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2022-12-03 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驾驶员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1

  1、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服从办公室的调度,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有关规定的证件,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将本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4、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驾驶车辆时必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开车斗气、开快车等。

  5、爱护车辆,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并保持车辆整洁、干净。

  6、下班时,车辆要及时入库,不需要入库的要按规定的停车点停放整齐,不准乱停乱放。

  7、了解车辆的性能和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并配合修理人员检修,对修好的车辆负责验收,不准车辆带“病”上路。

  8、认真做好每天的工作记录,管理人员每周一统计各车工作量,做到实事求是,不虚报、不漏报。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对公司车辆的管理特别制订以下办法:

  (1)公司车辆由陈如达负责管理和安排。

  (2)车辆保养维护由本车司机负责。

  (3)车辆使用的油费、维修费、停车费等由陈如达登记签字,方可报销。

  (4)各单位需要用车时,由单位负责人书面通知和电话向陈如达申请,并说明去向、目的地、时间、运输货物名称及数量。

  (5)未经领导同意,不准私自用车。

  (6)车辆行车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若被违规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30%,公司承担70%。

  (7)驾驶员在出车时,要检查车况、车灯、水温、刹车、轮胎、油等情况。

  (8)车辆保养为8000公里换机油保养一次。

  (9)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10)驾驶车辆的本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让无证驾驶及不熟练的人员单独出车,如发现一次扣罚本车驾驶员每次100元,如出现碰撞造成损失的,由出借车司机承担50%的经济费用。

  (11)从20xx年8月1日起对驾驶员实行新的考核办法,上班时仍为早晨7:30分~下午17点,每天小时,工资每月20xx元标准(奖金过年择情考虑)。在每月20xx元工资中,其中1000元为上班小时的工资,另外1000元按每天小时开145公里标准计算,超出公里按每公里元/公里计算。(每月结算)

  (12)油耗:全顺车每100公里,按公升计算。390车每100公里,按公升计算。按少用全奖,多用全扣,油价按加油日期的价格核价得出金额。

  (13)车辆早晚接送人员,可考虑轮流进行。

  (14)对不使用厂车的业务员,需要送货,而厂里车辆没时间,领导允许或者指使私车业务员用私车送货的,每米按路程补贴,按100公里计算(来回计程)每1万米为100元计算。

  (15)有私车的业务员,搭乘厂里行驶方向一致的车辆,车辆驾驶方便允许的情况下搭车。搭乘业务员需支付一定的车费,杭州20元、临平10元,(按100公里20元计算来回计程)

  试行:厂部

  20xx年7月31日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3

  一、车辆管理

  1、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和指定点维修相结合的办法,必须到定点(或指定点)修理厂修车。

  2、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首先向车队负责人提出维修项目,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然后报分管机关领导,经批准后凭维修通知单,到指定厂并按指定项目进行修理。一次性维修价格超过一千元的,须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3、维修车辆零部件更换完毕后,必须如实带回,交党政办公室分管主任备查。

  4、因公出发,如遇故障确需及时修理,所需费用由乘车人签字后,按有关程序报销。

  5、车辆采用定点加油的办法,由党政办公室集中购油,凭加油卡加油。特殊情况,由分管机关领导酌情处理。

  6、每月底由驾驶员将当月行车里程数和所用油料数报党政办公室登记,再由办公室将各车的行车里程、燃油量和百公里耗油量统一列表公布。百公里油耗明显高于车辆油耗标准的,应向党政办公室主任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扣发当月补助。

  7、驾驶员不得私自借用外单位的油料、油票。严禁外借油料和串换油票标号,发现一次,扣发当月补助,发现两次扣发半年补助,累计三次扣发全年补助。

  8、车辆长途出车,临行前须一次性加足燃油,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中途加油,如确需购油,必须由随车人员证明,经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后按规定报销。

  9、未经批准购买或借用的油料一律不予报销或偿还。

  10、车辆使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日常工作采用相对固定用车与派车相结合的办法,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

  11、出车地点若在本市范围内,由用车领导或部门具体安排。若车辆到区外,需报告党政办公室。车辆返回单位后,应立即将途中过路费、过桥费等交党政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按规定报销,一次一报,不得累积报销。

  12、车辆与驾驶人员外借必须经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借车辆的,一经发现,扣发全年补助。

  13、所有车辆必须在晚8:00以前(夜间值班车辆在晚6:00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上好安全装置。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车辆,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公休日必须全天停放指定位置。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办公室分管主任。不按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扣发补助50元。

  14、凡未按规定和程序派遣、批准、报告用车的。一律视为出私车,一切责任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作为街道工作人员,必须遵循街道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街道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保守有关秘密,维护机关团结。

  3、驾驶员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执照不符的车辆。严禁开快车、开私车和酒后驾车,此类情况发现一次,扣发补助50元,发现两次,扣发补助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4、因正常工作需要外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停放车辆,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离人,避免车辆停放期间安全事故的发生,此类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负。

  5、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司机办公室。不出车时必须在司机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6、驾驶员遇到夜间和公休日值班时,应提前向用车领导进行说明,值班时间一律在机关办公区待命。

  7、驾驶员必须注意爱护保养好车辆,确保车辆正常使用和不受损失。要认真做好司机办公室、宿舍公共财物的维护,按照值班安排,保持办公室和宿舍卫生。

  三、事故处理

  1、若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及有关部门认定为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一律辞退;如认定为部分责任的,对驾驶员扣除当月出车补助;若因出私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予以辞退。

  2、对违反车辆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街道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4

