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制度

2022-07-21 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制度(通用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制度1

  为确保20xx年9月1日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如期开学,依据《承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全市秋季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情况日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承德市教育局安排部署,经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xx年秋季开学前对教育系统在校师生员工进行统一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一、标本采集时间及检测单位

  1、时间:20xx年8月18日——8月30日,各校具体检测时间以教体局思政体卫股电话通知为准。

  2、检测单位:

  (1)由县医院和中医院负责采取分片区到学校统一采集方式进行,预计每天采集6000例。

  (2)隆化籍在外地上学的,需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县医院、中医院自行检测。

  二、需检测人员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秋季开学后返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在外地就读的学生,不在县内就读的学生特别是大中院校的学生,开学入学需提供户籍当地的核酸检测报告的,可自行到县医院、中医院检测,各学段起始年级招收的新生核酸检测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不能提前返校的师生可在当地检测,由于特殊原因没按时参加统一检测的师生员工,另行通知补检,开学时必需持近期核酸检测报告入校。

  三、检测费用

  根据承医保【20xx】66文件要求,承德市学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临时价格(混检5人)为75元/人次。经县里防控领导小组协调,我县由县医院、中医院组织实施执行60元/人次标准,费用由师生员工个人负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酸检测费用,由卫健局会同财政局统筹疫情防控相关经费解决,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师生员工检测费用由学校统一进行收取;隆化籍在外地上学的学生享受同等收费标准,直接到检测机构缴费检测。核酸检测后,由县医院和中医院给每位师生员工出具检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核酸检测工作是落实“四早”防控要求,强化校园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压实属地、部门、学校和个人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各单位都要成立专班,统一负责和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的核酸检测工作。各中小学师生的核酸检测工作由学区中心校和直属学校负责与相关医院联系后,统一协调、调度。

  2、合理安排,保障有力。县医院、中医院负责安排医务人员、所需耗材和车辆进行标本采集。加强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受检对象的信息准确、检测结果的规范管理和隐私保护。各校根据两所医院的日检测能力,本着“错时、错峰”的原则,合理安排师生员工返校进行检测。一是县直学校在本校校园内检测,乡镇学校在乡镇规模较大学校适度集中检测,安排标本采集场所要相对宽敞明亮,避免人员聚集;二是要求师生合理佩戴口罩,避免交叉感染;三是各校要设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核酸检测联络工作(各校联络员和学区联络员联系,学区联络员负责和教体局和相关医院联系)。根据需要抽调老师维护现场秩序(原则上每个采样组至少一人)。

  3、宣传引导,有序进行。各校要加强师生核酸检测返校期间安全教育,通过致家长一封信、温馨提示等方式对广大师生员工和家长进行乘车、个人防护、心理辅导等进行宣传教育。尤其是低年级学生和各学段一年级新生要有家长陪护,要求各校师生员工核酸检测完成后一律不再外出。另外各校要协调好公安和交警部门,在核酸检测当天到现场维护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制度2

  根据文件要求,为全面做好20xx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各级工作要求,始终把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配合、学校全力组织实施的学校疫情防控网络,完善学校疫情防控、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统筹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和开学工作。

  二、组织领导

  1.成立20xx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园长)副组长:XXX(后勤园长)XX(兼职保健员)成员:XXX、各个保育员、保安。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研究解决应对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问题。

  三、工作内容

  (一)精心做好学生返校前工作准备

  1.加强返校健康管理。自20xx年8月17日起,要求本园师生员工原则上不离开泉州。确需离开泉州的,必须向学校请假。返泉后要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做好医学观察等措施。从开学前14天开始,每日监测掌握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出行轨迹,继续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一人一档”“人盯人”健康管理,及时掌握师生员工健康动态,杜绝任何一个人带病、带隐患返校到岗。要全面梳理校园出入通道,校外人员非业务必须一律不准进校,师生员工进校门一律核验身份、检测体温,凭“八闽健康绿码”通行。境外师生未接到学校通知一律不返校,返校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返校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返校时按照有关要求向学校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材料。

  2.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在总结春季学期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制定20xx年秋季开学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包括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追踪登记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健康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制度和免疫预防接种查验制度等。要重新参照春季复学复课准备工作评估导则,逐条逐项对开学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对于自查发现的、上级督导检查指出的问题,需在开学前3天全部整改到位,做到全部问题清零归零,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要求。

