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管理制度

2023-05-31 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专卖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专卖管理制度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贩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逾越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专卖管理制度2

  一、营业员工作职责

  营业员是专卖店的窗口,是塑造雅戈尔服务形象的代表。

  1、严格执行专卖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店内的日常工作。

  2、熟悉产品知识,掌握销售技巧,热情报务、礼貌待人;

  注意销售动态,及时反馈顾客需求,努力扩大销售。

  3、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销货单的管理规定,正确、规范开具商品销货单。

  4、对于退货及折扣销售的业务,严格按照店主的`规定执行,不私自打折、不套取折扣。

  二、营业员的仪容仪表

  1、头发:梳理整齐大方,不留奇异发型。

  2、化妆:宜淡雅。

  3、指甲: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

  4、着装:工作时须穿制服,保持服饰整洁,不将袖子卷起或内衣领外露。

  5、工作鞋:上班时穿黑色素面鞋,夏季不穿露趾鞋。

  三、营业员的行为规范

  1、站营业员应时刻保持站立姿势,精神饱满,面带微笑,抬头挺胸,仪态自然大方,对距离专柜5米以内的每一位顾客都应点头示意,在征询顾客购买意图后,站在专柜样衣的左侧或右侧一手臂距离为顾客介绍产品。

  在店内没有顾客时,应保证有一位营业员站立在店门口,时刻保持迎接顾客。

  2、说营业员应当先于顾客开口讲话,掌握主动权。

  讲解时态度真诚,语调清晰温和,目光热情自然。

  注意力集中在顾客身上,认真解答顾客咨询。

  3、做每天早班营业员要求提前半小时到达工作岗位,将产品展示柜台擦拭干净,保证无灰土、无污迹,光亮整洁如新。

  营业前、营业空闲时做好地面、门窗、服务设施卫生及商品整理等工作。

  4、笑微笑是一种不出声的语言,营业员诚挚的微笑会拉近与顾客的距离。

  工作态度耐心细致,不厌其烦,把每一位顾客当作自己的亲友去对待。

  熟练每项促销技巧,在顾客大量围在柜台前的时候,要应付自如,能够做到“送一答二照顾三”即:送走第一批顾客的同时,回答第二批顾客提出的问题,同时照顾第三批到专柜前来咨询的顾客。

  四、销售过程中的日常用语

  您好,欢迎光临雅戈尔专卖店!”“谢谢您的光临,再见!”“对不起,这个型号的产品(或某款商品)比较畅销,现在缺货,麻烦您预约登记一下,我们尽快联系货源,到货后立即通知您。

  五、营业员的纪律规定

  1、营业场所“五不要”

  1)不要在营业场所放置私人物品;2)不要着工作服从正门进出;3.)不要挪用包装物自用或随意送人;

  4)不要在工作时间内,在本店内购买私人商品;

  5)不要抢购、预留限购的促销商品或处理商品。

  2、营业服务“十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和擅离岗位;2)不准在营业场所内吃零食和酒后上岗;3.)不准聚众扎堆聊天、打闹、嬉笑或与亲友长谈;

  4)不准冷淡、怠慢顾客;

  5)与准与顾客争吵、谩骂和侵犯人身权利;

  6)不准在店内看书报、干私活、上网、玩游戏、非工作原因接打手机或固定电话;

  7)不准擅自私用商品,私分商品或代售私人物品;

  8)不准自已经手购买本柜商品;

  9)不准徇私作弊,损公肥私,收取好处;

  10)不准挪用营业款和套用票卷。

专卖管理制度3

  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连锁店能够有序运行,特制定专卖店人员管理制度、薪金及员工晋级制度、专卖店店面基本管理制度、专卖店货品管理制度、专卖店客户管理制度,以期通过完善的管理将明星品牌建立起来,达到服务销售的目的。

  i、专卖店店面管理

  一、专卖店人员配备

  1、店长1名

  2、店面营业员若干名(根据店面规模而定)

  二、专卖店店面管理:

  1、店长工作职责:店长是连锁店的灵魂,主要负责连锁店面的日常管理(人、财、物)、

  组织、激励、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店内员工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员工管理: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迟到、早退、仪容仪表、待客礼仪、卫生等的全面管理;

  a、帮助员工做好正确的`职业规划、职业定位,帮助员工快速成长,为其创造晋升条件;

  b、做好员工的激励工作,根据店面管理及考核制度,对员工工作进行准确评估,以鼓励先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

  c、经常与员工沟通,协调人际关系,努力创造积极、愉快的工作氛围。

  (2)店务管理:对店内设备、货品、账目、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管理,具体为;

  a、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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