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2024-07-01 制度

  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诊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会诊制度1

  工作职责

  负责集团及各院转诊中心队伍建设、各院转诊政策审核等。对集团各医院转诊工作运营状况定期跟踪,并进行评估诊断,提出改进建议,协助各医院转诊工作按预算(业绩目标、预算支出)计划完成;

  一、团队建设

  1、制定完善集团会诊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团队协作机制及沟通机制;

  2、审核各医院各营销部门年度预算、投产比、营销计划,并监督实施执行;

  3、审核、帮助各医院会诊中心设立、人员编制及绩效方案计划,并对各院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二、集团内各医院培训及支援

  1、督导所辖各医院会诊中心的培训工作:如组织视频培训或专员派驻当地培训;

  2、每周召开会诊中心负责人会议,跟踪各医院会诊中心的运营数据,了解各院会诊中心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定期向集团领导汇报;

  3、对所辖各医院会诊中心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合理安排部门人员工作,必要时派出人员实地支援,协助所辖医院会诊中心业绩目标顺利达成;

  4、提供所辖各医院会诊中心主管的考核标准,为医院总经理提供参考;

  5、对各医院进行资源共享:提供各种标准模板、业务表格、优秀案例

  6、各医院与会诊相关的`大型学生会、学生沙龙指导与支持。

  职位要求

  1、8年以上营销工作经验,有医疗营销、市场经验优先。

  2、具备较强的计划管控能力,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协调能力;

  3、有管理团队的能力,能激励和培训团队成员;

  4、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应对处理突发事件

  5、积极主动学习医疗领域前沿知识。

会诊制度2

  (一)护理会诊分类

  按病情紧急程度,护理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医院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二)护理会诊范围

  护理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护理会诊应当由护理部组织。凡在护理业务、技术方面存在疑难问题,本科室难以解决时,可请求他科、多科或其他医疗机构的护理专家进行护理会诊,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三)护理会诊要求

  (1)会诊人员资格。为保证会诊质量,应邀会诊人员应为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或专科护士。

  (2)会诊地点。常规设在申请科室。

  (3)申请科室会诊前应做好各种资料准备。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专家填写会诊意见,会诊后认真组织实施并记录。

  (4)护理会诊记录单随患者护理记录并保存。

  (四)护理会诊流程

  (1)申请科室填写护理会诊记录单,注明患者的.-般资料、病情概况、请求护理会诊的理由等,护士长签字。一般会诊可直接与会诊科室联系,并在护理部备案。

  (2)多科会诊或院外会诊,护理部负责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确定会诊时间、与科室、医院或专家联系等,必要时参与现场会诊工作。

  (3)周末、节假日、夜班期间,患者病情需要会诊时,应由护土长或代理负责人向护理部总值班申请会诊。

  (4)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医院的规定执行。

会诊制度3

  一、会诊要求

  1.入院三天未能确诊的病例,或在诊疗过程中因病情变化,科内诊断治疗有困难,需要院内外技术支持,协助诊治的,均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应按规定填写会诊申请单(紧急情况下可先会诊,后填单)。

  2.除急会诊可口头要求并需明确记录口头通知时间外,其它会诊需由护士将会诊单送达会诊科室和会诊医师,急会诊也应及时填写会诊单,以便会诊医师签署会诊意见和作为医疗责任的依据。对病情允许能自由活动、需要特殊器械和检查场地的患者尤其是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可由提出会诊的'科室事先与应邀科

  3.科内、中心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学术民主作风,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4.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5.会诊记录及时整理存入病历。

  6.参加会诊的医师,应具有主治以上专科医师资格(含主治医师,下同。),一般由会诊科室指定的医师或各专科的二线值班医师负责,指定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因手术或科内抢救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诊时,可报告科主任另行安排主治以上人员及时完成会诊。急诊会诊可由专科总住院医师负责。

  7.会诊时,因病人情况特殊或诊疗技术等因素,会诊医师室协商好,并指定专人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应邀科室会诊。

  未能提出明确的诊疗意见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对会诊医师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直接参与会诊。

  8.会诊结束时,会诊医师应同邀请科室的医师一道,在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原则下将患者的病情、医疗风险和诊疗意见告知患者,解答患方咨询。会诊后,会诊医师应对患者病情进行跟踪和随诊。

  9.提出院外会诊的科室,要协助医务科和院办做好被邀请医师的接待工作。

  二、会诊形式

  1.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属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2.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15分钟内必须到达,绿色通道急会诊10分钟内到达。

