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停车场管理制度1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带给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
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
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理解工作人员检查。
五、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职责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职责。
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职责。
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务必清洗干净。
十一、持续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状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四、车辆停泊后,应关掉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下处理。
十六、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八、本停车场只带给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用心配合。
停车场管理制度2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为公司校车且按照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压消防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疏散距离;
2、车辆停放需与停车场的电路、管道、通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驾驶室、车厢门开启良好,门锁完好,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4、车上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6、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7、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8、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9、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10、停车场(库)和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行驶、停放;
11、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2、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
13、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4、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停车场管理制度3
为规范管理,保持小区内道路畅通,维护区内交通秩序,有效地为业主及用户服务,保证车辆、人员安全,根据交通部门的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区内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有物业公司负责;
二、各类车辆在小区内的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车辆公司统一发放业主通行证,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停放小区内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3、禁止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
4、保持小区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5、禁止在小区内洗车、修车、试车、练车。
6、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共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7、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停车位位置停放车辆。
8、车辆进入小区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9、禁止在人行道长时间发动机车工作,以免造成尾气排污现象。
10、不得碾压绿化土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路面和公共设施。
11、驾驶人员应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小区内停车位停放满时,所有车辆不得驶入。
12、业主的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统一停放在负一层指定区域。
13、凡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坏的概不负责。
停车场管理制度4
(1)地下停车库车位使用权多为业主所买断,因此,车库管理采用ic卡门禁系统+摄像监视系统结合保安巡逻进行管理。做好车库的日常照明、排水、门禁、监视等系统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做好ic卡续费、车库防火等工作,制定车库管理制度,并张挂在车库醒目处,做到交通标志、标识、车位号清晰,及时通过监视系统了解车库内车辆进出、停放及意外等情况,每月统计整理车位使用情况。
(2)机动车出入小区实行出入证制度、登记制度,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具体办法按'xx小区'实际情况定)。小区醒目处公布机动车出入和停放规定。
(3)建立业主车辆档案,动态掌握业主拥有车辆的数量状况。业主自有车辆包月停放的,由管理处发放小区车辆停放证,放于车内挡风玻璃后,确定固定车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车主停车规定,按车位停放,签订车辆停放协议。
(4)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有交通标志,对车辆准入、限速、禁鸣等作出规定。车辆进出须登记(牌号、进出时间等)。
(5)地面停车场地划线规划停车位,按车位停放。
(6)门岗对机动车辆出入行驶进行指引,巡逻车管保安负责车辆停放秩序和交通疏导,做到管理有序,排列整齐,不堵塞交通,不影响行人通行。
(7)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其他非机动车划出集中停放场地,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整齐,场地清洁。
(8)耐心劝导不遵守制度的车主,遇严重影响停放秩序和区域交通的事件按应急处理程序执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5
1、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大厦停车场,有效地为客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2、本停车场为室内停车场。停车场对本大厦客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商场购物及外来办事车辆供给临时服务。
3、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季租、年租的客户需先在物管部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式收费。
4、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车卡号”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ic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保安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5、停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进行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理解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8、停放车辆时应坚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9、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本大厦停车场内停放。
10、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坚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11、车场巡逻人员对停放在本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场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主管,填写《异常事件登记表》。
