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调解工作制度材料

2023-04-07 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综治调解工作制度材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综治调解工作制度材料1

  1、岗位责任制度。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明确具体任务,明确职责和权利关系。

  2、纠纷登记制度。警调室调解应设专门的纠纷登记簿,对派出所移送的'和当事人申请的纠纷及时进行登记。

  3、上报制度。数据要及时汇总上报,建立报表数据,规范台帐。

  4、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装订。调解文书档案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回访制度。调解员对已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及时发现调解工作中的不足,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排除妨碍协议正常履行的各种隐患。

  6、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员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7、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街道调解委员会或相关部门。

  8、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近亲属关系;二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是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关系。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其理由,回避申请在天调解前提出,也可在调解中提出。被申请回避人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应暂停本纠纷的调解工作。

综治调解工作制度材料2

  一、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要坚持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纠纷前,双方当事人可向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咨询,也可邀请他们参加调解。

  三、调解纠纷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双方有异议的,由调委会指定调解员和调解主持人。

  四、调解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请求不公开调解的.纠纷外,可以公开调解纠纷。

  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

  七、对已调结的医患纠纷,要做好回访记录,归档卷宗。

综治调解工作制度材料3

  一、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实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村(居)民小组实行每旬排查,村(社区)实行每半月排查,所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每月月底前进行一次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并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社会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结果。

  矛盾纠纷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重大纠纷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报告。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次月5日前对排查出的纠纷隐患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二、定期会议制度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末要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例会。主要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会商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办法以及安排下一步工作。

  三、培训制度

  由司法所牵头,政府综治办配合,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基层调解人员分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调解员培训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和技巧,增强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高调解业务能力。顾县法庭负责加强对基层调委会的业务指导。

  四、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成员单位每季度将民事案件类型、件数,治安纠纷情况、民间纠纷情况以季报分析形式报镇领导小组,镇领导小组综合通报给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调委会参与调解。同时,镇协调“中心”要将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与法庭、派出所相互沟通,便于各方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五、建立和完善调解效力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调解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应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出具调解协议书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确保调解文书合法、有效。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尊重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人民法庭在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对合法的行政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

  六、矛盾纠纷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村(社区)调委会、镇协调“中心”、派出所、人民法庭应本着“案结事了”、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实行首接负责制。由首接人负责分流、调处或跟踪矛盾纠纷的调解,随时了解动态,稳控双方当事人,不得互相推诿,防止矛盾激化。首接人不能调处的`矛盾纠纷,由首接人所在的调委会及时出具《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由当事人签字后移交到上级调解组织调处。

  七、联动调解制度

  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适宜通过“大调解”工作机制调解的,由镇协调“中心”或人民法庭、派出所牵头调解。镇协调“中心”调解不成功的,做好稳控;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跨乡镇、跨单位、跨行业发生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所属乡镇稳控,报县协调“中心”协调,启动县联动调处机制调处。对调解不成功的,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八、协调、督促、督查、督办制度

  由镇“大调解” 协调中心开展协调、督促、督查、督办调解工作,切实搞好“大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责任机制和工作体系,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协调、督促、督查、督办的对象是各乡镇党委、政府,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督促、督查、督办的内容:各级各部门关于维护稳定、贯彻落实“大调解工作体系”重大决策和会议精神的情况;履行调解工作职责情况;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情况;对省、市、县挂牌督办的案件的包案调处情况;其他调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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