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管理制度

2025-05-23 制度

  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资经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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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农药的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防正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等事故触发生

  4、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5、员工要加强学习,在农事活动中要做到得心应手,不误农时一旦出现问题要耐心给农民说明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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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时、定量购买农药、肥料,组长根据当季农药、肥料需要情况确定购买量。

  2、采购部根据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3、所采购的农药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4、注意查看包装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使用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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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所调进、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账。

  2、实行经营台帐管理制。即农药销售实行“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货、销货台帐,进货、销货发票,信用卡,农资质量承诺书。台帐、发票要保存完整、记录清楚,信誉卡要随货发放质量录诺书要粘贴在店内显眼处。

  3、在经营中,必须标志明显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等,不得混放经营,防正事故发生。

  4、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方法,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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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1、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资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2、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3、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4、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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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所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确保生产厂名厂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商标、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情况与商品实物一致,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经营场所。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内容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五、农资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法》、《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俘虏法规规定的.“包退、包换、保修”三包义务和赔偿责任。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农资经营者应积极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申诉,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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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2、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资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4、随时检查农资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资及时酌情处理。

  5、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6、在经营场所明显地方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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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资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储放,不露天存放。

  2、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商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资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4、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诗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即:杀虫药、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节剂、杀鼠剂等字样,对农资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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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农资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必须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购农资产品,应当索取、核实并妥善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供货协议;购进农资产品时,须对登记或审定证书、生产批准许可、产品标准、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内容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进货后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做到票、证、物一致,合法有效,杜绝不合格商品。

  二、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依法建立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购进农资按规定索要购货发票(或合法凭据)及相关证书(登记或审定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标准证等)复印件(盖章),建立农资进货台帐;销售农资产品,必须主动向购货者提供销售发票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建立农资销售台帐。进销货台帐(含电子台账)如实记录农资品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买人、进销货时间等详细内容,保存2年以上。

  三、农资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产品;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四、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发生农药渗漏、洒落等情况的,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毒性高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安全防护知识的学习,定期组织员工开展进行消防演练或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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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主要从事农资经营,经营品种以肥料为主,农药为辅,肥料占用仓库容积较大,但是农药品种较多,为保证农资仓库的人员及财物安全,特制订以下农资仓库管理制度:

  一、库房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人员责任:

  1、仓管员负责仓库管理,具体工作内容:物收发,仓库整理,定期培训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2、全体员工有责任配合仓管员完成仓管工作;

  3、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仓管员的,可参与年终考评;

  4、仓库内违章操作造成人身财务损失的,操作员承担90%,仓管员承担10%;

  三、仓库设施管理:

  库房内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四、仓库操作规章:

  1.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禁止使用其它电器设备,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线不准超过安全检查负荷,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低于0.5米。

  2. 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进入库房运送物品车辆上的随车人员不准在吸烟,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各种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车辆不准在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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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农资门店管理,确保商品等财物安全,保证各部门间加强合作,有序完成农资店配货、销售、货款回笼,特订立本制度。

  一、农资门店实行实物负责制。每个门店指定一名“实物负责人”负责门店的要货、销售、交款、对帐、盘库等日长工作。店长对“实物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二、农资门店全体员工服从鑫水集团与店长双重领导,经营业务、店员培训、调动由鑫水集团负全责。日常考核由店长负责。

  三、配货。公司配送门店的商品验收由“实物负责人”在“商品调拨单”上签字,店长签字确认。门店留一联登帐,退一联给送货人,返回鑫水公司保管员。

  四、销售。门店商品销售必须开具“商品销货单”,顾客凭“商品销货单”到收银处交款盖章,并取得“机打小票”;店员验证收银员盖章后的`“商品销货单”与“机打小票”无误后发货。

  五、每天营业停止,“实物负责人”依据收银员盖章后的“商品销货单”汇总一天的营业额,而后填制“销售日报表”转交鑫水公司报账员。

  六、集团财务部月度结账前,由业务经理带队会同公司报账员、保管员到门店盘点、对账。保管员与“实物负责人”核对实物;报账员与门店收银员核对上交销货款。而后保管员与报账员货、款核对,无误后由报账员向公司财务部填报“销售月报表”。

