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2
一、教体局安全办每学期至少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片区教研室、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片区教研室、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分管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三、检查、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校舍房屋安全、日常安全管理、校园内外治安环境、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
四、检查、监察主要采取 “一听”、“二查”、“三落实措施”,确保检查、监察效果。
五、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整改,确实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必须落实补救、监控措施和整治方案,并立即逐级上报。
六、各级在组织检查、监察时必须有的放矢,找准安全隐患。凡因检查、监察工作不到位,走过场,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3
一、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巡查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有关法律文书、收费票据和罚款单据。
二、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在规划区域内、对责任书中主要职责进行巡查,切实履行职责,并在辖区重点路段保持不间断巡查,提高巡查密度,避免巡查盲区,严禁对发现的违章行为视而不管,造成管理疏漏。
三、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4小时之内及时发现并查处。
四、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时须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情,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城建监察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纠正违章时,应按照法规,讲明道理,文明执法。
六、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时,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禁使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单据。
七、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应将罚款和暂扣物品在当天上缴入库,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
八、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应爱护交通工具和有关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九、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执勤时,举止端正,文明执勤,做到“三理”;“四心”;“四不准”。
十、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巡查执勤后要按时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及有关文书,便于备查。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4
为了加强我校行政监察,明确监察工作职责,维护行政法纪,严肃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察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其监察业务由校领导并直接受县教育局监察室的工作指导,督察和协调。
二、监察员配备要求:原则性强,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德才兼备,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在监察员中,增强监察力量,拓宽监察渠道,做好监察工作。
四、监察对象主要是:学校行政部门,教职工违反政纪的调查处理。
五、监察负责监督性质人员对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法规及其他政策,法律,法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监察检查对学校行政的决定,决议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经校长的批准,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定,决议,规章制度等政纪的行为。
七、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揭发,控告,举报。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八、监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要对监察对象的考评,评议,任免等提出意见。
九、协助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行政人员及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教育。
十、搞好与县纪委,组织,人事,保卫等部门在工作中的配合和协作。
十一、完成校领导,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监察任务。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5
为了搞好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民主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干部职工的参政议政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组织机构
1、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一名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一名具体抓行政工作的`常委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信访室等有关科室主任或人员组成。
2、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另一位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常委担任,成员由执法室,党风室等有关科室主任或干部组成。
二、公开的内容
1、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财政部门拨入委局的业务经费、委局商品房出租租金、芒果场承包款、查办案件没收的赃款等收入情况,公开招待费、旅差费、燃料费、会议费、维修费等其它费用开支情况。
2、信访工作情况。公开收到的信访件数、属业务范围件数、非业务范围件数、自办信访件数、办结件数、下转其它部门处理的信访件数、下转且需回报的件数、已回报的件数。
3、案件检查工作情况。公开已立案的违纪案件数、正在查办的案件数、已办结移送审理部门的案件数。
4、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公开已受理的案件数、正在审理的案件数、已审结的案件数、做出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涉及科级干部的案件数与人数、受理申诉案件数等。
5、其它需要公开的项目,如执法监察的立项数等。
三、公开的方式与时间
在委局办公室设立公开栏,每季度定期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下一季度月初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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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的行政公章和各类专用公章(法人章、行政处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由综合管理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二、正式文件和法律文书盖章按行文程序办理。首先,经中心主管副主任(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填写用印登记册,用印经办人员要在登记册上签字,然后经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核份数盖章,并按规定留存文件和文书。
三、非正式文件需盖章的,先根据需盖章的`内容由中心主管副主任(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填写用印登记册,用印经办人员要在登记册上签字,程序齐全后方可盖章。需中心主任签字的重大事项,需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重要事项盖章,需要留底存稿,归档入册。
四、不准在空白纸上盖章,不准开空白介绍信,如确实因工作需要,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并认真登记,专人保管,事后详细报告用项。没用完的要交回综合管理室销毁。
五、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文件和信函,有权拒绝盖章,并向中心主任报告。盖章时,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对有关内容、登记等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对私自用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视情节严重给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办公室。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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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按照医院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以监察审计处的名义对内报送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科室审计盘点记录,其它以需要监察审计处名义报送的'文件、材料等。
2、使用监察审计处印章时,必须认真填写完整的《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表由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监察审计处存档(保留3年)。
3、严禁在空白纸张(含证件、表格)等上面加盖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1、监察审计处长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作为部门印章的保管人。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2、使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科长、或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3、部门印章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允许使用公章。
4、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盖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但用印均须注意以下事项:
(1)盖印人须征得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2)盖印时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3)盖印后要做好《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填写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部门、用印人以及留存材料等内容,并保存好用印其他依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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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阳光计生",强化服务功能,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现制定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办事纪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目标运行情况;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情况;社会抚养费标准及征收收情况;其他需要或群众要求公开的内容。
(二)局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准则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固定资产招投标情况和应向本局职工公开的其他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新闻媒体公开。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
(二)会议公开。在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具体业务工作会议上公开有关工作情况。
(三)公开栏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内设公开栏,公布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四)文件公开。应向社会公开的工作可根据情况制发文件公开。
(五)网络公开。通过有关网站公开相关工作情况。
三、政务公开时限
根据公开项目的`内容不同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局机关办公室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导小组进行处理,对其负责人可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使用等处理,局监察室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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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体现我县政务服务工作“便民、规范、阳光、高效”的服务宗旨,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着力转变机关作风,结合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切实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热情接待每位办事人。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第三条 办事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政务服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当事人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对办事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导办事人更正。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办事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并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告知办事人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人的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载。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要求办事人到部门咨询或到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如果办事人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应主动将办事人带到相关窗口或热情指点有关窗口所在的位置。
第六条 由于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到位、不全面,让办事人多跑路、多耗时引起投诉,经查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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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巡查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有关法律文书、收费票据和罚款单据。
二、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在规划区域内、对责任书中主要职责进行巡查,切实履行职责,并在辖区重点路段保持不间断巡查,提高巡查密度,避免巡查盲区,严禁对发现的违章行为视而不管,造成管理疏漏。
三、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4小时之内及时发现并查处。
四、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时须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情,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城建监察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纠正违章时,应按照法规,讲明道理,文明执法。
六、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时,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禁使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单据。
七、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应将罚款和暂扣物品在当天上缴入库,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
八、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应爱护交通工具和有关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九、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执勤时,举止端正,文明执勤,做到:
“三理”(纠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处罚尺度合理);
“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
“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
十、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巡查执勤后要按时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及有关文书,便于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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