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2023-03-28 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范文]1

  为了加强对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适应公司多元化发展需要,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及要害岗位勤政廉政,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经济责任,制止和查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建立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岗位经济责任制度、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内控制度,实行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业绩得到公正评价;因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为公司人才合理流动和经济责任考核提供参考。按照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原则、程序、方法,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的目的:对离任人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所属企业(岗位)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并明确责任做出结论。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拟担任、免职、岗位调整、辞退的各级领导、管人、管物、管钱等要害岗位管理人员及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管理人员。

  三、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性内控文件的情况,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因个人原因违反规定、未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财务制度及其他经济制度执行情况;对所属企业及被审计对象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相应的责任;

  (三)资产管理情况,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债权债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不良资产占用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管理现状及分管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

  (六)重大经济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所属企业财务、生产、销售等统计数据、基建项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离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前两周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先离任再履行审计程序,但组织调动手续应待审计完毕后予以办理。未经离任审计,未划清责任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违反组织原则擅自对需要进行离职审计而未进行离职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办理离职手续的,由承办调动手续的人资部门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在实施离任审计前,审计委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送达《离任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个人。

  六、被审计对象认为内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公司审计委提出内审人员回避的要求;内审人员

  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内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公司决定。

  七、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台帐、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合规性证明材料及履职考核情况证明;

  (六)被审计对象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和手续交接的专门材料;

  (七)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和被审计对象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

  九、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部门)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就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十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门)、所在岗位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及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三)划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四)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十二、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门)的意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可靠,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复审;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十三、内审机构应对离职被审计对象作出评价,反映被审计对象责任履职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或集团

  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送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十四、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按审计复议程序,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裁决。

  十五、离职审计结束后,内审机构按审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十六、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七、本制度由董事会委托审计委负责解释。

  二○xx年一月六日

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范文]2

  为了加强对公园内部的监督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及要害岗位勤政廉政,履行职责,制止和查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业绩得到公正评价。现结合我园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是对拟担任、交流、免职、岗位调整、辞退、内退、退休的各级领导、管人、管物、管钱等要害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对象),在正式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对其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所属岗位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明确责任并做出结论的内控制度。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

  所属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要害岗位(管人、管物、管钱)及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管理人员。

  三、及时、全面、如实的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台帐、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合规性证明材料及履职考核情况证明;

  (六)被审计对象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和手续交接的专门材料;

  (七)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四、被审计对象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就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范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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