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2022-08-03 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我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安全生产倒查原则

  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安全生产倒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

  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七)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八)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九)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十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安全生产倒查程序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班子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公司领导班子同意,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四)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五、责任追究的种类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罚款、给予政纪处分等四档。对触犯有关法律的还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2

  为规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

  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范围: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继续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同时开展对责任的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委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其他影响恶劣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监察厅、总工会等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安委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监察厅、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下设3个工作组,由省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1.技术原因调查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派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意见,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2.管理原因调查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3.综合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4.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组建事故调查组。省安委办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证据保全。为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事故调查组成立后,要立即通知肇事车辆隶属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封存以下档案、材料:

  1.肇事车辆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驾驶员的驾驶档案及违法记录,肇事车辆的历史交通肇事记录等;

  2.肇事车辆在交通运管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评定记录,肇事车辆变更记录,肇事车辆的以往交通肇事记录及违法记录,违法处理记录等;

  3.肇事车辆隶属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车辆技术资料,肇事车辆的维护档案,肇事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情况,对肇事车辆违法、违规的处理情况,肇事驾驶员的聘用资质、手续、考试考核、安全学习记录,出站的车辆例检记录、售票记录,肇事车辆的运行线路,出站的乘客检查登记记录等;

  4.肇事车辆的一级、二级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档案,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书等;

  5.事故发生路段道路的建设、维护及管控情况;

  6.其他需要封存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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