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运行管理制度

2024-08-20 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水闸运行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水闸运行管理制度 1

  为了监视并掌握水情、水流形态、设施性能、运行状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水闸检查和观测工作。

  (1)水闸检查和观测的基本要求

  1)按规定的内容(或项目)、测次和时间执行。

  2)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监测精度应符合要求,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定期进行整编。

  3)观测设施应妥善维护,监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护。

  (2)水闸检查

  水闸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1)水闸检查的部门及频次要求

  ①日常检查

  水闸运行管理人员负责进行水闸日常检查。

  水闸建成初期,宜每周2次;正常运行期,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次数;水闸在设计水位运行时,每天应至少检查1次。

  ②定期检查

  水闸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水闸定期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引水前后、严寒地区的冰冻期起始和结束时进行。

  ③专项检查

  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水闸专项检查。

  水闸经受地震、风暴潮、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或超过设计水位运行后,发现较大隐患、异常或拟进行技术改造时,应进行专项检查。

  2)水闸检查内容

  水闸检查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①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是否有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障碍物,环境是否整洁、美观。

  ②闸室结构垂直位移和水平位移情况;永久缝的开合和止水工作状况;闸室混凝土及砌石结构有无破损;混凝土裂缝、剥蚀和碳化情况;门槽埋件有无破损;交通桥结构有无破损等。

  ③混凝土铺盖是否完整,黏土铺盖有无沉陷、塌坑、裂缝;排水孔是否淤堵;排水量、浑浊度有无变化。

  ④消能设施有无磨损冲蚀;河床及岸坡是否有冲刷或淤积;过闸水流流态情况。

  ⑤岸墙及上、下游翼墙分缝是否错动,止水是否失效;翼墙排水管有无堵塞,排水量及浑浊度有无变化;岸坡有无坍滑、错动、开裂迹象。

  ⑥堤岸顶面有无塌陷、裂缝;背水坡及堤脚有无渗漏、破坏等。

  ⑦监测设施有无破损,监测数据是否正常。

  ⑧闸门有无表曲涂层剥落、门体变形、锈蚀、焊缝开裂,螺栓、铆钉有无松动或缺失;支承行走机构各部件是否完好,运转是否灵活;止水装置是否完好;闸门运行时有无偏斜、卡阻现象,局部开启时振动区有无变化或异常;门叶上、下游有无泥沙、杂物淤积;闸门防冰冻系统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等。

  ⑨启闭机械是否运转灵活、制动可靠,有无腐蚀和异常声响;机架有无损伤、焊缝开裂、螺栓松动;钢丝绳有无断丝、卡阻、磨损、锈蚀、接头不牢、变形;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凹陷、磨损;螺杆有无弯曲变形;油路是否通畅、有无泄漏,油量、油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⑩电气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外表是否整洁,有无涂层脱落、锈蚀;安装是否稳固可靠;电线、电缆绝缘有无破损,接头是否牢固;开关、按钮是否动作灵活、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是否指示正确;接地是否可靠,绝缘电阻值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动作准确可靠;防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备用电源是否完好可靠。

  远程控制、监控系统是否正常;预警系统是否正常;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否正常;照明、通信、安全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是否完好。

  3)水闸检查报告

  水闸检查应填写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编写检查报告。

  水闸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检查日期。

  ②检查目的和任务。

  ③检查结果(包括文字记录、略图、照片等)。

  ④与以往检查结果的对比、分析和判断。

  ⑤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

  ⑥检查结论及建议。

  ⑦检查组成员签名。

  (3)水闸观测

  水闸观测分为一般性观测和专门性观测两大类。

  1)水闸观测内容

  水闸观测内容宜按设计要求确定,也可根据水闸运行管理需要增加观测内容。

  一般性观测包括:水位、流量、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扬压力、闸下流态、冲刷、淤积等。

  专门性观测主要包括:永久缝、结构应力、地基反力、墙后土压力、水质、泥沙、冰凌等。

  2)水闸观测项目和测次

  3)水闸观测具体规定

  ①位移观测应符合gb 50026的有关规定,大型水闸变形观测应符合二等测量要求,中型水闸应符合三等测量要求。

  ②扬压力和绕渗观测,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并注意观测渗透的滞后现象。对于受潮汐影响的水闸,应在每月最高潮位期间选测1次,观测时间以测到潮汐周期内最高和最低潮位及潮位变化中扬压力过程线为准。

