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相关制度

2023-07-21 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输血相关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输血相关制度 1

  输血前核对制度

  1、输血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输血前检查包括血型、血常规(血色素)、转氨酶、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检测,阳性结果必须记录并告知患者家属。

  2、临床输血的核对:

  (1)取血者与发血者应严格执行“双查双签”制度,共同认真查对科别、姓名、住院号、血型、血类、、贮血量、输血日期、交叉配合结果和血液质量,以确保输血安全。

  (2)输血前要严格刻对,由两名医护人员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和血标签上的内容逐一仔细核对;检查血袋有无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3)确认受血者:输血实施前,由两名医护人员面对受血者,核查受血者姓名、病案号(住院号)等资料,询问并让受血者或家属回答相关问题,以确认受血者并记录在案。

  3、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输血器。

  4、严格执行输血的无菌操作程序。

  5、从输血科取走的`血液,因强烈震荡、破损、污染、放置时间过长而造成的浪费应由用血科室负责。

  6、输血后,经治医师应及时填写《输血记录卡》,并与血袋、输血器具于24小时内一并送回输血科,以便进行输血疗效观察和登记。

  7、为了保证输血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血液从输血科取走后,一律不能再退回输血科。

  8、检验科要及时清理已溶血标本并将当天已发出血液的献血者标本,放在规定的试管架上,置4℃——2℃冰箱保留7天以便查对。

  交叉配血及输血记录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院号:

  科室:

  床号:

  ABO血型:

  Rh(D)血型:

  血液成分:

  血量:

  输血性质:

  备用□

  常规□

  紧急□

  需血时间:x年xx月xx日时

  申请医生:

  主治医师:

  标本收到时间:月日时

  受血者姓名:ABO

  血型复核(正定):

  (反定):

  Rh(D)血型:

  交叉配血试验方法

  检验者:

  交叉配血试验结果

  供血者条形码号

  血液品种

  血量

  血型

  复检血型

  主测:受血者血

  清+供血者血球

  次测:供血者血清+受血者血球

  ABO

  Rh(D)

  ABO

  Rh(D)

  总计袋数==袋

  血液出库核对:(血液物理外观正常□、检签完好□、信息正确□)

  不规则抗体筛查结果;上述供血者血液是否进形白细胞除滤:已过滤□未过滤□

  交叉配血者:

  交叉配血复核者:

  发血者:

  配血时间:x年xx月xx日时分

  发血时间:x年xx月xx日时分

  临床输血记录单:x年xx月xx日时分;

  供血者

  条形码号

  送血者

  收到时间

  收血者

  输血

  执行者

  输血

  核对者

  输血开始时间

  开始滴速/min

  15分钟后滴速/min

  输血结束时间

  输血不良反应:

  (如发生输血不良反应,请仔细填写不良反应回报单送输血科)

  注意事项:(本单须存放与病历中,排序在检查单前)

  1、血液制剂要求轻拿轻放,输血前检查血液制剂包装是否完好无损,血液制剂外观是否正常。

  2、输注前将血液制剂轻轻摇匀,除0.9%的生理盐水外,血液制剂不得与任何药剂在同一输血器内输注。

  3、一般情况下血液制剂输注开始前15min内,输注速度应控制在2ml/min以内,输注15min后无输血反应发生调节至遵医嘱执行。

  4、特殊情况输注时遵医嘱。记录单内容一般由护士填写,医生须记录与之相符的输血病程记录。

  5、无论什么情况下一袋血离开输血科后必须在4小时内输完,超过4小时应弃掉不可继续输注。

  6、血液制剂输注完后请将血袋按医院相关规定保存。

  输血相关制度 2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决定输血前,严格执行“输血前告知制度”,医患双方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病人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2、严格执行“受血者输血前检查制度”。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详细要求参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附件三: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附件四:内科输血指南。

  3、临床医生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执行输血申请及审核制度。

  4、输血标本的采集、标本接收、输血前检验、血液发放等步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

  5、输血科的检验项目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6、临床科室取回血后,遵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七章“输血”条款执行。

