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交车营运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交车营运管理制度 1
第一章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运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营服务,减少和杜绝服务投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树立优秀企业形象。结合我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行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是对运营生产中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监督和认定的说明文件,是进行教育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交公司所属单位运营车辆驾驶员。
第二章运营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未按运营计划时间到位;
2、车辆运行不逢站必停、溜点、甩站;
3、违反平峰时段区间点运行规定;
4、车辆发生故障抛锚,未按规定负责转换乘客;
5、运营车辆早晚班运营,上下乘客时不开启照明灯;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30元罚款。
1、未规范进出站、遇阻未二次进站;
2、进站未按规定先开中门、再开前门上下乘客;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同时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有书面检查。
1、非本路线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2、线路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3、运营行驶中途带客购买物品或就餐;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范围内通报,组织其不少于3天培训。
1、首末两班不准点发车;
2、车辆脱线运营、私自收车;
3、车辆运行中私自请人替班,代班;
4、未执行运行计划无故脱岗;
5、私自拆卸、损坏车辆电子设备;
6、发班不到起点站或收班不到终点站;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其不少于7天培训、有书面检查,公司范围通报。
1、越站甩客或对免费范围内乘客拒载;
2、不服从调度指令、更改运行计划;
3、承载超范围物品或违禁品;
4、职能部门在检查纠章中,拒不在检查表签字;
5、监督检查时,驾驶员不配合、不停车或驶离检查点逃避检查;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服从稽查和路队管理,擅自停运车辆;
2、妨碍检查工作;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3、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管理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罚;
第十条私自倒卖燃油(气)、材料的或者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抽取、挪用公司燃油(气)的,属严重违纪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在驾驶区域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
2、行驶中车载收音机音量过大;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1、行车中未关好车门;
2、驾车时不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收发短信或戴各类耳机行车;(业务指令除外)
4、驾车时饮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跟高3厘米以上)
5、驾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6、躲避道路电子系统监控;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以及有标志的路段鸣喇叭;
8、违反“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起步”规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线路例会上点名、要有记录。
1、驾车下陡坡熄火空档滑行;
2、车辆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雨刷器等其它机件失效或不全上路运营;
3、不按规定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三检车辆;
4、车辆带故障上路运营;
5、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下;
6、两车相会时互相传递物品或交谈;
7、违反交通信号灯、现场交警交通指挥;
8、车内灭火器、自动灭火装置失效或缺失,不及时上报;
9、占用非机动车道或无故逆向行驶;
10、不按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更车道;
第十四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3天、写书面检查。
1、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及左右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2、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违反行车规定;
3、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标志;
4、不按规定牵引车辆;
5、车辆带故障不报修造成停班;
6、违反驾车操作规定、损坏车辆;
7、前压后抢前后车互相追逐,开斗气车;
8、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上;
第十五条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1000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六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xx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七条驾驶员因饮酒过量,班前未上报,酒测出含量处罚200元。
第四章投币、刷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未履行投币箱一站一清盘或钱币裸露在投币箱口外;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两人以下漏票;
3、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备票和放置;
4、员工乘车时不刷卡或卡内余额不足而不投币;
5、员工乘车时随行人员无该卡使用权而不投币;
6、员工卡转借他人使用,验出后不收回;
公交车营运管理制度 2
目的:
规定了乘务员的岗位职责、上岗条件、服务程序、服务内容与要求,以提高乘务员服务质量。
范围:
适用于本车队所有乘务员。
岗位职责
1.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好开车前、运行中、到站前的各项宣传、站名预报和承担文明服务的全部工作。
2.做好清车、途中旅客售票、检票、验票和上、下行包等安全工作,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等“三品”上车。
3.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票据管理及营收报解制度,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发售和保管等工作。
4.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清洁卫生,行车中积极配合驾驶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协助驾驶员做好应急预案中有关工作。
5.遵守客运有关规定和运输纪律,服从管理,主动配合稽查人员做好客运检查工作。
6.服从调度安排和按时上班。
7.保守车队秘密,不得泄漏车队的管理信息及财务信息。
服务内容与要求
