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患者核酸检测制度(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患者核酸检测制度1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发挥核酸检测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及早发现疫情苗头,确保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校园环境,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检测对象
全体师生员工
二、检测频次
教职员工:每周抽取不低于5%的人员进行1次核酸检测;保安、宿管员、食堂员工、校医、快递站工作人员、保洁人员等重点人员每两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学生:每周抽取不低于5%的人员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采样地点
教学北楼西侧一楼大厅
四、采样时间
每周三上午09:00-10:00
五、职责分工
1.校区学工办、翰林学工处负责学生抽取与通知;
2.人资处负责教职工抽取与通知;
3.后勤处、保卫处负责保安、宿管员、食堂员工、校医、快递站工作人员、保洁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安排与通知;
4.后勤处负责做好检测区和候场区场地清洁和消毒工作。
患者核酸检测制度2
为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玉田县疫情防控办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现将对我校教职工核酸检测要求规定如下。请各部门主任、信息员及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落实。
一、基本原则
应检尽检,不漏一人;严密组织,迅速及时;逐级负责,后果追责。
二、检测人员
1、我校正式职工、临时工作人员;
2、校内居住退休职工、校内居住教职工家属;
3、即将到我校工作的正式和临时人员;
4、其他按防控要求应该检测的人员。
临时进入我校的服务人员、检查工作人员、访客要遵守门卫有关核酸检测的规定)
三、检测时间
(一)校内集中检测:具体时间提前通知,为保证信息及时上传,要按时来校检测,过时不候。不能来校集中检测的自行按时外检。
1、每学期开学前7天内至少两次,其中开学前48小时内一次,两次间隔不少于24小时。
2、开学后每周一例行一次,一般在周一进行;
(二)主动自行外检:
1、离唐前检测一次;
2、学生居家上网课期间,返玉后人员核酸检测2次;学生在校期间,返玉人员居家健康监测7天,核酸检测2次;
3、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人员及早到南外环发热门诊检测;
4、即将到我校工作人员(含临时),遵守本项第“1”条的规定。
(三)特殊时期、重点人员的检测
特殊时期(如当地有病例)、重点人员(如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人员等)要按照玉田防控办要求进行检测。
四、有关要求
1、各部门主任、疫情防控信息员要随时关注“ys中层”群和“疫情防控”群有关通知,及早向部门人员传达有关要求;
2、全体教职工(含临时)随时关注本部门工作群有关通知;
3、各部门及时将人员增减信息(姓名、身份证、电话号)上报“疫情防控群”;
4、校内集中检测时,不能来校人员,一要提前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备,二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截图及时上传部门负责人,不出检测结果或检测后24小时内不得进校(24小时后不出电子结果、也没有电话通知可视为阴性)。
5、行程码带“*”号教职员工返回玉田后,按照玉田县防控办要求,到所在社区报备,到南外环做流调,进行核酸检测,玉田防控办将结合本人行程确定下一步防控要求。本人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部门报备,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学校。
6、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做核酸检测需缓检的'教职工要逐级请示,最后经校长批准,缓检申请表样式附后;
7、没能按时间要求检测的的,必须及早补检,将结果截图逐级上报;
8、没有按时间要求做核酸检测者不能来校上班,经批准的按事假或病假对待,没经批准或私自不做的按旷工处理。
9、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员(赵艳)及时汇总各部门情况,向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汇报,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向全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将落实结果及时上报。
10、对不遵守本制度造成后果的当事人、部门主管追究责任。
患者核酸检测制度3
为了能够及时有序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我校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成立由校长陈运占为组长,业务主任陈德伟为付组长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班班主任负责本校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2、各班班主任为本班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一旦发现本班有传染病疫情,应在1小时内向校长及主任报告。各班班主任应定期对各班卫生委员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及疫情报告程序进行培训。
3、针对不同季节的传染病,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传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各班班主任坚持每天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和午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为预防各种传染病在校内的发生,各班应把本班的公共区、教室、寝室彻底打扫干净,不留卫生死角。并加强教室、寝室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患者核酸检测制度4
一、各班主班教师为本班幼儿健康情况检查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制定晨检、午检工作记录表,确保检查时登记不缺项、信息完整和登记准确,规定审核和汇总晨检、午检信息的责任人、时间和内容。每天进行晨午检和健康观察,及时掌握幼儿健康状况。幼儿每日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晨、午检,由教师负责检查本班幼儿出勤及健康情况,并将晨、午检情况填写好,报给保健医。
三、晨午检中一旦发现师幼中有发烧(体温达到或者超过37。3℃)、头痛、咳嗽等异常可疑症状者时:
1、立即报告幼儿园保健医,并将身体状况异常幼儿送至隔离室
2、由教师立即通知幼儿家长送往医院就诊,做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3、教师及时做好晨、午检台账。
四、如班级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由保健医根据具体情况给幼儿送到幼儿园隔离室进行隔离,并报告给幼儿园园长,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同时安排对相关的教室和场所进行消毒、清洁工作。
五、各班级若不及时报告,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六、如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教师应及时报告幼儿园,立即启动疫情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疾控中心和教育行政部门。
患者核酸检测制度5
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人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最大检测能力,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工作。
第三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大规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疾控机构;
(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评,且最近两次质评结果合格;
(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
(五)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信誉良好;
(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担县域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1000管的能力。县域内的最大检测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对不具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任务。
第七条按照《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第八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前往支援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保障检测及时顺利安全开展。
第九条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主要包括实验室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室内质控记录、室间质评结果等。
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同时,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中予以标识,供辖区内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可通过临时增加人员、设备等快速提高检测能力。拟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并标明有效期。
第十二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工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随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十四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按照规定接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人员上岗证》的卫生技术人员。签发核酸检测报告的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各地决定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应当根据交通条件、检测能力等,从通过审核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遴选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接到检测任务后,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立即激活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短时间内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物资到位,样本送达后即刻开展检测。
第十八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行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
第十九条鼓励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分区的核心工作区域安装摄像设备,安装位置能清楚记录检测的关键流程、关键部位和操作,实时录制加样、抽取、扩增和报告等关键环节全过程。影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
第二十条在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期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派驻质量监督员,对实验室室内质控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出现问题时,派驻的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允许其承担检测任务,废止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一)实验室条件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大规模检测实验室规定条件时;
(二)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不规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
(三)擅自将样本转包给其他实验室的;
(四)样本积压超过样本保存有效期的;
(五)在检测过程中未开展室内质控,未参加室间质评的;
(六)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混采、混检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的;
(八)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核酸检测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使用未经专业培训、无核酸检测培训证明的人员从事核酸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从具备条件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确定检测单位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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