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管理制度

2023-03-05 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标志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标志管理制度1

  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安全标志牌,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4、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

  5、标志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根据现场的实际设计好具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依此进行布置。

  7、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挪动时,须经原设计人批准,并备案。

  8、标志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9、项目部要派专人管理现场的标志牌,对损坏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查处。

  10、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工程施工使用。

标志管理制度2

  建筑分公司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牌是施工现场在危险地点和部位挂设的警示标志牌,安全标志牌应醒目,制式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现场悬挂标志牌应根据施工部位配备,必须保证警示的'内容与可能发生的危险相符。

  3、安全标志牌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对安全标志牌进行登记,并附有标志牌设置位置图表或设置明细。

  4、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拆掉或毁坏,对毁坏标志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要求及时恢复或更换。

  5、工程竣工后要将安全标志牌收回,妥善保管好。

标志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办公场所。

  3、职责

  3.1、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所需安全警示标志由各单位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向生产行政部提交使用计划,由生产行政部负责审批,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购置,由公司安全员负责实施。

  3.2、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与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做好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做好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维护、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

  4.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其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园边框,白底红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黄底黑字。

  4.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兰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绿底白字。

  5、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

  5.1、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5.2 、各单位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5、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

  6、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式

  6.1、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6.2、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

  6.3、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

  7、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标志是公司公有财产,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其行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行政部负责安装,各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7.3、地表安全警示标志由于不可抗力(风雨雷电)损坏请各部门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将对其修缮或更换。

  7.4、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发放、回收由生产行政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7.5、地表区域划分:以卫生分担区为基础,各自卫生分担区的安全警示标志各自负责。

  8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标志管理制度4

  一、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部位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源点和危害因素特性,正确使用安全标志牌。

  二、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应根据不同位置合理张挂使用。

  三、安全标志牌要按照平面布置图如实如数张挂,平面布置图要随着工程形象部位的变化及时更新。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安全标志牌。

  五、风雨过后及其他情况发生,应对安全标志牌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或掉落的'要及时更换、复位。

标志管理制度5

  一、范围

  1.1本标难规定了厂现场安全及设备标志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本标堆适用于厂属生产区域安全及设备的标志管理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淮,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推。

  中电投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

  3.1为了进一步搞好文明生产工作,保证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标示整齐、规范,做到现场标示清晰,确保工作人员不误碰误动设备,不误入带电间隔,不出现因标示不清晰而出现的各种事故和异常。根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进一步加强标志的管理。

  3.2本制度提出的标志包括:指示性标志、警示标志、禁令标志、辅助标志、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安全标志、设备标志等(以下总称各类标志);

  3.3标志管理实行三级管理网络,厂部成立以生产副厂长为组长,安生部、计划与市场营销部、党群工作部、运行车间、检修公司、靖源公司为工作小组的管理机构。履行标志管理的领导职能。车间以及班组成立相应的管理小组,负责全厂相应标志的现场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管理内容和职责

  4.1各标志的含义

  4.1.1指示性标志包括各种门牌、橱柜标牌、料架标牌、各种定置线、模拟小母线、张贴的公开信息、办公用品的标示以及其他指示性标志;

  4.1.2警示标志主要是指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布置的警醒性的标志,在可能出现危险或出现危险趋势的场所均应布置适当、醒目的标志;

  4.1.3禁令标志是指为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以及生产、工作秩序而布置的必须强制遵守或执行的警示标志;

  4.1.4交通标志是指道路安全标志以及厂房内安全通道、交通廊道等的指示性标志:

  4.1.5消防标志是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区域以及火险等级划分等标志:

  4.1.6安全标志是指为确保安全生产,依据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定所布置的标志:

  4.1.7设备标志是指为辨识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调度安全而根据设备名称以及设备编号所设置的标志;

  4.1.8辅助标志是指除以上标志外,具有辅助说明的标志;

  4.2各类标志管理范围的.划分:

  4.2.1指示性标志由厂长工作部负责管理;

  4.2.2设备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标志、交通标志、消防标志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

  4.2.3辅助标志和禁令标志根据其内容和属性归相应归口部门负责管理。

  4.3各类标志管理的主要内容

  4.3.1各种标志的制作必须选择正规的专业厂家,其式样、内容应规范、合理、美观;

  4.3.2各种标志的布置必须符合现场条件,能够满足现场需要,并且布置整齐、合理,色调一致,整体协调;

  4.3.3各种标志的安装必须根据现场采用合适、恰当的固定方式,不宜采用铁丝或采用绳线绑扎的方式固定;

  4.3.4各种标志的式样设计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以及集团公司的《中电投视觉系统》的有关规定;

  4.3.5安全标志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以及相应安全法规、管理规定等的要求,确保日常生产以及现场作业的安全;

