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2024-11-13 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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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责

  1.感染管理科、预防保健科共同负责青医附院感染性疾病相关的职业防护管理工作。

  2.医院应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配置完整、充足。

  3.医院有关科室与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配置完整、充足、便于工作人员获取和使用。

  4.医务人员应掌握相应的职业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职业暴露的发生。

  5.医务处、护理部、门诊部、后勤保障部等负责相应人员与部门的职业安全防护的培训与督查工作。

  二、感染性疾病相关的职业防护的概念及发生职业暴露的处置规定

  1.感染性疾病相关的职业防护是指预防刺伤、血液体液暴露等导致感染性疾病发生的相关防护措施。

  2.感染性疾病相关的职业防护涵盖的人群包括:青医附院工作人员、在青医附院工作的.实习学生、进修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上述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锐器伤、血液体液暴露时按照“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及流程”立即采取适宜的处置措施,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到相应的业务科室或机构就诊、随访。感染管理科按要求将职业暴露的相关信息进行报告。

  4.节假日及夜间发生职业暴露时报总值班室。

  5.上述人员发生刺伤等可能导致感染性疾病的职业暴露后,在初诊及随访期间产生的检查费、预防性治疗费由相关人员持有效证明材料,经预防保健科及分管院长签字后到规划财务部报销。

  三、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带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⑵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⑶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3.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5.使用紫外线消毒时,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6.干热灭菌时勿与烤箱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要待温度降到40℃以下再开箱,以防炸裂。

  7.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的具体操作步骤、常规保养和检查措施应按厂方说明书的要求严格执行。

  8.接触戊二醛等消毒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入眼内、吸入体内或皮肤粘膜上,一旦溅上,应及时用清水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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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防护,环保规章制度,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放射性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协同学校保卫处安全保卫人员一起定期对放射性实验室的安全进行检查。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出示上岗证。

  4、从事放射性实验教学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5、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

  6、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7、放射源暂存库有专人管理。

  8、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和使用放射源必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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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

  6.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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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物给药和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季度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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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加强医院内部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保护意识。

  2.范围

  适用于医院从事临床医、护、技全部职工。

  3.内容

  一、标准预防:

  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这些措施是针对医院所有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情况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1.严格按要求进行洗手或卫生手消毒。

  2.当医务人员接触污染物品时,必须戴手套,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3.有可能污染身体其他部位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正确穿戴口罩、帽子、护目镜和面罩。

  4.根据需要穿隔离衣、防护服、鞋套。

  (一)手卫生

  1.当手部有血液或其它体液等肉眼可见污染时,应用皂液(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2.如果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3.洗手指征参见《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西安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手卫生制度》。

  (二)污染的医疗仪器设备或物品的处理:

  1.处理、清洗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器械、物品、设备时,应戴手套、口罩,可加穿防水围裙、袖套、面罩等,防止工作人员皮肤、黏膜接触及工作服的污染。

  2.使用后利器,放置于防刺、防渗漏的容器内进行转运。

  (三)急救场所需要对病人实施复苏时,用简易呼吸囊(复苏袋)或其他通气装置代替口对口人工呼吸方法。

  (四)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类收集、处理。

  二、空气/飞沫传播疾病的防护:

  1.医务人员进入确诊或疑似传染患者房间时,应戴帽子、医用防护口罩。

  2.进行可能产生喷溅的诊疗操作时,应穿隔离衣或防护服、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3.当接触患者病人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时应戴手套。

  三、特殊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如:SARS、人禽流感等。

  1.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防护规定着装。

  2.应经过防护用品穿脱程序培训。

  3.医用防护口罩每6h-8h更换,遇污染、潮湿及时更换。

  4.离开污染区前对防护眼镜进行消毒。

  5.隔离衣/防护服被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6.戴医用防护口罩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四、接触传播疾病的防护:

  1.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时必须戴手套;手上有伤口时应戴双层手套。离开隔离病室前,接触污染物品后脱去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

  2.手套一经刺破、损坏应立即摘掉手套,洗手并更换新手套。当操作要求灵活性时应戴一副合适的手套。

  3.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应当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4.从事可能污染工作服的操作,穿戴隔离衣;离开病室前,脱下隔离衣,按要求悬挂,每天清洗与消毒;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按医疗废物处置。

