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制度

2022-11-29 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价格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价格管理制度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价格管理制度2

  一、总则:

  为了配合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使之符合国家、省物价管理政策和医院医疗、行政的各项规定,促进医院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1 组成:

  1.1 组长:分管院长

  1.2 副组长:财务科长、药剂科长、护理部主任

  1.3成员:各有关科室负责人

  各有关科室物价员

  2职责:

  2.1 编制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总体方案;

  2.2 贯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掌握国家、本省物价有关政策的调整,制订和培训本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具体运作程序和操作规定;制定或会同有关科室制定本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配套政策;

  2.3对各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4 会同物价管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5 每季度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公室:

  1组成:暂由财务科兼管:

  财务科长、审计科长(兼职)

  物价员(兼职)

  2 职责:

  2.1 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并使之符合国家、本省物价管理和医院医疗、行政的各项规定。督促检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各项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及时掌握国家、本省及各地、市、县有关政策的调整,制订和培训本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具体运作程序和操作规定;

  2.2 修正和调整本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3 维护医院计算机中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库;

  2.4 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中医用材料可否收费;

  2.5 核准各科室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

  2.6申报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2.7 配合省、市县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接受上级物价举报中心和统计局的查询工作;

  2.7 接待和处理病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投诉以及费用查询;接待病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咨询,尽量满足病人的需求;

  2.8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提出计算机需求方案;

  2.9审核病人医疗费用。

  四、各职能部门:

  1网管中心:

  1.1 编制计算机收费管理程序,修改数据库结构;

  1.2 根据医院管理要求,不断完善住院收费系统所有程序、药房管理系统、部门收入统计、部门收费、手术与麻醉管理、医生站收费、护士站收费、门急诊收费、收费标准管理(医保比例设置)各查询统计软件、检验系统、病案系统、(触摸屏)费用查询系统、财务统计报表等;

  1.3 负责将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录入计算机,将新增收费价格调整到收费价格库中;

  1.4 负责各科室收费项目模板的建立,并将常用新收费项目设置到里面。

  2财务科:

  2.1 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政策,执行医院收支管理制度;

  2.2 依据医院科室成本核算和项目成本核算资料, 对新增医疗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标准的测算、审报工作;

  2.3管理和调整收费价格,督促收费制度的执行;

  2.4 参与医院对收费价格的自查. 接待上级检查;

  2.5 督促检查收费处和住院部对收费价格准确性的掌握;

  2.6 每月底编制各类记帐月报表,报上级相关部门。

  3设备科:

  3.1 根据医院物资采购制度,执行医疗设备和医用消耗材料购置管理条例;

  3.2 严格执行医用消耗材料收费规定的加价幅度。

  4药剂科:

  4.1 根据医院用药管理制度,执行药品价格管理;

  4.2 严格执行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招标价格;

  4.2 对未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限价执行。

  五、各收费科室:

  5.1各科设兼职收费管理员;

  5.2 严格按照20xx版《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服务项目价格的收费;

  5.3 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不得增加收费频次、取消项目继续收费;

  5.4 遵照医嘱和护理记录收费,不得超过医嘱和护理记录的内容、范围和时间限制的收费;

  5.5 各科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与财务科联系;

  六、价格责任追究制:

  发现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规定作如下处理:

  6.1 多收病人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退回病人违规多收部分;

  6.2 少收病人费用: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医院损失;

  6.3 严重违规收费:报医院奖惩委员会,按奖惩条例执行,扣除直接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绩效工资;

  6.4 同时参照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有关“价格违规行为处理”政策执行。

  费用查询电话:xxx财务科:8xxx药剂科:xxx2 护理部:xxxx网管中心:xxx

价格管理制度3

  1.为加强本院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药剂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价格管理法》、《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价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称'药品价格'系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4.对纳入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其他药品以及自制制剂的零售价格均执行《山东药品价格专刊》中的价格。

  5.医院药品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采购员在购进新药时,要及时了解新药的产地、质量,对外省药品要在第一次采购时,要求医药公司同时出示'价格备案'文件。

  7.药剂科要及时接受国家、省、市物价部门的价格信息,及时根据《山东药品价格专刊》调整药品价格,并对每次的药品调价依据,在调价时做好详细的记录。

价格管理制度4

  目的:

  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程序,确保药品价格正确有效。

  责任人:

  药品会计。

  内容:

  1.采购人员要时刻了解各药品的市场价格,对变化较大的药品,特别是用量较大及常用药品的价格变动情况每月底向医院汇报一次。

  2.接到各种调价文件后应及时交药剂科主任,重大调价要经过院领导审批。

  3.科主任根据文件要求及时通知药品会计、各药房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盘点,并将盘点数据交药品会计及药品采购员。

  4.药品会计在调价后3日内计算出药品调价盈亏。

  5.药品采购根据调价盘点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供应商进行冲减差价或退货。

价格管理制度5

  为了加强医院收费管理,特制定《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各科室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记费手续,记费单必须按照项目填写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项或改变项目名称。收费员发现不按规定填写者,有权拒绝收费。物价员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填写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嘱记录,检查报告单等资料都必须与收费项目一致。如发现不相符,造成费用漏收或少收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员收费错误,错收金额,有收费员赔偿。

  四、病人投诉,所在科室应做好解释工作,如处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办投诉的,经核实确有收错费用的,查实后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并且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新增医疗收费项目必须及时上报财务科,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违者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职物价员要每天对病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科室存在的问题,汇总后反馈给科室,以便及时纠正。

价格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腐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和费用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登记机关所需的各种文件。

  点击进入:《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价格管理制度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销售秩序,促进产品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营销副总,市场营销部几销售分部、财务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价格领导小组,负责价格政策制定、价格审定和批准。

  第三条 各产品业务主管负责制定统一的各类产品加工费低限标准,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讨论审定后,报价格领导小组审定批准执行。

  第四条 价格每季度组织修订一次;贵金属原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产品主要包括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合金材料、贵金属电子浆料、贵金属粉末、贵金属催话网、贵金属热电偶和传感器等。

  第六条基准价格构成

  基本的价格构成是:价格=原料价格+加工费;

  原料成本指贵金属成本;

  第七条 报价过程计算贵金属成本使用的贵金属价格由财务部根据当日市场状况确定;

  第八条 对于常规型的产品(如浆料、化合物和功能的大部分常规产品)实行成本导向定价,价格最低底限=产品原料成本+该产品底限加工费;

  第九条 对于公司独断型的产品或战局很强技术有时的产品,实行需求导向进行定价,也需和常规产品一样,依据标准进行定价。

  第十条 对于铂网等市场竞争很强的产品,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实行竞争导向定价,即依据当时市场的竞争情况,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由包括主观领导在内的各级经理进行讨论后制定合理价格。

  第十一条 报价按照统一标准,在标准之上销售人员可自行确定,低于加工标准的报价,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低于5%以内的报价有销售部经理签批,低于5~10%的由市场营销部经理签批,低于10~20%的由主管副总签批。签批后的《产品报价评审表》交客户服务部存档。

  第十二条 报价必须填写《报价单》并由产品经理和销售部经理签批后,以书面形式向可户报价;

  第十三条 在交叉业务过程中,非产品主管部门的产品报价接受该产品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产品报价评审表》

  2、《报价单》

价格管理制度8

  1.负责价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执行与实施工作。

  3.组织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及申领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

  4.组织开展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益事业、公用事业、中介服务、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及价格成本监测。

  5.协调处理全市收费和服务价格的争议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价格管理制度9

  价格与客户管理委员会

  部门名称:价格与客户管理委员会部门定编/

  直接上级:总经理下设办公室:计划与油气销售部

  主要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价格及客户管理事项进行把关,并提出专业性建议与意见。

  序号 职能领域 主要职责

  1、价格事项研究

  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关于产品价格方面的方针、政策

  研究并拟定产品经销公司的价格管理办法

  研究并审议定价机制和定价模式

  审批产品价格调整方案及价格策略,超过权限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审议和授权所属企业外采资源的购进价格

  处理所属公司在价格执行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2、客户事项研究

  审议公司客户管理方案和机制

  处理所属公司在客户管理和机制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部门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机关各部室、所属各公司

  外部协调关系:政府各相关单位,行业研究机构等其他外部单位

价格管理制度10

  1、针对不同时期所推出的房源,双方经过讨论后制定出销售均价,代理公司再根据销售均价制定出销售价格体系,销售价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户系数的制定,为销售价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铺垫;(代理公司应提供价格制定的模版)