  7、临床科室对输血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

  8、输血完毕,临床医生应对输血效果进行评价。

  9、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贴在病历中,血袋在病室保存2小时后送回输血科至少保存1天,按医疗垃圾统一处理。

  10、发生输血不良反应,医务人员应按照控制输血严重危害(SHOT)预案执行。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及审核制度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提出申请,上级医生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提出申请,经上级医生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科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节假日、夜间用血报总值班批准。

  急诊、抢救用血由经管医生同意后可随时向输血科申请,但事后应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大量输血申请和审批制度

  1、患者的血红蛋白低于80g/L以下、血细胞压积低于30%以下才可考虑输血。申请量在800~1600毫升,由经管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签字;申请量大于1600毫升,须经输血科会诊,由输血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

  2、急救输血(大量失血、急性创伤、换血):申请量在800~1600毫升,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送输血科配血取血。

  3、紧急情况下需大量输血时,因需要争取时间抢救患者生命,可口头或电话向输血科或医务科申请大量用血(申请量大于1600毫升),事后要补办大量用血申请审批手续。

  4、大手术、器官移植及体外循环等治疗需输全血时,须经输血科会诊,由输血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

  应急用血管理制度

  输血是医疗急救中不可缺少的治疗手段,在临床危重患者的抢救中,可能出现由于缺血或疑难配血耽误抢救时间的情况。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临床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在遇见突发性事件时,在血液缺乏的情况下,每位医务人员明确各自的任务和用血技术思路,积极为抢救患者赢得时机。

  1、自然灾害和群发性事故而造成大量伤亡下,报院领导和医务处暂停我院择期手术用血和非抢救治疗用血,全力保证此类临床用血的同时与中心血站紧急联系调配血液。

  2、ABO血型系统缺血时,各临床科室用血需由临床科室主任审批签字后报输血科,由输血科主任审批使用预警储备血,然后由输血科报医务科备案,有记录。

  3、Rh阴性稀有血型输血,由于Rh阴性稀有血型血源缺乏,本院没有库存,首先联系输血科调配,同时临床积极进行抗休克治疗,扩容补充晶胶体液,保持血容量。输血科向医务科汇报血液缺乏情况,同时告知临床抢救医生。

  ⒈由于患者有抗-D,必须输注交叉配血相合的Rh阴性红细胞,临床采取低血容量稀释技术,可以输注Rh阳性献血员的血浆。

  ⒉患者如无抗-D,急诊抢救生命时,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可以启动相容性输注Rh阳性红细胞程序,采取Rh阳性红细胞配血相合输注。此时须采取以下措施:

  告知患者和家属病情,并说明在紧急情况下输注的利与弊,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注明给患者带来的后果和并发症:第一,不会出现溶血性输血反应;第二,该类Rh阴性红细胞缺乏,不输Rh阳性红细胞危及生命,此时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输注Rh阳性红细胞是抢救生命的必要条件;

  第三,会给以后用血或妊娠带来不良后果,可能导致妊娠的流产、早产或新生儿溶血病等不良后果(特别是对没有生育过小孩的女性);第四,患者因本身原发病不治而非输血治疗所能挽回时,不能借口归罪于输血治疗不当,知情后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②临床科室主任和输血科主任签字认可。

  ③医务科报批或院总值班签字同意。

  输血标本采集管理制度及流程

  1、建立并实施输血标本采集流程,确保受血者标本标识正确、质量符合要求和交接正确。

  2、医生开出医嘱后,由护理单元执行医嘱。两名护士仔细核对合血、输血医嘱、化验单、交叉配血申请单上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打印条形码。

  3、护士选择输血专用试管,条形码,准备采血用物。

  4、带用物到床旁,两名护士认真核对床号、姓名、年龄(腕带),并由患者或监护人姓名确认,解释交叉配血申请单、试管条形码上各项内容。采血时,随时观察患者反应,采集患者血样3-4ml。