  3.中心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中心秘书具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中心专家组成员参加。

  4.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指已组建中心者,下同。)并报告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主任或中心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5.院外会诊:本院一时诊治有困难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因开展新的技术项目,需要院外医师来院指导诊疗技术操作的。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主治或以上医师按规定填写会诊单,报医务科批准后,与被邀请单位联系,经双方确定会诊时间后,由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会诊由科主任主持。

  6.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接到对方医院会诊单或电话邀请后,由医务科征得会诊科室或会诊单位指定的会诊者意见后,确定会诊时间后通知对方,并征询接送医师办法。

  (2)非办公时间或对方指定医师急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必须先经科室主任同意,报告医务科或医院总值备案,交待安排好工作后才能外出会诊。会诊后必须到医务科补办会诊手续。

  (3)所有院外会诊,必须持邀请单位的会诊邀请函到医务科登记备案。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4)执行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规定。

会诊制度4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是指医院各科室因医疗需要而要求某一个科室给予的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填写会诊单,本医疗组主治及以上医师审查签字。应邀医师必须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一般会诊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2、会诊医师不能确诊或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会诊。请会诊科室医师认为会诊未能确诊时,也可主动提出再次请会诊医师的上级医师会诊。

  3、同一科室会诊同一病人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诊疗问题,原则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4、超过5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及时申请全院会诊。

  5、医务处有权指定有关会诊医师,被指定的'会诊医师,应以抢救患者为第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急诊会诊:

  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急救时应在接到邀请会诊的通知(电话)楼内5分钟内,楼间1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全院会诊:

  是指由科室根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加的集体会诊。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讨论,如仍不能确定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加。

  2、参加会诊医师必须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五、派出会诊:

  请会诊的医院必须持盖有该院医务处公章的介绍信、会诊单与医务处联系,并办理会诊手续。医务处根据会诊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会诊医师。如果请会诊的医院点名会诊,科主任尽可能安排被点名医师前去会诊。派出急会诊应告知总值班或值班的院级领导。任何医师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违章者,发生任何意外,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

  六、外请专家会诊:

  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地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或手术,严格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科室应提前三天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单,包括会诊或手术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间等内容,递交医务处(急会诊须征得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同意)。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向拟邀请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医务处递交申请单,并通知手术室,无医务处通知手术室将不予安排手术。

  七、会诊费管理:

  会诊费依照当时物价标准收取。由请会诊科室以会诊费记入患者住院帐单,并向被请会诊医师出具会诊凭据。会诊医师持会诊凭据每月底由科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将原始凭据一起交到质控办,质控办将会诊费从请会诊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统一结算,将会诊费发给会诊医师本人。

会诊制度5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未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允许外出会诊医师的资质和条件

  1、副高职称以上医师;

  2、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3、在不影响本科室、本医疗组正常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二、首先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处电话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存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

  三、医务处根据邀请函内容联系相关科室及邀请医师。

  四、被邀请的医师在外出之前须到医务处领取《医师外山会诊反馈表》,会诊后由邀请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由会诊医师带回医务处备案。

  五、如邀请医疗机构的条件有限不能发山传真邀请或患者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由医务处批准的外出医师可在会诊后将邀请函和反馈表一同带回医务处备案。

  六、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反馈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医务处。

  七、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八、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的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等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如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在会诊中违反第ll条之规定的,将记录在医师考核档案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xxx处分或纪律处分。

  如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和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山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及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会诊制度6

  (1) 专科护理会诊

  1) 高级责任护士以上人员具备申请会诊和参与会诊资质。申请会诊需要填写“护理会诊单”。

  2)病区遇有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应由病区或科部组织跨病区、多专科的护理会

  诊。并明确提出护理会诊目的和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护理部负责协调。

  3)护理会诊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主持,相关专业护士及病区相关护理人员参加,认真进行

  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进行调查研究。

  4) 进行会诊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并事先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预做发言准备。

  5)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准备。讨论时由高级责任护士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参加人员对护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会诊意见和建议。

  6) 会诊结束时由专科护士或病区护士长总结,对会诊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组织临床实施,观察护理效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立项专门研究。

  7)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会诊的高级责任护士或专科护士在“护理会诊单”上填写会诊意见,并有签名。

  (2) 疑难病例护理会诊

  1) 病区收治疑难病例时,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护士长组织护理会诊。内容主要是正确评估患者,发现正确的护理问题和对病情转归的判断,提出有效的.护理措施及需注意的问题,根据临床需要随时进行护理会诊,并在护理会诊单中按要求记录。

