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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结构性投资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及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等一切投资行为。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或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对外进行投资,以实现受托管理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投资业务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投资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与立项、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投资决策的执行、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投资项目退出等。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内部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内部机构包括: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总裁办公会、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综合管理部。
第五条
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由总裁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受总裁直接领导,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根据总裁和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对公司筛选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对投资项目立项进行决策,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执行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开发、选择、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项目实施、后期管理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指派专职投资经理,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业务的合规审查及风险控制审查。风险控制部监督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及实质风险审查,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意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总裁办公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开发
第十一条
公司获得项目资源信息后,应当登记相关项目资源信息,包括信息来源、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融资需求和投资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总监根据项目资源信息,组织投资管理部就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并将结果报告总裁复审。如认为该信息有价值,即由指定的投资经理(“项目开发负责人”)负责跟踪并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定期对项目开发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根据初步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资理念;
(2)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公司设定投资对象范围;
(3)与潜在投资对象的核心人员就初步的交易结构进行初步沟通,讨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投资价值。
第十六条
进入立项阶段的项目,项目开发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投资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七条
投资总监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将《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及其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十八条
对拟提请立项的投资项目,风险控制部组织相关人员结合项目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提请立项的潜在投资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价,形成《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提交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并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裁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总裁办公会,并根据《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对该立项申请予以审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对投资项目立项的决议可以是:批准立项、暂缓立项和不予立项三种。
(1)对于批准立项的,总裁办公会应当对该项目的操作提出相应的约束条件和对后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对于总裁办公会认为相关决策信息尚不完整或立项条件尚不成熟的,总裁办公会可以决定暂缓立项。对于暂缓立项的,该项目开发工作继续进行。项目开发负责人可以适时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请立项申请。
(3)对于总裁办公会决定不予立项的开发项目,该项目开发工作终结。由项目开发负责人编制《项目开发总结》,报投资总监、总裁审阅并将项目资料归档。
第五章
立项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由投资经理负责,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场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问卷、内外部相关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内外部相关人士访谈、购买专业机构或人士的相关服务或报告等,尽职调查结束项目组应当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收集从项目立项阶段开始的全部项目资料并形成工作底稿,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将工作底稿交由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拟投资企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并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其报酬的确定应经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报告、对拟投资企业的估值、初步的投资方案、谈判方案和投资后续管理等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投资项目建议书》及评价意见提交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会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总裁办公会的意见展开与拟投资企业的谈判,谈判结果应及时向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汇报,并得到相应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形成初步谈判结果后,应当即时形成最终投资方案,并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起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在尽职调查和谈判过程中,根据项目需要,可召开一次或多次的项目讨论会,就项目价值、风险、方案等关键问题进行讨论。项目讨论会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召集,也可以由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召集。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如认为该项目不能实现原有投资目标或无法按既定条件达成协议时,可以提出终止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应详细说明理由,编制《已立项项目终止申请》并由投资总监提交总裁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做出是否终止的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决定予以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十二条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完成尽职调查;
(2)已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具有投资价值;
(3)已与潜在被投资项目或企业就交易结构和商业条件达成基本一致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提交《项目投资决策申请》。《项目投资决策申请》的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执行过程回顾;
(2)需要提请特别关注的关键事项;
(3)下一步还需进行的工作及其进度安排;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投资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的报告(如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等(以下统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拟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合规审查,并向风险控制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项目投资方案及《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六条
总裁收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集总裁办公会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决策的决议可以是:批准投资、不予投资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准投资的,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定约束的决定不予投资的项目,该项目终结。项目组要妥善处理与拟投资企业的善后事宜。同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事务部组织归档。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七章
项目投资的执行
第四十条
在公司做出投资决议之后,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批准投资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按照相关决议完成与拟投资企业的最终谈判。如最终谈判出现重大变化,应按上节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最终谈判达成一致,项目组应对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文本定稿,经风险控制部门确认后,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总裁审查批准,相关交易法律文件应当由董事长或授权总裁签署。
第四十三条
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生效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财务总监根据申请进行复核,经总裁审批后,办理投资款项的划转事宜。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的规定,取得投资项目的股权或债权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协助被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项目投资执行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资料文件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八章
投资后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应当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中载明的投资后持续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拟采取的措施,指定专门项目负责人跟踪投资项目、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相关投资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风险控制部应指派相关专职人员跟踪项目投资后的后续管理,并及时做出合规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或其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委派专门人员监督控制项目有关财务、资金、关键环节等方式进行。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就相关议题形成《项目投资后续管理意见》,详细说明建议公司采用的意见,提交投资总监。
第四十九条投资总监应对《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做出评价,并将《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及评审意见提交主管投资业务副总裁、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专职人员对提请审议的意见进行合规审查,形成《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并提交至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一条
总裁收到《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开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审议并做出决策。
第五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资企业担任董事或其他职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决议意见执行。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时,由总裁或授权代表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自己负责的已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定期做出总结,报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九章
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五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退出作出决策。
第五十五条
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或项目负责人认为投资已经达到预期目标或合适退出时机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拟定《投资退出方案》。投资退出方案的内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时机的选择,以及操作计划;
(3)项目损益的预测;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投资总监应对《投资退出方案》,做出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七条
总裁收到《投资退出方案》及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召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投资决策会,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五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
第六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退出的决议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批准退出的,项目负责人按相关决议执行完成相关事项。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不予退出的,该项目继续,项目负责人可以适时再次提交《投资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进行。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投资退出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或变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并按总裁的决定执行。总裁认为必要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六十二条
投资退出执行完毕,项目结束。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投资退出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总裁审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综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员工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2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3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4条对外投资的原则如下。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效益优先。
第2章对外投资的职责分工
第5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6条公司成立投资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各分管副总及相关部门经理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7条公司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8条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分管副总任组长,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9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2、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3、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4、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第10条公司法务部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11条公司高层领导、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均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3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12条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与公司的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13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第14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15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作业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16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17条公司财务部需定期与董事会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4章长期投资过程管理