  五、锐器伤预防

  1.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时,要保证充足的光线,防止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2.禁止手持针等锐器随意走动。

  3.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将针等锐器徒手传递。

  4.禁止徒手毁损、弯曲针头或用双手回套针帽;如用后的针不能立即处理,应使用单手回套法。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立即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不满的利器盒中。利器收集箱放置位置合适,便于利器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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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毒剂、麻醉药的接触

  由于手术室工作中消毒隔离非常重要。因此护士每日必须与大量化学消毒剂打交道,而这些消毒剂不论是挥发到空气中还是与皮肤黏膜的接触,都可以对人体造成慢性伤害。手术室消毒剂的使用应尽可能以新型低毒、无毒的消毒剂取代老式的消毒剂。配置消毒液应了解其理化性质,戴口罩及手套,定时通风,积极做好防范措施。规范麻醉药品的使用方法,减少麻药的外泄。

  2.血液体液的污染

  手术室的工作性质使得手术室的医生和护士过多地与患者的血液体液接触。手术患者中存在较多的传染病患者,如肝炎、结核、艾滋等,手术中又存在较多的利器、锐器,手术节奏快,稍不留意就可能出现刺伤,进而被感染。必须规范手术室内的各项防范用品的使用。将一次性手套多处放置,在可预见于患者体液、血液接触时候及时取用。正确地使用利器盒,安取刀、针等使用针持,用过的注射器不回套。在进行可能发生血液喷溅的手术时,医生要戴防护眼镜。

  3.仪器设备的危害

  手术室较其他科室的设备仪器多许多,如:电钻、电刀、X线、腔镜等。这些设备在极大提高手术水平的同时,也为手术室的护士带来了安全隐患,如电损失、噪音、辐射等。平时要注重仪器设备的保养以减少仪器出现意外。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仪器(如老化的设备,一次性物品的反复使用)。孕期护士应避免安排参加造影,透视等含有放射线的工作。

  4.提高医生和护士的自我保护意识

  学习关于乙肝、丙肝、HIV、结核等传染病方面的知识,了解各种病毒的传播方式及如何采取防护措施。重视洗手环节。如手破损应用防水敷料包扎并戴手套,防止开放性伤口被患者血液污染。掌握锐器损伤后的处理程序,同时注重上报,以得到及时的监测与治疗。

  5.减少不良习惯的养成

  合理地排班,尽量避免长时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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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防护原则

  1、基本防护

  防护对象: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凡接触传染病人时要加穿隔离衣。

  2、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务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等区域的工作人员;转运确诊或疑似为传染病患者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加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外科口罩/N95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罩、面罩等。

  3、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特殊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等操作和作传染病人尸解的医务人员。

  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全方位防护,应使用面罩、呼吸防护器。

  二、基本预防控制措施

  1、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常见感染病的传播途径、隔离防护技术,减少职业危害。

  2、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在接触病原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在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等。

  (3)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处理针头时不要太匆忙,手持针头和利器时,不要让锐器面对着他人,在为不合作的病人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作,使用的针头不可再套回原针帽内,如果一定要套回,则采用单手复帽技术,不要将锐利器具直接传递给他人,使用后的锐器直接放入利器盒,不要折毁锐利器具等。

  (5)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须戴双层手套。

  3、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4、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

  5、对手术前及输血前患者必须严格进行“感染筛查”。门诊小手术等有创操作前,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下做“感染筛查”,如病人不同意做,应在“告知单上”签字,科室留存备查。

  6、检验科接收到患者的血液标本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感染筛查”结果。对于HIV抗体初筛实验阳性的标本,检验科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病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医院感染管理科指导科室做好防护工作,同时相关人员要保护患者隐私。

  三、发生血液传播疾病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黏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发生艾滋病病毒的职业暴露后,医务科及时组织院内相关学科专家依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确定是否预防性用药,如需用药,制定具体的预防性用药方案。

  5、发生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梅毒等血源性传播疾病的职业暴露后处理和随访。

  四、报告、体检和随访

  1、职业暴露发生后,当事人在应急处理后,应尽快报告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或护士长);

