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发票制度

2025-04-23 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发票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理发票制度1

  一、目的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职责分工

  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1)、公司发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发票的领购、开具、交付、保管工作;

  (2)、负责向税务机关上报有关发票的管理报表,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3)、负责公司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

  (4)、负责本部门费用发票的取得、审查工作。

  2、其他相关部门(含综合办采购):

  (1)、负责本部门相应发票的取得、核对工作;

  (2)、对新建、变更客户、供应商开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词解释

  1、发票: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相应的取得的发票。

  四、流程图:略。

  五、制度内容

  1.1发票领购

  1.1.1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

  1.1.2财务专人对领购的发票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1.1.3严禁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1.1.4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发票领购/验销簿》、《发票开具签收登记簿》,由财务专人对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进行登记。

  1.2.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发票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及时和客户沟通。

  1.2.2及时填写情况说明,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1.2.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1.3.发票作废

  1.3.1只有在当月开具金税系统未抄税且发票联次齐全时才可以作废发票。

  1.3.2开票员作废发票时,要保证开票系统和纸质发票同时作废,并在纸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

  1.4.发票的开具及交付

  1.4.1公司业务部门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人员提供相关经济业务信息(主要是邮件,含客户信息、金额等),经核对无误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开具。

  1.4.2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发票须由公司财务专人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准确,与实际交易相符。

  (3)、所开发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要求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5)、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1.4.3相关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其办理业务开具的发票,核对一致后进行签收。业务部门在收到财务专人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转交或快递给客户,并请对方核对发票内容。

  1.4.4对客户拒收的发票,业务部门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时说明原因,并将该发票退还至财务,并在财务部门重新开具后及时交给客户。财务收到的退还发票视具体情况红字冲销或作废后,向客户重新开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代借发票。

  1.5.发票保管

  1.5.1公司财务管理部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发票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

  1.5.2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登记发票的领、购、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5.3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1.5.4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责任。

  2.1发票取得

  2.1.1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需要支付款项的,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行政收据或其他票据。

  2.1.1.1发票种类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发票种类只能在其适用范围内使用,以下是主要发票种类与适用范围举例(各地略有不同,可与各地财务部咨询)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买商品货物、水电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此类发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3)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营业税发票外的大部分服务业务;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采购业务;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境内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税)

  (6)建筑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业务、装修业务;(业务发生地与发票所属地应一致)

  (7)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业务;

  (8)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于购买航空电子客票行为;

  (9)行政事业性收据:适用于政府等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2.1.1.2除以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发票种类外,各地方税务局还现存在以下发票种类:

  (1)服务业发票:适用于除广告业、旅馆业、建筑安装业、房屋租赁业、房地产业、技术贸易业、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个体旅馆业、个体服务业、照相业等业务外的营业税应税业务。

  (2)广告业发票:适用广告代理业;

  (3)房屋租赁业发票:适用于房屋租赁业务。

  (4)技术贸易发票:适用于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业务。

  (5)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发票:适用于律师行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

  (6)个体旅馆业和个体服务业发票:适用于个体从事旅馆业和服务业行为。

  (7)餐饮住宿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2.1.2各部门在接受发票时应认真检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发票财务应拒绝报销或付款。报销及请款人员应在2周内提供合规发票,超过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发票审核

  2.1.3.1各部门需对接收到的发票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1)发票内容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

  (2)发票是否印有“发票监制章”,联次是否齐全;

  (3)发票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4)发票注明的开票公司名称、加盖的发票章或财务章是否相符;

  (5)发票各项目不得涂改;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机打发票不得手写;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2.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开具180天内认证;逾期发票应予以拒收。

  2.2.2每月结束后,由财务人员将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3发票记账

  2.3.1业务经办人员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3.2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认证,不符合记账条件的,应及时将发票退回并向经办人说明原因。符合记账条件的,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记账及原始凭证后续管理。

  2.4取得发票遗失或业务实际发生确实无法取得发票

  2.4.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的规定办理。

  2.4.2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方可报支。

  六、附则

  1.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除。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管理部。

管理发票制度2

  1.总则:

  为了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化运作优势,提高信息传递、处理效率,确保安全;节约公司的快递成本,规范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避免造成公司资料的丢失及浪费。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属之

  3.定义:

  3.1快递物品: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配件,样品以及其他货品等。(销售仪器和销售试剂的发货除外)

  4.组织与职责:

  4.1:值班门卫:负责公司邮件、零散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

  4.2:物流部:负责公司邮件、快递物品的寄发管理。

  4.3:各部门:递。

  4.4: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

  5.流程图:(略)

  6.执行说明:

  6.1快递的签收与发送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

  6.1.1快递的接收

  6.1.1.1值班门卫收到文件,资料,货物等快递物品时,要及时通知转交给相关部门人员。

  6.1.1.2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6.1.1.3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电话通知本人是否接受,同意的可指定委托人代为签收。原则上各部门人员应代收。

  6.1.2快递的寄发

  6.1.2.1因工作需要,需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货物及其他物品者必须到物流部填写《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进行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物流部,由物流部联系快递公司统一发送。各(需求部门于每日16:30前送至物流部)

  6.1.2.2未经登记或需快递物品无部门负责人审批的,物流部可拒接受理,对于不合格的件退回发件人。

  6.1.2.3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合理、负责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合理、负责任的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寄件。能以普通邮寄处理的不选择快递。

  6.1.2.4各需求人员必须在《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上详细注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所寄物品名称,以及快递承运单位及快递单号,以备查验核对,如资料登记不清或不完整者,物流部有权要求当事人将资料完善,对于无故拒不按要求填写,且物流要求无效者,物流部有权拒发该物品,并将情况报备部门负责人处理。

  6.1.2.5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7.寄件相关规定:

  7.1.1物件分类:A类:紧急件;B类:贵重件(如票据、证件、贵重配件或物品等)类:普通件(如资料、文件、普通配件等)类:;C;D普通信函、贺卡等。

  7.1.2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序号12寄件类选择快递公司型AB发顺丰快递发EMS或顺丰快递34CD发一般的'快递公司邮政(发平信)

  (物流部将提供各快递公司的优势特点及价格,供参考选择) 7.1.3普通物品、公司样本、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贵重配件或物品,方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7.1.4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10倍处罚。

  7.1.5为便于寄回公司物品损坏时的索赔,外派人员必须选择有资质能出具发票的快递物流公司。

  7.1.6寄回公司的物品,由寄件人直接付款,物流部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将不再支付快递公司到付付款,公司任何人不得选择到付付款方式,否则造成的耽误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7.1.7如发生物流部提货寄回公司物品(含退换、返修仪器及试剂)产生的费用,动用到物流部备用金的,将归各业务部门费用核算。

  8.执行时间:

  凡以往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邮件快递收发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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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的发票。

  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

  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店面销售人员需在顾客购货前征询其是否开据发票,如开据需在货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体情况由店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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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费用管理,为我局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对相关经济业务报销严格按财务管理办法实行,现将相关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发票报销相关规定。

  1、餐饮费用报销:需附菜谱清单,附就餐人员名单,发票上要有参加行动或查处案件的人员详细名单、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详细事由。

  2、住宿费报销:发票上需要注明参加行动或查处案件的人员详细名单,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详细事由。

  3、燃油费报销:发票上需要注明加油的'车牌号,并且有驾驶员、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注明详细事由。

  4、搬运费(销毁费)报销:需附搬运货物清单,清单上必须有搬运的货物的品种、数量及金额明细,发票上有搬运人员、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注明详细事由。

  5、与外单位协同办案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县局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发票上注明详细的事由。注:外单位人员不能享受我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

  6、举报费报销:举报要有记录表,有立案报告,举报费审批表,有领款凭证,领款凭证上必须有举报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求三人以上)签字,经办人和举报人不能为同一人;在向举报人支付举报费时,举报人必须在举报费支付单据上签字并按手印。

  二、报账规定。

  当月发生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每月10号和20号前将所有发票汇总电子表格发给部门报账人员、同时交纸质资料,并完成相关签字手续。

  汇总表统一表格见下:

  张三费用开支汇总明细表

  序号

  发票开支日期

  事由描述清楚

  金额

  备注

  合计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备注:发票必须提供正规票据,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开具单位(店家)专用章,印章为椭圆形。票据的开据日期、名称和金额明显。

管理发票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发票制度6

  第一: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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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酒店的财务管理,作好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及管理工作,凡领用发票的酒店,都必须加强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

  1、酒店内指定专人(财务出纳)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

  2、财务出纳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核销发票、对发票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情况。发票购买、核销及管理中的相关事宜,由财务出纳与财务部负责税务事宜的人员(财务)进行沟通与协调。