  5、采集血样后,采集护士和核对护士核对病人信息与血样信息后分别在《交叉配血报告单》上签名。将《交叉配血报告单》与对应标本同时送输血科备血。

  6、血样采集完后应在患者的床边迅速完成申请单和标本信息的`复核,应强制操作人员执行该项规定。

  7、血样采集后应尽快送往输血科。合血标本在采集后3天内有效。

  8、除非情况紧急,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同一病人输血前检查标本和合血标本同一次完成采集。

  9、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及时接收和处理标本,发现不合格及送错的标本应及时反馈给送检科室,并进行登记。

  10、附:输血标本采集流程

  临床输血流程

  输血注意事项

  1、取回的血液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血前将血液轻轻摇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2、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液输完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3、输血过程中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的本院医师和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4、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汇报上级医师,在积极配合治疗抢救的同时,(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

  (3)遵医嘱抽取患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遵医嘱抽取患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进行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菌种检测;

  (6)遵医嘱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遵医嘱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参照依据:20xx年10月01日起实施的由卫生部颁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相关制度 3

  1.输血科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械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院《输血管理规定》和补充规定。

  2.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在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输血科科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必须向有关人员交待,说明去向、事由、时间并按时返回。

  3.一般输血,医生预先填写输血申请单并逐项填写清楚。护理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床号及临床诊断正确无误后,抽取血标本,由专人送输血科。急诊输血亦同时将输血申请单和血标本一并送血库,否则应立即通知有关医师补齐。

  4.血库人员在收到申请单及血样时,与送血人员共同认真核对申请单上的`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床号及临床诊断,并与血样标签核对是否完全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退回重送,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血型及交叉配血试验。

  5.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各项检验单必须详细登记并签全名。如确遇难以判断的结果,应向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上级报告,并认真复查,直至结果明确无误,方可发血以确保安全。

  6.统一使用本地区中心血站供应的血液制品,对血站送的血液要认真检查,严格核对,如发现采供血机构所发血的血型标记有误,或标签内容模糊不清,应做好记录,然后通知采供血机构退回复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血液一律退回,不得使用。且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医务科报告。

  7.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姓名、性别、并按好、科别、床号、ABO及RH血型、血液的质量和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血液一经领出,不得退回。

  8.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9.主动深入临床科室,了解输血情况,密切配合临床工作需要,大力开展成分输血和临床用血技术的研究。

  10.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ml时要履行报批手续。

  11.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全血、红细胞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液应当按保存日期的先后排序,分型存放,先存先用。临床医护人员不应拒领。(特殊情况需要保存期短的血例外)

  12.贮存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储血室每日三氧灭菌消毒一次;储血室及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需达合格。

  13.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及报表,仪器设备及维修记录,试剂质量要有保证,有关资料需要保存十年。

  14.在血液贮存期出现血袋标签破损及血液质量问题及保存过期时,由输血科负责人写血液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确认、批准,即可作出报废处理,并做好记录。

  15.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遇到疑难及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技师及主任请示。

  16.输血科每月需拟定下月用血计划交医务科,并统计当月临床各科用血情况、输血前检查、输血反应反馈情况等汇总上报。

  输血相关制度 4

  一、输血原则

  (一)临床输血应当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二)积极鼓励通过患者自体输血及动员家属、亲友互助献血。

  (三)对血红蛋白在9克以上或手术用量在400ml以下者,除家属亲友互助献血外,原则上不得申请用血。

  (四)晚期肿瘤、脑死亡患者和慢性消耗性疾病、濒临死亡的患者,如家属要求输血,原则上由家属或亲友互助供血。

  (五)输血科必须优先、重点保证每次输血量在600ml以上的大型手术用血或急救治疗用血。

  二、用血申请、审批

  (一)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输血的不良反应和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教科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记录入病历。

  (二)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不得缺项,同时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审核并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三)急救用血,临床医师可先申请400ml以下的用血,再由上级医师签字(或补签字)后连同受血者血样送交输血科供血;对于大量输血病人需提前对病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预输血情况通报输血科以便组织血源。

  (四)对择期手术者,应大力推行自体输血,如自体输血有困难者,可动员家属或亲友献血。

  (五)对特殊情况下的输血(如:异型输血等),需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应报医教科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记录入病历。