  3.分类落实核酸检测。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旅居史、境外返回、有境外亲戚接触史、体温有异常或有疑似症状等重点人员,要“一人一档”建立动态跟踪表册,严格执行我市相关管控措施,落实“应检尽检”要求。引导和鼓励学生、幼儿进行核酸检测,做到“愿检尽检”;暑假期间有到省外探亲、旅游等活动的师生员工以及新上岗、在春季学期未进行核酸检测的教职员工(包括学校食堂、安保、物业等后勤聘用人员以及校内工程人员),须在返校(上岗)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对有集体配餐的学校,还应要求配餐单位落实相关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提交到学校,务必做到“应检尽检”,确保检测合格、无风险后方可进校。

  4.全面排查师生健康情况。师生返校前,要优化“钉钉”健康打卡功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返校码申领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钉钉”健康打卡工作,建立“一人一案”,安排专人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档案,坚持一人一表、动态管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详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报告制度》)。根据新冠肺炎风险人群判定标准,严格审核返校人员名单。

  5.深入开展爱卫运动。要总结运用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校园环境整治、病媒生物防制、生活垃圾分类、厕所革命、落实控烟措施等工作,切实改善校园环境。在学生集中返校前3天要开展一次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的`校园消杀,做好各类教学和生活、工作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要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园长负责制,落实好校园食品安全自查整改、规范加工制作、全面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校园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健康宣教等工作,做好食堂人员晨检、场所清洁、食品煮熟煮透、工具清洗消毒等方面的管控,确保校园食品安全;要扎实做好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入学入托晨午(晚)检、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和登记等防控措施,常态化储备足量的口罩、额温枪(体温计)、酒精、消毒液、洗手液等必要的防疫物资和个人防护用品,对防疫物资进行安全管理、规范使用。

  6.落实落细心理宣教。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及时发布返校复学、防控等各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心理疑虑,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提高疫情防控意识,落实有关防控要求,做好心理调适;

  7.指导科学佩戴口罩。要求教职工应当随身备用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在校内不聚集且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的前提下,可不戴口罩,处于聚集区域或不能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时要佩戴口罩。校门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幼儿园开园期间,教职员工佩戴口罩,幼儿不佩戴口罩,教职员工或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或其他传染病等症状,应立即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

  8.完善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健全校地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学校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联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24小时医校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实现常态化联防联控。开学前,组织一次全员培训,开展一次全流程、全要素演练或桌面推演,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发热转运流程,并细化救治、转院、流调等工作程序,做到学校与属地相关机构、120和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协调联动高效顺畅。

  9.大力推进健康行动。充分利用短信、QQ群、微信群等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疫情知识普及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严格落实学生返校后疫情防控工作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实施封闭式管理,开展校园安全环境整治,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结合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校园出入管理办法和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办法等,落实校园封闭管理要求。进入校园人员必须进行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家长原则上不得入校,家长会可采取线上形式开展。要严格执行预约与审批手续。

  2.实行晨(午)检制度

  要建立晨午检学生体温检测台账。上课期间,学生必须每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并登记(即早中),每次检测后将体温如实登记,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德育处;教职工每日进校必须测量体温并如实登记,正常后方可进校工作,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校长。实行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3.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上课时教师、保育员必须佩戴口罩。出现发热情况时,医护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必须穿好防护服,戴上医用口罩、护目镜、医用帽子等处理应急事件。在疫情结束前,原则上不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

  4.加强卫生管理

  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抓好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全面开展校园内环境清洁行动,确保校园干净整洁。加强物体表面清洁消毒,操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彻底清除各类病毒滋生环境。加强教室、宿舍、食堂等各类生活、学习、工作场所的定期消杀和通风换气。及时清运各类垃圾。管理好消毒药品,避免造成伤害。

  5.加强就餐管理

  按就餐方案,强化食堂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管理,严格按规定操作,幼儿中餐统一在校就餐,固定就餐时间、路线、座位。食品物资供应由有资质的供货商供应,且固定供货商,做好采购台账。食堂严禁采购、食用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不得提供生冷食品。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晨检工作,防止带病上岗。

  6.加强应急处置

  上课期间,教职工或学生中若出现发热(体温≥37.3℃)、感冒、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和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应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安排至临时隔离室隔离,并立即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学校立即向上级疫情防控机构报告,并及时按规定送至定点医院就医。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学校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制度3

  1、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核酸检测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坚守岗位。

  2、采样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做好生物安全防护,采样人员采取二级防护,防护得当。

  3、严格按照采样流程、采样规范操作,遵守职业道德。

  4、做好采样前准备,确保各种器材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5、熟练仪器性能及操作流程。