  3、购买发票是要对发票进行检查,对有缺联、少份、缺号、未印防伪标记等问题的发票,及时地整本退还税务部门。

  4、票购买后应在封面及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方可领用。

  5、为便于发票的购买,酒店的`“发票专用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交由发票保管员财务出纳予以保管。

  二、发票的领用与退回

  1、酒店前台需用发票时,从财务出纳处领取,出纳员须在发票管理台帐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2、前台领用发票后应单独设置发票交接本,详细登记每班发票领取、使用、交接等具体情况。

  3、发票用完后,前台收银人员将发票存根退回至出纳员处,出纳员注明退回日期、退回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退回人签字。

  三、发票的开具

  1、开具发票前须认真阅读发票封面的“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事项要求开具,

  2、填开发票时,应按规定顺号、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不准拆本跳页和单联填写。不准涂改、撕毁,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并保持原发票完整内容,要求作废联次齐全,不得随意丢失。

  3、填开发票时,要详细填明交款单位、消费项目、开票人姓名,消费金额一定要具实开列,并在相应的帐单或消费单上注明“发票已开”,严禁开无头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要规范,必须有大小写金额,二者缺一不可。金额未填到最高位时用¥符号,不能用空格或其他符号代替。

  4、发票填开后,发票联交给客人,财务联撕下与客人帐单订在一起转财务部。整本发票开具完后,将发票存根联退回出纳员,并办理退回登记手续。

  5、酒店的发票只限在本酒店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和为他人虚开、代理开发票。

  四、发票的保管

  1、出纳员设〈发票管理台帐〉,对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和库存情况进行登记,如因管理不当发生遗失、导致罚款的,由出纳员负责。

  2、发票管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已整本填开的发票须及时收回保管;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部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4、每月5日前,出纳员向财务部会计申报上月发票的购买、领用、用完退回、核销及库存情况,并申报上月的实际开票金额。

  5、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此规定。严禁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此规定的,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处分和罚款。

管理发票制度8

  一、凡要支取支票、汇票、信汇、电汇的各种借款和报销业务,必须详细填明收款单位全称。汇款需同时具备对方银行帐号、结算行全称。

  二、凡对外支付加工费,协作费、工程款等开支项目,必须有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大项工程款必须具有工程结算单。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国家监制统一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一概不予报销。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三人签字手续,其中一人为负责人。各单位购买物品、材料、办公用品、技术图书、资料等,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任何人不得在未见实物的报销单上签署验收人,如有发现假票、假报销、虚报假帐时,要按违反财经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按贪污金额大小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连号发票没有特别说明的,一律不予报销。对超现金报销金额起点以上的支出(限额1000元,国家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内的除外),北京地区请使用转帐支票,外地支出办理汇款。

  六、每年度发票的报销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1日。

  七、个人立项的课题费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管理发票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发票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

  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合计栏必须大小写俱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发票上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套印的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收款收据视为白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不得做为发票报销。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除外,但必须是套印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且该收据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开具收款收据的,视金额大小要经过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同意。

  (五)经办人员要取得相应行业的发票,拒绝接受客户用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取得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一)车票。计程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点和事由。公交车票单人连号不得报销,多人同行的连号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交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不注明者不予报销。

  (二)住宿。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人数、单价、金额、公司名称,缺一不可。入住宾馆若有多项消费的,必须附上盖有宾馆印章的消费明细单,不得统开住宿费。

  (三)报销。出差发票,该次出差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零散分次报销。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招待费发票报销时,必须注明招待的事由、时间及人数。同时,应当写明招待对象的姓名或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第六条因公用车,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使用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加油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车辆加油记录表。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人为原因被罚款不予报销。车辆保养及修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途中维修类费用必须注明费用发票的`联系地点和电话。

  第七条发票报销时,应填制封面。

  (一)使用封面粘贴发票时,票面朝上,与封面一致,发票应贴左上角。票据多时,可补一张不超过封面大小的白纸,在其表面依次贴好,票据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观。

  (二)发票报销时每个经办人单独做封面,发票为多人共同发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三)发票应按同类别做封面,比如办公费和招待费不要做在同一报销封面下。

  (四)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粘贴使用明细封面,集中金额达500元以上时,填写汇总封面,每张明细封面用胶水贴牢后,再附上汇总封面一同报销。

  第八条发票报销时,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必须认真审核。

  (一)购买的物品、书籍、光盘等报销时必须附缴库单。签定合同或协议书的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发票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单。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购买的书籍、光盘等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人员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二)不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三)财务人员对发票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转交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实际予以报销。经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财务信用管理试行制度》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发票批报程序及流程。