12、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供给车位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职责,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停车场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3.内容
3.1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3.2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3.2.2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2.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3.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3.3.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3.3.2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3.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3.3.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3.4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3.5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3.5.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险”标志。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3.5.2所有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在有危险货物。
3.5.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3.5.4停车场内按消费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3.5.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3.5.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3.5.7停放车辆按顺序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3.5.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3.5.9在停车场内禁止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3.5.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3.5.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3.5.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3.5.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3.6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7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井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3.8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给予处罚。
停车场管理制度7
一、岗位职责
1、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固定车位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部署安排,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机动车的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二、管理制度及规定
1、车库出入口门卫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车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8)车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车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
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3、车辆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3)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110、119、120、999等应急车辆除外)、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4、停车场(库)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应配置完善的安全管理设施,主要包括:照明设备、行车指示标识、安全监控设施、消防报警装置及有效的灭火器材。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吸烟、动用明火。
(4)严禁在停车场内私接电线。
(5)严禁在停车场内嬉戏、玩耍及进行其它不安全的行为。
(6)停车场实行专人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负责车辆进出引导、停靠及车辆的交通疏导,防止交通事故和交通阻塞等现象的发生。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的巡视检查,发现漏水、漏油及未关车门等现象,要立即上报中控室值班人员,并做好《停放车辆情况记录表》的填写;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5、停车场(库)值班室消防安全制度:
(1)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
(2)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并贴有禁止吸烟、110、119等标志。
(3)值班室配有应急疏散指示图、内部消防安全指南、紧急电话录、所在区域的派出所电话地址等。
(4)人离开房间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
(5)值班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工具,禁止使用射灯和动用明火。
6、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要遵守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
(2)车辆必须按停车场(库)的交通指示标识和车场管理员的指引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严禁鸣喇叭,进入停车场时限速5公里/小时。
(3)固定停车位停放固定车辆,所有车辆的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
(4)车主将车辆停放后,应关闭好门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5)遇有社区重要活动,需要占用临时停车场时,应提前张贴通知。
(6)车主应爱护停车场内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造成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7、车辆被损处理方法:
(1)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库)内被碰撞、磨擦造成损坏时,车场管理人员应记下肇事车辆车牌号,并及时上报车辆管理负责人进行处理。
(2)车辆管理负责人按规定协助事故车主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停车场管理制度8
为了提升富华里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停车场收费员的行为,特拟定一下制度:
一、管理归属
停车场收费员属于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必须遵守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制度、规定及财务部相关制度规定。
二、行为规范
1、当班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礼貌待人,努力奉行服务第一的宗旨。
2、每名员工在岗上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装,佩戴工牌,新入职尚未发放工装的,必须着同款式衣服,着正装或商务款式鞋,不可穿拖鞋、凉鞋等。携带好备用金投包及岗位记录本准时上岗工作。收费员必须熟悉停车场收费系统各项操作,准确、快捷的做好停车场收费工作。
3、停车场收费员实行早中晚三个班次运营机制,具体班次时间以财务部领导通知为准,上下班打卡时间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时间。三班次轮转基本保证公平,但因个别工作需要及月份天数等因素造成个别情况的,收费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表轮转班次。
