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2024-01-12 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领导干部函询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1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2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诫勉谈话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五)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八条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第十二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

  第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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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留存。

  第十条谈话人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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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干部。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干部考查、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并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大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为涉嫌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8)、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内容的。

  四、诫勉谈话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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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谈心谈话对象。本局中的干部、职工。

  二、谈心谈话内容。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谈心谈话内容,做到全面了解,突出重点。在通常情况下,

  (1)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听取工作人员各种问题、实际困难的反映。

  (2)听取工作人员对上级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听取工作人员关于科室、单位工作特别是全局思想作风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谈心谈话中,肯定工作人员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努力的方面,在思想上帮助,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鼓励工作人员努力学习,奋发工作,积极向上。

  三、谈心谈话要求。谈心谈话,是一项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谈心谈话的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对象,至少每半年谈心谈话一次。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工作:

  (1)发现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上的问题,要及时谈心谈话提醒,防微杜渐。

  (2)工作人员之间,科室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要及时谈心谈话疏导,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要及时谈心谈话,以提高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4)工作人员在职务变动,或者岗位变动、退休时,要及时谈话谈心,做细致思想政治工作。

  四、谈心谈话分工。局长负责副局长、分管科室的中层干部以及需要谈心谈话的工作人员;副局长负责分管科室的中层干部及需要谈心谈话的工作人员;中层干部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谈心谈话,必要时,局党组可指定人员与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五、谈心谈话方法。谈心谈话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学会和掌握的思想政治工作,因此,开展谈心谈话,要注意方法,讲究效果。找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般以个人谈心谈话方式为主,也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谈心谈话的方式进行。领导干部可以主动关心和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注重谈心谈话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六、谈心谈话情况反馈。谈心谈话的领导在谈心谈话后,应填写《平湖市司法局谈心谈话登记表》,每半年逐级上报。局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汇报会,讨论研究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措施。负责谈心谈话的干部遇有需汇报的重大事项,应按照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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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信息中心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加强沟通理解,达到风正心齐气顺,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函询制度。

  第一条目的意义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交心制度,是发扬我党关心爱护干部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有效方法。通过谈心交心,有利于促进中心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互相提醒、拉拉袖子、增进团结,进而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业务能力等,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队伍,为推进信息中心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和情感保障。

  第二条交流内容谈心交心的内容主要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家庭情况及遇到突发事件等,敞开心扉、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心交心或教育帮助:

  (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四)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

  (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六)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

  (七)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

  (八)遇到较重疾病时;

  (九)婚恋出现变故时;

  (十)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三条交流方式谈心交心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个别谈心与集体谈心相结合的方式。领导与下属谈心要关心和了解下属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增强谈心交心的针对性、有效性,真正做到思想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中心支委会成员及科室负责人,由中心党支部书记或行政负责人负责谈心交心;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心交心;特殊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党支部确定谈心交心者。中心所有谈心交心双方均为平等交流。

  第四条交流次数党支部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及各科负责人定期谈心交心,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中心其他干部职工及时谈心交心。

  领导班子成员与科室负责人每半年应进行2次谈心谈话,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交心人数每年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科室负责人与所在科室工作人员应每季度进行一次谈话。

  第五条交流记录建立谈心交心档案。每次谈心交心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中心支部将加强对谈心交心活动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科室也要对谈心交心情况定期进行总结,确保谈心交心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执行时间本制度通过党员大会讨论无异议后开始执行。

  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7

  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8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局全体一般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单位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支部提出谈话对象,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2、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支部书记;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

  3、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支部办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4、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支部报告。

  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9

  为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融洽党员、党群关系,增进机关第四党支部的团结和谐,制订本制度。

  一、党支部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每年组织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使谈心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二、谈心内容主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三、谈心对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领子班子成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谈心。

  四、谈心活动要普遍开展。党员要主动与困难群众、离退休职工、对自己有意见的人和先进模范谈心交心,通过谈心活动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每位党员每年主动发起谈心不少于5人次。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活动,每月与党员、群众谈心不少于1次。

  六、谈心双方要端正态度,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以利于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七、谈心活动要突出一个“真”字,即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

  同时要做到五个必谈:一是工作成绩相对突出的必谈,及时告诫提醒,保持清醒头脑,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二是工作有失误和相对落后的必谈,帮助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振作精神,积极改进;三是工作生活困难的必谈,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四是有矛盾磨擦的必谈,消除成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五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指出问题症结,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扩大化。

  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10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内容

  1、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及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工作情况。

  2、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一心一意履行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情况。

  3、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对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等情况。

  4、本单位开展党风党纪、从政道德等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5、对群众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核实,并就领导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6、对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反映有关问题。

  7、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内容。

  二、谈话对象

  场镇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四职”干部。

  三、谈话方法

  谈话以个人交流谈心为主,每年3-4次。涉及轻微违纪问题的,根据纪委常委会的意见对该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四、几点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重要文件、领导重要讲话及各项党政纪条规,正确认识和对待廉政谈话,不断增强党纪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做到廉洁从政。

  2、谈话对象要把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认真查摆在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的宗旨、当好人民公仆、廉洁勤政、领导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常进行对照和反思,并加以整改。

  3、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如何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4、每次谈话后,乡纪委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统一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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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诫勉谈话对象

  凡违反《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晋城市教育局贯彻实施细则(试行)》中列举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以及有违反《师德师风“十提倡”“十不准”》、《师德师风承诺书》行为的教职工。

  二、诫勉谈话要求

  1.诫勉谈话由各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2.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3.各校师德领导小组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4.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三、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四、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各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教职工,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教职工,应进行二轮谈话。

  1.每接受一次诫勉谈话,在年度师德考核中扣5分,且在年度师德考核中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2.每学期接受3次及以上诫勉谈话的,在本年度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职务等方面一票否决;(在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职务等工作中,申请对象要经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鉴定师德表现,审查参评资格)

  3.每学期接受5次及以上诫勉谈话的,由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书面载明历次违规事实,并报请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晋城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12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本着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职工成长负责的态度,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二)以诚相待原则。开诚布公,坦诚交流,注重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通过坦诚的工作交流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教育疏导原则。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四)增进团结原则。以人为本,关心干部职工,讲究谈话方式,注意营造谈心谈话的民主氛围,通过增加彼此沟通,增进和谐团结,夯实干事创业基础。

  (五)及时高效原则。把谈话融入日常工作、日常相处中,干部职工出现工作偏差或者问题时,要及时谈话,讲究实际效果,避免形式主义,促进纪检监察队伍健康发展。

  二、谈话种类

  (一)日常谈心谈话

  日常谈心谈话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和分管(联系)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分级开展经常化、常态化和全覆盖的谈心谈话。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有约谈意愿的干部职工也可主动向相关领导提出谈话要求。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谈心谈话:

  (1)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以及市纪委监委的决策部署出现偏差的;

  (2)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不力的;

  (3)情绪低落或者工作、生活遇到重大困难的;

  (4)个人或者家庭遇有重大变故的;

  (5)在申请出国(境)或外出休假时;

  (6)在准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

  (7)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形。

  2.谈话内容

  了解下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及市纪委监委有关决策部署的情况,岗位职责情况和主要工作实绩情况,以及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反馈组织掌握的有关情况,提醒或者告诫下属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的方向及整改措施,听取下属的意见建议等。

  3.组织实施

  日常谈心谈话按层级负责与分管联系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1)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和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的,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作为谈话人。

  (2)谈话对象是县(市、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的,由联系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作为谈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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