  (一)发票和缴库单齐全后,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填制报销封面,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后,呈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定报销金额后,呈交总经理审批。

  (二)票据传递流程:经办人制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出纳处报销或冲抵借款。整个流程原则上在七天内结束。

管理发票制度10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四、发票缴销

  1、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

管理发票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的发票、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出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的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xx年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xx年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管理发票制度12

  1、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1.1公司员工因工出差借款或报销,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凡有审签权限的部门经理须在财务部门签留字样备案。

  1.2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及行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1.3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费用报销单",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2、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2.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2.2出差地点区分为1类区,2类区,港澳台地区三种,即:二类区:特区、上海、北京、广州等地;一类区:除二类区以外的地区。

  2.3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元/人/天)职务一类区二类区港澳台地区一般人员首日10080首日150120总经理批准主管、工程师级首日150130首日220170 400hkd部门经理级首日250200首日300250 500hkd公司副总经理级250 300 600hkd

  2.4出差补助标准

  2.4.1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补贴)。

  2.4.2长途出差补助标准:(元/人/天)职务一类区二类区港澳台地区一般人员30 40 100hkd主管、工程师级40 50 100hkd部门经理级60 80 150hkd公司副总经理级100 150 200hkd

  2.5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

  2.5.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可乘坐飞机、软卧、轮船二等舱;部门经理级:可乘坐飞机、软卧、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乘坐软卧仅限正职;其余员工乘坐火车硬卧、轮船四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

  2.5.2员工长途出差交通费,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的陆路交通费可实报实销;经理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5.3员工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3、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3.1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3.2膳食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

  3.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3.4交际费用由领导核定并填写客餐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补助。

  3.6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3.7员工出差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3.8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9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4、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员工探亲费不予报销,采取补贴包干的办法执行。补贴标准详见《员工春节探亲休假管理规定》。

  5、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备用金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和监督。

  5.1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办理借款申请单。会计根据内容填写齐全,完整的借款申请单,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出纳、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5.2公司预付款项,必须根据合同或协议办理付款申请单,经财务审核并报总经理审签后办理付款;付款手续不齐备的,会计不得编制付款凭证,也不得付款。

  5.3备用金和预付款的使用,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5.3.1具有规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额;

  5.3.2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费用支出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用现金或支票进行零星采购的七天内报销;通过银行汇款进行预付款的二十天内报销。

  5.3.3以上各项支出,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5.3.5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报销而又没还款的备用金,若超期时间在三个月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的万分之二;三个月以上一年之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万分之三。在次月工资中扣回本息。

  6、原始凭证的审核各项报销的原始凭证,经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财务审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

  7、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

  7.1凭证名称;

  7.2填制凭证的日期;

  7.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

  7.5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7.6经济业务的内容;

  7.7数量、单价和金额;

  7.8各种的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单。

  8、对原始凭证的技术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8.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8.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

  8.4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8.5预付性汇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作为原始凭证,不得以汇款回单代替。

  8.6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一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章,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一个章。

  8.7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如计提折旧、职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称、计提基数、提取率、提取额等。分配工资及费用时,要列分配标准、分配率、分配额。

  8.8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或重新补正。

  9、记账凭证的内容及填制要求:

  9.1凭证日期:一般应按实际受理经济业务的日期填列。

  9.2凭证编号:应按月编制自然数列顺序。的内容,不得含混不清,过于简略。

  9.3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真实反映经济业务

  9.4会计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9.5凭证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相符。

  9.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要与原始凭证相符。

  9.7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出纳、会计、交款人必须在相关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9.8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附有内容完备的原始凭证。

管理发票制度13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酒店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酒店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酒店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酒店领导报告情况,并由酒店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酒店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酒店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酒店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酒店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发票制度14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z

  (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十一)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发票制度15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三)外购或自制的各类收款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第二条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称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并建立登记台帐,分类登记发票种类及起至号码和领用人等;

  (二)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按规定发放发票;

  (四)妥善保管发票;

  (五)检查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发票使用情况;

  (六)协调、监督与发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统一保管、开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所有收费业务,,均应向交款人开具发票或收据,所收款项应全额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集中统一核算。

  第五条发票的书写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发票上必须列明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填发日期、销售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及价税分开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具体的填写要求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发票在填写过程中如有错误,应即行作废。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备,已撕下的发票联应及时用胶水粘回原处,每联须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封面上注明作废发票的号码。

  第七条发票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发票。若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发票管理方面的审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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