  2、职业暴露当事人填写《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暴露事件登记表》,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医院感染管理科。

  3、依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医务处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当事人立即进行职业暴露评估并确定体检项目和相关治疗,体验科协助实施体检,预防保健科负责对发生职业暴露后的预防用药品和高效价乙肝免疫球蛋白的药品保障及随访。

  五、使用化学消毒剂的防护:

  保证良好的通风环境,使用化学消毒剂时戴手套、口罩,必要时穿防护衣,口罩和手套要定时更换,尽量选择对空气污染小的化学消毒剂,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容器加盖,对化学消毒剂原液要正确贮存。

  六、化学治疗的防护:配药室经常自然通风,必要时安装排气扇。

  在配制化疗药及为病人进行化疗药物的穿刺注射时,应戴口罩、帽子及双层手套,配制化疗药后的垃圾按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盛垃圾的容器要加盖。操作中不慎将药液溅到皮肤或眼睛,应立即使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果药液溢出到桌面,医用纱布吸附药液,再用清水冲洗被污染桌面。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各种危险行为。

  2、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建议医务人员接种乙肝疫苗。

  3、严格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防护技术和用品。,

  4、避免有可能造成医务人员伤害的操作,正确处理意外刺伤事件:

  5、正确处理病人使用后的设备、污染物品以及医疗废物。

  6、当出现职业暴露伤害时,应遵循暴露后的处理原则,按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评估、预防性治疗和定期随访。

  7、发生锐器伤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锐器伤后伤口紧急处理:

  (1)捏住伤口近心端,以阻断静脉回流

  (2)立即用流动水冲洗,向伤口部位方向持续推挤,挤出伤口部位的污血,注意不要一挤一松,避免将污血倒吸入血循环

  (3)碘伏或酒精或碘酒消毒伤口

  其他处理

  病人HIV(+)

  (1)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服用双汰芝,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2)医务人员抽血检查Anti—HIV,并于暴露后4周、12周、6月定期追踪检查Anti—HIV

  病人HbsAg(+)

  (1)医务人员HbsAg(+)或Anti—HBs(+):不需要注射疫苗或HBIG

  (2)医务人员HbsAg(—)Anti—HBs(—)未注射疫苗:24小时内注射HBIG并一周后接受HBV疫苗注射

  (3)医务人员HbsAg(—)Anti—HBs(—)已完成疫苗注射未产生抗体:24小时内注射HBIG并补一剂疫苗

  (4)医务人员HbsAg(—)Anti—HBs(—)正接受疫苗注射未产生抗体:24小时内注射HBIG并继续完成疫苗注射

  (5)暴露后六个月、一年,追踪HbsAg、Anti—HBs病人Anti—HCV(+)

  (1)医务人员Anti—HCV(+):继续追踪肝功能

  (2)医务人员Anti—HCV(—):注射干扰素3天,暴露后3个月、6个月、7个月、1年定期追踪肝功、Anti—HCV

  病人TP(+):医务人员预防注射长效青霉素,暴露后三个月追踪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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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毒、肝炎病毒等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病毒感染的情况。

  一、预防

  1、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对于择期进行手术、介入治疗、内镜检查、及其他侵入诊疗(包括胸穿、骨穿等)的病人,手术前要进行手术免疫全套(HIV抗体、HBsAg、HCV抗体、梅毒血清学试验)检测,麻醉科医师在术前查房时要检查患者是否检查手术免疫全套,如为HIV、HBV、HCV或梅毒阳性患者要及时告之参与手术的医师和护士;对于急诊手术,主管医师要检测手术免疫全套(快速检验HIV、HBV、HCV、Trust)。检验科对于要求快速检验手术免疫全套应在2小时及2天内主动向临床报告检验结果。

  3、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带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的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专用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

  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发生职业暴露的处理措施

  (一)局部紧急处理

  1、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2、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3、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从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冲洗时间大概为5分钟),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4、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眼睛受到血液或其它体液喷溅时,用生理盐水冲洗,严禁揉搓眼睛和应用眼药水滴眼(以上操作会扩张血管,增加进入血液的病毒量)。