  (六)如遇一次输血3000ml的特大型输血按照《特大输血审批制度》执行。

  三、输血登记

  (一)所有临床输血(包括成分血)的出入库均严格按照《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进行登记统计工作。

  (二)每一季度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分析,向输血管理委员会及分管领导汇报。

  四、输血反馈

  (一)输血病人发生输血反应时,临床医生要根据病人反应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通知输血科,输血科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处理,必要时通知血站协助处理。

  (二)临床医生在处理结束后需认真填写《输血反应记录》并送输血科,输血科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检验科每月对反馈意见汇总并进行分析,结果上报医教科、分管院长。

  输血相关制度 5

  1.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爱岗敬业,工作认真仔细,责任心强,法制意识浓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

  2.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科室内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科室内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员应负责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的质量监督工作。

  3.进入输血科(血库)的血液及试剂必须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试剂必须有专人统一管理,有专人负责血液及试剂质量,科主任监督执行。

  4.定期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验和检定。

  5.每天观察电热恒温水箱温度2次,观察储血冰箱、冰柜的温度4次,并作好记录。恒温水箱内保持清洁,解冻血浆时血浆漏出应及时消毒、换水,并防止交叉污染和职业暴露的发生。

  6.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临床输血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专门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会议、学术交流和进修学习,定期进行业务考试和考核,并存入档案保存。

  7.临床输血申请、血样采集、送检、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液入库、核对、储存、发放、运输、输注、标本及血袋保留、病历书写等,必须按《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8.建立健全各项输血制度、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记录各种实验数据,原始资料完好保存至少十年。

  9.积极开展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活动,保证临床输血质量和安全。

  10.实行定期审核、评价和检查制度,发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1.建立输血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了解临床输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科学分析,及时解决,不断改进和提高临床输血质量。

  12.有专人负责到血站领取血液,领血时必须认真核对。核对内容:献血者血袋条码号、采血日期、效期、血液品种、血量、血液外观质量等,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13.送交叉配血标本时,临床医护人员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随同血标本一起交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有执业医师签字和主治执业医师审核签字。血样标签粘贴牢固,标签上正规书写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临床诊断、血型(已知时填写)等。

  14.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接收标本时,必须逐项认真核对,并检查标本是否符合要求,无误后,双方签字,方可接收登记。

  15.凡是《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填写有任何一项不符要求或有疑问时,均不能接收血标本。请临床科室重新验证后,重新抽取血标本,必要时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到床旁确认血型。

  16.严格执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复核制度。对多次输血者,要查对前几次血型,一致后才可接收血标本或配血。对于新入院病人,一定要两次抽血确认血型。交叉配血前一定要再次复查献血者和受血者血型。

  17.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严格按标准操作规程进行,abo作正反定型,常规检测rh血型,交叉配血要用盐水相与非盐水相两种方法配血。

  18.凡出现输血不良反应,积极配合临床科室及时认真调查和处理。

  19.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书面记录,在工作中有疑难问题应及时与科室其他同志协商,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科主任。

  输血相关制度 6

  1、医生填写患者输血申请单及患者输血同意签字单后,护士核对原始血型、RH正反定性实验结果及患者姓名、病历号、家属同意书、采血样,并在配血单的指定处签名送血库备血。

  2、护士到血库取血时需与血库工作人员共同核对:

  2.1、受血者姓名、床号、病历号、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

  2.2、供血者姓名、编号、血型及交叉相溶实验结果。

  2.3、血液库存日期,库存血在4℃冰箱中可冷藏保存2-3W,超过3W不能使用。

  2.4、检查血液是否有溶血现象:血浆颜色变红或混有泡沫,红细胞呈紫玫瑰色,红细胞与血浆界限不清等。

  2.5、核对完毕在指定处签名。

  3、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震荡,以免红细胞破坏引起溶血,库存血不能加温,以免血浆蛋白凝固变性,应在室温下放置15-20分钟,放置时间不能过长,以免引起污染。