  2) 对特殊病例或典型病例,可由护理部负责组织全院性的护理会诊。会诊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会诊结束时应提供书面的会诊意见。

会诊制度7

  麻醉科作为二级学科、一级临床科室,参加医院内外各临床科室的会诊。主要涉及急救复苏、呼吸管理、重症监测与治疗、麻醉并发症处理以及疼痛治疗等。一般院内会诊应由要求会诊的科室送会诊单,由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负责,必要时可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协助。院内急会诊由值班医师负责,必要时可请上级医师指导。医院外会诊应经医务处同意,由科主任委派主治以上医师参加。

会诊制度8

  会诊制度

  凡疑难病例,均应及时申请相关科室会诊。申请会诊医师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如化验、X光片等相关资料,填好会诊申请单。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好处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状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1、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或专业会诊者,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专业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诊疗范围的病人应转科被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院内科间会诊申请务必经本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同意,会诊医师要求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急症例外),会诊医师接到会诊通知单后应签收并注明时间,并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如有困难不能解决,应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同处理。

  申请会诊科室务必带给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并将上述状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由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医师会诊时,主管经治医师应全程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会诊医师的尊重。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时,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方案并提出具体意见。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3、急诊会诊

  急诊科值班医师对于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或者直接电话通知和邀请。会诊医师务必在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务必全程陪同,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个科室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

  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必要时分管副院长参加,由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5、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管病人的主治医师填写书面申请,包括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等状况,科主任签字送医务科批准。由医务科或相关科室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或分管副院长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

  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室主任审签,送医务科登记,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6、外出会诊

  外院指定邀请我院医师会诊,务必带给单位(医务科)介绍信,经我院医务科同意,办理外出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交通事故,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一切职责。

  7、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务必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核同意。

  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会诊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主持人要综合分析会诊意见,进行小结,提出具体诊疗方案。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会诊制度9

  一、在护理工作中遇到疑难、危重病例或护理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推广等本专业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需要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

  二、填写护理会诊记录单,注明患者一般资料,请求护理会诊的理由等。护理会诊单按照要求填好,经护士长签字,送至被邀请科室,然后电话通知护理部质控组。

  三、会诊地点常规设在申请科室。

  四、会诊时,按照护理程序对患者做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对已实施的`护理措施加以评价,对需要解决的护理问题用科学的护理理论给予合理解释和指导。护理会诊的意见由会诊人员写在护理会诊单上并签全名。

  五、会诊者必须符合会诊内容要求的资格,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选派的主管护师以上人员负责,以保证会诊的质量。

  六、一般会诊在12小时内完成,不过夜;急诊会诊随叫随到。

  七、会诊分为:

  1、科内会诊:由病区责任护士或护理组长提出,也可由护士长在查房巡视过程中发现符合会诊条件的病例召集本科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并制定出相应的护理措施;

  2、邀请相应专科会诊(科间会诊)。

  八、不论是科内会诊还是科间会诊,会诊提出的护理措施必须体现在护理记录单中。

  九、各科室应保存护理会诊记录,护理部每月对会诊资料进行动态评估和质量分析。

  十、若科间会诊未能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时,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护理部组织全院会诊。

会诊制度10

  (一)人院后五日内不能确诊的,需进行科室内讨论;人院后八日内未能确诊的,需组织全院讨论。

  (二)疗效不满意病例的.讨论:主要病情不能控制的;五日内完成科室内会诊,仍不能控制的;八日内完成全院会诊。

  (三)门诊病例讨论:凡是在我科就诊三次仍不能明确诊断的,要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诊。

  (四)医技病例讨论:凡疑难病例,或发现结果明显异常,报告有疑问,要组织讨论,必要时复验,并由副主任医(技)师审核签发。

  (五)危重病例讨论:病危病重的病人要在24小时内完成科室内会诊;病情不能控制的要求提请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医务科组织在24小时内完成院级讨论。

会诊制度11

  (一)院内科间会诊

  1、会诊的提出:会诊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须详细填写申请单的申请会诊项目,简要重点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诊疗状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时间具体到日,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宇。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邀请会诊科室。特殊病人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宇,能够特邀会诊医师。

  2、会诊时间要求:一般会诊48小时内完成,如需特殊检查的轻病人,可预约时间到专科检查。院区内急会诊务必在10分钟内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适当放宽时限)抢救须随请随到,危重病人能够电话邀请,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进行电话会诊。