上岗准备
1.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牌,签到上班。
2.参加班前会,接受任务。
3.整理备齐客票、行包票、零钱。
4.搞好车内卫生,擦净座席灰尘。
5.检查车内服务箱中的服务用品是否齐全有效。
6.挂好车内意见簿和班车线路牌。
7.配合驾驶员保证客车正点驶入发车位。
8.做好接待旅客和验票乘车的准备工作。
9.清理车厢。
要求:着装整齐,精神饱满,车容整洁,用品齐全,车厢整洁,准备充分,严查“三品”,交接清楚。
车上服务
1.善于观察旅客言行,以判断旅客需求。
2.定时车内巡查,不断消除隐患。
3.随时注意维护保洁。
4.注重观察处理好意外事件。
要求:注重沟通,和谐满意。干净舒适,沉着应急。
中途上下
1.到站前,告知旅客做好下车准备,待车停稳后,开门下车。
2.坚持先下后上,做到及时售票,严禁“三品”上车,并照顾重点旅客上下车。
3.及时清理车内垃圾。
要求:主动提示,交接清楚。保持清洁,防止漏乘。
清车交款
全面清理车厢,检查有无旅客遗失物品,发现遗失物品要设法交还失主或交车站妥善保管。
2.向车站交付行包。
3.结交票款,认真填写有关检查记录。
4.检查车内设施和物品,清扫车厢,擦净座席,清洗车外部。
要求:检查细致,交接清楚。交款及时,车辆干净。发现假币由乘务员自负。
处罚
1.乘客遗失行李包或其它物件等,乘务员当日必须交还失主或交回调度室,不得自吞或挪用,否则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2.乘务员因疏忽、不制止、或制止不严,使乘客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上车,所造成的后果有乘务员承担。
3.车容不整洁、没有对车辆及时清理罚每次罚款10元,车上存有货物过夜的每次罚款50元。
4.乘务员应按规定票价收费,不得恶意少收或不收票款,如有违反,每次罚款30元。
5.乘务员应尽量引导乘客自动投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乘务员协助收款的,乘务员应在收到票款的第一时间将收到的`票款全部投放到投币箱中,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罚款单次不低于3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6.乘务员必须监督每位乘客投币,并在每位乘客投币(或代收票款)后,大声向驾驶员报告投币金额(或代收金额),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元。
7.乘务员必须提前5分钟报告,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到位的驾驶员按迟到论处,每次罚款10元,超过十五分钟按旷工论处。
8.乘务员要待车辆进站停稳车后方可让乘客下车,待客上完后提醒驾驶员关好车门并起步行车。如果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乘客夹伤或摔伤的而产生的费用由车队付50%,乘务员付25%(乘务员承担的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公交车营运管理制度 3
一、驾驶员岗位安全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按时所持证照到相关部门进行审验;
2、熟悉和了解所驾客车的安全技术技能;
3、对旅客宣传乘车安全常识,注意观察旅客精神状况,做好劝解工作;
4、为旅客提高服务时,微笑服务,规范作业,严禁接打手持电话、吸烟、吃零食、闲聊及做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岗,不能用手指点旅客,对旅客的要求或意见不得有厌烦情绪和不满表情;
5、车辆在营运中发生危险状况,应立即靠边停车、拉手刹、关闭发动机和车载总电源开关,打开前、后门,迅速疏散旅客;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驾驶员要向接班驾驶员简单交代车辆的有关情况;
7、车辆在营运途中因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向乘客耐心解释并迅速报修,若需要转客的要组织旅客转乘其他车辆;
8、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要不断提高自身技术,熟悉所驾线路的道路状况;
9、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10、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在营运途中的安全检查;
11、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和考核;
12、定期检查车内的GPS或3G、灭火器、安全锤、三角警示牌、应急手动门等设施设备,保证其随时能正常使用;
13、定期检查车内的工具、千斤顶等,保证行车中的修理所需;
14、车辆停放必须在指定位置或安全地带,途中停放必须注意观察周围的行人或车辆情况,确保安全后请乘客下车;
15、每天收车后,应及时清洁车内外,检查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16、严格按规定到指定的修理厂对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二、乘务员岗位安全职责
1、尊重乘客,热情、文明服务,做好开车前、运行中、到站前的各项宣传和站名预报工作;
2、做好途中服务工作,协助驾驶员做好乘客上下行包等工作,严禁超高儿童乘车,严禁旅客携带“三品”上车;
3、负责随车物品的领取和保管工作;
4、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清洁卫生,行车中积极配合驾驶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协助驾驶员做好相关工作;
5、遵守旅客运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三、驾乘人员工作细则
1、携带好各种证件,提前到岗,检查车辆各部位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各项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严格遵守公司的运行计划,做好四按时:按时发车、按时运行、按时到站、按时收车;
3、车未停稳不开门,门未关好不起行,不许催客上下,运行时驾驶员要高度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因故不能继续运行的,要向乘客耐心讲明原因,并负责安排转乘同其他车辆;
4、逢站停车,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又问必答,注意照顾“八种人”:老、弱、病、残、孕、抱小孩者、现役军人、伤残军人;
5、保持车辆内外整洁,严禁在仪表台、车厢内乱堆杂物;
6、认真监督乘客投币,公司职工乘车必须出示工作证,未出示工作证的一律视为投币乘客;
7、车辆发生行车事故时,由该车当班驾驶员负责处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配合处理;
8、驾驶员下班收车时应将车辆统一有序停放在车站内进行检查,清理好车辆卫生,加足燃润料,做好第二天出车准备工作,关好车门、关闭电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下班;
四、驾乘人员奖励
驾乘人员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年度内工作成绩优秀,无行车安全事故和服务质量投诉事件,或受到上级表彰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
五、驾乘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驾乘人员必须佩带工作证,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违者承担违约金10元;
2、逢站停车,规范停靠,营运中不私自放站、调头、绕道串线行驶,严禁无故在站点不带乘客,违者承担违约金50-100元(金额由办公会研究决定),当月发生3次类似事件,当事人下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严禁私自包车或带车办私事,违者承担违约金200元;
3、逢站必报,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有问必答,如因使用服务禁忌语言与乘客发生纷争,每次处违约金50元,当月发生3次以上类似情况,当事人下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4、驾乘人员应阻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及宠物上车,及时劝阻车内吸烟行为,违者每次承担违约金20元;
5、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培训;不迟到、不早退,违者处违约金10元,无故不参加者承担违约金50元;