4、停车场收费员工作时间(暂定):
早班:8:00—20:30
中班:10:00—10:30
晚班:20:00—8:30(次日)
停车场收费员月休四天(公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当天排班在班人员按照法定加班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遵照公司相关加班及薪酬制度执行。公司有权在不增加工时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工时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时予以调整薪酬,如请假或调整班次,需至少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领班、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请假或调班。
5、停车场收费员在交接班时,必须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由安保人员带领,走指定路线,交接班时填写好工作日志,上班次交代清楚于下班次的未尽事宜,更换停车收费系统当班人员权限,清点好本班次钱款,将投包袋投入保险箱中。
6、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班安排,按时准点上下班,如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内,警告处理;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迟到1次/月(10分钟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半年累计迟到7次者,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早退(未经任何领导允许情况下),1次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员工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发现1次/年度,警告处理,2次/年度,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7、停车场收费员岗上必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专注于工作,如发现岗上打瞌睡甚至睡觉者、岗上玩手机、ipad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发现2次/年度以内的,严重警告;发现2次/年度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收费员在岗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吃口香糖,饮酒(亦不可酒后上岗),岗上闲聊等,如发现2次/年度,予以严重警告处理,如发现累计2次/年度以上者,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岗用餐的,在请示领班或主管后,可在收费处内用餐,但需要注重礼仪,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工作和收费员形象。如收费员被顾客投诉(并查明收费员确有工作错误或失职),2次/年度以内,单次严重警告;2次/年度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8、停车场收费员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考核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无法达到岗位技能操作的,公司如有其它同质岗位,优先提供调岗机会,如无同质岗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试用期内,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均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离职方可生效。员工不可肆意提前离职离岗,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未发放全部工资(即劳动所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偿其经济损失部分,并视为员工同意在其未发放工资内扣除。
9、停车场收费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如工作有失误之处,应及时致歉。
10、停车场收费员必须爱护收费处内各类设备设置,按照操作流程操作设备,妥善保管各类可移动设备,爱护收费处内环境,保持干净卫生,整洁清新,收费员卫生责任区为岗亭内所有卫生及周边五米范围内所有卫生,如遇无法处理的特殊垃圾,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洁部处理,否则将对收费员予以处罚。
1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客户停车费。不得因私免收停车费。不得私自挪用或私昧公司钱款,如发现此情况并被证实属实,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立即开除处理,并赔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当日收费如出现“短款”情况,需由当班人员补足短款额,并写清短款情况,不得隐瞒。当收取款出现“假币”时,如假币无法被收费处岗亭内验钞机识别的,且经财务领导确认为高仿假币时,该假币由公司予以处理。否则,出现其他一切假币,由停车场收费员补足钱款额。
12、收取停车费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准确,不可虚开多付发票,如发现此情况,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13、当顾客对停车场收费情况提出异议或疑问时,必须耐心解答顾客问题,做到文明热情,当顾客问题无法准确回答或不清楚时,不可直接回绝顾客,应主动联系领班或主管,予以处理。
14、地面停车岗亭收费人员,在车辆离场时需核对入场时车辆的号牌,需保持出入场持同卡为同车辆,注意车场内车辆防盗及安全。
三、特别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及纪律,脱岗、擅离职守等行为,公司有权直接开除,解除所有劳动关系。
2、任何车辆未经公司高层领导审批,绝对禁止未领卡入场及不缴费离场。
3、遇到特殊事件或者特殊投诉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给主管领导。
4、如有外界单位、媒体、政府部门下访,严禁表达对公司不利的言论,如遇此情况,第一时间报告领导,不可表达其他言论。
5、收费处内禁止非相关工作人员进入。
6、收费员团队应该团结互助,严禁内部出现恶意诋毁等矛盾,否则严惩不贷。
7、收费员严禁将经营收入数据等相关公司机密泄露给外单位人员,否则一律开除处理。
四、附则
《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暂行)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公司将制度公示,所有收费员(含新入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如有违反一律按规定严惩不贷。
停车场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贴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俭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景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贴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景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一样性质、不一样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贴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供给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供给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坚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贴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景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贴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本事相适应;
(三)区别不一样时段、不一样用途的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贴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贴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能够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景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贴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能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证小区停车场安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车位使用人的车辆安全,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管理基本原则
