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2023-08-30 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1

  1、电瓶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房管部车队长、安全主管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驾驶职责。

  2、驾驶员须保持中速行驶,注意车辆起步时缓慢前进,不得突然提速,防止客人从车上跌落。

  3、电瓶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 公里,行驶中不得超越其他机动车辆,并注意避让行人,严禁带故障行驶。

  4、电瓶车服务的对象为看楼客户,严禁无关人员搭乘电瓶车,特别是公司内部员工。

  5、驾驶员不得坐在车上候客、不得在车上吃东西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应站立于驾位左侧,并礼貌提示所有上车客户注意”不要将头、手、腿等身体部位超出车外,小孩必须在大人的监护下方可允许上车,下车时必须待车停稳后方可下车等”,提示完毕后待客坐稳时方可缓慢启动。

  6、驾驶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或行驶路线进行行驶,下班后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充电,做好电瓶车外观的清洁,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并与当班安全员做好交接,将钥匙移交到控制中心保管。

  7、司机为电瓶车的最终责任人,必须保持车体卫生及日常保养工作,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8、技术组必须安排专人每周对电瓶车进行保养一次,每半月请房管部车队长,对车辆状况进行检验并提供专业意见。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开车的`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值司机个人承担。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

  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第二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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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 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物业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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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部门负责督导和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二)各部门餐厅负责电动车的管理、调度及日常保养;

  (三)各部门餐厅电动车须由专人驾驶,车辆钥匙及随车工具由指定人员保管,禁止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或载人使用。

  (四)两轮以上电动车在运送或转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或装载危险物品,装运物料时,捆绑好物料,防止物料散落;因超载或驾驶不当导致安全事故,将由驾驶当事人、餐厅经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负全部责任。

  (五)电动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新疆大学校园内交通安全规则、遵守限速规定,严禁高速行车。

  (六)电动车在使用前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故障排除后方能行车。

  (七)电动车使用完毕要停放在指定的充电位置,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通道。并对车辆进行清洁整理。

  (八)电动车因长期或报废不使用,各部门提前报备中心后自行处理。因长期或报废不使用的电动车,严禁停放在餐厅内外或其它建筑物旁边;

  (八)电动车充电时严禁使用无地线或不规范的插线板或电源线路过长,插接时检查充电系统工作状态,留意充电机电源输入、输出线路、电池连接线的.发热情况。如温度异常应立即断开电源,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继续充电;

  (九)一个电源装置连接一个电动车,严禁连接多个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池因大电流充电而升温,同时会释放易爆助燃性气体,故充电时附近禁用明火及电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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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二、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三、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办公楼北面电动车充电处充电。一个插座充一部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由车辆所有人负责;电动车内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四、电动车按次序停放充电,充电完毕或不充电的尽量不放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五、行政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管理。

  六、指挥中心对电动车充电处加强监控。

  七、电动车充电处的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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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电及停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及停放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二条电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遵守停放规范,服从学校管理。

  (一)停放区域为校内自行车棚;

  (二)不得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停放;

  (三)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

  第三条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学校电动车车棚,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二)严禁私自接线给电动车或自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四)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禁止在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五条学校保卫、后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校内电动车进行管理,依据法规和学校制度处理违规行为。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拒不纠正,学校管理人员可实行暂扣、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等措施,必要时,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职责

  1、电动车车棚管理人员要定期向保卫科、总务处反映有关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教职工要积极配合电动棚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严格遵守制度。

  3、电动车棚内寄存车辆管理必需每天要摆放划一,卫生环境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相关物品。

  4。电动车棚值班人员要注意棚内外的.安全,保证用电安全,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防止出现问题。

  5。电动车车棚内的卫生和清洁工作由物业负责。

  6、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要每天按时到岗,经常巡查,管理好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

  第七条本办法适应于进入校园的电动车。

  第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实行,解释权归学校安全保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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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生骑自行车到校,要到德育处办理手续。

  2、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小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车辆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6、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门卫室、政教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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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对外往来的增多,进入校园的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家车辆不断增多。各类车辆频繁进出,给校园管理带来了压力。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营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停车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

  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部通行的`车辆。

  二、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进出

  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本校教职工私家车、送货车辆一律从后门进出。

  2、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3、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学校通知门卫放行。相关科室人员须事先通知安保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自由活动时间。

  4、禁止来校的.其它外来机动车辆,任何来访的车辆一律从后门入校。

  5、车辆载物出门,一律凭处室、部门负责人出门证明放行。

  6、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安保人员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

  3、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严禁在校园内行驶;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三)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因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学校保安人员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3、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

  4、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

  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

  (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学生自行车停放在校门外两侧指定地点,要锁好。

  四、管理办法

  (一)上学放学时,值日师生在校门口维持秩序,管制车辆。

  (二)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三)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造成对学生伤害的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四)对无牌无证,或擅自进入校园以及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除教育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五)保卫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对违规的车辆停放、行驶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必须学习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领取车辆,严重违规者除学习规定外,还须其交纳费用,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此规定由学校校长室解释并执行。

  2、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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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使学生自行车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的管理规定:

  1、骑行车者在校门内外下车线处下车,推行进出校门;进出校门后,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带人。

  2、不允许无证驾驶摩托车,不骑行改装车辆进出学校。

  3、各系电动车停放位置:

  (1)机电系学生车辆停放在北区北围墙边指定车位上;

  (2)财会系、信息系、经贸系学生车辆停放在东区食堂楼底车库内以及思学楼与乐学楼之间的指定车位上;

  (3)艺术系、人文系、外语系学生车辆停放在西区食堂楼底车库内。

  4、车辆停放时,必须排列整齐,朝向一致,车尾端竖向与地面划线对齐。

  5、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其他地方,如发现乱停车现象,学校统一上锁;经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学、放学时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在校园骑行车辆。

  7、除上学、放学进入车库外,其他时间不得进入车库或在停车处逗留玩耍。要爱护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车,如故意破坏他人自行车,一经发现查实后,除照价赔偿外将予以纪律处分。

  8、骑车上学、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安全守则。骑车时不互相追逐,不争先恐后,不带人,不双手离把,不撑伞骑车,不与机动车争道。

  9、有违反规定在校内骑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停放不整齐,不按规定要求骑车的,扣除相应德育学分。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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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和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安全监管,生产部负责日常巡查巡检,维修部负责充电设备维修。

  二、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禁止在本充电处以外没有充电计时器的插座充电。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三、充电处的`允许充电时间为07:00—24:0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权利。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必须使用可计时插座充电,设置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电瓶车上。

  六、员工充电前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七、员工有权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中控室、安环部或领导汇报。

  八、严禁风雨、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维修部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九、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本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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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到客服中心进行统一登记,缴纳相关费用,车主按照客户中心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请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3、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爆、要害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处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4、车主不准在车场内洗车,不准在车场内维修摩托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停车场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亍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车主在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实行不定时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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