6、严禁用门泵催夹乘客,严禁在站台外的其他地方上下乘客,严禁车未停稳开门,车门未关好起步运行,有以上行为之一者,承担违约金100-200元;一个月内发生3次类似事件,当事人下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7、凡发生行车事故,当事人无条件配合处理事故,并下岗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下岗学习期间不计发工资;
8、开车时禁止接打手持电话,违者承担违约金50元,一个月内发生3次类似事件,当事人下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9、严禁酒后驾驶,违者解聘,打入公司黑名单,永不录用;
10、严格按照公司的运行计划执行,违者承担违约金50-200元(金额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一个月内发生3次类似事件,当事人下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11、驾驶员在运行中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的,予以停班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后到公司接受教育,严重违者、违纪、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长期不处理的予以解聘,并打人公司黑名单,永不录用;
12、对有辱骂本公司职工和乘客、挑拨是非、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无故不上班,对工作不负责任使公司蒙受损失的职工,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薪下岗学习或解聘;
13、驾乘人员违纪违者被处理的,不得与公司相关人员胡搅蛮缠,违者加倍处理;
14、驾乘人员不得辱骂公司管理人员,违者承担违约金50元,情节严重者解聘;
15、驾乘人员不得动手推搡公司管理人员,违者承担违约金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16、驾乘人员不得殴打公司管理人员,违者承担违约金500元,一律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执行。
公交车营运管理制度 4
一、为了确保公交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公交定点接送管理领导小组。由谢芳青副校长任组长,龚珑任副组长,初中部各班主任为组员。
2.按线路建立学生乘坐公交车学生花名册,实行路队长点名制度。每天下午放学后负责老师必须到校门口维持秩序,路队长需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乘车学生班级、人数,并组织学生排队上车,按序就坐。
(2)上车清点学生人数无误后向负责老师报告,由负责老师提示司机关闭车门前往目的地。
(3)在乘车过程中维持学生乘车纪律,严禁学生干扰司机驾驶。
(4)在车门口组织学生按序下车,提醒已下车的学生注意安全。
(5)对于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就及时上报、反馈。
二、为确保同学们的安全,避免出现安全事故,进一步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要求乘坐公交车的学生和家长遵守以下规定:
1、每天下午下课后,各班学生有序地走到校门口,不能无纪律地从教室奔跑出来。检查发现违纪者予以通报批评。
2、上、下公交车时,自觉排好队,互相谦让,不抢先占位,做文明学生。
3、每辆公交车座位有限,全车同学要互相帮助,做乐于助人的好学生。
4、每位同学在上车前不准去校门对面买水喝或买零食吃,违纪者取消乘坐公交车资格,并通报全校批评。
5、为了学生安全地乘坐公交车,建议各位家长早上准时送学生到站点,下午准时到站点接学生。若有事不能及时回家,要提前告知家长或班主任。
6、学生必须按规定的线路乘坐公交车。若因事需临时更换公交车,必须告知班主任和负责老师,方可换车,否则不允许换车。
7、学生因搬家需改变上下车地点,请家长提前两天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提前一天告诉管理公交车的具体负责人,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再作安排。
8、注意乘车安全,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在车内不要随便走动,不说脏话、不大声喧哗,不要将手、胳膊、头或身体的其他部位伸出窗外。发现违纪者由路队长做好登记,把名单上交到负责老师处。
9、爱护车内的.座位、窗帘等公共设施,一经发现有意损坏,必须按规定赔偿。
10、尊重公交车司机和路队长,行车途中不得有任何干扰司机的行为,不得有任何危害或试图危害公交车上其他学生安全的行为。
11、为保证乘车安全和文明的乘车环境,学生必须做到:保持车内整洁,在行车途中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吃零食。
12、实行负责老师乘坐抽查管理,全面检查乘坐安全纪律和秩序。
13、若遇公交车在来校时未准时到点,不要慌张,请及时拨打负责老师电话。
以上规定,请有关老师抓好落实,请同学们自觉遵守,若发现违反,学校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上报政教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则撤销乘坐公交车的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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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监督驾驶员正确使用语音报站器,对线路语音报站器完好情况检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问题未及时记录并上报相关科室;
2.未监督驾驶员正确使用投币机、刷卡机,未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票务管理制度》、《司机上岗操作规程》,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关科室;
3、对公司所属线路安全营运秩序现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4、在开展服务、票务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未按规定完成当日、当次检查任务;
6、对营运线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追、抢、跺、截头进站、甩站、超速行驶的.问题未加以纠正、告之、记录、教育、反映;
7、对营运线路车辆,开快车、进站和路口车速过快,相互追逐、争抢客源的检查未加以纠正、告之、记录、教育、反映;
8、对营运线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随意借道、变道、开串车,未按规定限速运行的检查监控工作监督不力,未加以纠正、告之、记录、教育、反映。
公交车营运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保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乘客需要,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开始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开始运营。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
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进行补贴。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职业禁忌症;
(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障、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条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进行调整,并于实施前15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调整的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
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