  4.3.6设备标志应根据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编号统一布置。设备定货、技改、大修等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设备标志,并将设备标志是否正确列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4.4管理职责

  4.4.1各种标志的增加或撤除应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特殊的应经生产副厂长批准。

  4.4.2标志管理部门应建立各种标志的档案,并且及时记录标志变更情况。

  4.4.3车间及相应班组应做好各种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维护工作。车间和班组应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标志分解到人,落实责任。

  五、监督检查和奖惩或责任

  5.1本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5.2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5.3本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根据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六、附则

  6.1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标志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3.2设备部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内容

  4.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4.2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xx设置警示标识。

  4.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4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4.5安监办、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6告知

  4.6.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6.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6.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6.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4.6.5设置公告栏:

  4.6.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4.6.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4.6.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4.6.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7警示

  4.7.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4.7.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4.7.2.1术语

  4.7.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4.7.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7.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7.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7.2.2基本形式

  4.7.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7.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7.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7.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4.7.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7.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7.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4.7.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7.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7.5设置

  4.7.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7.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7.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7.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7.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7.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4.7.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7.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7.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4.7.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7.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7.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4.7.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4.7.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4.7.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4.7.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8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8.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8.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8.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8.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8.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ο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ο。

  4.8.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8.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4.9检查与维修

  4.9.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4.9.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10采购

  4.10.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xx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监办。

  4.10.2安监办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标志管理制度7

  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确保安全生产连续顺利的进行,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采石场的边界、配电房、爆破区内、松散岩土层、有安全危险的.边坡都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围栏。

  2、已经悬挂好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的围栏任何人不得损坏和借故拆除,否则,按照原价格十倍处罚。

  3、在工作中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对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的围栏保护好。

  4、对检举破坏安全警示标志或围栏的人员进行保密和重奖,对破坏者进行重罚。

标志管理制度8

  一、安全色安全标志,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使用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辩安全标志和提醒,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色和对比色,应符合GB2893-20xx规定色表示:

  1、安全色规定为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醒,安全状态,通行。

  2、对比色为黑白两种颜色。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白色作为安全红蓝、绿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3、红和白、黄和黑色间隔条纹,是两种醒目表示红和白间隔条纹含义是禁止越过,黄河和黑色间隔条纹含义的警告危险。

  三、安全标志和补充标志,应符合GB2894-1996规定。

  1、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2、补充标志是安全标志的文字说明,它必须与安全标志同时使用。

  3、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标志,有16个。

  4、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标志,有23个。

  5、指令标志,是必须要遵守的标志,有8个。

  6、提示标志,是示意目标方向的标志,一般的、提示标志2个消防提示标志7个。

  四、现场安全标志,安全色、标语标识使用

  1、应根据施工平面布置情况,绘制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现场必须按绘制的安全色标平面布置图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标准的安全标志。

  3、现场安全色安全标志应正确使用,制作应符合国标要求。

  4、进出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应设置符合公司规定要求的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和标语,设门卫,有门卫管理制度。

  5、施工现场的大门口,应设置、施工现场主体效果,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图,和施工公告牌,卫生须知牌,防火须知牌,安全纪律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消防器具牌,安全标志牌,三图七牌。

  6、施工现场内以内应按总平面布置挂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语,确保质量标语,缩短工期标语。双增节标语和安全标志牌。

  7、办公室应挂设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其它生活设施应挂设与用途符合的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划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9、料具管理标识,应符合公司贯彻ISI9000标准要求。

  10、生产设备机具旁边必须挂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

  五、安全色,标志管理

  1、建立安全标志、档案、将所有的标志标语、标牌建帐登记。

  2、设置专门库房专人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建立检查,保养,维修制度,在每次安全检查时都必须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发现有颜色污染,损坏,变色,褪色,不符合国标的则及时清理,保养维修或更换。

标志管理制度9

  1. 总则

  1. 1安全带适用于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

  1. 2为了防止高空作业人员坠落的危害,应使用安全带加以防护。

  1. 3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作用,严格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 5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1. 6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各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管理

  2.1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物资部门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和验证的产品,方准购买。

  2.2物资部门购买后通知安监部门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并核对是否符合标准,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2.3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应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2.3.2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

  2.3.3安全绳上应加色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2.3.4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2.3.5每条安全带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袋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静负荷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称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项。

  2.4各使用单位要有安全带清册: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领用日期、定期试验时间、保管单位(人)、报废周期(安全带使用日期使用单位从领用日期计算,不超过5年,到5年后报废)。

  2.5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2.5.1组件完整,无短缺破损。

  2.5.2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2.5.3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2.5.4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2.5.5挂钩的钩舌咬合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2.5.6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2.5.7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2.6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带上交到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统一处理报废,不能在使用。

