声称要替代经验,颁布各种现成的,此后被机械地使用的公式,那么它就会退化成死的东西,另一方面,如果经验不尊重教育学的思想,那么它反过来就会退化成盲目的惯例,或者被空泛的或散乱的思想所控制。教学是一项实践活动,它的进行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如此才能取得成效,而这个理论最好的就是教育理论。凡是要有依据,教学的依据就是教育理论,它指导教育如何进行,如何才能更好地进行。适当中可能还会涉及到教育教学改革的问题,它同样是以教育理论为前提依据的。但是,在我们进行教学或教育教学改革时,一定要灵活运用教育理论,选择适合自己的,以教育理论为基础。但我们也不必完全信奉教育理论,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前的教育理论可能并不适合现在的教育教学,这时我们就要有所选择,有所改变,千万不可固守成规。我们现在注重对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要学生敢于质疑,而在以前的教育中是没有这一理念的。当今,我们的教育也不断地在进行改革,以使教育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在这过程中,我们以已有的教育理论为指导,但同时也在不断完善教育理论。
2、 道德的要素主要有三个:纪律精神、对社会群体的依恋、知性精神。涂尔干在文中论述这三个要素过程中呈现了他的道德理论——义务的理论、善的理论和自主理论。在道德性格的形成过程中,童年期的第二阶段小学是一个关键的环节。此前,儿童的年龄非常小,他的智力发展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情感生活也过于简单,没有发育。他依然缺乏为能够强化我们道德的各种相对复杂的观念与情感所必需的智力基础。另一方面,如果度过童年的第二阶段,也就是进入
学龄期,还没有打好道德的基础,那么这种基础就永远打不好了。在这个阶段,唯一可能的训练是一种很一般的训练,即初步引入一些简单的观念和情感。首先,我不知道涂尔干所指的这个阶段是否就是我们这的学前期,也就是幼儿园。其次,诚然这个阶段很重要,但我不认为过了这一阶段道德基础就永远打不好了。我相信环境的作用是巨大的,即使在这一阶段一个人的道德基础没有打好,我想随着年龄的增长,随着他接受越来越多的知识,他会明白一些道理,改变原先错误的观念,只要社会不抛弃他,他不放弃自己。在这当中,家庭和老师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小时候经常偷东西的人,如果在他以后的生活中,老师和家长给予正确的引导和鼓励,给他灌输正确的道德观念,社会宽容得对待他,我想他会改掉偷东西的坏毛病,但如果家长和老师处理不当,反而会弄巧成拙。最后,在这一阶段的训练除了初步引入一些简单的观念和情感外,我想教师和家长的示范也是有效的。高深的观念他们听不懂,但是当我们在做一些事的时候或小孩在做一些事的时候,我们可以告诉他们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更多的时候需要老师和家长以身作则,或许他们现在不懂,但以后他们一定会懂的。小孩的模仿性很强,所以家长和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很重要,如果自己都没做好,那么要求他们去做,似乎有困难。
道德的基本要素是纪律精神。纪律就是使行为符合规范。通过纪律这种手段,我们可以学会对欲望进行控制,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我们必须加以控制,纪律和规范则为这种控制提供了可能,当我们想得到哪些我们不该得到或不属于我们的东西,或做那些我们不该做的事的时候,纪律和规范这时就会告诉我们不可以,而当我们听从了以后,我们的个人意志也得到了提高。可见,纪律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人格的发展。所以,纪律精神必然为道德的首要要素。道德也因此具有限制和抑制的功能,所以过多的财富很容易会变成不道德的根源。的确,很多不道德的事都因过多的财富而起,过多的金钱膨胀了我们的欲望,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种种不道德之事源源而来,贿赂、买凶杀人、嫖娼??但是,金钱不是万能的,也有人在拥有很多的金钱以后做善事,为人民为国家尽自己的一份力。所以,我觉得这还是一个道德教育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而非道德功能的问题,如果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又怎么会有如此多的不道德之事呢?
道德的次要要素是对社会的依恋。道德的起点就是社会生活的起点。人总是生活在许多群体之中,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文明的全部财富的生产者和贮藏者,没有社会,人就会降至动物的水平,道德当然也无从谈起,“狼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如果人要成为一种有道德的存在,他就必须献身于某种不同于他自己的东西;他必须感到与社会一致,而不管这个社会有多么低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看到,如果我们在为自己做事,为了自己的理想而奋斗,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努力??我们不会认为他有道德感,而当他在为别人做事,为别人而献身??我们会说他有道德感。我不否认一个乐于奉献自己的人,一个处处为他人考虑的人,他的生活会更丰富,更有活力,而他也更有道德价值。但是我们不能一味奉献,一味追求与社会的一致,我们得看看自己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难道我们不奉献就可以说我们没有道德吗?一位研究生为了一个普通农民而献身,这件事是可以体现他的道德感,但是这样做值得吗?一个研究生可以为国家创造多少财富啊?当然我并不是贬低农民的.价值,只是相比较而言。如果他知道自己没有那个能力而不救那个农民,我们就该说他没有道德感吗?只要他不是视而不见,只要他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我相信那是一个双赢。
