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2024-11-16 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动火审批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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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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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动火等级的划分:

  1.一级动火:禁烟区域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也属于一级动火。

  2.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在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二、动火审批程序: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专职安全员审查,报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的项目部,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

  3.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5.“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四、动火中的安全措施:

  1.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2.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3.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4.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遇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5.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油漆、稀释剂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易爆物料。

  6.动火完毕,作业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7.动火现场,应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8.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9.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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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3、凡在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2、三级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加油站用火审批单》。

  第五条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动火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全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一级动火票储运安全部必须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动火票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前,由直属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片区经理、储运安全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片区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和储运安全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审核同意,片区经理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加油站长与片区经理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加油站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加油站填制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分别由加油站长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担任主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负责动火作业,严格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动火票,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按动火票中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内容进行动火。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书》,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十条动火票的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3、三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15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点每6个月由零售管理部hse委员会召集,片区经理和储运安全部或消防部门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加油站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加油站必须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双人复核。

  第十四条在动火作业期间,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加油站停放,一级动火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板(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和堵塞等方法截断管路),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对动火部位和周围15米范围内场所油气浓度检测。

  第十六条动火前对动火点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检测合格后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检测。动火停止超过一小时,必须重新检测。

  第十七条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蒸洗打开桶盖,动火作业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焊接时,人员站在桶侧,严禁站在桶底或桶顶的方向。

  第十八条动火点15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引至远处;

  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动火现场5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5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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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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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填写动火动焊申请书,说明动火动焊原因和地点,并确定施工负责人。

  2、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查,由总经理进行审批。

  3、由安监、保卫部和施工部门到现场确定动火,动焊范围及注意事项。

  4、清理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设备上的残、浮药须进行消爆处理。

  5、施工过程中须有安全和保卫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6、施工完成后清理现场,并由相关责任人验收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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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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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班组。为本制度的执行体。

  4.内容与要求

  4.1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1.闪点<28℃的液体;

  4.1.1.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1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4.1.2.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

  4.1.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3.1闪点≥60℃的液体;

  4.1.3.2可燃固体。

  4.2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动火项目

  4.2.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3.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门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动火分析

  4.7.1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负责区域的部门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火规定的施工班组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停车或大修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10.13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0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本厂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厂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厂安委会申请“动火证”, “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厂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

  (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

  (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

  (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1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2

  一、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XX《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

  2.1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动火人职责:

  2.4.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有专人监护。

  2.10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10.2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2.10.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2.11.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其它要求:

  2.12.1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12.2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2.12.4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2.12.5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2.12.6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2.12.7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2.12.8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 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 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4

  1、单位经营储存区域内动用明火实行报批制度,动火一次报批一次。

  2、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3、动用明火时,各工作人员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总经理获分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动用明火申请表》详尽见附表

  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经营、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单位内设立固定动火区,除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室内动火区应以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单位内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油品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的可燃混合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

  5)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6、动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划定动火区域(包括临时性动火),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等。动火手续不齐者不准动火,动火申请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动火。

  7、动火作业前,应和责任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具体位置,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8、凡能迁移到固定动火区域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9、动火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可靠隔离,以防止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对动火地区应采取与其他区域用临时隔离墙隔开等措施加以隔离,以防止火星飞溅引起事故。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好使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现场需有人监护;在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11、动火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动火时应注意火星落入危险区域。

  12、动火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动火、用火作业相关记录由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归档。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5

  一、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动用明火。

  二、焊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三、油漆间、木工间、危险品仓库和易燃场所等禁火区域严禁明火作业。

  四、凡需焊接、气割作业均由班长向安全员或保卫员提出申请,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由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审批)。

  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沙桶和灭火机等消防措施,以防万一,同进要设安全监护人。

  六、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可允行一周有效,二级动火作业可允许三天有效,一级动火只允许一天或定时控制。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6

  一、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划分级别。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装卸区等;

  3、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4、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工程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工程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工程部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并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

  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领导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领导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5、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九、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三、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

  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部存档.

  十五、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总经办协调解决.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7

  1.凡在小区的任何部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作前向治安消防部领取《临时动火申请表》,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部位、起止时间、范围、采取防范措施,并经治安消防部审批。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3.动火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前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品,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5.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6.动火现场必须由消防监督员监督进行。施工人员须将动火许可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完工后交回治安消防部注销;

  7.动火的单位、动火个人,凡违背本标准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8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首先要分清一、二、三级动火范围。

  2、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动火许可手续按一、二、三级动火审批程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在禁火区、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的,除办理动火许可手续外,还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并确认无火险隐患和危险性。

  4、焊、割作业者,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动火许可证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焊割“十不烧”规定。

  5、动用明火作业区域必须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指派专人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监护,明确职责,手持灭火器进行监护。

  6、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做到“二证一器一监护”。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19

  为贯彻安全法规,做好防火工作,从根本上减少各种火灾隐患,确保现场的消防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下达施工任务时,必须做好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

  二、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具备能及时排除隐患和险情的.能力。

  三、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有效的特种操作证。

  四、作业前首先做好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备好灭火器具。

  五、由动火人到安全员处开动火证,并有动火人签字。动火当日有效,严禁无证动火。

  六、严格执行电焊气割“十不烧”规定。禁止非本工种人员私自动火。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20

  1.目的

  为确保机房设备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机房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等。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机房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禁火区:办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产禁火区:高低压室、ups机房、电池室、中央控制室、数据机房。

  3.3动火原则

  3.3.1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2必须要在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的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机房负责人审批,再由机房负责人送公司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机房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机房也必须派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4.4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3如有违反本制度,机房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对违者进行批评。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2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3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4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6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7动火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动火后检查有无留下火种。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相关记录

  4.1动火作业审批表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2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所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5.1.2厂区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禁止露天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水塔、水洗塔等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级动火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预案,进行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安全防火主管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专工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人员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专工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安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72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4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专工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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