  2)、根据已制定的系数确定销售价格;

  3)、双方讨论,最后根据销售价格制定出最终的销售门市价。

  2、项目销售价格的最终出台,须经过以下流程办理:

  代理公司销售经理制定销售价格--销售总监审核-- xx销售经理审核--xx销售总监审核--xx总经理签字确认--销售价格出台

  3、如在售房源要进行调价(涨价或降价),须经开发商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发现自行进行调价处理,包括:对在售房源进行降价,代理公司不但要补足缺少金额, 而且也要双倍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如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代理公司应承担对此造成的影响。

价格管理制度11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药品价格管理员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作价原则,计算出药品的零售价(或按文件规定执行),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定期根据药品采购网复查核对药品的价格。

  3、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4、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库存数量,药品调价涉及金额应在当月财务报表中体现。

  5、药品调价后,应及时告之门诊药房和病区药房,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6、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7、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价格管理制度12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物价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价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

  一、成立物价管理机构,设兼职物价员

  (一)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完善物价管理检查制度,成立学校物价管理小组:由校长刘建国任组长,分管收费的副校长丛春艳任副组长,下设兼职物价管理员。陶海波、于建平、张华杰、谭德欣、任保辉。物价管理小组有定期的“例会”制度。

  (二)物价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年内部收费项目的调整、审查、拟定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

  2、定期组织对全校收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统计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3、负责接待群众在学校收费方面的咨询,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对存在问题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严格把好收费关,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收费。

  5、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校物价工作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收费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符擅自增加项目,分解项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二)明确分工,强化管理。

  1、学校的一切收费由学校财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

  2、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时,要写报告报批,待物价管理小组论证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4、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学校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规定(价格法) 。

  (二)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公布学校咨询、投诉电话号码,随时接受群众对于价格方面的咨询和来校查阅。

  四、学校收费投诉管理制度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投诉,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收费投诉箱,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二)学校办公室接到群众关于学校收费的投诉后,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填写好投诉表格,尽快联系分管校长协同处理。

  (三)财务科收到投诉案例后,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准确收集相关资料,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发生次数等。 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

  (四)建立奖罚制度。 对因多收、乱收费而受到投诉的,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工作人员或部门的,学校将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调换,并做待岗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价格管理制度13

  前 言

  依据《金荣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金荣企业集团房地产项目所售物业科学定价,在物业销售中价格制定及执行有序进行,本着“四个掌控”原则,即掌控市场、掌控客户、掌控政策、掌控销售,谋求项目开发在品牌树立、团队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最佳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市场调研

  第一条 市场调研的组织

  1、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项目营销部组织销售人员每月进行该区域、版块楼盘市场调研,每月提交一份市场调研报告。

  2、时间要求:调研报告始于项目营销部成立当月,止于项目清盘。

  第二条 市场调查的内容

  1、市场宏观方面:了解国家及当地房地产变化情况,区域市场开发量、销售量、市场价格变化、销售率和销售周期等。

  2、竞争对手方面,楼盘规模、开发商背景、项目定位、卖点、装修标准、建筑风格、销售价格、销售周期、销售率、营销思路和手段、广告及推广情况、工程进度等。

  3、消费者方面:客户分布、购买动机、客户关注的重点。

  第三条 市场调研报告送阅

  1、项目营销部按报告内容要求,每月提交该项目市场调研报告,交营销策划中心进行汇总。

  2、由营销策划中心根据市场调研报告内容进行抽查调研内容的真实性后,汇编后上报集团公司。

  3、每月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交项目总经理、营销副总、分管副总裁、集团总裁,市调调研资料一律不得外传。

  第二章 价格制定方法

  第四条 价格定义:本办法中价格是指所售楼盘同业态开盘销售均价。

  第五条 定价原则: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

  第六条 定价方法:

  1、市场定价法

  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区域楼盘销售价格、类同项目销售价格,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综合考虑市场与客户预期,制定出销售价格。

  2、成本导向法

  根据项目的开发成本,依据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制定出销售价格。

  3、投资回报法

  根据项目年资金平均占用额,按照公司规定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回报率,制定出销售价格。

