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管理制度

2022-07-22 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校毕业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高校毕业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见习岗位。积极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

  见习协议。岗位见习名单经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复后,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培养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培养协议》:

  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

  2、见习学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

  3、见习学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见习学生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见习训练计划的;

  6、见习学生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

  7、见习学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见习指导。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2名老员工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各阶段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见习待遇。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午餐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六条

  工作时间。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八条

  工作制度。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

  1、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

  2、见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见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领导或指导员工批准,返回岗位应向领导或指导员工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3、见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员工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工具,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指导员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故障、异常和突发事件,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4、爱护工具、设备,勤俭节约,做好见习场地和岗位必需的清洁卫生工作;

  5、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公司利益。

  第九条

  见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公司将根据用工需求正式录用见习学生;或在见习结束后,根据见习指导员工的评定,正式录用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高校毕业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教育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通知》(酒人社〔**〕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近年来通过全省统一招考选拔到我县的进村进社、农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乡镇卫生院、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技推广站、基层旅游事业单位、乡镇文化站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选拔招募,由省、市统一组织实施,正式录用后,先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考录的项目分别组织进行。

  第四条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上岗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缺额情况向人社部门提出分配意见,人社部门参考各业务主管部门分配意见综合提出分配方案。对不服从岗位分配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五条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进村进社人员与乡镇(社区)签订就业合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县教育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与县卫生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乡镇农技推广站工作人员与县农牧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旅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县旅游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与县文化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与县人社局签订就业合同。就业合同由人社局负责鉴证,所有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本专业岗位。

  第六条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乡镇(社区)要做好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有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考录的项目全部安排到相应的业务岗位上,同时保证岗位的相对稳定,对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的,要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八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层实际需要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日常业务指导,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适应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县人社局根据职称评聘相关规定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条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双重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由乡镇(社区)负责,业务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以乡镇(社区)考核为主,考核结果计入高校毕业生个人档案。对服务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因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继续深造、重大疾病等原因离开服务岗位,各乡镇(社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其解除就业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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