违反前三款规定转让的,转让无效。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应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专用识别色等标志、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应当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二)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齐全完好,车身、车厢、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卫生,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或者悬挂有碍视线的遮挡物;
(三)在公共汽车车厢内的规定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规范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
(四)在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内装置投币箱、电子报站等设施,设置验卡设施的,验卡设施应当完好准确;
(五)在出租汽车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 (六)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内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发票;
(四)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编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六)在规定的公共汽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七)随车携带运营证,按照规定放置或者佩戴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靠站候客时,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载客,禁止在临时停靠站停车候客;
(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应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敲诈、勒索或者刁难乘客;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
(二)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
(三)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
(六)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六)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乘车秩序;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
(四)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不提供有效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核发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非法运营活动或者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
(四)对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扣车;
(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应当统一标志标识、着装整齐、使用执法专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保密。
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者车票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3至5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2至5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被处以停业整顿,其车辆在处罚期间运营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2至3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违法通知书、暂扣凭证。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
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标志等。
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交车营运管理制度 7
公交车驾驶员
1、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规程,服从车队调派及调度员指挥;
2、格遵守车队各项管理制度及首末班发车时间、运营班次及运营时间;
3、好所驾车辆每天的出车前、行驶中、收班后的检验及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正常、;
4、开英雄车、赌气车,做到起步慢运行稳,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5、到不追抢、不到站不停,不滞站揽客,不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6、合乘务员维护好车内乘车铁序及乘客的投币监督工作;
7、守交接班时间,有事先请假,不准私自找人代班。如需代班,代班驾驶员应向车主委员会报到审核同意后方可代班。
公交车乘务员
1、格遵守路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车队调派及调度员指挥;
2、格遵守线路车队规定的首末班发车时间、运营班次及运营时间;
3、合驾驶员做好乘客疏导、报站及兑零工作,不准收取票款,代客投币;
4、合调度员做好发车时间及路单填写准备工作;
5、好车内卫生,做到每趟一清扫;
6、守交接班时间,有事先请假,不准私自找人代班。如需代班,代班驾驶员应向车主委员会报到审核同意后方可代班。
公交车调度员
1、从队长分配指挥,模范遵守车队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
2、悉并了解线路车辆运营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车辆及运营时间;
3、心驾乘人员,及时处理车辆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4、情接待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决问题及纠纷;
5、好车辆行车路单、日报表(运营趟数)及发车时间的填写工作,并做到准确无误;
6、护办公设施,注意安全,搞好调度室室内外卫生;
7、心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大公无私,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8、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公交车保洁员
根据《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保洁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1、未经同意,在工作中保洁员不准擅自离岗;
2、爱护保洁物品、负责保洁用品、用具的保管;
3、认真完成洁区车辆保洁工作;
4、处理好保洁区卫生;
5、下班时、管子必须顺管盘旋入库并锁好门;
6、保洁用具用品,由当天主班负责(轮流管理);
7、绝对禁止车辆滚压管子(被滚压自负)。
二、违纪处罚
1、不按工作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串岗、脱岗的,处罚30-50元;
2、工作中出工不出力,敷衍应付,消极怠工的,处罚30-50元;
3、上班时间干私活的及与工作不相关事的,处罚50-100元;
4、矿工(作息时间30分钟内未到岗的按矿工处理),处罚50-100元;
5、工作不负责,当天车辆因卫生问题被客管局查处的,罚款由当班保洁员承担。