  3. 检查、静负荷试验

  3.1安全带每个月检查外观一次,由使用单位进行。

  3.1.1安全带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3.1.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1.3安全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3.2安全带每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新领用的安全带不做试验,必须送安监部门统一编号,并做好记录。

  3.3由生技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安监部门对试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3.4试验前的检查准备

  3.4.1试验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拉力试验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项。

  3.4.2试验前应检查拉力机油箱的液位计液面在油标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间,以免油泵空转。

  3.4.3检查拉力机电机接地线良好。

  3.4.4试验前应对试件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3.4.5试验室应备有试验记录本,其内容有: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送检单位、试验时间、试验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检负责人、试验结果和拉力试验机打印的`报告单。

  3.5试验标准

  3.5.1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试验静拉力2205N(225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5.2护腰带试验静拉力1470N(150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6试验程序

  3.6.1选用合适的夹具安装好试件并盖好安全罩。

  3.6.2合上电源,检查开关均在合位。

  3.6.3根据试件测试要求输入试验数据,并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100mm/min,载荷时间为5min,如不变形或破断,则认为合格。

  3.6.4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测试查明原因。

  3.6.5试验过程中,人员不许靠近试验机,以免发生意外。

  3.6.6试验完成后,卸下试件,应按加荷健使油缸缩进后再停油缸。

  3.6.7试验完毕后要断电,拉下电源开关及拉力机开关。

  3.6.8试件做完试验后,应做漆写编号,绿色调合漆写的为合格,红色的为不合格。

  3.6.9试验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检人要在试验记录上签字,认可试验结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项

  4.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4.2使用吊蓝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所。

  4.3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

  4.4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4.6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4.7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4.8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4.9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维护,每次使用前做外观检查,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带的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是否完好,捻线是否断裂磨损,保证安全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

  4.10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4.11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锐利坚硬的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5. 考核

  5.1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进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挂好安全带,扣罚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扣罚100元。

  5.4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扣罚100元。

  5.5有意损坏安全带者,扣罚150元。

  5.6使用过程中自己保管不缮,将安全带丢失者,应自己购买。

  6. 参考资料

  6.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6.2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85。

  6.3《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xx)777号。

标志管理制度10

  为规范安全设施的管理,营造安全作业环境,确保在生产活动、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安全装置及安全标志有效、可靠,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及设备财产安全,降低安全风险,结合生产实际,现对厂部所有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运行、维护等控制管理予以规定。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部所属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警示、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

  二、职责

  1、设备科负责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现场配置标准制定及监督。

  2、各使用单位负责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现场安装和验收。办理相关出库手续。负责对所辖生产现场区域现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并对需新增、更新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识的统计和申报工作。

  3、各车间责任范围按照《厂部5s管理制度》”各单位职责进行划分

  三、术语

  1、安全防护设施:是指生产作业(含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容易造成人员伤害或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机电设备危险部位、危险作业区域、地段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统称。包括各类防护板、防护罩、护栏、防护平台、各类安全监测、报警仪器、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含本体固有装置)。

  2、安全警示标识: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图形(边框)或文字构成。安全警示标识分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四类。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领用流程

  1、各使用单位负责所辖现场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检查、维护,对需要新增或破损失效需更新的,按正常工作程序提出申报计划。

  2、设备科根据单位的申报计划申请,进行现场确认,提出核实意见,并报厂领导审批后,上报公司。

  3、安全防护设施(含安全标识)到货后,各车间按照申报计划

  开具领用单,到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并负责现场安装。

  (二)日常管理

  1、各车间应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半年检查一次,确保设施运行可靠、有效,安全标识清晰、干净,并定期进行检查予以确认。

  2、因检修、施工作业,需临时拆除、移动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前向车间领导申请,经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完毕必须及时予以恢复至初始状态,检修和使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确认。

  3、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因老化、破损,不能满足安全需要必须增加或更新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车间主任签字同意,报送设备科审查、确认,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厂领导审批意见,汇总上报公司进行办理。

  4、厂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应将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完整性、有效性纳入安全检查项目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或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责任单位予以改正。

  5、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危险作业区域或设备的明显位置,且醒目、清晰,各类标识应保持洁净,设置的高度应与人的视线基本保持一致。

  6、危险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提示标识牌,对危险因素、危害程度、事故类别、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予以明示。

  7、在危险地段、高空作业区、受限作业地点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各类井、坑、沟、洞均应加装防护盖板或护栏。

  8、在生产作业中,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损坏、失效和安全标识破损、缺失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要求维修和恢复。

  9、安全防护设施(含安全标识)未经同意,私自拆除、移动和破坏的,由各级安全部门予以制止、处理,对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肇事方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和其他的法律责任。

  五、检查与考核

  1、检查

  使用单位班组对本单位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的完好性、安全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标定校验等工作开展日常性检查。

  2、考核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厂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1)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2)人为损坏或擅自扩大报废范围的,处罚责任单位100~300元/个。