  3、会诊医师的资格认定:由有执业资质的总住院医师(二线)或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院内会诊工作。如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请该科其他同级医师或上级医师代为会诊。对特殊或疑难重症病人需要专家或科主任会诊者,须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院内急会诊如二线医师正在手术或抢救病人,由三线医师或上级医师及时完成会诊。

  4、会诊医师职责:详细阅读病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察病人,会诊后须书写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推荐,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清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会诊时须有甲请科室医师陪同、介绍病情。

  5、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例,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病人的诊疗职责由转入科室负贡。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转入时,转入科室须确保病人不发生诊疗延误。抢救及危重病人须及时转入,确有困难时须上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院际间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或特殊病例需请院际间会诊时,经病房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同意,写好病人的病历摘要和会诊目的,确定请求会诊医院的相关专业(或会诊医师),报医务处,由医务处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时需有科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陪同,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诊记录。

  2、院内外联合会诊由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并带给病历摘要。会诊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准备和会诊记录工作。

会诊制度12

  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院内会诊和院外会诊,院内会诊分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大会诊、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等。

  二、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申请会诊。普通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三、急会诊:因患者病情紧急、急需其他专业协助诊疗时能够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急会诊,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四、院内大会诊:凡遇到下列状况,应及时申请院内大会诊;危重疑难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患者病情危急需要及时抢救;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其他相关专业;以专业基础性疾病收入院后经诊断有其他专业状况或合并症;家属或患者有会诊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等。

  五、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出现以下状况时,科室应申请组织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

  (一)临床诊断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3天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的疑难、危重病例;

  (二)申请会诊超过3个专业的病例;

  (三)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

  (四)已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或可能出现纠纷的病例。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一)外院医师会诊:因疑难病例或家属要求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务必有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院外专家会诊邀请函》上报医务部,邀请函资料包括简要病史、查体、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及会诊目的和要求等状况,医务部审核同意后与受邀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安排相关会诊事宜,由科主任主持会诊,必要时医务部或分管院长参加,主管医师作好详细会诊记录,院外专家签字确认。

  (二)外出会诊: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七、会诊权限:科间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主治医师担任;紧急会诊可由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状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院内大会诊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务必保证随时能够找到会诊人员。院内大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担任;点名会诊时,被点名的会诊医师应及时参加会诊,原则上不能安排其他人员顶替;被邀请参与第二次会诊专业,应安排主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担任。

  八、会诊流程:

  (一)科间会诊:科室邀请会诊前应将患者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会诊通知单”,送达被邀科室。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书写会诊纪录并签名。

  (二)院内大会诊:应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填写《院内大会诊申请表》报医务部同意或由医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时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会诊时,申请科室要主动介绍病情,务必由同级医师陪同会诊。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证明完成会诊的'具体时间。会诊后,应将会诊意见以及执行状况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

  (三)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申请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的科室应提前三天向医务部递交《医院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申请表》(紧急会诊除外)并明确会诊主持人(主持人须副高或副高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医务部根据申请确定会诊专家后,将会诊专家名单反馈给申请科室。申请科室须提前将医务部核定后的《医院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申请表》送达各受邀请专家,以便受邀专家了解病情。

  九、会诊管理:

  (一)各科室应高度重视院内会诊工作,安排贴合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会诊地点,医院将院内会诊制度落实状况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与科室奖金、科主任津贴挂钩。

  (二)各科室有互相监督院内会诊落实状况的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关人员需及时报医务部备案。

  (三)各临床科室每年从本科室的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病例中至少挑选一例参加院内疑难危重、复杂病例多学科讨论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定“疑难危重病例抢救组织奖”。

  (四)医务部负责每月月底检查汇总全院会诊落实状况,对科室安排不具备会诊资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未安排相同资质人员进行陪同会诊以及参加院内大会诊迟到者,院内通报批评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五)医院每半年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申请院内多学科诊疗会诊病例进行总结、评价和反馈。由医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及临床药师。

  (六)对于因会诊不及时触发的医疗纠纷,按照《临邑县人民医院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处理。

会诊制度13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请会诊时应认真填写会诊记录单,须将患者的简要病史、初步诊断意见及会诊目的书写清楚。各科室设立会诊单签收本,于送会诊单时一并交应邀医师或科室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使用物流系统送会诊单时须同时向邀请科室打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单后向邀请科室打电话确认并登记。

