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制度

2023-01-14 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执法的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法的制度1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执法的制度2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执法的制度3

  水政监察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办案规范。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注重仪表,文明执法。

  五、上班不迟到、早退、有事外出及时向领导请假。

  六、每周五下午为固定集中学习时间。

  七、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案件研讨活动。

  八、水政科每年组织一次与各执法单位之间的执法交流活动。

  九、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有关执法培训活动。

执法的制度4

  一、为及时掌握全某地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局称统计报告是指某某纤检局和某地局要求本局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执法报表;信息反馈是指在进行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及执法中有关工作动态。

  三、本局行政执法的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由稽查室负责。

  四、我局在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填写信息反馈单及时反馈给局长。必要时向分管局长汇报,研究意见予以处理。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执法工作动态,应及时反馈给局长,由业务室提出分析意见,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应由局长向分管局长报告,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重大案情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或局长直接报告,以便及时安排查处。

  六、本局实行案情通报制度。办案人查处的违法案件,认为在全某地范围内有进一步查处的必要,经分管局长同意,应及时向全某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部署查处工作。

执法的制度5

  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委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6、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7、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9、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

  10、违法委托其它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1、违法准许其它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12、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14、其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3.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

  4.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承办人员的过错,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除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过错责任承担方式

  (一)执法过错属一般过错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执法过错属严重过错的调离工作岗位。

  (三)执法过错属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

  九、执法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应设执法过错追究机构。

  执法过错追究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由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组成,具体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执法的制度6

  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查处城市管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协查员的作用,规范协查员巡查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以中队为单位,设置协查员巡查小组,每一组原则上安排2人;按照辖区划分协查员巡查责任片区,与中队签订巡查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巡查责任制。巡查小组编排、责任片区划分和巡查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报备监督检查科。

  二、中队、执法小组、协查员巡查小组要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倒查责任,形成统一高效的巡查机制。

  三、协查员要根据中队行使的职权和履行的职责开展巡查工作,具体巡查内容由中队结合辖区执法对象的特点、常见违法违章情况、区域位置、重点盯防目标予以明确,制定月巡查工作计划表,统一安排巡查工作,实行分类分级巡查,使巡查具有针对性,提高巡查效能。月巡查工作计划表要报备监督检查科。

  四、协查员由中队副中队长分管,必须按照中队制定的月巡查工作计划表上路巡查,即使没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市民举报或上级任务部署,也要开展正常的巡查。

  五、巡查主要采用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等方式,巡查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巡查责任片区。日常巡查即按照中队划定的巡查责任片区进行例行巡查,每周至少两次以上;重点巡查即按照中队明确的重点内容和重要区域定时或不定时跟踪巡查,每周至少三次以上;专项巡查即对辖区内具有时限性、代表性、特殊性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定点盯防,原则上要求每日一巡查。

  六、协查员巡查时,驾驶执法摩托车或步行,至少二人以上,着制服,佩戴证件,做到亮证依法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教育劝导,现场纠正、制止,并做好违法违章现状的拍照、勘验等取证工作。

  七、协查员开展巡查必须填写《巡查工作日记》,如实记载巡查人员、时间、地段、路线、内容和巡查发现的违法违章基本情况(当事人、地址、违法违章现状等),以及现场处置结果。值勤结束后,当日必须将《巡查工作日记》交副中队长(节假日、下班等特殊时段巡查,可以于次日上交),副中队长审阅后签名确认存档,建立执法巡查台帐。

  八、协查员要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做到举止端庄、仪容仪表整洁、文明用语;不得侵犯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执法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酒后上岗巡查,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巡查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欺骗上级、弄虚作假、歪曲隐瞒事实。

  九、协查员开展巡查要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当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员、辅导员。

  十、协查员应自觉接受中队、责任网格执法小组和监督检查科的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巡查的,要向副中队长说明原因;中队原则上每周要召开一次协查员开展巡查工作小结会,讲评部署协查员巡查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协查员巡查阶段性工作会,认真总结月巡查情况,并书面报监督检查科。

  十一、协查员巡查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绩效,按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协查员巡查考核,每月一考,年度综合考评,对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并报告巡查情况,无漏情、错情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巡查责任片区内出现新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依据《执法协查员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惩处。

执法的制度7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必须文明执法、礼貌待人、遵老爱幼,助人为乐。

  三、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不办私事;

