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工作制度

2023-02-05 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双随机工作制度(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双随机工作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行政检查事项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队、所、中心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及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第四条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3. 地质勘查活动情况;

  4.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施情况。

  第五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业务科室为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

  第六条责任科室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针对每项检查事项逐一列出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责任科室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事项对应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对象,既不遗漏,也不越位。

  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由责任科室提出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调整。

  第八条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责任科室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包括检查事项、检查程序以及抽查比例等内容,并及时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应当在随机抽查前1日摇号确定。责任科室应当召集检查组,进一步明确检查路线、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证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按照制定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十四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责任科室报告检查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责任科室应当对随机抽查报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移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责任科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公示系统平台发布。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责任科室应当强化抽查结果运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局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在随机抽查市场主体时,发现局系统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移交局纪检组依法依纪处理。局纪检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双随机工作制度2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法律服务监管中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今年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公开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坚持有序推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合理制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有序推进。

  三、职责分工

  建德市水利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以水政渔政大队大队长为联络员,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水利服务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业务管理科室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具体的抽查工作。

  四、工作细则

  1、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法制科负责确定对水政渔政执法人员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详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管理或执业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力度。

  2、随机抽查程序。水利局从下属科室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人员,并按照“双随机”清单规定的比例随机选择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作为抽查对象。检查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于抽查实施之日起90天内完成,按照“谁抽查、谁报告、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抽查工作后10日内向局办公室(法制科)提交抽查报告和《建德市水利局被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建德市水利水产局执法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局办公室(法制科)根据上级要求在5天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抽取名单实现在线随机抽取,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取过程全程留痕。

  3、实行动态管理。水利局对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司法局运用电子化技术和手段,对随机抽查工作做到全流程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4、注重结果运用。要将抽查总结报告和《建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建德市水利局被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及时归入相应检查对象的执业档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随机抽查结果,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权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依法实施查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属于本部门管辖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加大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农业信息网、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开展情况、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事项,并及时将相关失信记录推送至同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双随机工作制度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肇州县卫生健康局和卫生监督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卫生监督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依法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统筹安排及组织实施依职责所承担执法类别“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本单位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的'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七条 建立检查机构名录库。检查机构名录库依据机构生存状态,动态确定频次,动态调整。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九条 由于受客观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年内县卫生监督所要首先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执法检查工作实行“双随机”。

  第十条 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规范随机抽查程序,明确职责,落实执法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取执法人员,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 探索行政执法电子化、信息化执法手段,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跟踪记录,实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以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确保监督检查有力、有度、有为,原则上每年执法巡查2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可增减巡查频次。对投诉举报集中、违法风险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区域,可适当加强抽查的力度和频次。

  第十四条 加强协同配合,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增强执法合力。

  第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有关股室要结合工作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六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卫生计生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监管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卫生计生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和监管效率,确保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抽查结果运用机制。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形成执法震慑力。

  第十九条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卫生监督所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双随机工作制度4

  第一条为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宣城市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统计执法监督大队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科(室、中心)配合。

  第四条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七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检查对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取。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或按照局领导班子会议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查的。

  (二)在抽中的各乡镇(街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也可根据需要直接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区统计局领导和有关人员见证下,由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对乡镇(街道)或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检查时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检查,再对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抽中的乡镇(街道)或调查对象,3年内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双随机工作制度5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

  县(区)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双随机”抽查是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六条 工商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一)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广告行为;

  (六)商标使用;

  (七)侵害消费者权益;

  (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九)格式合同使用;

  (十)直销行为;

  (十一)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行为;

  (十二)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规模、行业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执法主体分为跨部门联合抽查、系统内综合抽查、业务条线专项抽查。

  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根据行政许可类别或行业特点,工商部门联合相关政府部门,整合抽查任务,联合开展抽查。

  系统内综合抽查是指工商部门基于市场主体年报信息抽查,综合企业登记事项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事项开展抽查。

  业务条线专项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特定任务和要求就单一事项进行快捷、高效的抽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涵盖本部门全部监管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管辖单位等。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并确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执法证编号、业务专长等。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执法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保证“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及时调整,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统筹各业务部门的监管任务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抽查项目名称、抽查对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即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不超过两次。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 县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任务和本地实际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工商所)随机、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探索随机执法检查人员的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

  市、县工商部门完成随机抽取工作后,应当及时将随机抽取情况报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备查。

  第二十条 为保证监管效果,工商部门可以将随机确定的被检查市场主体按照企业类型、行业特点等细分为若干子任务,而后再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对检查事项专业性强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做好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实施抽查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随机确定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录入”模块录入,工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公示。

  第三十条 实施抽查的工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抽查工作的考核,可以在每次抽查工作开展中或结束后对已抽查市场主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商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及分析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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