  4、集合竞标法

  通过销售代理公司集合竞价,制定出项目销售价格。

  5、加权平衡法

  综合上述方法,给予各定价法权数,制定出物业的销售价格。

  计算公式如下:

  p = (∑wimi)= (w1*1 + w2*2 + + wn*n)

  其中: p为加权平均法价格,wi为权数,w1+w2+…wn = 1;

  *i为各定价法价格系数。

  第三章 定价流程

  第七条 价格的确定按申报单位 分管副总 总裁 董事会流程进行。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营销策划中心。

  第九条价格确定分预报价和开盘价二个阶段,预报价在vip卡认购前

  一周确定,开盘价在开盘前一天最终确定,开盘价申报时同时申报价格优惠原则。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为项目启动vip卡认购前一个月,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在预报价发布后,要依据vip卡认购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在开盘前一周再次申报开盘价格上报。

  第十一条 申报内容根据价格制定方法,在详细的市场调研、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的成本分析、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资金和税赋资料基础上,以此为定价依据,做出定价申报报告。

  第十二条 价格确定,以集团总裁正式签署的文件为准。

  第四章 单元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 单元价格是指按建筑物产权分割单元的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依据是依照均价结合朝向、楼层、面积、景观、户型因素得出的系数形成单元价格。

  第十五条 单元定价的申报单位为集团营销策划中心。

  第十六条 单元定价申报时间为开盘前一周与开盘价格优惠原则汇总一并上报。

  第十七条 单元定价确定由申报单位报集团分管副总核批后,报集团总裁批准。

  第五章 价格调整

  第十八条 价格调整依据是:根据营销计划,按分期推盘、期中销售策略,按照开盘引爆、前低后高的原则,统一调价;或因市场发生变化,随时调整售价。

  第十九条 调价申报由营销策划中心按上述时段在推出调价前三天上报集团分管副总,报请集团总裁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经集团总裁审批的价格,项目部营销人员须严格执行,项目营销副总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在销售过程中,营销员只能根据公司制订的优惠原则进行业务谈判,对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客户必须逐级上交谈判情况,任何售楼员不得越级申请折扣优惠幅度。特殊客户由营销副总上报总裁批准优惠幅度后执行,其他人不得擅自受理、批准折扣优惠。

  第二十二条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置业顾问在跟客户沟通中,无权私自给客户折扣,为了达到签约的目的,以书面报告、电话请示或者口头请示案场营销经理,营销经理可以在原价的基础上下浮1个点;营销副总请示集团分管领导后可以在购房单价下浮2个点,下浮2个点的由营销副总负责审批;超过3个点的由营销副总上报集团总裁,经总裁审批后或者经过电话请示集团总裁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做好报审报批及折扣审批的书面工作,报审材料归档以备后查,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楼盘销售价格,杜绝鼓动客户找公司领导打折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换房客户需向营销部递交书面申请书,经营销经理、营销副总同意后,方可换房。换房后的销售价格以营销部当天公布的销售价格为准。

  第二十五条 更改付款方式客户,需向营销部递交书面申请书,经营销经理、营销副总同意后,方可更改。成交价按重新选择的付款方式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销的成功,一线营销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营销策划中心及项目营销部必须把打造一支素质优良、品德高尚的营销团队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以保证公司既定的营销计划和价格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章 反馈与检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营销部负责价格执行工作,并进行价格执行情况的实时反馈。

  第二十八条 在预报价、开盘价发布后,由营销策划中心组织项目营销部及时收集市场和客户反映情况,监督落实价格执行情况;按销售节点反馈、总结、检讨价格方案执行情况,为下一步价格调整和加强销售力度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按销售期出具价格方案和执行情况评估报告,报分管副总审批后,交总裁审阅。

价格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化工产品销售价格的管理,规范销售价格的制定、调整、执行程序,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所有对外销售的化工产品销售价格的制定、调整、执行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化工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定价、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运行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价格领导小组')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价格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销售部、市场信息部、物流管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业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价格方针、政策;

  (二)研究并审批制定公司价格管理办法;

  (三)研究并审批制定权限内产品的调价方案及价格策略;

  (四)向上级单位提交化工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调整方案建议;

  (五)处理公司内部在价格执行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价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信息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场信息部部长担任,负责主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价格管理办法;

  (二)提出销售价格及政策的调整建议,提交价格领导小组审议;

  (三)组织召开价格领导小组会议;