  为规范驾驶员队伍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定制本制度。

  一、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以建立科学的运输企业管理体系,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章守纪,以不发生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努力抓好驾驶员队伍安全管理。

  二、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操作,对违章肇事的驾驶员按规定处理。

  三、 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凡新进驾驶员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操作技能、职业道德、遵章守纪情况,不符合要求得不予录用。

  四、 被录用的合格驾驶员必须与车主签订《安全行车合同》,与公司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 建立健全驾驶员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资格审查表、黑名单记录,培训考试成绩单,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由专人收集整理,档案随驾驶员转入或转出。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5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增强驾驶员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营运管理水平,更好的促进公交营运服务工作上新台阶,以良好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乘客乘坐公交车,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公司特制定驾驶员星级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参与公司所属线路营运的驾驶员。

  二、星级设置

  驾驶员星级设置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三、奖励规定

  经考评合格后的星级驾驶员享受各星级的奖励。

  1、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30元;

  2、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50元;

  3、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80元;

  4、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120元;

  5、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200元。

  四、考评标准

  1、星级驾驶员标准

  (1)完成当月营运计划,无迟到、早退、缺勤;

  (2)按时参加安全生产每月例会一次,分公司安全例会二次;

  (3)每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无来电来信投诉;

  (4)无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无有责交通事故;

  (5)无有责机械事故。

  2、星级驾驶员标准

  (1)达到一星级标准;

  (2)每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95分以上,无来电来信投诉;

  (3)车辆无抛锚现象发生。

  3、星级驾驶员标准

  (1)达到二星级标准;

  (2)每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98分以上,无来电来信投诉;

  (3)月票款收入(含卡金、免费卡)不低于线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耗油量不超出定额。

  4、星级驾驶员标准

  (1)连续三个月达到三星级标准;

  (2)当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100分,三个月内有来电来信表扬(此条件可持续评比);

  (3)当月票款收入不低于线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节约油量在线路内排在前三名(含第三名)。

  5、星级驾驶员标准

  (1)连续三个月达到四星级标准;

  (2)当月票款收入高于线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节约油量在线路内排在第一名。

  五、组织设置

  成立考评小组,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

  考评小组职责:每月负责收集、整理星级考评资料(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厢事故、百分制得分、出勤率、营收情况、百公里耗油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考评,负责考评反馈意见并处理,稽查人员应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百分制考评,并每月不得少于5次,及时登记来电、来信表扬和投诉,各相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登记、评分、统计汇总工作,次月5号交考评小组。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7

  1、违章问题:杜绝违章,谁违章谁处理,不及时处理的,从工资中直接扣除违章罚款的金额,扣分按照1分50元同样从工资中扣除。

  2、车辆维修:必须先到办公室开具维修单,经办公室核查,再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修完后,维修明细单交回办公室。违反规定的,每次扣款50元。

  3、车辆加油:每车固定一张油卡,统一用油卡加油,每次加油时登记行车公里数,车辆回公司后,驾驶员第一时间将油卡和加油小票交回办公室,下次加油时再到办公室领取油卡。因公出差时,提前向办公室申请领取油卡,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严格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油卡为其它车辆加油。加油卡仅限于用于加油使用,使用自助加油机刷卡。违反规定的,每次扣款50元。xxx负责审核监管。

  4、报销审核:驾驶员因开车产生的花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等费用),每月一结,次月1日―2日上报办公室签字,过期不予报销,过路费日期应与考勤、派车单载明的出车记录相一致,招待费用说明具体情况,招待费次日报销,有消费明细的必须提供消费清单,否则不予报销。报销票据与实际不符的,按照票据金额的2倍进行扣款或直接待岗。由xxx负责审核监管。

  5、车辆审验、保险:办公室掌控,统一安排购买,车辆保险单存档。

  6、车辆卫生:驾驶员应对所负责的车辆及时进行清洗。出车前主动对车内卫生进行打扫,清洁车箱内壁、座椅、脚垫,保持车辆整洁美观舒适,车内空气无异味。车内不允许吸烟。公司洗车设备可用时,一律在公司洗车,在外洗车一律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在外洗车先向办公室申请说明,办公室做好记录。违反规定,每次扣款30元。

  7、车辆钥匙:公司所有小车钥匙实行登记管理,驾驶员对领取的钥匙负有安全保管责任,驾驶员休班、请假时,必须将车辆钥匙交回办公室,不得带出厂区。违反规定,每次扣款30元,丢失钥匙扣款100元。

  8、行车安全:安全驾驶,开车不喝酒,不超速,不违停。驾驶员在出勤时间内,无论是否出车,严禁以领导劝酒为托词喝酒。因驾驶员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损坏时,如属公司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在保险范围之外,驾驶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分或直接辞退。因驾驶员违章违法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9、考勤管理:服从公司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早退,迟到,早上9:30前到办公室签到,不得补签代签。违反规定每次扣款30元。有事必须事前请假,上班期间离开公司未请假说明,每次扣款50元。每周一或公司重大活动按照规定穿工装参加公司宣誓仪式,未穿工装或没有参加宣誓,每次扣款30元。有事向xxx、xxx请假。

  10、车辆进出公司:出车必须凭《派车单》出厂,办公室派车后驾驶员负责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按照派车时间等待出车,出车做到不迟到。公司车库出入车辆后,驾驶员必须及时关闭车库门。车辆出车回公司,必须进厂,不允许停放在厂区门口,不允许私自开走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办公室同意。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说明事由及返回时间,早晚加班到车库提车,事毕将车辆入库,严禁以领导安排、允许等托词公车私用或车辆夜不归库。违反以上规定,每次扣款50元。