  ③测压管管口高程宜按不低于三等水准测的要求每年校测1次。测压管灵敏度检查可3~5年进行1次。管内淤塞影响观测时,应立即进行清掏。如经灵敏度检查不合格,堵塞、淤积经处理无效,或经资料分析测压管已失效时,宜在该孔附近重新埋设测压管。

  ④水位、流量、水质、泥沙和冰凌等项目的观测,可参照现行水文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其他观测项目的观测方法及要求可参照现行各专业规范执行。

  4)水闸观测分析报告

  水闸管理单位应及时整编观测资料,编写观测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工程概况。

  ②观测设备情况,包括设施的布置、型号、完好率、观测初始值等。

  ③观测方法。

  ④主要观测成果。

  ⑤结论与建议。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

  水闸工程的维修养护应坚持“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随时进行保养和局部维修,以保证工程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混凝土及砌石工程维修养护

  1)混凝土工程维修

  ①水闸的混凝土结构严重受损,影响安全运用时,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应拆除并修复损坏部分。必要时,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消力池底板、护坦等工程部位,在修复混凝土的同时,重新敷设垫层或反滤层。

  翼墙部位,在修复混凝土结构的同时,重新做好墙后回填、排水及其反滤体。

  涵洞(管)部位,在修复混凝土结构的同时,重新做好周边土回填。

  ②混凝土结构承载力不足的,可采用增加断面、改变连接方式、粘贴钢板或碳纤维布等方法补强、加固。

  ③混凝土裂缝处理,应考虑裂缝所处的部位及环境,按裂缝深度、宽度及结构的工作性能,选择相应的修补材料和施工工艺,在低温季节裂缝开度较大时进行修补。

  表层裂缝宽度小于表2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时,可不予处理;如有防止裂缝拓展和内部钢筋锈蚀的必要,可采用表面喷涂料封闭保护。

  表层裂缝宽度大于表2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时,为防止裂缝拓展和内部钢筋锈蚀,宜采用表而粘贴片材或玻璃丝布、开槽充填弹性树脂基砂浆或弹性嵌缝材料进行处理。

  表2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单位mm)

  区域

  水上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寒冷地区

  温和地区

  内河淡水区

  0.30

  0.20

  0.25

  0.30

  沿海海水区

  0.20

  0.15

  0.20

  0.25

  注:气候分区划分标准为,寒冷地区指累年最冷月平均气温高于–10℃、不高于–3℃的地区;温和地区指累年最冷月平均气温高于–3℃的地区。

  深层裂缝和贯穿性裂缝,为恢复结构的整体性,宜采用灌浆补强加固处理。

  影响建筑物整体受力的裂缝,以及因超载或强度不足而开裂的部位,可采用粘贴钢板或碳纤维布、增加断面、施加预应力等方法补强加固。

  渗(漏)水的裂缝,应先堵漏,再修补。

  ④混凝土渗水处理,可按混凝土缺陷性状和渗水量,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混凝土架空、蜂窝等形成的漏水通道,当水压力小于0.1mpa时,可采用快速止水砂浆堵漏处理;当水压力不小于0.1mpa时,可采用灌浆处理。

  混凝土抗渗性能低,出现大面积渗水时,可在迎水面喷涂防渗材料或浇筑混凝土防渗面板进行处理。

  混凝土内部不密实或网状深层裂缝造成的散渗,可采用灌浆处理。

  混凝土渗水处理,也可采用经过技术论证的其他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

  ⑤修补混凝土冻融剥蚀,应先凿除损伤的混凝土,再回填满足抗冻要求的混凝土(砂浆)或聚合物混凝土(砂浆)。混凝土(砂浆)的抗冻等级、材料性能及配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⑥钢筋锈蚀引起的混凝土损害,应先凿除已破损的混凝土,处理锈蚀的钢筋,然后采用下列方法处理:

  损害面积较小时,可回填高抗渗等级的混凝土(砂浆),并用防碳化、防氯离子和耐其他介质腐蚀的涂料保护,也可直接回填聚合物混凝土(砂浆)。

  损害面积较大、施工作业面许可时,可采用喷射混凝土(砂浆),并用涂料封闭保护。

  回填各种混凝土(砂浆)前,应在基面上涂刷与修补材料相适应的基液或界面粘结剂。

  修补被氯离子侵蚀的混凝土时,应添加钢筋阻锈剂。

  ⑦修复混凝土磨损,应根据磨损源不同,采用相应的高抗冲耐磨材料。对于悬移质磨损,可用高强硅粉混凝土(砂浆)、铸石板等修复;对于推移质磨损,可用高强铁矿石硅粉混凝土(砂浆)等修复。

  ⑧混凝土空蚀修复,应首先清除造成空蚀的条件(如体形不当、不平整度超标、无通气设施及闸门运用不合理等),然后对空蚀部位采用高抗空蚀材料进行修补,如高强硅粉钢纤维混凝土(砂浆)、聚合物水泥混凝土(砂浆)等,对水下部位的空蚀,也可采用树脂混凝土(砂浆)进行修补。

  ⑨处理混凝土表面碳化,应按不同的碳化深度采用相应的措施:

  若碳化深度接近或超过钢筋保护层时,可按第(5)条进行处理。

  若碳化深度较浅时,应首先淸除混凝土表面附着物和污物,然后喷涂防碳化涂料封闭保护。

  ⑩混凝土表面防护,宜在混凝土表面喷涂涂料,预防或阻止环境介质对建筑物的侵害。

  2)砌石工程维修

  ①砌石工程受损,影响水闸安全运行时,水闸管理单位应拆除损坏部分并修复。施工时应做好相邻区域的`垫层、反滤、排水等设施。

  ②浆砌石工程不能满足防渗要求时,水闸管理单位可采用灌浆、迎水面喷射混凝土(砂浆)或浇筑混凝土防渗墙等措施。

  3)混凝土及砌石工程养护。

  ①经常清理建筑物表面,保持清洁整齐,无积水、散落物、杂草或杂物。

  ②及时清理、疏通建筑物或部(构)件的排水沟、排水孔,保持排水畅通。

  ③及时修复建筑物局部破损。

  ④及时打捞、清理闸前积存的漂浮物。

  ⑤寒冷地区,应经常检查并修复防冻胀设施。

  (1)防渗、排水设施及永久缝维修养护

  1)铺盖出现局部冲蚀、冻胀损坏,应及时修补。

  2)消力池、护坦上的排水井(沟、孔)或翼墙、护坡上的排水管应保持畅通,反滤层淤塞或失效的,应重新补设排水井(沟、孔、管)。

  3)永久缝填充物老化、脱落、流失,应及时充填封堵。沥青井的井口(出流管、盖板等)应经常保养,并按规定加热、补灌沥青。

  (2)水闸地基及两岸防护工程维修养护。

  1)岩基上水闸的防渗帷幕失效,应重建帷幕。

  2)水闸基础与基岩接触面发生渗漏时,宜采用水泥接触灌浆;基岩裂隙发育或岩石破碎的,可进行水闸基础固结灌浆。

  3)土基上水闸的水平段和出口段渗流坡降超过允许值时,可采取延长渗径、提高地基出口容许出逸坡降等措施。

  4)软土地基上水闸的最大沉降差或相邻部位的最大沉降差超过允许值时,可采取改变结构型式、加强结构刚度、加固地基、选用适应性强的沉降缝等措施。

  5)水闸基础下有液化土层或有潜在液化危险的部位,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可采取水闸基础灌浆、板桩围封等措施。