  四、必须着装整齐,男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执法人员不准浓妆艳抹,发辫不得过长或披肩发;

  五、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奋,姿态良好,文明用语,不背手或将手插进衣裤袋,边走边吸烟、边吃东西,不允许挽臂搭肩,嬉笑打闹;

  六、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排除各种干扰,维护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

  七、必须规范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维护林业执法队伍的文明形象;

  八、必须先敬礼,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先说服教育,严禁以粗鲁野蛮的态度对待违章者,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理,一律使用省林业局统一印制文书;

  九、必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得无故拖延、刁难;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的制度8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监督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执法专业性技术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工龄,经省局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上岗。

  三、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上岗,仪表庄重,自觉维护自身及本局形象,严禁个人或雇人上岗。

  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五、执法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教育,不断进行监督、检查、考试、考核,对不称职、不胜任的执法人员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予以调整或调换。

  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办事,所有案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权办事、否则根据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七、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涉及与个人有关的案件予以回避。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咨询服务工作。

  八、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执法的制度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3、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4、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5、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6、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7、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成xx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2、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负责执法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1、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3、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4、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5、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xx县安监局煤监股

  xx年3月1日

执法的制度10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总结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的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学习和工作情况,不如我们来制定一份总结吧。如何把总结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近年来,严格落实法治工作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气象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一是强化事前公开。梳理完善了市气象局权责清单,明确了职责、权责、依据、程序等内容。制作了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及时公示。重点围绕“双随机、一公开”,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每年年初制定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计划和随机抽查检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等,明确抽查内容和方式,通过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二是强化事中公开。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在执法活动中主动出具行政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三是强化事后公开。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及时将结果进行公示。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重点采用文字记录、手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工作。

  (三)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全面落实法制审核工作,成立并及时调整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重大执法决定先经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领导再次审核后下达决定。同时,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多方征求法律顾问、市司法局等相关意见建议再下达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三项制度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二是在实施三项制度上不够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资料的记录、保管等还有所欠缺。三是执法公示方式和渠道略显单一。四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缺乏相应培训,法制审核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根据省最新出台的三项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调整完善三项制度的内容,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执法行为规范。二是进一步细化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三是积极探索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的公示渠道,丰富公示途径,发挥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强化公示效果。四是不断总结经验,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加大对法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针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把握和运用。

执法的制度11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本级乡镇负责桥头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县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二)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培训

  第十八条: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镇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镇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武邑县桥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执法的制度12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

  (二)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三)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四)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懈怠;

  (五)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局纪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收到的投诉应交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办公室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会同相应部门办理。

  第五条 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执法的制度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

  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药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药品

  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执法的制度14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对象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实行部门、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使行政职能科室进行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科室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科室(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决权。被评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科室(或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科室的负责人(或个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得1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按要求及时完成各次立法、法规、规章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得10分。无故未完成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次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5、按规定着装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全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0.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6、严格按规定收缴规费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规费征收标准的扣5分。

  7、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越权审批的扣5分。

  8、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9、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5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的得1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着装不整洁或证件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营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规费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规费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执法的制度15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共同目标: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0。5分)

  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7、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发布1件扣1分)

  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出现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

  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未设立扣1分)

  五、对外宣传(5分)

  切实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电视、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单项目标(行业管理):共计15分

  一、交管所:

  1、强化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和从业人员档案;(未做到1项扣2—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未查处1件扣3分)

  二、港航处:

  1、强化航政、港监、船检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险物品装卸、储存等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市场,建立健全水运从业人员和船舶档案;(船舶证明照过期或不齐扣2分;从业人员证照不齐扣5分,档案不齐扣5分;未查处船舶私修滥造1件扣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三无”船舶出现;(发现“三无船舶”不处理1艘扣5分)

  3、强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目标。(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标扣15分)

  三、路政大队:

  1、路产路权完好,路产路权受损查处率达95%以上;(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特殊占、利用公路的管理规范、手续齐备,建立基础台帐;(特殊占利用公路手续不齐扣5分)

  3、确保公路畅通;(公路上有擅自乱堆乱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处1次扣5分)

  4、协查国、省、县、乡公路“三乱”现象;(协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强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发现违章修建不查处,1件扣5分)

  6、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对收费路桥的路政管理有机构、人员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项目:

  1、单位法制工作获全国表彰的加10分;

  2、单位法制工作获省级表彰的加5分;

  3、单位法制工作获市级表彰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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