  11、周末上班安排:现有2名驾驶员,周末轮休,xxx星期六上班,xxx星期天上班。特殊情况两人可协商调整并向办公室说明。

  如违反以上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决定每周进行通报。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一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9

  第一条、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全院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与调配,所有车辆只负责全院的公务用车。

  二、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油料、保险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等事宜。

  三、车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与主管领导签订安全责任状。

  四、车辆必须做到入库或后院停放。

  五、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

  六、不允许公车私用。

  七、本院人员用公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向行政办公室申请调配,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予派车。

  第二条、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油料管理

  1、全院车辆用油实施刷卡加油,行政办公室管理油卡,做好每次加油总价钱登记,并详细记录本次加油前车辆行驶里程。

  2、控制耗油量,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加油,如长途出车需在外加油,由乘车领导或同行人签字。

  二、车辆维修费管理

  1、驾驶员发现车辆有问题后应及时报告,经行政办公室检查核定后,方可去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

  2、车辆如需美容、补胎、换胎、装饰等,驾驶员应先进行询价比对,经行政办公室核定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换与维修。

  第三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凡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分管车辆领导,不准私自了结,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者,一切损失自负。

  二、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使用公车外出旅游或进行娱乐等活动;

  2、使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宜;

  3、其它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如有违反以上条、例,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四条、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一、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事宜。

  二、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得饮酒

  三、驾驶员未出车时应留守单位待命。

  四、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范,服从管理,优质服务,做到“安全驾驶、准时出车、节约油耗、遵守纪律”。

  五、驾驶员应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擦洗,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

  六、驾驶员之间不得随意交换车辆驾驶。

  七、遵守按时打卡、良好纪律、保守机密。

  八、经鉴定由于驾驶员维护不及时,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车辆损坏(如缺机油等造成发动机损坏)时,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由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改。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10

  第一章工作职责

  第一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遵守本公司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条正常情况下接送总上下班,及公司部分员工外出活动。

  第三条直营店铺的送货、退货、调货等

  第四条特许客户的接送及接收货品。

  第五条积极配合公司各项用车安排(临时性的出车安排)

  第二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一条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和正常运行。

  第二条出车在外或车辆归来停放车辆,要注意选取停车地点和位置,避免车辆刮伤等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条各个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事先填写“用车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出车。

  第四条车辆产生的费用,须持有效票椐,与出车记录在行政部核对后,在财务报销。

  第三章特殊补贴

  第一条针对本职位的特殊性,工作时间和其它职位不同,正常情况早上9点上班,下班按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下班在晚8点以后时给补休1小时,次日可10点上班。下班在晚上10点以后给补休2小时,次日可11点上班。

  第三条下班在0点以后除给补贴30元外另给补休2个小时,次日可上午11点上班。如公司无法安排休息的按加班2小时计算。如零晨1点后除补贴30元外另给补休一上午,次日可以下午1点上班,如公司无法安排休息的按加班一上午计算。次日到行政部汇报申请,并有用车当事人签字,行政部存档,月底汇总,在当月工资里体现。

  第四条公休日如有上班以调休为主,如公司在三个月内无法安排调休按加班计算。出车时间和收车时间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由于公司实际需要,驾驶员提前上班,则可根据提前上班时长,进行相应提前下班。如:每周两次出车拉猪肉,按早上6点上班计算,可提前三小时下班。

  第六条驾驶员无论在上班时间内还是下班后,必须听从出车安排。(如下班后或者休息期间,因公司紧急情况出车按加班处理)

  第七条平日驾驶员不出车情况下可以在办公室休息或辅助办公室进行相应工作。

  第四章用车规定

  第一条除日常正常用车外,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无故使用公车。

  第二条因公需要用车,公司人员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公司

  批准后方可用车;若情况紧急,可在使用车辆后补办用车申请程序。

  第五章绩效部分

  第一条如有违章罚款情况,此款项由当班驾驶员承担,如半年内没有任何罚单和事故奖金300元。一年内没出现任何罚单和事故奖金700元。

  第二条随着公司业务拓展,当日拉送货物量较大,公司将制定固定拉送趟数,超出部分将进行相应金额奖励,金额按具体情况而定。此项奖励与特殊补贴部分不予重叠。

  第三条若有较长时间出差情况,公司将以年度或半年度时间期限,就实际里程数进行相应金额奖励,金额按具体情况而定。

  如本绩效与公司其它政策冲突的按本绩效执行。

  第六章附表

  用车申请单

  申请部门:xx年xx月xx日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11

  承运车队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1)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驾驶相应车辆的资质,其职业经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运行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和'三品'带上车,严禁酒后驾驶;

  (2)机动车辆驾驶人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3)普通货物运输的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一天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4)从事普通货物的驾驶人,应具备有3年以上驾龄和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应具备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5)机动里程4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人轮换驾驶,未配备两名驾驶人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保持休息;

  (6)危险货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途中驾驶人、押运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休息时应选择成效人员稀少的地方;

  (7)驾驶人要严格利用汽车仪表记录,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技术动态,保证安全运输行车。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12

  为加强车辆管理工作,保障日常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加强责任心,自觉维护公司的集体荣誉。

  2、驾驶员须保持车辆内外部整洁,及时对车辆进行刷洗。

  3、严禁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酒和闲谈,做到“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说的话不说”。

  4、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的指挥,凡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罚款不予报销。