公交车营运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贵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运营服务质量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乘客体验为导向,将乘客乘车体验和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促进公交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客观公正。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标准,公平考核、公正评价,考核结果公开透明。
(三)双向激励。考核结果以“正向+逆向”方式与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挂钩,促进公交企业提质增效。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乘客满意度测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工作由市交委负责实施;乘客满意度测评由市交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年终考核工作由市交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联合考核。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符合《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公交运营企业。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五条日常考核每年开展2次,考核时间不固定,2次考核间隔不少于4个月。市交委以抽查方式检查车辆运营情况、重点场站管理、企业运营管理等内容,并评定日常考核结果。日常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见“公交运营服务日常考核评分表”(附件1)。
计算方法:日常考核分值=∑单份日常考核评分表得分日常考核评分表总份数
抽查线路车辆根据公众对各公交线路投诉建议及线路总体布局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的线路数不少于运营线路总数的5%,抽查线路车辆不少于线路配车数的5%。其中:车辆设施配备、服务标识、车容车貌、广告发布、行车服务、运营安全为抽查车辆考核项目,抽查时符合要求得满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运营管理、场站管理、企业自查、事故考核为综合考核项目,不符合要求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乘客满意度测评每年1次,采取网络投票、热线电话接听、现场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测评人数不少于市区人口的万分之三。乘客满意度调查使用“公交乘客满意度调查表”(附件2)
计算方法:乘客满意度=∑单份有效调查问卷得分有效调查问卷总份数:100%,其中:
单份调查间卷得分=∑(单项调查内容得分×调查内容权重)
单份调查问卷计算方法:每项调查内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为10分,良好为8分,合格为6分,不合格为0分,单份调查问卷得分为各项调查内容得分与权重的乘积之和,满分为100分。
调查内容权重:候车时间长度2.0,换乘便捷度2.0,服务态度1.5,出行信息服务1.5,乘车舒适度10,候车环境1.0,车内卫生环境1.0。
第七条年终考核于次年一季度实施。公交企业在1月底前向市交委提交年度考核自查报告,报告包括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落实社会责任情况、存在的问题、来年工作计划等内容。
市交委于2月中旬就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组织考核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并对照线路运营计划、目标责任书、企业安全服务管理标准,采取检查公交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查阅相关台账等方式对各项考核指标的.计算过程、基础数据等进行实地查验。
年终考核评分使用“贵阳市公交运营服务年终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
第八条年度考核成绩根据日常考核成绩、第三方乘客满意度测评成绩和年终考核成绩,分别按照30%、35%和35%的权重进行加总计算。
计算公式:运营服务绩效考核成绩=日常考核成绩×30%+乘客满意度测评成绩×35%+年终考核成绩×35%
第九条考核结束后,市交委结合企业日常考核、乘客满意度调查及年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并在3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绩效考核报告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交委向各成员单位及公交企业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
(一)考核总分值90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总分值75分(含)—90分为良好;
(三)考核总分值60分(含)—75分为合格;
(四)考核总分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时,额外奖励企业500万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时,额外奖励企业300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时,不给予企业额外奖励,不合格等次的扣减企业当年政府购买公交运营服务资金1000万元,并由市交通集团对公交企业领导班子行政问责和经济处罚。考核年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额外奖励减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不予发放额外奖励。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市国资委党委综合评价公交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也作为市交通集团考核公交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额外奖励资金由市交委列入政府预算,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额外奖励资金与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一并清算。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公交企业应自觉服从和接受检查考核,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对在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扣减考核分值。
第十六条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严重失职、谋取私利等行为,将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测评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应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第三方测评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公交企业应加强与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相关的基础数据采集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客观完整记录并统计考核所需的各项基础数据,并做到数据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案由市交委负责解释,涉及其它部门法定职责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内容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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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加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证城市公交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城市公交运......