  4、输血前由两名护士再次核对供血者血型、血液种类、编号、血袋号及受血者姓名、病历号、原始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和医嘱。

  5、至患者床前输血时,严格执行查对及无菌操作制度。

  6、输血应为独立静脉通道,使用专用静脉输血器,不能同时混输其它药物。输血前按医嘱应用抗过敏药物,用0.9%盐水冲管后再行输血,如同时输两位不同供血者的血时,两袋血之间应用盐水冲净输血器后再输另一供血者的`血,输血完成后要用0.9%盐水冲管。

  7、若发生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遵医嘱进行对症处理,保留输血器及血袋,并封存保管。

  8、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年龄调整输血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8.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8.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9、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9.1、核对输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化验记录,与输血科联系,采取相关检验措施。

  9.2、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和血清胆红素含量。

  9.3、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性检验。

  9.4、尽早监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10、输血完毕2h后,患者无输血反应发生,按要求将输血袋保存24h后放入医用垃圾袋中再送焚烧。

  11、凡发生输血反应,医护人员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送还输血科保存。

  输血相关制度 7

  1、输血申请单及标本时,应仔细核对受血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诊断血型、用血时光、既往受血、妊娠等状况,说明是否明确,标本粘连号与输血通知单连号、姓名是否全都。

  2、输血时:发血者、取血者应再次核对病人姓名、血型、病区、床号、住院号、血量;献血员姓名、血型、血袋号、血量,严格执行三查三对制度,同时严格检查血液质量、血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污损不清等,确定无误双签名发血。如有任何异样状况,一律不得出库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3、对危险、危重病人用血优先处理准时供应。

  4、每次交错配血均须用正、反定型法、rh测定、不彻低抗体检测。如有不符要进一步检查不得发血。

  5、准时精确填写报告单。

  6、支配用血时,应执行先储先用,合理搭配,避开血液超过保存有效期。无特别状况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违背上述原则。

  7、受检标本应置冰箱保存七天备查。

  8、定时检查各种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发觉异样准时处理并上报。

  9、严格把握输血指征,合理用血,杜绝铺张血源。

  10、血液一经出库,原则上不得退还。如出库时光在30分钟内,未做其它处理,经输血科鉴定同意,方可考虑重新储存。

  输血相关制度 8

  一、输血前的检查核对,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一项保障措施,科室全体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血液输用前的最后关口。

  二、接到输血申请后,必须对患者进行输血前的各项检查,包括血型鉴定和抗体筛检,确保患者输血安全。

  三、配血前,必须对供血者血型进行复检,确保袋内血液血型准确无误。

  四、血浆融化过程中,必须严格对号,严防血浆标签贴错,造成错输异型血浆。

  五、交叉配血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改动操作过程,确保配血过程准确无误。

  六、输血前必须检测血清学指标,包括乙肝各项指标、丙肝抗体、hiv抗体、梅毒等,确保在发生输血感染疾病时查找原因。

  七、血液发出前,必须再次核对患者信息资料和血液信息资料,并与取血人员共同进行核对。

  八、血液发出前,再次对血液质量进行核对,确保质量合格后方可发出。

  九、出现异常情况的`血液,不准输血到临床。

  十、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血液,如出现冷凝集等,要对取血人员交代清楚,或直接通知临床注意输血温度、速度,确保临床输血安全。

  输血相关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20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超过3000毫升者,需经主管医疗的院长批准,并通过医务处上报市卫生局。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4项指标: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输血科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后,由门、急诊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第九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十六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十七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六章输血(输血管理)

  第十八条输血前有2名护士或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十九条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二十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二十一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第二十二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或记入病历。如无反应,将输血器材存放24小时后毁型消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开展自身输血。对于择期手术患者,如果患者体质符合标准,要动员患者进行自身输血,手术患者如果符合稀释性自身输血标准,要实施稀释性自身输血;出血量较大患者,要采取回收式自身输血,真正落实好血液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积极宣传和动员开展择期手术患者和家庭储血及互助储血工作。病房经主治医师宣传动员自己主管的并需要输血的平诊患者家属亲友为其术前献血。