  5、严禁私自出车、乱停乱放,禁止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其他驾驶员或无证人员驾驶。

  6、驾驶员擅自将车辆交借他人驾驶的,每发现一次扣驾驶人员100元,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出车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7、对发生事故的,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及隐瞒事故情节的,每发现一次扣驾驶人员200元,驾驶员按交通事故处罚条款加倍处理。

  8、驾驶员辞职时须提前30天告知办公室。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13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校车驾驶员、看护人员管理制度:

  一、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不疲劳驾车。

  四、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按规定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行车。

  六、接送完幼儿后,在教师检查车辆后再一次检查车辆有没有遗漏幼儿及门窗。

  七、接车教师提前10分钟做好接送幼儿准备工作,认真清点接送幼儿数量。

  八、接送教师认真填写乘车幼儿花名册(上下车一一点名需家长确认签字)九、接送教师定期对幼儿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杜绝在车内玩耍嬉戏。

  十、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十一、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十二、接送完幼儿做好车内卫生,并仔细查看车内有无遗漏幼儿或物件。

  十三、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工作简历表;

  (二)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第四条由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

  第五条由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旅客运输服务规范、职业道德、驾驶技能操作、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和路面考试。培训、考核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

  (三)职业道德、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技能、道路标志、标线培训;(四)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六)驾驶车辆是否具有识别信号和谨慎驾驶的能力;

  (七)是否具备相应的车辆维护保养基本常识;

  (八)是否掌握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迅速作出处置反应;(九)是否通过理论考试。

  第六条驾驶员经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写驾驶员资格审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经营安全科为其办理公司内部上岗证,并报运管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凡使用伪造证件的驾驶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上岗资格。

  第三节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七条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八条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九条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条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十一条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XX或者XX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十二条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或行驶记录仪)、空调、视听等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三条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或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十四条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五条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条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客车驾驶员凌晨2点至5点必须在服务区停车休息,并与驾驶员签订责任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八条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九条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条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二十一条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二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检查车内安

  第二十三条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二十四条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安全带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办法为全面推广使用安全带,提高广大司乘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十五条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必须要求驾驶人系好安全带,同时,要在客运车辆出站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务区休息发车前等环节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对所车辆安全带安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在客运站场广泛张贴、发放倡导安全带使用的挂图、车贴、折页等宣传品,让“安全带生命带”主题概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五节GPS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市、区政府及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旅客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凡我公司旅客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

  第二十八条GPS监控系统要有且监控人员能熟悉掌握和操作的以下主要功能:

  (一)实时监控功能: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GPS监控客户端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15

  为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稳定,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减少违法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市客运企业及客运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从业驾驶员招聘录用

  一、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生活习惯,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熟悉客运市场。驾驶技术优良,无劣迹行为。持有与准驾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条年龄在25岁至60岁以下的男性(女性50岁以下),身高1、60米以上,五官端正,听力、视力、无色盲、肢体运动能力正常,身体健康、心里状况良好,符合客运汽车驾驶的条件,符合驾驶营运车辆的体检规定。

  第三条出示属地公安交警机关对驾驶证持有人证明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有3年以上驾驶客运车辆的驾驶经历,同时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

  第四条通过新入职驾驶员培训考试合格,审核后符合要求。

  第五条爱岗敬业,工作责任心强,爱护车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品行。

  二、驾驶员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驾驶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正本交安全科审查,经审理验证后交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属地公安交警机关对驾驶证持有人证明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七条公司组建有由安全、车辆技术和营运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的营运驾驶员综合技能考核小组,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填写《驾驶员资格审查表》,作为公司驾驶员档案资料,同时建立驾驶员档案和台帐,待公司在中心将其进入平台后上岗。

  第八条公司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实习试用,应安排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带领试用驾驶员到拟驾驶车辆或营运线路上实习试用2-3个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经综合考试合格正式聘用后,在公司办公室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实行统一招聘、培训、考试,统一劳动保险,统一工资发放、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五统一”管理。

  第二章从业驾驶员管理

  公司驾驶员的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管理档案,驾驶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本人身份证、从业证、驾驶证、驾驶证基本信息、身体条件证明;(2)驾驶员本人一寸照片二张和驾驶员招聘录用表一份;(3)安全承诺书一份;(4)上岗承诺书

  一、违规违纪违反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理:

  驾驶员在从业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其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条私自倒客、转客、改变运行线路行程,不按合同规定行程的线路、时间运行的。

  第十一条遇旅客投诉不耐心解释(态度粗暴、服务质量差),而又不及时与乘务员(导游)一起沟通、协调处理,造成严重影响和事态恶化的。

  第十二条与乘务员(导游)串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客运票价、擅自收取行李托运费、不按实际金额报销油票或过路费欺骗公司的。

  第十三条与乘务员(导游)一起合伙宰客、甩客、揽客,诱导旅客购物、私受回扣的。

  第十四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与旅客吵架、打架等营运纠纷,被行管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信誉、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五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背行业《服务质量承诺》的。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和不办理出团手续或出团手续不完整而又屡教不改的。

  第十六条驾驶员发生行车安全事故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一经调查核实,驾驶员自行承担事故损失费用,当年取消驾驶员先进个人评选,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七条驾驶员违章劣迹分考核扣满xx分的、不接受公司内部检查的、因违反其他规章制度不接受相关处理、学习的。