为进一步加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证城市公交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城市公交运营源头安全管理,认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交车辆的安全运营管理。特制定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一、加强对公交营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加强公交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指导公交安全运营的职责。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交企业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公交企业是公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日常安全检查、营运动态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全面做好公交营运车辆维修和日常保养工作
加强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定期检查公交车的转向、制动、传动、灯光、轮胎、悬挂、雨刮、灭火器等装置,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要制定严格的每天发班前和收班后实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在交通运输部未出台城市客运车辆维修保养相关规范前,严格遵照《城市客运车辆保养通用技术条件》(CJ/3052—1995)要求,公交车行驶里程达到3000公里,必须进行一级保养;行驶16000公里,必须进行二级保养;行驶50000公里,必须进行三级保养;行驶110000公里,必须进行四级保养。公交营运车辆维修,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汽车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严禁在加油站、加气站检查维修车。
四、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一要重点检查公交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行驶中接打手机、吸烟、抢闯信号灯行驶、违章占道及不按规定进站上下乘客等行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要加大对公交车的安全检查,重点是车辆电路、油路等管路设施及安全锤、灭火器、三角架、车门手动应急开关等随车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对存在漏油、漏气、漏液和电路、管路老化问题以及没有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器材的车辆,要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车整改;
三要加强车辆调度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和调配车辆营运班次,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正点运行,不断提高运营效能,严禁对驾驶员下达过高的营收指标;
四要指派专人在密集的站点维持秩序,疏导乘客,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五要加强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化学品检查,加大“三品”查堵力度,严禁“三品”上车,确保我县公交的安全运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五、强化司乘人员准入和安全教育工作
严把公交客运驾驶员准入关。要对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实行严格的技能考核和从业资格审查,在严格资质审查的同时,要对司乘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公交服务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保证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一次(2小时),要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应急演练、刹车失灵应急以及机动车初起火灾事故扑救等工作,确保司乘人员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各公交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实现方便群众、规范营运、安全行驶的目标,确保我市公交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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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1、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等证件要齐全、合法。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驾驶员要服从班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一切以为服务为主,提高服务意识,树立文明驾驶员形象。
4、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之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
5、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避免猛踩刹车,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7、发现故障,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车队长,车队长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8、驾驶员言行规范:
思想:牢固树立为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争创一流服务水平。
言语:用语文明礼貌,不讲粗俗污秽语言;不讲诽谤学校形象的语言;
仪表:要求着装整洁,保持头发、面部、手足卫生。
9、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驶。并应遵守服务单位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10、驾驶员对用车的合理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公司领导反应。
11、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2、保持班车干净卫生,车内无垃圾杂物,清扫的.垃圾不得扔在班车单位院内里。
班车管理规定:
1、每天发车前进行班车卫生检查,保持车内整洁,无杂物,每天清扫一次
2、卫生清扫时不得将车内垃圾随意乱扔
3、驾驶员不得在发车前及发车途中吸烟
4、驾驶员在校内或班车上不得讲脏话、粗话
5、发车时,听从班车管理员指挥,按指定顺序发车,不得抢行或提前发车
6、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到各站点接送员工,不得漏站;
7、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乘车员工发生口角或冲突,如有异议向公司反映,公司出面解决
8、驾驶员在厂区内不得聚众闲聊、打扑克、嗑瓜子、大声喧哗、疯打乱闹
9、每班发车前5分钟,驾驶员必须到车内等候,提前开启空调或暖风;
10、班车在校内运行,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11、班车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发车或中途不能继续运行时,必须第一时间电话通报车队长及上级领导,然后根据指示安排员工。
12、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不许接打电话或与员工闲聊。
公司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车辆检查制度: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定期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及时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五、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油料管理:
油料管理:远途外地用车除外,加油须使用油票,领用人签字并登记行驶里程数,平时要节约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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