第二条各服务中心承担直接经营管理及巡视管理责任,经营管理部承担统筹、监督和指导管理责任。
第三条停车场包含在管项目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根据在政府部门备案数据的编号进行系统信息管理,地上车位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计费形式:地下车位采取固定车位出租计费形式,地上车位采取临时停车计费和年租不固定车位管理形式。
第五条收费系统、车场管理系统及《经营档案》信息必须一致,信息变更可根据第十章要求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修改。
第六条业主不得私自将出租车位转租于他人(出售车位在物管中心备案即可),一旦发现,不为其办理续租手续。如同意转让给本小区朋友或邻居,必须对所租车位办理退租手续,再为业主办理新租车位手续。
停车场管理制度11
一、车场内部管理守则
1、任何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泊,必须要求其按规定读卡、交费。
2、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须按停车场的指引箭头及提示语或管理人员的指挥行驶,不得逆行且应限速5公里小时以下。
3、任何车况不良或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均不得进入停车场。
4、任何车辆及人士均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5、任何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等。
6、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
7、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的须照价赔偿。
9、驾驶员离开前须自行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车辆管理人员需要求其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10、不得有任何车辆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11、不得有车辆堵塞停车场行车道的现象,否则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即安防部与物业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且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12、驾驶员如遗失《停车证》或《临时停车证》,须向出入口当值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原件,进行登记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次租车辆必须缴清《临时停车证》赔偿费(20元张)及停车费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车辆出入管理规程
1、私家车位车辆
持有私家车位《停车证》之车辆凭车辆ic卡进出车场出入口,经安防员检查核实后,记录进出车场时间,登记车牌号码。
2、次租车辆
a)由车场出入口安防员发出次租车辆ic卡,记录次租车辆ic卡号码、车牌号码、进场时间,指引其停放于次租车位;
b)停放30分种内离开,免收次租费用,停放时间超过30分种,则按1小时收费;停放时间到达1小时且超过1分钟即按2小时收费(若离开车辆的司机提出强烈异议时,经安防主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可酌情放宽到超过5分种后按2小时收费)。
c)车辆离开时,由出口安防员核对车牌号码,记录出场时间,收回次租车辆ic卡,转交收银员,收银员按电脑计费收费后,开启道闸予以放行(特殊情景及手工收费另计)。
3、免费车辆
持有《免费停车证》之车辆,经安防员检查核实后,使用专用车辆ic卡开启道闸(特殊情景及手工收费另计)并指引其停放于非私家车位处,记录进出车场时间,登记车牌号码。
4、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对每一辆出入车辆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包括车牌号码、出入车场时间,并用颜色来区分私家车、次租车及免费车。次租车必须在出入口处领取次租车辆ic卡,读卡后方可进入(特殊情景及手工收费另计)。
5、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制止超出出入口限高铁杆、装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况不良及漏油等状况的车辆进入场,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车道堵塞。
6、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道上行走,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做好劝阻工作。本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原因除外。
7、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提示车主先交费后取车,以免因交费而引起车辆阻塞。
8、车辆出场时,车场出入口处当值人员须正确指挥车辆按顺序排列,确保车辆正常出入。
9、出入车道发生车辆阻塞时,出入口当值人员须负责疏通车辆,坚持车道畅通。
10、出入口读卡机发生故障,影响车辆正常出入时,出入口当值人员须迅速通知领班到现场处理。若故障一时排除不了,当值领班拆下拦车臂杆,疏通车道,并报维修部抢修,同时按手工收费确保车场出入口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车辆泊位与检查规程
1、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引导车辆泊位,不得跨位停泊及停入他人之私家车位上。
2、车场管理人员须于巡场时随时提醒驾驶员锁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3、车场管理人员须按规定认真检查车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请驾驶员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四、车场巡查规程
1、负责地库巡逻的安防员须每小时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进行例行巡查。
2、车场出入口当值安防员应每20分钟对车场例行巡查。
3、安防经理、经理助理须每日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进行例行巡查两次。
4、安防领班每次巡岗时须对车场进行例行巡查,早、中班巡查不得少于5次,夜班巡查不得少于8次。
五、智能化监控规程
1、车场实行24小时闭路监控,由监控员负责监控工作。
2、监控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巡查安防员处理,必要时须定镜录像。
六、人工起杆规定
1、当车主持卡在出口读卡机上不能读卡时,由收费员通知出口安防员核查车主所持卡是否有效,如是有效卡,应报请当班领班级以上人员同意后,人工起杆。起杆后,取回不能读卡的卡,并在卡上写"不能读卡"字样,交收费员保存,作为核查依据。
2、它特殊情景需使用人工起杆时,须经领班级以上人员同意。
3、每次使用人工起杆,须在当值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七、临时手动计费程序
1、车辆进入车场时,入口岗用对讲机通知当值领班用打卡机按计时卡序号打卡后,将计时卡交车辆驾驶员。
2、车辆驾驶员离场前到入口打卡处打卡,并在15分钟内到收款处交车辆停车费。
3、出车口安防员在车辆离开时收回计时卡,核对是否超时。
4、出车口安防员在交班时将收回的计时卡交收款处。
八、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一)收费标准
1、次租车辆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15分种按2小时计费,以此类推。
2、次租车辆先交费后取车,交费后15分钟内必须出闸离场,超过15分钟仍未离场,另外计收停车费。
3、次租车辆ic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员登记的入场时间收取停车费。
(二)免费处理规定
1、本公司的车辆可免费,但驾驶员必须在计时卡上签名,以便财务部查核。
2、军警或特种车牌车辆,除因执行任务由公司领导在计时卡上签名的可免费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费。
3、非办公时间,由带班主任、领班用电话向上级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才能作免费处理。
4、所有作免费处理的时钟卡,经出口读卡机读卡后,收费员要立即通知出车口安防员用钥匙打开出口处读卡机,收回原卡交收费室保存,并在卡上写上"免费"字样,留作财务部核算依据。
(三)过夜车辆的收费规定
由22:00开始停泊至次日8:00的车辆,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