  第十八条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财产损失3万元-6万元的安全责任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行业管理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除交警部门处理外,按责任大小,驾驶员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发生一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行业管理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一年内发生两次安全事故而负全部责任的,一次损失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处扣罚安全违约金2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虚报修车费用、油料费用、过路费和盗卖油料、配件、轮胎、工具的,除如数退赔账款以外,对责任人处扣罚安全违约金1000-3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的辞退或解聘及重大处理决定均由公司安委会作出裁定,报请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驾驶员考核细则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由公司安全科、经营科、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驾驶员实行记分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内容:

  1、驾驶员聘用考核:驾驶员申请从事公司营运车驾驶员工作的,必须进行统一的审查、岗前培训、考试和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驾驶员优秀评比考核:考核评比先进、优秀、明星驾驶员,考核评比后,进行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3、驾驶员适应性考核:考核安全行驶里程、考核违法违规行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驾驶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责令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营运车辆驾驶工作。

  4、考核时间分为:准入、月、季、半年、年度、专项活动和特殊要求的考核活动。

  5、行车安全、服务质量、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学习、培训考试、遵章守纪、营收任务等。

  第二十五条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自觉性、责任感强。

  2、模范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司起到了带头表率作用。

  3、工作认真负责,敬业精神强,能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当年内无违章处罚记录,无旅客投诉记录、无责任交通事故的。

  4、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员,具备10年以上驾龄和安全行车50万公里以上及现仍然在我公司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工作。

  5、严格遵守驾驶员操作规程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驾驶技术做到文明行车、礼貌服务,为树立公司形象卓有贡献。

  6、有典型先进事迹的优先。

  第二十六条奖励

  1、一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000元。

  2、二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授予荣誉证书和奖励人民币1000元。

  3、三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00元。

  2、凡被评为明星驾驶员,公司将直接向省、市推荐,如被省市级评为明星驾驶员的,将享受其相应级别明星驾驶员待遇。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科应建立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台帐,根据签单表规定行程逐单逐月统计安全“行驶里程”和“累计安全里程”。

  第二十八条若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后,应根据百万车公里事故频率考核细则在累计里程中扣减或截断安全行驶累计里程,重新开始累计新的安全行驶里程。

  第二十九条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规章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xx月31日),总分为xx分。一个记分周期满后,因违法违章等行为扣除所余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十条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被扣除8分以上11分以下(含11分)的,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为期3-7天的停岗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一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值扣满xx分时,公司将终止其劳动合同关系。收回其从业资格证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5年内公司不得聘用其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工作。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xx分;

  (一)、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严重违反服务质量承诺,不尊重乘客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引发事端,与乘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三)、旅游车驾驶员不按照旅行社规定的行程行驶,不配合导游做好旅客的活动安排。任意改变行程,增加购物点购物,诱骗游客消费、强行游客消费的。

  (四)、车辆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报警、不求援,不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不保护好现场,不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或肇事逃逸的。

  (五)、拒绝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经济运输任务,擅自将营运客车驶入明文禁止运行的线路和景点区域的

  (六)、不按时投入车辆保险或拒绝投入车辆保险的驾驶员;;

  (七)、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证、路牌或一次超载20%以上的营运车辆驾驶员;

  (八)、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故意损坏车辆GPS监控设备的;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驾驶员;

  (九)、其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由于服务质量差,导致与乘客发生营运纠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

  (二)、旅客物品在车上丢失、被盗未按乘客要求协助查找或报警。运输任务结束后,不及时清理车厢,发现有遗失的物品未及时送还或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在营运途中如发生车辆故障不能行驶时,没有向乘客说明原因,没及时检修排除故障,不及时联系其他客车转运客人的。

  (四)、旅游车驾驶员不根据旅行社行程的用车需求、出车、收车具体时间和不服从旅行社(导游)合理安排。索要小费,不主动征求旅客和导游的意见,对填写服务质量信誉卡,不签名确认的。

  (五)、拒绝接受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的;

  (六)、营运客车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或未按规定上线检测的;

  (七)、运行途中擅自无故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宰客、殴打旅客或无故将旅客移交他人车辆运送的;

  (八)、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的一般责任事故的;

  (九)、不合理按排作息时间,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运行2小时不到停车休息点休息,或因打移动电话、戴耳塞听音乐、吸烟、吃零食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不按规定超会车辆或掉头,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一)、其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员出车时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线路牌、二级维护合格证、车辆购置税、派车单、旅游运输客车安检单、驾驶员资格签单表,旅游运输客车趟次安全行车责任书等相关有效证件不全影响发班出团的;

  (二)、未按时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对车辆趟次安检、不能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良好或GPS设备监控失控的;

  (三)、驾驶员未保证车辆配齐:灭火器、应急锤、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冬天)、晕车药、矿泉水、清洁袋、书报、川内主要景区宣传光碟、规定的相关地图等。

  (四)、驾驶员不遵守《驾驶员操作规程标准》提前到指定地点,打开空调等候旅客。旅客上下车时,不主动打开车门,不热情扶老携幼,主动协助摆放行李。等候游客时不耐心,用喇叭鸣号催促旅客的。

  (五)、超速或超时疲劳驾驶营运客车的;

  (六)、擅自改变合同规定运行线路,不按规定景区线路营运;

  (七)、违反景区上下游客的规定或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发车的;

  (八)、旅游包车客运沿途招揽客人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和强揽旅客的;

  (九)、驾驶转向、制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或不按照规定安装悬挂线路标志牌的;

  (十)、车辆门未关好起步,车未停稳开门上下乘客导致发生乘客轻微伤以上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扣2分:

  (一)、不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随意变道、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或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让行人优先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防炫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防雾灯的;

  (三)、发生人员受伤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四)、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扣1分:

  (一)、驾驶员一月内有一次未参加安全学习或教育培训的。

  (二)、在检查中车容车貌整洁、侧窗窗帘、座椅座套、头套、脚垫、座位清洁袋其中一项不齐全、整洁的或车内卫生清洁差、有异味、有浮土、有杂物;车门窗开闭不自如的;

  (三)、驾驶员未保证空调制冷(人均制冷量不小于1880j/h),冬天保证采暖(人均采热量不小于1670j/h)。通风换气不畅,人均通风换气量小于20m/h的;

  (四)、驾驶员着装不整洁、不佩戴服务证、上岗证、不按规定解说、不微笑服务、违反恭迎恭送规定、简化服务程序和服务用语的;

  (五)、驾驶员行车时穿拖鞋或高跟鞋、脚放在驾驶台或方向盘上、穿短裤、背心、赤脚赤膊、吸烟、饮食、闲谈、接打手机的;

  (六)、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混行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不按规定超会车和倒车的,不按规定使用和放置警示标志牌的

  (七)、运行途中向车外抛掷物品、随意吐痰、影响交通安全和城市文明形象及市容市貌的;

  第五章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交通安全法规和条例,增强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服从交警、运政管理人员和公司的检查及指挥。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必须具有驾驶客车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同时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持有效与准驾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行车前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线路牌、二级维护合格证、签单表、安检单、服务质量意见卡等相关有效证件,填写行车路单、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驾驶员应按规定对所驾车辆日常的安全技术状况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自检自查工作,重点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及灯光信号装置,车辆进场(点)站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在加油(气)站内修车。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爱护GPS车载终端监控设备,确保GPS设备监控有效。严禁人为破坏、遮蔽,擅自拆卸、改装并自觉接受公司和乘客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辆配齐灭火器、应急锤、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冬天)、晕车药、矿泉水、清洁袋等应急救援设备。

  第四十三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超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严禁使用经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牌或其它证件。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必须保证空调制冷(人均制冷量不小于1880j/h),冬天保证采暖(人均采热量不小于1670j/h)。要保证通风换气良好,人均通风换气量不小于20m/h。

  第四十五条驾驶员不开冒险车,路遇漫水桥、塌方等危险路段时段时不准强行通过,在查明路况后,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要组织旅客下车,等车辆通过后再让旅客上车。

  第四十六条驾驶员增强行驶途中的自我控制能力和应变能力,路遇能见度小于30米的大雾天气时,必须果断停车休息、路遇水、雪、雨等险路,要低速行驶,谨慎驾车。驾驶员必须保证足够的睡眠,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四十七条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客车不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得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第四十八条严格遵守日行程400km(高速公路600km)以上的必须配双驾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驾驶员应自觉做好高温、雷雨、涉水及冬季冰雪、雾霜天气的安全行车工作,主动避让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不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五十条严禁“三超”和“三违”。切实做到“三勤、四慢、五掌握、六预防、七做到、八不开、十不准”。

  第五十一条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行车安全措施:

  一、车辆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遇有分段标志和其它限速时,应当遵守标志的规定,行驶中各行其道。

  二、车辆在行驶中,严禁旅客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按指定的线路、时间、行程,安全行车、圆满完成运营任务。

  三、行驶同一车道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行驶时速/公里与保持行车距离相等和大余。遇上雨、雾、风、雪或者路面结冰,应减速行驶;超车或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需更换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相邻的车道。

  四、驶入超车道的车辆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不准跨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超车道上连续行驶和右侧超车。

  五、如遇故障必须立即停车外,不准随意停车和停车上下游客。车辆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禁止行车道上修车。车辆修复需要返还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七、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路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停驶方向后150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需同时开启宽示灯和尾灯。驾驶员和本车人员必须迅速移到路肩上或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报告公司求援。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应当做到:

  1、立即拨打xx0指挥中心向医院求救,争取第一时间抢救伤员。

  2、向110、xx2、交警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3、向公司028-87665xx9报告事故概况便于公司报告保险公司。

  4、在事发地请求过路车辆和路人帮助展开伤员施救和财产保护。

  5、保护好现场和旅客的财物,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6、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反馈信息。

  第五十三条驾驶员应当遵循以下行车安全规定

  一、平日行车安全“三检制”工作落实:

  1、出车前的安全检查

  (1)、检查所需人、车证件和随车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2)、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车辆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异气味、异温;检查制动、转向、轮胎、悬挂及其它各部等连接螺栓、螺母有无松动;检查各传动皮带的磨损及松紧度;

  (3)、检查各部有无油、液、气、电泄漏,各种油、液是否充足,无有变质;

  (4)、检查车辆外表,车内外装饰是否整洁,保持车内外、发动机、电瓶等各部清洁;

  (5)、检查车辆随车配备的消防器材、防滑链应急锤等各种装备、附件、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仪表和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7)、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显示是否正常。

  2、行驶中的安全防范及检视: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2)、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档不响,严禁不踏离合器换挡和空挡滑行。

  (3)、做到汽车换档的顺序、脚轻手快、加油均匀。

  (4)、不猛打方向和临近障碍物急刹车。做到双手不脱离方向盘,严禁接打手机或吃零食。

  (5)、因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故障影响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油路故障时,严禁直流供油。

  (7)、在超车、会车前,应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后,鸣号示意对方来车(夜间用灯光)。遇大雨、大雾、视线不清、交叉路、弯道、狭路、桥梁、繁华路段、隧道等严禁超车。