  七、农资门店所有商品一律有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配送,门店不得擅自进货、也不的寄存、摆放、张贴鑫水农资以外的任何商品及宣传品。

  八、公司对门店实施销售提成办法,对店员酬薪由店长提成中扣取。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鑫水集团有关制度办理,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自农资门店运行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属鑫水集团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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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性支农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

  第三条 财政部门向镇直各单位或农村基层拨付支农资金,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文件抄送镇农廉中心备案,同时将相关情况录入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第四条 镇直各单位向农村基层拨付支农资金,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文件抄送镇农廉中心备案,同时将分配使用情况录入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第五条 财政部门或镇直单位向农村基层拨付支农资金应当通过镇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财务手续,不得以支代拨。

  第六条 农村基层在收到财政部门或镇直单位支农资金后,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凭据送镇农廉中心备案,同时录入涉农资金监管系统及“三资”监管系统。

  第七条 农村基层应当在支农资金使用完毕10日内,将使用情况报镇农廉中心备案。项目实施情况要在“三务”公开平台及公开栏内公示,涉及重大事项及招投标的`,要在相应平台上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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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须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购农资产品。进货时应当索取、核实并妥善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及供货协议。

  不得向无证企业或个人采购农资产品。

  2、采购农资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农资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管理规定,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索取相应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登记、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对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农资,不得入库,并做好退货处理记录,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向XX县(区)农业局报告。所购产品信息必须纳入农药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

  3、对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核实无误后,应索取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应注明进货时间、产品名称(产品通用名)、规格、批次、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必须向农资购买者出具发票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如实注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时间以及购买人和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当出具使用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5、所有产品均应按进、销货日期依次记录并建立进货、销售台帐。进销台帐内容包括:

  进货日期、供货商、商品名称、商标、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登记证以及销售日期、购货单位、规格型号、销货数量、保质期等。

  进、销货凭证、证明文件资料分类保管,台帐至少保存两年。

  6、推行实名购买制度,进货、销售信息应当实时录入农药监管系统,实现农药产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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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农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资生产、经营市场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膜等农用物资。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农资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是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县农资市场进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种子的生产、经营监管,登记肥料和农药的经营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农药和大化肥的经营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农药和肥料的生产监管。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严厉查处暴力抗法事件。

  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农资价格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资监管法规、质量信息、农业科技知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失信的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各乡镇、经开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发现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要及时上报,协调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登记证》,再领取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农业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生产、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品的,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再领取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经营肥料及其他农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农资。

  第六条建立农资产品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未经品种审定、无登记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的农资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农资。

  强化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农资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承诺书。

  实行农资生产、经营质量可追溯制度,要求农资生产、经营者必须实行农资留样备查制度。凡未按要求建立农资质量可追溯制度的,农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实行农资质量抽检制度。

  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要强化对种子、肥料、农药、地膜等重要农资的质量抽检工作。

  对同一经销商的同一批次产品,相关部门一般不重复抽检。

  第八条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执法。

  坚持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不定期对城乡结合部、农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农资产品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件,整治农资市场。

  第九条建立健全农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业、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监督网络,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及时处理好农民群众举报投诉的农资案件并及时反馈。

  第十条普及农资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农业、工商、质监等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农资经营者、广大农民进行农资知识、农业法律法规培训,并加强宣传、咨询工作,引导农资经营者和农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识假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的进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推行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激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守法规范经营。

  根据经济户口、市场巡查和信用记录情况,考核辖区农资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履行合同和承诺等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系统进行评定,将农资经营主体分别确定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按照不同等级,实施“距离”监管:对信誉好的A级给予表彰,施行远距离管理;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B级给予警告,施行近距离管理;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一次、比较严重失信的C级依法给予处罚,施行零距离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两次以上、严重失信的D级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积极探索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实现农资市场监管的网络化和信息化。依托现有的网络资源,建立网上监管平台,重点是设立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栏、市场监管信息栏、产品质量备案查验栏、产品信用公示栏、经营者信用分类公示栏、典型案件示范栏、农资消费警示栏、农资价格公示栏等专题栏目,通过这一平台,汇集农资生产、经营者及其所生产、经营的全部重要农资生产厂家的产品价格信息和产品质量信息和全部的监管信息,为实现信息沟通、上下联动、增强监管效果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积极探索完善问题农资召回制、抽查结果公示制、购假先行赔偿制等制度,构筑农资放心消费工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培育农资生产、经营协会组织,促进规模经营,提倡诚信经营,提高农资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或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由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拒绝、阻碍农业、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等农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农业、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农业、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农资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农资生产经营者费用的;