  (四)整理价格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成果的成员签字工作;

  (五)将价格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价格方案及时下达相关部门、单位,并监督执行;

  (六)按规定向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备案价格管理相关资料;

  (七)做好销售价格、政策资料的汇总、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六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销售部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状况等信息,提交价格调整建议至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

  (二)市场信息部的主要职责为:化工产品市场价格政策、价格信息的收集和调研;在产品经销公司限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拟定产品价格策略、调价方案,并拟定浮动范围外的价格调整建议;完善化工产品的价格制定机制,探索建立适应于化工产品销售市场的价格制定模式,在不同的市场形势条件下应用与当时市场形势相适应的定价模式。

  (三)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从纳税筹划、经济效益的角度为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提供相应的建议。

  (四)综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协助会议的召开,并协助做好会议记录及收发文等工作。监督价格制定的全过程,防范违法违纪事件。从公司整体发展、绩效实现等角度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审核价格制定与调整的合法和合规性。

  第三章 价格的制定

  第一节 价格制定原则

  第七条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规定的销售指导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坚持'当期效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第八条公司在上级单位给予的价格浮动范围、政策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产品的实际对外销售价格。超过上级单位给予的价格浮动范围、政策范围时,经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提交上级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节 价格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权限范围内销售价格制定程序:

  (一)市场信息部信息管理岗收集汇总华中、华南区域市场价格与竞争者的价格信息,编制价格分析报告,预测化工产品市场未来价格走势。

  (二)客户经理可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状况等信息,提出价格调整建议,提交至市场信息部信息管理岗。

  (三)市场信息部信息管理岗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价格调整建议,并结合收集的化工品价格走势、客户需求量走势、化工品采购价、化工品配置量、库存量、产品市场占有率等信息,拟订化工品价格调整建议书提交部门经理初步审查。拟订的化工品价格调整建议书需写明拟调价的化工品品名、调整后的价格以及条件原因。

  (四)市场信息部经理根据价格分析报告、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条件等因素,审查价格调整建议。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市场信息部组织召开价格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商讨决策。

  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负责做好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专业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论证,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1、调研报告,应当包括现行价格存在的问题,市场价格情况,调价的原因和依据;2、具体调价方案。

  (五)价格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各委员集体商讨拟订的销售价格调整建议是否合理。价格调整建议需经价格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签字后方可生效。

  除紧急情况外,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发送给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并负责通知会议主题、时间、地点。

  (六)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并以价格文件形式统一下发至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条公司涉及价格管理的以下资料,需要以文件形成二十四小时内报产品经销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文件;

  (二)出台的相关价格管理办法;

  (三)权限内重大销售价格调整文件及价格会议后形成的会议纪要。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按需召开。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组长或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包括委托方)方可举行。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发表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以实体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协商结果或审核意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应当有书面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由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可邀请与价格管理相关的有关人员列席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

  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价格方案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价格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严格按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制定或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执行,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化工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各部门对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及时对价格执行中的错误予以指出更正,对价格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报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价格后评估制度,对重大价格、营销策略的调整进行事前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估。对重大价格、营销策略实施结果以市场份额、价格到位率、社会及经济效益、客户开发与维护、新增销量、库存风险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销售和价格策略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市场信息部需建立完整的价格管理档案,所有价格文件、价格调整建议、会议纪要、价格调整表等相关资料,统一编号存档备查,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价格文件为商业机密,实行限部门、限个人、限量下发,相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存档,不得泄露。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一)市场价格信息了解及时,向公司建议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效显著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并避免了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规行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人员惩罚:

  (一)越权擅自制定和调整化工产品价格;

  (二)未在规定时间调整价格;

  (三)实际销售价格与同期价格文件不符;

  (四)价格建议中故意虚报、瞒报市场信息;

  (五)上级行使价格干预后,不及时纠正;

  (六)泄露价格方面的材料、文件、信息及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违纪部门或违纪个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管理制度15

  1.负责每月的各类价格统计报表资料采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每周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掌握、分析和上报市场价格动态情况报告;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定价信息公布工作。

  2.负责全市农副产品调查点的选点、巡访,定期对成本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收取各调查户(点)的农调资料,整理、汇总制表上报并进行相关的综合统计分析。

  3.协助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规范管理和审定工作。

  4.协助开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5.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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