  (3)未及时安排修复、标定、校验的,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台。

  (4)因安全防护装置配置不当、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以及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追究。

  六、相关纪录

  1、安全警示标识台账

  2、安全防护设施台账

标志管理制度11

  一、运行设备悬挂标志牌是预防事故和防止触电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运行管理的一种手段。

  二、对风电场的安全标志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及变电站部分

  三、使用耐用性编号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及其他设备标志用白底红字,接地刀闸用白底黑字。

  四、主变压器本体应有明显编号。

  五、主变压器冷却器及散热器应有编号。

  六、断路器(开关)应有明显的调度双重编号。35kv开关柜前面应有明显的调度双重编号。

  七、断路器(开关)位置应有明确的“分”“合”标志,断路器(开关)“合”位置用红色标识,“分”位置用绿色标识。

  八、接地刀闸垂直连杆、接地操作把手用黑色标识。

  九、二次端子箱、操作箱有明显的编号,照明箱应有标志。

  十、电力电缆的端头顶部应标明相位,端头引线标明相位。

  十一、配电盘上线路出线模拟线底部应标有个线路名称。

  十二、配电盘正面顶部应有运行编号及名称,操作把手处应有明显的`调度编号,盘后应有调度号。

  十三、各种表计、继电器、连接片(压板)和空气断路器以及电压、电流端子、按钮、切换开关等,应在标签框内标明专用符号及名称,切换开关还应标明各切换位置名称。

  十四、控制、保护盘背面每个元件应有元件编号及与图纸对应的专用符号。交直流空气断路器应有编号及名称。

  十五、二次电缆(包括监控系统网格线)应有编号牌,编号牌应包括与图纸对应的编号名称、规范及电缆走向。

  十六、全部设备均应有明显相位标志。

  十七、全部设备的接地装置(外露部分)应涂为黄绿相间标示。

  十八、风电场安全标志需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标志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管理

  3、名词定义

  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孔洞盖板、防护围栏、防护栏杆及机械防护装置等。

  4、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4.1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4.1.1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司的人员易于看到。

  4.1.2公司应设置专人负责公司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4.13要经常教育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要求,爱护安全标志牌,对破坏安全警示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4.2安全警示标志

  4.2.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4.2.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

  2)蓝色:表示指令

  3)黄色:表示提醒

  4)绿色:表示允许

  4.2.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2.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4.3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

  4.3.1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必须悬挂禁止吸烟、等标志牌。

  4.3.2高处作业场所、深基坑周边等场所应悬挂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4.3.3在各种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必须悬挂当心火灾等标志牌。

  4.3.4在脚手架、高处平台、地面的深坑等处,必须悬挂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4.3.5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旁必须悬挂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4.3.6有危险的作业区必须悬挂禁止通行等标志牌。

  4.3.7在总配电房、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必须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牌。

  4.3.8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出入通口必须悬挂安全通道等标志牌。

  5、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5.1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须资料齐全,并有综合办对供应商资质进行评审。禁止采购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

  5.2安全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设备修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防护装置的主要功能,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

  5.3安全防护设施所在辖区应指定专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并按要求填报检查表。如遇异常,须及时向安全委员会报告,并在现场悬挂相应警示标志。

标志管理制度13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三)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四)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第十七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标志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地名标志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名标志的设置办法和编码规则。

  (二)地名标志检测报告。

  (三)地名标志分布图。

  (四)地名标志登记表。

  (五)地名标志照片。

  (六)地名标志的检查、维修、更换等有关资料。

  (七)地名标志移动、拆除和查处损毁地名标志的有关资料。

  (八)地名标志招投标有关资料。

  (九)地名标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重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条其他部门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应报请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筹集

  第二十二条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鸦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标志管理制度14

  一、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使用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

  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

  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

  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5566 的规定。

  三、检查与维修

  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标志管理制度15

  为了进一步搞好文明生产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生产设备标示整齐、规范,做到现场标示清晰,确保工作人员不误碰误动设备,不误接触带电物体,不出现因标示不清晰而出现的各种事故和异常。根据集团公司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的管理。

  1、各种标志的制作必须选择正规的专业厂家,其式样、内容应规范、合理、美观;

  2、各种标志的布置必须符合现场条件,能够满足现场需要,并且布置整齐、合理,色调一致,整体协调;

  3、各种标志的安装必须根据现场采用合适、恰当的.固定方式固定;

  4、各种标志的式样设计应符合京沪高铁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5、安全标志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安全法规、管理规定等的要求,确保日常生产以及现场作业的安全;

  6、各种标志的增加或撤除应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特殊的应经上级安全负责人批准。标志管理部门应建立各种标志的档案,并且及时记录标志变更情况。施工现场及相应施工队应做好各种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维护工作,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标志分解到人,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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