道德的第三要素就是道德的知性。要合乎道德的行动,光靠遵守纪律和效忠群体是不够的,不管是出于遵从规范还是忠于集体理想,我们还必须对我们行为的理由有所了解,尽可能清晰完整地明了这些理由。凡事我们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样才能行之有效。知性的运用是儿童获得自主和自决精神的过程,具有启蒙的意涵,这种启蒙绝没有要求教师为儿童灌输一种总体知识和普遍规范,而是使儿童在待定的界限内自由地运用理性,逐步形成一种内化的社会态度。
3、 绝对禁止体罚是学校惩罚中的基本守则。为了维护学校纪律,使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很好的施行,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是必要的。惩罚不能为纪律赋予权威,但却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惩罚或多或少消除了过失,或者尽可能补偿了过失,他的本质功能是维护良知,因为违规行为能够而且必然会搅乱信念中的良知,即使他们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惩罚并不是为了使他人的身体或灵魂吃苦头,而是在遇到过失时确证过失所否认的规范,他可以保护学校一些规范,一种课堂道德,形成对这种道德的尊重。在儿童违反了学校纪律,做出不道德之事时,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惩罚,使他们知道他们所做之事是不可以做的,如果在他们犯错以后比加以惩罚,那么他们以后还会再犯,就不会尊重这种道德,就会认为这种道德其实也没有什么。当然,对他们进行惩罚并不是要让他们痛苦,虽然惩罚会带来痛苦。惩罚就是斥责,最好的惩罚就是尽可能采取最富有表现力的、代价又最低的方式进行责备,使儿童对他的行为所激发的感受产生尽可能产生鲜明的印象。虽然惩罚是必须的,但体罚却是不可以的,这样的惩罚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道德障碍。道德教育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在儿童身上激发出一种人类的尊严感,而体罚却是对这种感情的亵渎。体罚或许可以让儿童记忆深刻,但是却也会对他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而且多次体罚之后,他就会产生抗体,对体罚无动于衷,体罚也就行之无效了。儿童善于模仿,在老师对他进行体罚之后,他或许会将之用于其他人身上。我记得我小学的时候,有以为老师脾气非常不好,动不动就对学生拳打脚踢,我们班一个非常调皮的男生常常成为他体罚的对象,后来这位男生在那学校里经常打架,不上学以后也是不务正业,经常打架,最后初中没读完就不上了。我曾问过他,为何辍学,他说如果不是那位老师,或许他就不会辍学,说不定还是一位好学生呢。体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在我看来,它甚至还会阻碍道德教育,它会使人陷入道德混乱的效应。人们没有必要为了传递各种观念和感情而采取如此粗野的体罚措施。随着一个民族的道德良知日渐高尚,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体罚在学校、社会中以无立足之地了,学校以明确规定不可以体罚学生。
我们必须避免体罚,而且必须禁止所有损害儿童健康的体罚。我们不能因为儿童学习任务没完成就剥夺他们的游戏时间,我们也不能因为儿童不遵守课堂纪律就对他们大声呵斥??儿童的天性是活泼的,我们不可以扼杀掉。当然,之摈弃那些有害的惩罚还不够,我们必须选出和采用那些对受罚儿童有好处的惩罚办法。对于一切具有教育影响的处罚来说,都必须值得受到处罚的人的尊重。对儿童的处罚应该渗透人道的感受,成为一种教育的再造,所有要求有过失的儿童必须完成的补充任务,都应该具有与日常义务相同的特征。我们必须使处罚产生一切又用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处罚的方式比惩罚更重要。我们绝对不可以在气头上打孩子,这足以使惩罚失去信用,失去全部的道德含义;我们也有必要防止采取无动于衷的惩罚,如果使惩罚不带有一丝感情,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内容。
4、 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是所有意识的生命的两个共存并紧密交织在一起的方面。在所有利他主义中,都有某种利己主义,同样,在利己主义本身之外,也有某种利他主义。这两种类型的情感所表达的,是我们整个心理构造的两个彼此不同却又不可分离的方面。我们会因为我们的亲人的死而痛苦,那是因为,我们有关这个亲戚身体与道德人格的意象,以及与他有关的所有联系的表现,读不再起作用了。我们再也不能重温他在我们心中激起的那种备受珍爱的感情。当我们需要的时候,信任的眼神,熟悉的对话,暖人的话语,所有的一切都永远不再发生了,我们突然感到,在我们的意识深处有一种令人痛苦的空虚,我们在依恋他们的同时,也在依恋我们自己。
儿童一生出来,就能够具有某种利他主义了,尽管他的意识是不成熟的,但他始终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因为儿童的智力水平是有限的,所以他的利他主义既不彻底也不复杂,儿童身上有一种习性:与某种不同于自身的东西建立团结的关系,由于一些习惯的作用,他会越来越依恋于他所熟悉的环境中的物与人。一旦他要喝水,就会去喝他已经用惯了的杯子里的水;一旦他要睡觉,也不会睡在他不熟悉的房间里;一旦他的妈妈离开他,他会痛苦不堪。他不会接受陌生人的拥抱,抵制她的照料。在所有情况下,儿童都能清楚地体验到一种把他的存在加入到他人的存在之中的需要,而当这种联系被打破时,他就会感到很痛苦。
5、 在儿童离开家庭时发现自己所处的道德状态与他必须追求的道德状态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段路程是不可能在单一阶段走过去的,必须要有某些中介。学校环境就是最合乎需要的中介。学习环境是一些有相似的年龄和社会背景的人的结合,它是一种范围更广的集合,它与政治社会是很接近的。但是它又是非常有限的,仍然可以结成一些个人关系。由于大家一起生活。很容易形成对班级甚至学校的依恋,他们也就很容易接受我们希望在他们身上培养的那些更高尚的感情。学校是一种真实的群体,每一种处于萌芽阶段的智力活动形成都可以在学校中找到一席之地,通过学校,我们可以获得一种在与家庭生活不同的集体生活中培训儿童的方法。它拥有在儿童身上唤起团结感和群体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然而,只有在既定团体的氛围中进行实践,才能获得这种感觉。我们只有在儿童离开家庭走进学校的时候,才能把对集体生活的倾向灌输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