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

2022-05-25 租房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房合同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租房合同 篇1

  甲方:(卖方):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购方):_____

  住所: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并经____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乙方采取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1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

  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定)

  年月日 年月日

租房合同 篇2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地下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朔州市开发区锦绣园小区号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及地下室壹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地下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万元整,同时,甲方将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相关票据及全套钥匙均交付乙方。此后,该房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甲方要负责为乙方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

  备过户使用。在乙方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等过户手续中,甲方必须予以协助,提供有关证明(包括签字等)。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税务及房管各一份(留存)。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租房合同 篇3

  (20xx年9月)

  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克拉玛依市5栋701号住房租赁给乙方,乙方只能用于做为库房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房屋租金:每月捌佰元整(¥800元/月)。租赁期间的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网络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由乙方负责,并自行交付(以上费用逾期不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三、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先预付给甲方一年的房屋租金9600元,以及1500元押金(该款不计利息),租金一年一付(注:租金必须在每年9月10日前付给甲方,最晚不得超过5天),租赁期间,押金不抵房屋租金。

  四、甲方保证乙方承租初始时房屋、门窗完好,上下水道畅通,水、电计量准确。乙方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室内

  物品(具体见附件《室内物品清单》)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市场价赔偿。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6——8个月检查、查看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

  双方租赁关系结束后,乙方要保证承租的房屋门窗、卫生洁具、水电表等设施完好,并在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均结算清楚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房租到期后,乙方须在合同限定之日前将房屋退还甲方,否则推迟一天按50元/天房租收取,推迟15天以后,按整月收取此费用,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若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接受当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乙方所有居住人员必须向甲方出具必要的证件(供相关部门检查备案用),自觉接受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注: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连带责任)。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因使用不当、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水、电、暖等泄漏、对周围邻居造成的伤害及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注: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连带责任)。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1、在承租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2、违反消防法规、在承租房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3、三个月拒交物业费及水电费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改变房屋结构;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6、严重影响周围邻居正常生活的(如:噪音污染、环境卫生污染等);

  7、将承租房屋私自转租或分租的(一经发现私自转租,立即清退并扣除押金);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20xx年9月日至20年月日止。

  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

  室内物品清单

  1、马桶、水池;2、天燃气表;3、房门钥匙;

  出租人(签字):承租人(签字):

  身份证:身份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xx年月日

租房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

  房屋面积

  建筑面积(M2)

  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

  计租面积(M2)

  租金标准(元/M2)

  月租金(元/月)

  配租标准

  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

  支付方式

  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

  租赁期限

  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 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 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 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新华街16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30012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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