  6)水闸两岸山体岩石破碎、裂隙发育或岩溶渗漏,宜采用水泥(或化学)灌浆处理;也可采用上游铺盖、下游导排等措施。

  7)水闸两侧为土质堤岸,绕渗可能形成渗透破坏时,可采取上游翼墙防渗处埋、两侧堤岸灌浆、堤岸开槽填筑截水墙等措施,同时做好下游反滤、排水设施。

  8)水闸与土质堤岸接合部位出现集中渗漏(接触冲刷)时,可采用灌浆、开槽填筑截水墙等措施,同时做好下游反滤、排水设施。

  9)挡土墙出现墙身倾斜、滑动迹象,或经验算抗滑稳定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墙后减载、更换回填料、增设排水设施、增设阻滑板或锚杆、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

  (3)堤岸工程和堤顶路面维修养护。

  1)上、下游堤岸顶面破损修复。

  ①堤岸顶面塌陷,及时填土、压实、整平。

  ②堤岸顶面发生裂缝,可采用开槽、回填(分层压实)的方法修复。

  2)堤顶路面破损修复。

  ①泥结碎石路面面层大面积破损的,翻修面层。

  ②垫层、基层均损坏的泥结碎石路面,全面翻修。

  ③沥青路面或混凝土路面大面积破损的,全面翻修(包括垫层)。

  3)堤岸坡面出现冲沟时,应清基、回填、夯实、整平。

  4)堤岸水上部位出现塌坑时,应查找分析原因,并采用同类土料填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防渗和反滤层。

  5)遇白蚁或其他动物危害时,可参照《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10进行处理。

  (4)水闸电气设备维修养护。

  1)变压器维修养护。

  ①定期检测变压器油油质,更换不符合标准的变压器油。

  ②定期检查放油门和密封垫是否完好,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③检查引出线接头是否紧固,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④更换有缺损的防爆管薄膜。

  2)低压供(配)电线路维修养护。

  ①更换绝缘不符合规定要求老化的低压供(配)电线路。

  ②修复损坏的电缆沟及电缆架。

  3)低压配电屏(柜)维修养护。

  ①检查接线是否牢固、标识是否明显,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②检查转换开关及按钮通断是否完好、灵活可靠,触点有否烧蚀,更换损坏零部件。

  ③检查指示仪表和信号灯是否完好、指示正确,固定螺丝有无松动,修复或更换有问题的零部件。

  4)闸门启闭机运行控制系统维修养护。

  ①修复或更换锈蚀或损坏的接地母线。

  ②修复或更换出现故障或损坏的闸门开度及荷重装置。

  ③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接触器。

  ④检查电气闭锁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能否自动切断主回路电源,及时修复故障缺陷或更换零部件。

  5)柴油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①检查柴油机各部油位是否正常,油质是否合格,不满足要求的,应补油或换油。

  ②检查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部件。

  ③及时修复有卡阻的发电机转子、风扇与机罩间隙。

  ④擦拭干净集电环换向器,及时调整电刷压力。

  ⑤检查机旁控制屏元件和仪表安装是否紧固,更换损坏的熔断器。

  ⑥更换动作不灵活、接触不良的机旁控制屏的各种开关。

  6)防雷接地设施维修养护。

  ①接地电阻超过设计允许值的20%时,应补充接地板。

  ②及时修补局部破损的防雷接地器支架的防腐涂层。

  ③避雷针(线、带)及地下线的腐蚀量超过截面的30%时,应更换。

  ④每年测试1次避雷器,不满足要求的,应修复或更换。

  (5)通信、监控及其他设施维修养护。

  1)通信设施维修养护。

  ①及时修理或更换故障或损坏(如雷击)的通信设备及设施。

  ②及时修复或更换故障或损坏的电源等辅助设施。

  ③及时修复防腐涂层脱落,接地系统损坏的通信专用塔(架)。

  2)闸门运行远程监控系统维修养护。

  ①及时修复视频服务器、可编程控制器(plc)、监视器、计算机故障,更换零部件。

  ②更换损坏的现场检测仪表。

  ③及时修复图像、云台及其控制器(bnc)故障,更换零部件。

  ④更换损坏的防雷系统的部件或设备。

  3)其他设施的维修养护。

  ①闸区道路和对外交通道路的养护,可参照公路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②交通工具的养护和修理,可参照相关设施养护修理手册要求进行。