(四)收费室交接班规定
1、交班时,交班人将金额总数如数交下一班,并在交班人一栏签名。接班人核对无误后在接班人一栏签名确认。
2、接班人接班时,应当面点清金额及票据,认真辩别钞票真伪,交班后发现有错误或假钞,由接班人负责。
3、每一天夜班接班后,到出车口打开读卡机,将一天的ic卡打包封好,由早班交财务部核查。
九、车场巡逻管理人员职责
直属上司:安防领班
1、认真履行车场管理规定,不得玩忽职守。
2、加强车场巡回检查,制止闲散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车辆要规范,停放要整齐,禁止在停车场内维修车辆及动火,特殊情景须经安防部门主任及以上人员批准,还需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对进入车场的人员要注意观察,闲杂人员应劝其离开。
5、对进入停车场车辆有损坏部位登记清楚,交接班时说明。工作时间不断巡查车辆停放情景,夜间八点以后出场的车辆车管员要提高警惕,观查车辆起动是否正常,如有可疑情景及时报告出口处值班人员和领班。
6、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要引导车主停放在相应的车位上,保障停车场畅通无阻,发现有停放不整情景,及时和车主取得联系。
7、严格执行停车场车管员服务用语。
停车场管理制度12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公摊车位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若需要委托物业管理的,可业主委员代表与物业协商小区停车管理费标准,约定到合同中从而避免高价收取停车费。
广东省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规定,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文件规定,小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小区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也需要经过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生效。
停车场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3.内容
3.1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3.2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3.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3.4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3.5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3.6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7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停车场管理制度14
一、衢州杭氧气体有限公司设有固定停车场,占地面积1300㎡,为衢州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空车,车辆专用停放使用。
二、停车场地的管理由专人负责,大门24小时不得关闭,方便使用车辆进出,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的安全完好、防盗、防火、防漏。
三、本公司车辆停放实行免费制,外单位车辆不得停放,以保证停车场的安全。
四、根据公司内定车辆最大停放值,按车辆投影面积2倍计算,每辆货运车辆为36平方米,正常停车量不得超过18辆,停车数量超过规定时,管理人员必须向公司值班人员汇报。
五、进入停车场地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车场地。
六、管理人员对场地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由当班管理人员承担损失,对事故隐患不阻止,不汇报的,经查出一次扣发当月奖金50%。
停车场管理制度15
为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对车辆统一停放和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对车辆进行破坏,确保车辆安全,维护正常的车场秩序,本停车场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一、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本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
2、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只为小区的业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外部车辆禁止入内。
3、凡在本车场停放车辆的业户,须到公司客户服中心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停车许可证。
4、为保证您的车辆安全,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保险。
5、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严禁违章、逆行。
6、请将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显要位置;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请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7、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8、停车后,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9、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10、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11、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12、严禁酒后和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
13、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暂扣其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4、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正常使用,请您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一旦造成人为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15、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负责车库的车辆指引,维持停车秩序。
3、对车辆安全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来车时将车辆指挥到位,并检查车辆有无损坏,有无上锁。
4、严格执行停车规则对来路不明、无牌证车辆不予停放。
5、合理配置灭火装备,检查灭火设备运行情况,对漏油、漏气车辆不准停放,并及时告知车主。
6、定期开展消防演习,消除安全隐患、堵漏洞、抓死角。落实安全条例,增强防火意识。
三、 消防管理制度
1、车辆接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压消防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2、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4、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及司机应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扔垃圾及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用过的油绵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7、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8、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9、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10、不损坏停车场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设施。
11、在停车场设置垃圾箱(桶),必要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12、停车声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检修,保持完好。
13、严禁停车场内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它易燃或可燃物品。
14、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20xx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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