  第七章输血不良反应管理

  第二十六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查找原因、积极治疗抢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实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实验),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标本、新采集的受血者标本、血袋中的血标本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及交叉配血实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及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含量;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二十九条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流程为: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管、改换生理盐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严密观察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上报输血科、怀疑严重反应时、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样、送输血科。

  第八章成分输血

  第三十条成分输血的优点:一血多用,节约用血,制品浓度与纯度高,疗效好,最大限度地减少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染病。

  第三十一条成分输血的目的:

  1、补充血容量,可以输用白蛋白;

  2、补充携氧能力可输用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

  3、补充凝血因子纠正出血,可以输用血小板、新鲜血浆以及冷沉淀;

  4、纠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输用转移因子、干扰素和丙种球蛋白等。

  第三十二条成分输血的原则:

  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血细胞破坏或造血功能障碍都可能需要输血,输血的数量和种类取决于患者对血液成分的恢复能力,取决于输用成分血的寿命,取决于病情需要,决不可千篇一律都输全血,对可输可不输的患者坚决不输,禁止输安慰血;

  2、适合成分血的患者,决不给全血,临床90%的输血患者是需要某种成分,而不适合输全血;

  3、各种成分血的输注剂量要符合治疗标准剂量,一次要给足才能达到预期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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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一)《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三)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七条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节执业

  第十九条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

  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二十三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二十六条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血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血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第三十二条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条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型;

  (四)血液品种;

  (五)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六)有效日期及时间;

  (七)储存条件。

  第三十五条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三十六条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

  第三十七条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第三十八条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血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采供血机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第四十条血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一条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第四十三条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特殊血站管理

  第四十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第四十六条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

  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二)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与捐献者签署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的知情同意书;

  (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它必须设施的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四)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必须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五)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

  第五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国家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对血站质量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实行技术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

  (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九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血液中心标准对现有血液中心进行审核,未达到血液中心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血液中心设置。对符合中心血站执业标准的,按照中心血站标准审核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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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血相关制度 11

  安全输血管理制度

  一、输血治疗,经管医生必须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二、护士接到输血医嘱后,从电脑上打印标本采集条形码,正确准备试管。

  三、护士根据医嘱,完善输血全套、血型、交叉配血等各项化验检查。

  四、凡申请输注红细胞、全血者,护士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条码的试管床边核对患者腕带,信息核对无误后才能采血。

  五、凡申请输注血小板、冰冻血浆或冷沉淀凝血因子者,一般情况下无需交叉配血。

  六、同时有二名以上患者需进行血型检查或交叉配血时,必须一人一次分别采集血标本,严禁一次采集两名或以上患者的血标本。

  七、护士采集标本并核对后,进行规范正确确认;将血标本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

  八、输血科备好血液后,到输血科领取血液。

  九、领血时,认真做好“三查十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运送。

  十、输血前、输血时、输血后,均应严格执行输血查对制度。

  十一、输血时应挂上具有醒目的血型标识牌,并告知患者血型。

  十二、输血时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血速度,注意听取患者主诉,严密观察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十三、若出现输血不良反应,执行输血反应紧急预案与流程,并按照输血反应报告制度报输血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

  十四、输血完毕,将血型及交叉配血报告单存入病历,血袋立即送入输血科保存。

  十五、做好输血相关的护理记录,包括输血时间、种类、量、血型以及有无输血反应等。

  十六、病房定期进行输血安全的培训、学习、考核并记录。

  输血科管理制度

  一、输血科(中心血库)的设置和配备(一)输血科(中心血库)的设置(二)输血科配备标准1.人员技术职称:三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医(技)师以上人员;二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主治(管)医(技)师以上人员;其他各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至少配备一名医学专业人员。

  2.房间安排:血型血交叉试验室、冰箱放置室、采血或自体输血室、配型移植实验室、清洗室等。

  二、采供血管理

  1.采血室。要求总体布置宽敞明亮,幽雅舒适;采光良好,献血员位置明暗适宜,工作人员处可以适当安装台灯和壁灯;室内整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每天消毒,定期采样进行空气细菌监测。

