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事后对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进行回顾和分析,从而做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因此我们要做好归纳,写好总结。总结怎么写才是正确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程造价培训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工程造价培训总结1
完善工程造价专业的高级教育及在职人员的再教育活动。由于工程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中和各方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且对全社会的经济活动起着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我们应该根据市场对造价管理人才的素质要求,促使教育机构开设工程造价专业课程,正规培养工程造价专业的高级人才。其专业课程的设置,也应该完全根据市场需要和人才素质的要求来决定。既应有建筑结构、机械等各种工程技术课,也应开设经济、财务、造价、概率与数理统计等基本课程。同时还应该开设系统工程、价值工程、技术经济、计量经济、计算机、管理科学等拓展知识、启迪思维的新兴课程。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学会团体应该周期性地进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教育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两方面构成完备的教育体系。为工程造价领域高级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自身的学习和提高。从总体上看,目前我们工程造价行业的人员素质离社会的要求还有距离。因此,我们应该抓紧学习,跟上时代的步伐。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进行更新提高外,还应该结合工作广泛了解和初步掌握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只有对工程内容有比较全面的掌握,才能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试想,如果我们对编制造价的工程都不甚了解,对其专业知识非常模糊,又怎么能够进行投资的控制呢?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首先应该是本专业的专家,同时也应该是工程方面的行家。只有高水平的人才才能够编制出高水平的工程造价。专业的地位与专业所起的作用是成正比的。我们应该从提高个人的水平人手,逐步提高全行业的工作水平,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还要有配套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工程造价培训总结2
首先感谢集团及公司领导给我们提供了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在这三天的培训过程中,让我更加深刻的体会到工程造价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在工程项目中常说的一句话“会干得不如会算得”,一个成熟优秀的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演进,从原先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xx清单计价,又转换为20xx清单计价。20xx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工程造价即将要面临的第四次革新(后简称“新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不仅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更是加强宏观管理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以下是参加培训后的个人心得体会:
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
“新规范”里,将原20xx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规范”里,对原20xx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由于原xx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规范”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原xx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由于原xx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规范”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新规范”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新规范”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这样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这些新规定,也增强了整个工程清单编制与合同的契合度,也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从规范角度进一步要求了发、承包双方对各自的风险范围的明确。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培训使我较全面的掌握了“新规范”的具体内容,提高了个人的专业技能,为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的灵活运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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