  ③检查防汛抢险设施是否完好,处于可用状态,解决存在问题。

  ④经常清理办公设施、生产及辅助生产设施、消防设施、生活及福利设施等,损坏的可参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修补,消防设施按规定更新。

  ⑤检查闸区内各种管护标志配备是否齐全、完好,及时修复损坏的部分。

  ⑥经常对闸区、办公区及生活区的林草花卉绿化设施进行养护,使之完好美观。

  水闸运行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级(含)以上堤防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流域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堤防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监督责任,堤防主管部门对直属堤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堤防管理单位对堤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其直属堤防的主管部门。

  堤防主管部门对其直属堤防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堤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负责堤防管理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堤防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组织堤防信息登记,组织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是堤防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堤防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

  第八条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堤防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堤防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

  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堤防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职责、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堤防主管部门。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五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河势、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十七条 对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影响范围、防汛抢险设施、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实施巡堤查险,针对警戒水位(流量)、保证水位(流量),分级启动响应措施,细化巡堤查险要求。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单位要积极对接地方人民政府细化巡堤查险责任、健全巡堤查险机制,组织专业队伍参加巡堤查险,并做好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每年汛前、汛后以及当汛期发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凌汛期河面出现淌凌、岸冰或封河、开河时,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遭遇地震、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出现超标准洪水等非常运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别检查,编制特别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运行需要,组织开展堤防隐患探测和根石探测等专项检查工作,编制专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安全运行需要,在重点部位合理设置临河水位(潮位)、堤顶沉降等监测项目,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堤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堤防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堤防养护是为保证工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的缺陷。堤防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养护项目、内容、方法、时间和频次,组织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第二十五条 堤防维修是工程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时,为恢复设计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补处理措施。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工程设备设施存在缺陷或损坏,组织编制维修方案,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第二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或设计文件)中,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报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验收程序。重大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实行管养分离的堤防和对外委托的项目,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包括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进度要求、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据合同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度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条 汛期应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堤防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堤查险、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应急抢险等工作预案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二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有关规定,储备或代储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调运流程。

  第三十三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穿堤涵闸、泵站启闭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

  第三十四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险情处置方案。会同或配合应急部门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根据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涉及群众和保护对象安全的,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衔接,险情发生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影响堤防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水文、气象预报,特别是洪水预报情况,及时准确执行调度指令;加强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工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险情,及时组织险情处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险情发展,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抢险。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运行的堤防应按规定进行堤防信息登记,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登记信息,堤防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变更登记事项。

  第三十八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对险工险段等重要堤段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堤防堤线布置、堤型以及堤防工程结构等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据防洪规划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管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管理措施,逐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管理台账,落实问题销号制度。

  第四十一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职业健康。

  第四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遭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堤顶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的专用道路,原则上不得作为社会交通通道。已作为社会交通通道的,堤防主管部门应商交通主管部门限制交通流量。在防汛抢险以及因雨雪造成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无关车辆通行。

  第四十四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应经充分论证后,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兼做公路堤防及相关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并按相关要求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

  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而当地已取消有关行政许可的,堤防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堤顶沿线设置里程桩。

  第四十六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堤防运行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反馈检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积极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连续的现场检查和在线巡查,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实体情况。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堤防信息登记、安全评价情况,险工险段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防汛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事活动监督情况。

  (三)运行管护情况。堤防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四)管理保障情况。堤防防汛和安全运行责任制落实情况,堤防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影响到工程安全运行的,应制定并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4级(含)以下堤防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闸运行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闸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闸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水闸管理和流域内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水闸管理和辖区内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水闸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闸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闸安全负监督责任,水闸主管部门对直属水闸安全负管理责任,水闸管理单位对水闸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其直属水闸的主管部门。

  水闸主管部门对其直属水闸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水闸安全责任人,明确负责水闸管理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水闸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水闸管理单位及时开展安全鉴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组织水闸注册登记,组织推进水闸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是水闸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闸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控制运用、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条 水闸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水闸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水闸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

  第八条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闸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水闸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

  水闸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水闸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水闸标准化管理,明确水闸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不断提高水闸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推进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职责、控制运用、设备操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十二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水闸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水闸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水闸主管部门。