  2.献血员。体格检查、血液学标准、采血量及时间的间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

  3.准备急救药品和用具,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献血员护理程序。

  输血查对制度

  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订抽血交叉配备查对制度、取血查对制度、输血查对制度。输血查对制度通过“输血安全护理单”组织实施。

  1)抽血交叉配血查对制度

  ①认真核对交叉配血单,患者血型验单,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号、住院号。

  ②抽血时要有2名护士(只有一名护士值班时,应由值班医师协助),一人抽血,一人核对,核对无误后执行。

  ③抽血(交叉)后须在试管上贴条形码,并写上病区(号)、床号、患者的姓名,字迹必须清晰无误,便于进行核对工作。

  ④血液标本按要求抽足血量,不能从正在补液肢体的静脉中抽取。

  ⑤抽血时对验单与患者身份有疑问时,应与主管医生、当值高年资护士重新核对,不能在错误验单和错误标签上直接修改,应重新填写正确化验单及标签。

  2)取血查对制度

  到血库取血时,应认真核对血袋上的姓名、性别、床号、血袋号、血型、输血数量、血液有效期,以及保存血的外观,必须准确无误;血袋须放入铺上无菌巾的治疗盘或清洁容器内取回。

  3)输血查对制度

  ①输血前患者查对:须由2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上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量,核对供血者的姓名、编号、血型与患者的交叉相容试验结果。核对血袋上标签的姓名、编号、血型与配血报告单上是否相符,相符的进行下一步检查。

  ②输血前用物查对:检查袋血的采血日期,血袋有无外渗,血液外观质量,确认无溶血、凝血块,无变质后方可使用。检查所用的输血器及针头是否在有效期内。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振荡,勿加温,勿放人冰箱速冻,在室温放置时间不宜过长。

  ③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及交叉配血单)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床号,询问患者姓名,查看床头卡,询问血型,以确认受血者。

  ④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继续输注另外血袋。输血期间,密切巡视患者有无输血反应。

  ⑤完成输血操作后,再次进行核对医嘱,患者床号、姓名、血型、配血报告单、血袋标签的血型、血编号、献血者姓名、采血日期,确认无误后签名。将输血安全护理单(交叉配血报告单)附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输血相关制度 12

  1、献血应严格按《供血者健康体检标准》与《献血法》规定有关内容举行。

  2、采血室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采血室遵守无菌操作制度和采血常规。

  3、正反定型,交错配血时必需严格遵守查对制度,并且用试管法以显微镜下为推断结果。正反定型、交错配血必需双签名,如遇他人定型或送检单上写上血型时,也应重新复验型再举行交错配血。

  4、配血标本应放置整齐,配血不能多人同时举行,以免发生错误。血发后,受血者与供者标本须置冰箱保存。

  5、输血经主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打算,由医师或护士填写输血单,连同病员的血液标本交库作血型交错协作实验。标本试管上应贴上标签,写明病员姓名和住院号,以防止差误。

  6、发放血液及成份必需严格检查质量,准时开具血卡、记帐、记下并填写输血反应卡以使了解有无输血反应。

  7、准时精确填写输血报告单,支配用血应执行行储先用,危险、危重病人与成份优先供应的原则,避开血液超过有效保存期。血液出库原则上不行退还。

  8、在病员输血前,负责输血的'医师或护士必需再查对一遍后才举行输血,并保留部分袋内血液,以备须要时检查。

  9、经治医师随时检查病员有无输血反应,浮现反应后应立刻实行救护措施,并与血库取得联系。

  10、注重储血冰箱温度状况,上午、中午、下午、夜班均要观看温度,并记录,如遇特别状况实行应急措施。储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并每月空气培养一次。

  11、做好临床用血的开源节流、方案用血与输血会诊工作。向患者家属宣扬输血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与输血后传扬病毒性疾病的基本学问,大力倡志自体输血,家属互助输血。打算输血治疗时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并再《输血会诊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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