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管理制度

2022-05-23 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粮食购销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1

  一、储备粮是国家财产,企业只有收好、管好的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的入库通知单或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

  二、粮食入库时,运输车辆必须经本库门卫审查、填写,并编有入库编号的粮食准入通知单,方可允许入库;

  三、粮食入库时,质检人员必须凭入库通知单和入库编号顺序,依次扦样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开据质量合格通知单。计量人员根据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按照入库编号,依次计量,如实出具计量磅单,留存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接粮入仓人员根据计量磅单,及时卸粮,签名签单;填写卸粮数量及仓间,做好卸粮情况计录;

  四、所有入库粮食,必须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到粮动帐动,日帐日清,装满一仓建一仓保管卡片,保证帐实相符;

  五、入库粮油必须做到新陈分开、好次分开、有虫粮与无虫粮分开,不得相互混装混存;

  六、建立入库粮食质量、数量档案,正确分析、指导购销工作;

  七、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

  八、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九、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十、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十一、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十二、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十三、粮食入库完成后,需分仓综合检验,建立质量档案,并在仓内显著位置明示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

  十四、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收购(轮换)入库后需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方可验收确认为储备粮。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地方储备粮。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补办粮食批发资格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货款、保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补贴。

  第四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购销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统计数据和购销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章 粮食收购

  第六条 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第七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收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义务,取得相应权利。

  第八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及时测算和提报资金需求(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及时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保证收购业务需要,合理使用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制或指定格式的收购凭证,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推广使用信息化收储系统,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第三章 粮食销售

  第十三条 政策性粮食销售动用权为有粮权的各级政府,由粮权所属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销售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 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承贷企业和实际储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库义务。

  第十八条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不得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扦样验货、提报与实际不符的拍卖标的、违规向买方乱摊损失和损耗。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调解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第二十条 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买方参加定向销售,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逐级申报、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特殊用途粮食销售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取消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委托,调出政策性粮食,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追缴相应的费用补贴上缴财政,并追缴企业不当得利,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一)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购销政策的;

  (二)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的;

  (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购销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未履行出库义务,阻扰政策性粮食出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非法干预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地方企业接受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的购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4

  一、学习制度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二、会议制度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四、考勤管理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五、差旅费管理制度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5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四、粮情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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