  第三章 控制运用

  第十五条 水闸控制运用应遵循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综合利用水资源、统筹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原则。

  第十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特征值,结合水闸承担的任务和工程条件,确定下列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第十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功能、控制指标及所在流域或区域洪水和水量调度方案,制定水闸控制运用方案,经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根据用水需求,需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经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方案(计划)进行控制运用,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下达调度指令的,按调度指令执行。对调度指令应详细记录、复核,做好调度运用记录,执行完毕后,向调度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闸门操作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闸门启闭前,应对闸门状态、启闭设施、动力设备、上下游水位、水流流态、船只和漂浮物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闸门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过闸水流平稳,避免上、下游水位陡涨陡落,避免闸门停留在异常振动或水流紊乱的位置。

  (三)泄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或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四)对于受冰冻影响的水闸,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启闭闸门前,应消除闸门周边和运转部位的冰冻。

  第二十条 闸门启闭前,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启闭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闸门启闭前检查和预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闸门、启闭机运行操作制度和值班制度,闸门、启闭机等设备操作和水闸运行过程中,应有运行管理人员值守,并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及时通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采用远程监控的水闸,应严格设置操作权限,保证操控网络安全,按照设定程序进行操作,并留存操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填写闸门运用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启闭依据、操作时间、操作人员、启闭顺序、闸门开度及历时、启闭机运行状态、上下游水位、流量、流态、异常或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运行资料进行整编,对于控制运用频繁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季度进行1次;对于控制运用较少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年进行1次。

  第二十四条 在放水、停水、调整流量以及排放冰凌前,水闸管理单位应向有通报协议要求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通航河道上的水闸,水闸管理单位应与当地航运主管部门互通信息,通报水情。

  第四章 检查监测

  第二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水流状态、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水闸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监测设施、管理设施以及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水流状态等,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达到设计水位运行时,每天应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八条 每年汛期前后、引水期前后、严寒地区的冰冻期前后等时间段,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遭遇地震、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出现超设计水位等非常运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别检查,编制特别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规定的项目和规范要求的测次、时间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当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当影响工程运行安全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水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维修养护

  第三十二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水闸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

  第三十三条 水闸养护是为保证工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的缺陷。水闸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养护项目、内容、方法、时间和频次,组织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第三十四条 水闸维修是工程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时,为恢复设计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补处理措施。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工程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或损坏,组织编制维修方案,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第三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或设计文件)中,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报水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验收程序。重大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实行管养分离的水闸和对外委托的项目,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包括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进度要求、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据合同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水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度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九条 汛期应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水闸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应急抢险等工作预案和措施。

  第四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十一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有关规定,储备或代储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调运流程。

  第四十二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

  第四十三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险情处置方案。会同或配合应急部门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根据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涉及群众和保护对象安全的,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衔接,险情发生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影响水闸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水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水文、气象预报,特别是洪水预报情况,及时准确执行调度指令;加强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工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险情,及时组织险情处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险情发展,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抢险。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已建成运行的水闸应按规定进行水闸注册登记,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登记信息,水闸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登记事项。

  第四十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水闸管理单位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对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十八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闸门、启闭机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当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九条 水闸规模、标准、结构和控制运用指标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五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职业健康。

  第五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遭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水闸交通桥兼作公路的,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与交通部门明确交通桥及其相关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按设计确定的荷载标准和有关要求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严格落实限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水闸上下游一定距离内禁止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水闸运行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反馈检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实体情况。水闸建筑物、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闸区堤岸、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水闸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情况,病险水闸限制运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防汛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事活动监督情况。

  (三)运行管护情况。水闸控制运用、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四)管理保障情况。水闸防汛和安全运行责任制落实情况,水闸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影响到工程安全运行的,应制定并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闸为过闸流量100m3/s(含)以上的水闸。小型水闸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推荐

【水闸运行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运行维修管理制度11-23

运行作业管理制度12-13

设备运行的管理制度03-28

运行中心管理制度04-23

水闸防汛抢险应急预案01-16

电站运行管理制度02-25

运行设备管理制度04-23

配电运行管理制度04-21

安全运行管理制度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