  (二)报告

  1、报告部门负责人(医生向科主任报告,护士向护长报告,清洁工向物业公司报告)。

  2、部门负责人报告电话院感科,认真详细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待院感科科长、护理部/医务科科长签名后,复印一式三份,原版留院感科,复印件科室和护理部/医务科各留一份。

  (三)评估与预防

  院感科接到报告后应尽快(4小时内)评估职业暴露情况,并尽可能在24小时内采取预防措施。

  1、立即给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开具HbsAg、抗-HBs、抗-HCV、抗-HIV、Trust检验单。

  2、在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给患者检验HbsAg、抗-HBs、抗-HIV、抗-HIV、Trust。

  3、患者HbsAg(+):

  如需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医务人员需在职业暴露登记表上签字“本人已了解输用血液制品的相关事宜,同意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签名作证。签名同意后,由主治以上(含主治)职称医生开具处方单及注射单(诊断处注明“职业暴露预防用药”),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个人缴费后到中心药房取药,并注射。

  (1)医务人员抗-HBs<10iu/ml或抗-HBs水平不祥,应24小时内注射乙肝

  免疫球蛋白200~400u,并接种乙肝疫苗全套(由谁开单?)。

  (2)医务人员抗-HBs在10-20iu/ml者,应应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200u,并强化注射乙肝疫苗一次。

  (3)医务人员抗-HBs≥20iu/ml者,可不进行进一步处理。

  (4)暴露后半年内每个月应检查HbsAg、抗-HBs、

  4、患者抗-HCV(+):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抗-HCV(—),暴露后1个月、3个月、6个月应检查抗-HCV,并根据复查结果进行相应抗病毒治疗。

  5、患者抗-HIV(+):应马上通知院感科和分管院长,院感科通知三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院感科工作人员带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评估与预防指导,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决定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暴露后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传染源阳性时随访时间应增加至一年)检查抗-HIV。

  6、患者Trust(+):

  (1)推荐方案:苄星青霉素,120-240万U/次,每周1次,连续2-3周。

  (2)青霉素过敏:多西环素(强力霉素)100mg,2次/d,连用14天;或四环素500mg,4次/d,口服,连用14天;头孢曲松最佳剂量和疗程尚未确定,推荐1g/d,肌注,连用8~10天;或阿奇霉素2g,单次口服,但已有耐药报道。

  四、职业暴露后抽血项目仅限于: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和抗体、丙肝抗体、梅毒抗体、HIV抗体。首次验单临床任何一个有处方权的医生都可以开,正常上班时间由当事科室报告院感科,非正常上班时间发生的职业暴露,由当事科室直接通知检验科检测,第二天或待正常上班时间再报告院感科。随诊统一由院感科负责,验单必须院感科盖章确认,才能免费复检。

  五、职业暴露的费用: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职业暴露基本预防控制措施后发生的职业暴露,其中需要注射的预防疫苗或治疗所需的药物、检查费用,均由医院支付。支付方法是治疗疗程完成后,由当事人出具相关的(疫苗、治疗药物)发票,经科主任或护长签名后,再由院感科科长确认签名并登记后交主管院长签名,最后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到财务科报销。

  检验费用由检验科设“职业暴露”专项记账,医务人员不需要交费,检验科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和检测费用,年终报院感科科长确认签名后交主管院长签名,在相关经费中报销。

  六、随访和咨询:

  1、医院感染科负责督促职业暴露当事人按时进行化验和预防用药,并负责追踪确认化验结果,定期监测随访。

  2、在处理过程中,医院感染科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提供咨询,必要时请心理医生帮助减轻其紧张恐惧心理,稳定情绪。

  3、医院和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职业暴露当事人情况。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9

  一、一级防护

  (一)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二)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12层以上的棉纱口罩。

  (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的'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的酒精)揉搓1-3分钟。

  二、二级防护

  (一)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标本、处理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二)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2层以上的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

  (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的酒精等)搓揉1-3分钟。

  (四)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眼镜。

  (五)注意呼吸道及黏膜的防护。

  三、三级防护

  (一)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

  (二)除二级防护外,还应加戴全面性呼吸防护器。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0

  (一)标准预防

  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黏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1、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2、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