  3、会诊时由邀请科室医师陪同并介绍病情,应邀医生会诊后,必须认真书写会诊记录,提出明确的诊断和治疗意见或建议。如果会诊医师不能确定诊治是,请上级医师进行会诊。为危重症患者会诊时,会诊医师应为副高以上职称医师,紧急情况下值班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邀请科室进行会诊抢救同时,通知高级职称医师迅速到达参加抢救。

  4、科内会诊:入院3天未确诊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全科会诊讨论。全科讨论仍未确诊的由科主任及时向医务处提出组织全院会诊,讨论结果应以专页记录于病历中。

  5、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须在2 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患者,可到持会诊单和病历由邀请科室工作人员问陪同到专科检查,会诊。

  6、急诊会诊:必须实事求是地掌握急诊标准。一般急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上级医师签字同意,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应邀科室应及时派医师前往。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后补填会诊单,或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二字,应邀科室必须立即派医师前往(10分钟内到达),不得延误。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7、院内会诊: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处派人参加,必要时院长参加。

  8、外院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手术,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邀请函,经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请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参加。

  9、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发出邀请函,由邀请医院与我院医务处联系,医务处根据会诊医院的要求,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派相关人员前往会诊。点名会诊时尽可能安排被邀医师前往。往返差旅费一律由邀请单位支付。节假日或夜间须经总值班同意后方能前往,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

  10、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10.1、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10.2、一般会诊需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进行,危重症患者会诊需

  副高以上职称医师。

  10.3、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例,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的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10.4、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会诊制度14

  会诊制度

  一、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好处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状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是指医院各科室因医疗需要而要求某一个科室给予的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填写会诊单,本医疗组主治及以上医师审查签字。应邀医师务必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一般会诊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2、会诊医师不能确诊或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会诊。请会诊科室医师认为会诊未能确诊时,也可主动提出再次请会诊医师的上级医师会诊。

  3、同一科室会诊同一病人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诊疗问题,原则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4、超过5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及时申请全院会诊。

  5、医务处有权指定有关会诊医师,被指定的会诊医师,应以抢救患者为第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务必随请随到。急救时应在接到邀请会诊的通知(电话)楼内5分钟内,楼间1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会诊时,申请医师务必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全院会诊:是指由科室根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加的`群众会诊。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讨论,如仍不能确定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加。

  2、参加会诊医师务必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五、派出会诊:请会诊的医院务必持盖有该院医务处公章的介绍信、会诊单与医务处联系,并办理会诊手续。医务处根据会诊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会诊医师。如果请会诊的医院点名会诊,科主任尽可能安排被点名医师前去会诊。派出急会诊应告知总值班或值班的院级领导。任何医师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违章者,发生任何意外,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

  六、外请专家会诊: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地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或手术,严格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科室应提前三天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单,包括会诊或手术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间等资料,递交医务处(急会诊须征得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同意)。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向拟邀请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医务处递交申请单,并通知手术室,无医务处通知手术室将不予安排手术。(具体规定详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外国医师来院行医管理规定》及《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邀请外地专家会诊或手术的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七、会诊费管理:会诊费依照当时物价标准收取。由请会诊科室以会诊费记入患者住院帐单,并向被请会诊医师出具会诊凭据。会诊医师持会诊凭据每月底由科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将原始凭据一齐交到质控办,质控办将会诊费从请会诊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统一结算,将会诊费发给会诊医师本人。

  八、会诊人员应认真负责,切忌敷衍了事,严禁迟到、缺席。

会诊制度15

  1、门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对我院没有条件救治的病人应该及时进行转诊,不得延误病情。

  2、如需要转科检查,可在门诊病历上注以“请××科会诊”字样,接受会诊科室不得推诿,应优先就诊,认真做好问诊、检查及处理工作,并详细记录。

  3、门诊留观病人院内科间会诊,需填写会诊单,并经主治医师签字后再送往应邀科室(值班时不受此限),除专科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指定专人。各临床科室应安排会诊责任医师,急诊应随邀随到。一般病人不超过24小时。

  4、会诊时,经管医师应为会诊准备好必要的临床资料并陪同检查,介绍病情。应邀医师认真填写好会诊记录,遇疑难、危重或处理有困难者,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

  5、会诊后若需转科治疗,经管医师应开出转科医嘱,写好转科记录,连同病人所有临床资料同时转出,派人护送病人至新科室,并交好班,接纳科室应优先照顾,不得推诿,及时书写接科录及开出医嘱。

  6、院内集体会诊:因病情需要多科集体会诊,由需会诊科主任或负责人向医务科汇报,医务科同意后,确定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医务科派人参加,并做好登记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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