  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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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资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农资店工作秩序,提高农资销售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资店负责人是农资店的管理者,对全体员工的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农资店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农资经营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资店内的所有员工,包括店长、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五条:农资店内的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六条:农资店员工应当为顾客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提供专业的购买建议。

  第七条:农资店员工应当维护农资产品的品牌形象,禁止偷盗、串供、掺假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农资店员工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安全,做好卫生消毒工作,以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九条:农资店员工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销售活动,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诱导顾客购买产品。

  第十条:农资店员工应当认真履行退换货政策,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农资店员工应当保护顾客的隐私信息,在未经顾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顾客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 员工管理

  第十二条:农资店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考勤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农资店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农资店员工应当遵守店内的员工纪律,包括不得吸烟、禁止在工作时间私自使用手机等。

  第十五条:农资店员工应当加强团队合作,共同完成店铺的销售目标。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农资店对于优秀的员工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如加薪、晋升等。

  第十七条:农资店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且适用于农资店内的所有员工。

  第十九条:农资店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向员工公示。

  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能涵盖的具体管理事项,农资店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农资店员工在签订就业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本规章制度,确保清楚了解相关规定。

  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农资店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员工也将在规范的管理环境中充分发挥个人的专业能力,实现个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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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发挥仓库对物料的调配功能,规范公司材物的管理程序,促进公司的相关工作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合理地运作,确保公司材物不流失及各项生产工作所需材物符合生产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一、库房类别、用途

  当前公司库房分三大类;

  1、消耗材料库

  用途;主要存放各种农资及其他消耗品,如农药、种子、化肥及公司前期剩余的建筑装修材料等员工领用物品

  2、非消耗品库

  用途;主要存放各种工具,农机具及他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如钳子、锯子、耕土机、锄头等员工借用物品

  3、员工用库房

  用途;由于公司野外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与公司正式作息时间有差别,因此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应提前一天把第二天所需物品从库房领出、借出。临时存放在各领用人、借用人在本库房的`指定区域,野外作业人员回办公室需更换衣物的,在本库房更换洗刷。

  二、消耗材料库出入库流程

  入库;采购人员采购的物品需采购申请人认可,认可后交库管员入库,库管员填写好入库单,入库单其中一联交采购人员,作为报销凭证,一联交财务,一联库管留存。 出库;本公司员工(含试用)需使用消耗材料,首先自行填写好领料单,交直接上级主管签字认可,再将领料单交库管,方可领取所需物料,物料包装物需如数退回库房。

  三、非消耗材料库出入库流程

  入库;采购人员采购的物品需采购申请人认可,认可后交库管员入库,库管员填写好入库单,入库单其中一联交采购人员,作为报销凭证,一联交财务,一联库管留存。 出库;本公司员工(含试用)需使用非消耗材料,需到库管员处在本人物品借用卡填写好借用卡上对应栏目,库管员方可借出其所需借用物品。借用物品归库时,归库的物品需保持借出时原状,借出物品归库,库管员需在借用人的借用卡上签字

  四、员工用库房出入库流程

  员工自行保管,自行使用。

  五、库管员职责

  1、 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2、 库房空间分区编号,标识醒目,朝外,便于盘存及领取

  3、 库管员对公司入库物品及时入账

  4、 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薄登记、整理、保管。

  5、 对非消耗品物资尽量做到出库、归库状况一致

  6、 定期盘库,每月20日盘库,盘库数据上报行财部及总经理,为公司及时采购物品

  7、 年底会同财务总盘库,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清册上签字。

  8、 公司3天(含3天)以上休假,库房各门窗贴好封条,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及时补充和修改,总经理签字颁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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