  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

  (二)标准预防的措施

  1、洗手: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时,不论其是否戴手套,都必须洗手。遇有下述情况必须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接触病人前后)可能污染环境或传染其他人时。

  2、戴手套:接触病人的`上述物质及其污染物品时,接触病人黏膜和非完整皮肤前均应戴手套;对病人既接触清洁部位,又接触污染部位时应更换手套。

  3、上述物质有可能发生喷溅时,应戴眼口罩,并穿防护衣,以防止医护人员皮肤、黏膜和衣服的污染。

  4、被上述物质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和适当消毒。

  5、污染的床单及时处理,防止接触病人的皮肤与黏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传播。

  6、锐利器具和针头应小心处理,以防刺伤。

  7、医护人员进行各项医疗操作、清洁及环境表面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8、污染环境或不能保持环境卫生的病人应隔离。

  (三)医护人员的防护要求

  1.基本防护:

  防护对象;在医疗中从事诊疗活动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

  2.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护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的工作人员;转运疑似或临床诊断传染病的医护人员和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

  隔离衣:进入传染病区时;

  防护镜:有体液或其他污染物喷溅的操作时;

  外科口罩:进入传染病区时;

  手套:操作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或破损皮肤黏膜的操作时;

  面罩:有可能被病人的体液喷溅时;

  鞋套:进入传染病区时。

  3.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对传染病尸体进行解剖的医务人员。

  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应使用面罩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要求

  1.建立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制度和相关措施,发现工作人员的医院感染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医务处。一旦发生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本科室主任和医务或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2.重点科室医务人员应定期体检,进行必要免疫接种。工作人员患传染性疾病或感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离开直接触病人和无菌物品的工作岗位。

  进行消毒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1)热力灭菌:干热灭菌时应防止燃烧;压力蒸汽灭菌应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的灼伤事故。

  (2)紫外线、微波消毒时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

  (3)气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有毒有害消毒气体的泄露,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消毒环境中该类气体的浓度,确保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之内使用。对环氧乙烷灭菌及低温等离子灭菌还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及操作不当造成的伤害事故。

  (4)液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粘膜的损伤。

  (5)使用和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人体的刺、割等伤害。

  3.医院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严禁工作时间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和外环境。

  4.放射性防护要求: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放射性防护有关知识,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护。一旦发生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科室主任,按照医院关于“放射事故医学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5.生物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医院关于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按需防护的原则

  1.基本防护基本要求:适用对象:在医院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如:白大衣、工作裤、隔离衣、工作鞋、工作帽和医用口罩等。

  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2.加强防护基本要求:防护对象: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操作的医、护、技人员;进入传染病区的医、护、技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接触传染性或感染性病的人医务人员;进行各种有创操作的医务人员等。

  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诊疗的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

  隔离衣:一般在进行有创操作或进入传染病区时使用。

  防护镜:一般在进行可能被病人体液喷溅操作时或进入有特殊传播途径的传染病区时使用。

  外科口罩或N95口罩:一般在进行有创操作或进入呼吸道传染病区时使用。

  手套:一般在进行有创操作、医务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血液可能污染时使用。

  面罩:一般在有可能被病人体液、血液、分泌物喷溅面部时使用。

  防护要求:医务人员认真评估医疗活动的危险性,采取以上适当的防护措施,注意利器的安全使用与收集,有效防止伤害,坚持标准预防,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3.严密防护基本要求:防护对象:给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进行有创操作如进行气管插管、气管理切开或吸痰时;或给不明原因死亡患者进行尸解时。

  防护配备: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使用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防护要求:严格执行所有防护程序,坚持标准预防,认真洗手和手消毒。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后及时按要求收集,严密防范利器伤害,用后规范收集。

  三、对感染性疾病防护具体措施:

  按照医院下发的“预防感染性疾病造成院内感染的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医务人员遭受锐器伤害后的报告处理:

  根据卫生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的通知要求,对照医院制定的关于“经血传播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制度、处理原则、或措施流程”,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操作、护理过程中遭受锐器伤害后,应及时报告医务、护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科,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五、防护用品规范使用:

  口罩、护目镜、防护面罩、手套、隔离衣与防护服、鞋套、防水围裙及帽子的使用和穿脱顺序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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