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2024-10-27 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1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卫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畜禽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行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用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场地、隔离场所、工作台面、每周消毒一次,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

  四、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五、每次消毒完毕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3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动物的品种、数量、生产和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等情况。

  4、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动物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动物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乳用、种用动物调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做好相应登记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4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畜主主动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员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养殖场的动物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之规定做相应处理。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5

  (1)坚持自繁自养原则。

  (2)必须引进种猪时,引种前首先应调查产地是否非疫区,确定为非疫区后需在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场选购。

  (3)按照GB16567规定进行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场方需提供免疫情况资料。

  (4)作种用的.应取得系谱、繁殖生产性能相关资料。

  (5)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严禁接触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在装猪前卸车后要进行 xx清洗消毒。

  (6)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30天以上,经兽医检验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6

  疫病对养牛业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面执行综合性防治措施,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消毒防疫设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有防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保证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全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一、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防重于治”的方针,搞好综合性兽医卫生防疫工作。

  二、新引进的牛,必须隔离30天后经观察检疫确认无病后,方可转入健康牛。

  三、场区大门入口处设有车辆消毒池,并设有往来人员消毒通道,不经消毒任何车辆和人员不得入内,各消毒池可根据情况,随时添加药液以保持池内药液的有效浓度,冬季可改用石灰粉。

  四、每栋牛舍入口处也要设有消毒池。

  五、一切进入场区的领导、技术人员、饲养人员等必须经过消毒后方可出入,工作服与胶靴每周集中清洗一次,并用紫外线消毒5分钟后备用。

  六、非生产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必要的参观者经场长同意,到消毒室换衣服、鞋、帽,在场方技术人员带领下参观。

  七、外来人员不准在场区留宿。

  八、解剖病死牛要在指定地点进行,解剖后的死牛及内脏一起投入生物坑或深埋,并 xx消毒解剖场地及用具。

  九、场内严禁其它家畜进入,并根据情况随时开展灭鼠、灭蝇等工作。

  十、牛场全体职工有义务向场领导或有关技术人员汇报周围地区的'疫病情况。

  十一、不准购进和饲喂发霉变质的饲草饲料,饲料贮存和堆放要防潮、防鼠、有关人员要把好关,因饲喂发霉的饲草造成牛群损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负经济责任。

  十二、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并要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反防疫规定者,按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养殖场区环境卫生制度

  一、经常保持场区环境卫生,场区内不准随地吐痰,随便丢废弃物,严禁吸烟,场区严格划分卫生责任区,责任区的卫生由责任人维护,环境责任区应做到:地面、道路干净,牛舍周围整洁;废弃物堆积在指定场所,牛舍内卫生应做到:地面无陈旧积粪,设备无积尘,房顶无蜘蛛网。

  二、全场性环境大消毒,全场人员 xx消除牛舍内外垃圾,然后用0.3%过氧乙酸或3%火碱溶液喷雾消毒,每年5、10 月份进行。

  三、粪便必须经指定通道在指定地点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病死牛尸体应深埋或投入生物热坑。

  四、妥善保护水源,经常检测水源质量,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7

  (1)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经领导批准并经 xx清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

  (2)猪场内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定期灭蚊、灭鼠。

  (3)猪场员工或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4)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疫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5)兽药员要经常深入猪舍,发现猪病及早诊治。

  (6)猪场每半年对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等。监测抽血监测一次,以了解防疫效果。

  (7)当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①场时兽药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②确诊为口蹄疫、猪水疱病时,要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消毒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③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④全场进行 xx的清洗消毒,病死和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16569进行。

  ⑤根据当地疫情和本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免疫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科学的免疫程序和选择疫苗、免疫方法。

  ⑥使用的疫苗必须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到有资格经营生物制品的供应点选购,禁止从非法渠道购置疫苗。

  ⑦疫苗必须按有关规定的'厂家说明保存、运输和使用。

  ⑧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 xx消毒。

  ⑨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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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灭疫源的有效措施,为全面防止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特制定消毒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其它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消毒制度,遵守消毒操作规范;

  二、饲养场内的设备、工具、运输车辆、备品等每周清洗干净,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内杂物定期清理、焚烧;

  三、饲养场地、墙壁、排水沟、粪便堆放场地等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四、饲养场的粪便要运往指定的粪便堆积处理场,堆积发酵处理,严禁乱抛、乱倒;

  五、必须配备消毒器具和消毒药品,要严格按照消毒药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做好记录。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9

  一、根据本地疫病流行特点和本场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二、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率达到100%。

  三、注射疫苗时,要按规定更换针头。病猪不能接种疫苗,病愈后及时补免。

  四、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五、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时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抗应激、免疫增效剂等药物。

  六、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七、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 八、免疫注射时,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九、认真做好免疫记录,接受县畜牧兽医局监督和指导。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10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乡镇养殖场畜牧防疫管理制度 11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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