  6、采样过程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规范要求。

  7、做好标本的登记、编号,保证信息准确对应,保证样本流转无差错,质量不改变。

  8、做好采样后的医疗废物分类处理工作。

  9、对采样区进行常规消毒处理。

  10、按照样本转运要求对样本进行包装、消毒、转运。

  11、采样室人员离开采样室前必须检查水、电、门窗的安全,做好采样室安全管理工作。

  12、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及时查询检测结果。

  13、加强采样室的防火、防水、防电、防盗意识,出现事故应追查责任。

  14、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严防信息泄漏。

  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制度4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目的是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人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最大检测能力,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工作。

  第三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大规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疾控机构;

  (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评,且最近两次质评结果合格;

  (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

  (五)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信誉良好;

  (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担县域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1000管的能力。县域内的最大检测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对不具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任务。

  第七条按照《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第八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前往支援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保障检测及时顺利安全开展。

  第九条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主要包括实验室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室内质控记录、室间质评结果等。

  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同时,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中予以标识,供辖区内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可通过临时增加人员、设备等快速提高检测能力。拟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并标明有效期。

  第十二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工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随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十四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按照规定接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人员上岗证》的卫生技术人员。签发核酸检测报告的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各地决定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应当根据交通条件、检测能力等,从通过审核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遴选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接到检测任务后,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立即激活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短时间内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物资到位,样本送达后即刻开展检测。

  第十八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行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

  第十九条鼓励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分区的'核心工作区域安装摄像设备,安装位置能清楚记录检测的关键流程、关键部位和操作,实时录制加样、抽取、扩增和报告等关键环节全过程。影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

  第二十条在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期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派驻质量监督员,对实验室室内质控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出现问题时,派驻的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允许其承担检测任务,废止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一)实验室条件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大规模检测实验室规定条件时;

  (二)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不规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

  (三)擅自将样本转包给其他实验室的;

  (四)样本积压超过样本保存有效期的;

  (五)在检测过程中未开展室内质控,未参加室间质评的;

  (六)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混采、混检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的;

  (八)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核酸检测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使用未经专业培训、无核酸检测培训证明的人员从事核酸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从具备条件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确定检测单位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制度5

  一、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核酸样本转运负责单位需向省卫健委申办《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后,方可进行核酸样本转运。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二、转运核酸样本的容器应该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原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三、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运输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

  四、核酸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护送人员应当参加过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打开运输箱。

  五、核酸样本转运应当安排专用车辆运输,不得选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样本。

  六、转运单位应当制定核酸样本转运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制度6

  一、发热门诊、门急诊及挂号处规范核个人酸检测信息,务必不漏项,信息正确。

  二、大规模核酸采样信息,医务科核酸组及时把核酸检测个人信息及时传输到体检信息系统,确保检验科能及时收集到检测人员信息。

  三、门急诊及隔离酒店样本按本院批次准时送样,避免耽误PCR实验室开展工作。

  四、新冠密切接触者、有流行病学史患者及疑似病人1.5小时内出报告;发热门诊、急诊患者及隔离酒店境外人员核酸检测,6小时出报告;普通门诊、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原则上12小时内出报告;对于“原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一般在24小时内出报告。

  五、检验科在出报告后立即上传报告到广东省新病毒信息检测系统,针对个别人员信息错误,由医务科核酸组纠正。

  六、违反上述条款,将按医院管理规定处理。

  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制度7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强核酸检测工作,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排查消除风险隐患。根据《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加强常态化防控,对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特建立本制度:

  一、需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验工作的人员划分:20xx年秋季开学返岗工作的教职工作为应检人员;保障20xx年秋季开学工作的后勤人员,物业人员,食堂人员以及安保人员作为应检人员;对属于确诊病例和已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接受集中或居家隔离人员、境外入闽人员、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闽来闽人员、发热门诊患者、住院及陪护人员的作为应检人员。以上人员做到应检尽检。

  二、学院医疗保障组负责联系定点核酸检测医院,到校设立检查点,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呈阴性者,作为返岗工作的前置条件。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医疗保障组呈报防疫部门,并协助展开医学排查。

  三、对应检尽检人员核酸检验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从个人医保中支付,对医保未覆盖的人员从学院防疫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为加大常态化防控条件下的筛查力度,对开学到校后有发热迹象的人员,要求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同时鼓励师生参加检测。

  五、为加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对食堂工作人员,保安工作人员,在开学复课前应完成两次以上的病毒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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