第18条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律师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19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公司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20条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董事会。
第21条财务部需协同投资项目负责人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22条公司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23条投资项目负责每季度人需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24条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25条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处理。
第5章投资评价与责任
第26条公司财务部、投资委员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27条投资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8条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9条因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0条因投资项目的主管副总、负责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6章投资转让与收回
第31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公司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32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与公司的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34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35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7章投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36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37条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38条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39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40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8章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42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43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9章附则
第4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3
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湛(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九条凡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七章附则
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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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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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投资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根据财务工作量需要设置综合部,适当配备专兼职的财会人员,经全体股东同意,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财务外包或者委托代管。
(二)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规范扎实,原始记录完整、真实、及时、合法、手续齐备,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必须通过会计核算。
(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并接受各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
(四)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投资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接受监事的监督,股东的检查,内、外部的审计。
第三条财务管理任务
(一)依法、合理地筹措资金,保证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和正常经营的需要。吸收投资人的资本金和债权人借入资金,必须认真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考虑资金的风险和资金成本等因素,从中选择最有利的筹资方案。
(二)合理地投放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的控制、调度、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做好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工作。
(四)正确处理公司与投资者、被投资者的所有权关系;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往来客户之间的债务关系、合同责任关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五)进行公司的建立、合并、分立、合资、联营以及清算过程中的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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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已完成划款、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并经公司授权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2、投后管理经理应拜访项目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负责人,直接掌握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等信息;对于中早期项目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公司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
第八条突发或重大事项变异处理
如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投资协议履行发生重大违约,投后经理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报告,提出妥善处理对策,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违约:
1、项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项目公司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虽不足100万元但投资亏损额达到账面投资额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预定利润目标的60%以上的;
3、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项目公司负债过高,超出项目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导致银行到期资金不能归还的;
4、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5、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
第九条项目竞争分析
投后管理部门每年一次对投资项目进行国家政策变化、行业趋势变化、竞争格局变化研究,重点分析市场、技术变化和竞争对手变化对项目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与投资总监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然后反馈给项目公司。
第十条项目总体运行状况评估
投后管理经理于项目投资完成后满6个月对项目进行总体运行评估,对项目运行实际结果与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偏离原因;此后每年一次,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公司投资战略的建议方案上报投资总监。如出现重大变异,可即时上报公司最高层进行风险预警。
项目总体运行评估基本指标应包括:
1、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2、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章决策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听取审查项目公司经营报告并行使权力参与项目公司的决策管理,具体由投后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要求项目公司提前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并提交相关会议资料。
相关资料由投后管理部门牵头对会议资料进行讨论,所有涉及要行使表决权的议案,都要经过投资总监审查决定;重大事项要提交合伙人会议(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出席会议必须按照会议精神履行投票决定权。
第十二条董事不方便参与,可指定投资总监或投后经理列席参加,代表本公司立场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并按照公司会议精神行使投票权,所有与会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会议情况向投资总监报告,所有会议资料应留存投后管理部门归档备查。
第五章增值服务
第十三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及时了解项目公司对增值服务的需求,并及时提交给公司。需管理层面出面跟项目公司高管沟通提供增值服务,投后管理经理应做好各种对接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当积极参与推动项目公司规范化工作以及再融资工作;每年须针对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书面管理建议,作为对所负责项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双方高层相互沟通的长效机制,以项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来公司或不定期电话沟通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投后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档均抄报或提交投后中心,投后管理部门对每一个项目建立独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便于公司或部门随时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七章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为节省人力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将项目公司分为A类(重点关注)和B类(一般关注)。特殊情况下,项目发生严重突发事项或重大违约程度,可召开会议讨论将项目公司列入A类,A类项目公司投后管理采取个案个议的模式讨论确定;B类项目公司采取2-4章规定。
第八章投后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投后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召开投后管理运营分析会,编制经营分析报告,次月20日汇报,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体情况、各项目公司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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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 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基金与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基金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 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
(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
(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
(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
(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
(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
(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
(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 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 风险控制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 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 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十条 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
第十五条 合规性风险
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 法律风险
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 操作风险
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 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合规风险的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
(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
(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
(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节 市场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 法律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 操作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
(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
(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
(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
(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 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第五节 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与母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对人员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母公司担任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投资委员会成员存在由母公司人员兼任情况的,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风险进行隔离,防范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
第六章 风险控制报告
第三十七条 风险控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两类。 第三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公司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价,在每年度4月底、8月底前向公司领导上报年度或半年度风险控制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或可能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部接到报告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向公司领导报送临时性报告。
第四十条 风险控制报告中应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或补救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市外股东入股。
(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收到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提交联席会议重新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级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二)融资咨询业务。
(三)投资顾问业务。
(四)资金中介业务。
(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每季度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当地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联席会议对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信息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市投资理财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明确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对有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对无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公安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联席会议负责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备案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设定业务范围。
(二)负责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投资理财类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商部门审核后抄送县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
第三十三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投资理财类公司现场检查一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资理财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县级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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