  (8)、按交通法规规定正确使用灯光信号、停车需开小灯,起步前应开大灯,看清路面动态及障碍。

  (9)、在有路灯地段时,严禁闭灯行驶,在无路灯照明又遇大灯突然不亮应立即判断右边障碍情况,靠右边停车,严禁摸黑行驶。。

  (10)、会车时如遇到对方车辆不关大灯可闪灯示意,必要时靠右边避让,不可斗气开灯,冒险行驶。

  (11)、夜间行驶速度应比白天适当降低,超车时应在安全的原则下从右方超越。严禁让速不让路或加油速赛,禁止强行超车。

  (xx)、下雨天行车雨刮器必须保持灵敏有效,要降低车速、转弯要慢,防止侧滑。处理障碍要比晴天提前,避免急刹车和打方向而造成刹车单边和溜滑,并注意初雨乍晴后路滑,停车避让用点刹的操作方法。

  (13)、行进山区遇暴雨,应立即选择安全地带停车,防止塌陷和山洪爆发。视线不清,道路不明,不准冒险行驶和强行超车。行驶中留有余地,预防车、行人突然横穿

  (14)、雨雾天行车,检查灯光是否完好有效,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时速不超过30公里。途中停车上、下乘客时,不准关闭雾灯和小灯。

  (15)、在通过涉水路段时,要仔细探视涉水路面详细情况,服从现场指挥,不得载客通过,涉水前,必须探明水情及路况,不得冒险盲目通过。涉水完毕,用低速行驶并轻踏刹车,待蹄片磨干、刹车有效时方可正常行驶。

  (16)、遇冬季恶劣气候冰冻路面时,驾驶员必须采取应急有效措施,找干沙土利用铁铲装袋备用。立即安装防滑链,低速行车。按照冰雪路抢险应急措施运行

  (17)、机动车行驶中,阻止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车道、分段限速的速度行驶。进入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遇有分段限速交通标志时,应当遵守分段限速的规定,行驶中不得随意变道。

  (18)、同一车道行驶必须保持安全距离,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遇雨、雾、风、雪或者路面结冰,应减速行驶;超车或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需更换远、近光灯。

  (19)严禁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转弯。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不准跨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超车道上连续行驶和右侧超车。

  (20)、高速路行驶除遇故障必须停车外,不准随意停车和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车辆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21)、高速路行驶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禁止行车道上修车。车辆修复需要返还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22)、高速路行驶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在停驶方向后150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需同时开启宽示灯和尾灯。驾驶员和本车人员必须迅速移到路肩上或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23)、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停靠在宽阔的路段或紧急停车道,车后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立即疏散乘客下车至安全地带,并镇静妥善处理,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24)、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迅速观察事故现场。先检查有无人员伤亡,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注意保护现场,拨打施救电话xx2、xx0、119等,同时向交警部门、公司安全科、保险公司。报案,讲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号、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5)、做好事故现场证人和证据收集,驾驶员及时做好人证物证相关记录。可将其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记下。驾驶员要注意不得让事故现场的物件移动和损毁。

  3、收车后驾驶员对车辆的安全检查:

  (26)、做好车辆清洁卫生。关闭电源,推进空挡位置(有坡度的地方推进排挡,打好三角木),拉紧手刹。

  (27)、车辆有故障应立即保修,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完好。为次日出车提供安全保障。

  (28)、车辆停放后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洪等预防工作。将随团签单表乘客意见卡和安检单交回安全科存档。

  第五十四条驾驶员对车辆日常检查、应当建立检查表并认真填写检查结果,对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填在备注栏内,填写完毕,驾驶员应在表上签名。

  第五十五条车辆运行中突发事件应急应对措施:

  一、车辆行经铁路交叉处突然熄火,发动不着而又无外援时: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迅速挂入低速档,用起动机作动力,使车辆迅速驶离轨道;

  3、根据在轨道中的位置,挂入低速档或倒档,以人力使车辆离开轨道;

  4、可在传动轴的万向节用撬胎棍撬动传动轴,使车辆转动迅速驶离轨道;

  二、车轮驶出路肩,悬空停放路沿时: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选择安全又不使车辆失去平衡一侧离开驾驶室;

  3、车辆有坠崖危险,应用绳系住车身拴在公路上的自然物或木桩上;

  4、路肩处坡度较缓,挖低路肩使悬空车轮着地;

  5、悬空车轮下方向很陡,再其下方支撑一木棍,使悬空车辆驶出。

  三、车辆半侧翻或侧翻公路上时: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及时卸下蓄电池,放出油箱内的燃油,防止引起火灾;

  3、用木杠撬抬和绳牵拉,或用千斤顶,直端正车身。

  四、运行中出现爆胎时:

  1、全力控制方向盘,保持车身正直向前。

  2、迅速抢挂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方向盘。

  五、下坡时脚制动突然失灵时:

  最有效办法是先抢档,通过机械控制,达到减速后同时使用手制动至使安全停车。

  六、车辆加速踏板突然卡住不能回位时:

  应立即踏下离合器踏板,将变速杆拨入空档,关掉点火开关。车辆在上坡时遇陡坡、冰雪、泥泞路,车辆失控向下滑行,尽力使用手制动和脚制动停车。

  七、车辆行经漫水路、漫水桥中突然熄火: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停车察看情况,借人力将车辆推出;

  3、打开客车的行李舱盖,使车辆减少裙边阻力。

  八、车辆发生火灾时: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立即切断电源、油源;

  3、关闭油箱开关或取走车上的燃油;

  4、关闭点火开关后立即提取灭火器灭火。

  九、车辆转向失灵时:

  采取制动应用间断制动法,使车辆慢慢停下来。然后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十、雨雾、雷电、冰雪或冰雹等恶劣天气:

  大雾天应低速行驶,能见度不足于30米,车辆停止运行。突遇暴风雪、雷电或冰雪冰雹等恶劣天气、应当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安抚照顾乘客和保护乘客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春、夏、秋、冬行车安全保障措施:

  一、春季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1、春季来临,万物复苏,驾驶员容易感觉疲劳和困倦,应适当通风或停车休息,保持充沛的精力和旺盛的体力,决不能疲劳行使。

  2、在风、雨天气行车,因路面较滑视线不清、视距较短,应适当降低车速,增加安全行车距离,必要时开灯行驶,尤其要警惕为躲避风雨,只顾埋头行走或横穿公路的行人。

  3、春暖花开,外出旅行的人比较多,驾驶员应谨慎驾驶,礼让三先,消除侥幸心理。

  4、夜间在雨天路面上行驶,因灯光反射,易造成目眩,应集中精力,保持平稳的车速,谨慎驾驶。

  5、在行驶中,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严禁强超强会、酒后驾驶、疲劳行车,不开冒险车、不开英雄车、不开呕气车。

  6、高速公路严禁疲劳、超速行驶,雨天能见度下降,可视距离缩短,不开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应保持车距,减速慢性。必要时,到服务区停车休息,待消除疲劳后,方可驾车继续行驶。

  二、夏季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1、夏季行车,由于气温较高,驾驶员容易感觉疲劳和困倦,应适当通风或停车休息,决不能疲劳行驶。

  2、在风、雨天气行车,因路面较滑视线不清、视距较短,应适当降低车速,增加安全行车距离,必要时开灯行驶,尤其要警惕为躲避风雨,只顾埋头行走或横穿公路的行人。

  3、夜间在雨天路面上行驶,因灯光反射,易造成目眩,应集中精力,保持平稳的车速,谨慎驾驶。

  4、在雨天道路上行车,严禁超车抢行,会车应提前减速让行,不得违章行车;同时要合理使用制动,掌握车速,不得猛抬油门和紧急制动,切勿猛打方向,以防意外。

  5、夏季气温高轮胎气压增大,轮胎软化,行驶中容易爆胎。应勤检查轮胎,保持前轮、后轮气压、轮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6、高速公路严禁疲劳、超速行驶,雨天能见度下降,可视距离缩短,开启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防止“水滑”现象的发生。

  7、做好自燃防范工作。不要在车内乱扔未熄灭的烟头,禁止在汽车内吸烟,以防“引火上身”。不要将易燃物品如气体打火机、空气清新剂、香水、摩丝等放在车内容易被太阳光线照射的部位,如仪表盘上;更不要将汽油、柴油等危险油品放在车内。

  8、在夏季,汽车长时间行驶在高温下时,应该在中途多作休息,不要让车子长途暴晒。按规定在车上配备灭火器,并且记住要定期更换。一旦发生车辆自燃,驾驶员千万不要惊慌,及时报警,只要方法得当处理及时,就会把危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9、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车辆在景区内行驶时务必要谨慎慢行,在盘山道路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山体、道路状况,慎防塌方、落石,遇有难以避免的突发事件,要保持高度冷静,合理运用紧急避险。避免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

  三、秋季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1、在“三秋”大忙季节,农民有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坏习惯,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面、车马、行人的动态,随时做好刹车准备。

  2、秋季会出现雾多天气,在行驶中,路面较滑、视线不清、视距较短、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应开启防雾灯,必要时开启大光灯或小灯,并勤按喇叭,以示提醒注意;遇有浓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打开警示灯或小灯靠边停车,待雾消散再继续行驶。

  3、遇有冰霜路面上行驶,应减速慢行。在会车时应主动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严禁强超抢会。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行驶,不准脱档滑行,猛打方向,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应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停车距离。

  4、“春困秋乏”,驾驶员易于疲劳,应让驾驶室窗口适当通风,如感困倦时,可采取停车休息,检查车辆。决不能疲劳勉强继续行驶,以保证安全。

  5、秋季的风特别大,小雨又多,在风雨天气行车,因路面较滑,视线不清,应降低车速,在下雨的柏油路面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车规定,不得超速行驶,遇有雨雾天气时,因视线不清,应减速慢行。下雨高速公路易发生侧滑。大雨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足30米时,应就近选择服务区停车,以防车辆连续追尾,待雨雾消散后再继续行驶。

  四、冬季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1、冬季行车,驾驶室门窗关闭,驾驶室温度较高,容易感觉疲劳和困倦,应适当通风或停车休息,决不能疲劳行驶。

  2、在风、雨、雪、雾天气行车,因路面较滑视线不清、视距较短,应适当降低车速,增加安全行车距离,必要时开灯行驶,尤其要警惕为躲避风雨,只顾埋头行走或横穿公路的行人。

  3、在雨、雪路面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准脱档滑行,发现情况要提前处理;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必要时应安装防滑链条行驶。

  4、夜间在冰雪路面上行驶,因灯光反射,易造成目眩,应集中精力,保持平稳的车速,谨慎驾驶。

  5、在雨、雪道路上行车,严禁超车抢行,会车应提前减速让行,不得违章行车;同时要合理使用制动,掌握车速,不得猛抬油门和紧急制动,切勿猛打方向,已防意外。

  6、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遇有低能见度的气象情况时,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时,必须开启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15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②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时,必须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③能见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时,必须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5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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