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2024-10-23 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通用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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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

  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

  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

  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

  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库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

  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

  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

  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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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市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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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模合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从事地方储备粮监管的部门(以下统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方储备粮相关工作。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令或者调控需要,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备规模。地方储备粮口粮品种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仓储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选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

  第八条 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或者局部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库存。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以及动用命令和有关财务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承储企业报送的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统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储备粮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远程监管、预警防控。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进行有关数据的同步传送与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承储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运营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的;

  (二)未下达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等计划的;未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违法、违规选定承储企业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三)未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的;

  (四)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的;

  (五)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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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

  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为加强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入库管理

  计划编制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入库计划,结合本单位仓容情况,编制详细的入库方案,包括入库时间、数量、质量要求、作业流程等。

  质量检验

  (1)储备粮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容重等指标,确保符合国家储备粮质量标准。

  (2)质量检验由具备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出具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一律不得入库。

  计量验收

  (1)储备粮入库时,必须进行准确的计量验收。计量器具应定期校准,确保计量准确。

  (2)计量验收由专人负责,核对入库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信息,与发货方提供的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入库作业

  (1)储备粮入库作业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高效。

  (2)入库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对粮食的质量监控,防止混入杂质、霉变等不合格粮食。同时,要做好粮食的通风、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三、出库管理

  计划审批

  储备粮出库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出库计划执行。出库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质量检验

  (1)储备粮出库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容重等指标,确保符合出库质量要求。

  (2)质量检验由具备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出具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一律不得出库。

  计量出库

  (1)储备粮出库时,必须进行准确的计量。计量器具应定期校准,确保计量准确。

  (2)计量出库由专人负责,核对出库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信息,与提货方提供的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

  出库作业

  (1)储备粮出库作业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高效。

  (2)出库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对粮食的质量监控,防止混入杂质、霉变等不合格粮食。同时,要做好粮食的清理、装车等工作,确保粮食顺利出库。

  四、库存管理

  日常检查

  (1)建立储备粮库存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库存粮食进行检查,包括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

  (2)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通风降温

  根据季节和气候特点,合理进行通风降温,保持粮食储存环境良好。通风作业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有效。

  防虫防霉

  采取有效的防虫防霉措施,定期对库存粮食进行熏蒸、消毒等处理。防虫防霉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环保。

  库存盘点

  定期对储备粮库存进行盘点,核对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信息,确保账实相符。库存盘点由专人负责,盘点结果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五、附则

  本制度由xx单位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为规范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储备粮的出入库管理。

  三、职责分工

  仓储部门负责储备粮的出入库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

  质检部门负责储备粮出入库的质量检验。

  财务部门负责储备粮出入库的账务处理。

  分管领导负责储备粮出入库的审批和监督。

  四、入库管理

  入库计划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入库任务,制定详细的入库计划,包括入库时间、数量、品种、质量要求等。

  接收入库通知

  接到上级部门的入库通知后,及时做好入库准备工作,包括清理仓库、检查设备设施等。

  质量检验

  (1)储备粮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质检部门按照国家储备粮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2)对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一律不得入库,并及时通知供货方进行处理。

  计量入库

  (1)储备粮入库时,必须进行准确的计量。计量人员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对入库粮食进行计量,并填写计量单。

  (2)计量单必须经供货方、收货方和监磅人员签字确认。

  入库登记

  (1)储备粮入库后,仓储部门及时进行入库登记,填写入库台账,记录入库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来源等信息。

  (2)入库台账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出库管理

  出库计划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出库任务,制定详细的出库计划,包括出库时间、数量、品种、去向等。

  审批出库

  出库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质量检验

  (1)储备粮出库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质检部门按照国家储备粮质量标准,对出库粮食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2)对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一律不得出库,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计量出库

  (1)储备粮出库时,必须进行准确的计量。计量人员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对出库粮食进行计量,并填写计量单。

  (2)计量单必须经提货方、发货方和监磅人员签字确认。

  出库登记

  (1)储备粮出库后,仓储部门及时进行出库登记,填写出库台账,记录出库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去向等信息。

  (2)出库台账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库存管理

  日常检查

  (1)仓储部门定期对库存储备粮进行检查,包括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

  (2)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通风降温

  根据季节和气候特点,合理进行通风降温,保持粮食储存环境良好。

  防虫防霉

  采取有效的防虫防霉措施,定期对库存粮食进行熏蒸、消毒等处理。

  库存盘点

  定期对储备粮库存进行盘点,核对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七、安全管理

  加强对储备粮出入库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确保储备粮储存安全。

  八、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储备粮出入库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储备粮出入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本制度由xx单位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7

  一、总则

  为加强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入库管理

  计划编制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轮换计划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储备粮入库计划,明确入库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入库时间等。

  收购准备

  (1)做好收购场地、仓库、设备等的清理和准备工作,确保收购环境整洁、安全。

  (2)组织收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收购政策、质量标准和操作流程。

  (3)准备好收购资金、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等,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质量检验

  (1)严格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2)检验合格的粮食,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和入库。

  (3)检验不合格的粮食,及时通知售粮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数量验收

  (1)采用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对入库粮食进行数量验收。

  (2)验收合格的粮食,出具数量验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和入库。

  (3)验收不合格的粮食,及时通知售粮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入库登记

  (1)对入库粮食进行登记,建立入库台账,详细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产地、入库时间等信息。

  (2)入库台账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三、出库管理

  计划编制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轮换计划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储备粮出库计划,明确出库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出库时间等。

  出库准备

  (1)做好出库场地、仓库、设备等的清理和准备工作,确保出库环境整洁、安全。

  (2)组织出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出库政策、质量标准和操作流程。

  (3)准备好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等,确保出库工作顺利进行。

  质量检验

  (1)严格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出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2)检验合格的粮食,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和出库。

  (3)检验不合格的粮食,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数量复核

  (1)采用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对出库粮食进行数量复核。

  (2)复核合格的粮食,出具数量复核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和出库。

  (3)复核不合格的粮食,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出库登记

  (1)对出库粮食进行登记,建立出库台账,详细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去向、出库时间等信息。

  (2)出库台账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四、安全管理

  加强储备粮出入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和粮食的安全。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储备粮储存安全。

  五、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储备粮出入库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储备粮出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储备粮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接受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附则

  本制度由xx单位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为规范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储备粮的出入库管理。

  三、职责分工

  仓储部门负责储备粮的出入库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

  质检部门负责储备粮出入库的质量检验。

  财务部门负责储备粮出入库的资金结算。

  分管领导负责储备粮出入库的审批和监督。

  四、入库管理

  入库计划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任务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储备粮入库计划,明确入库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入库时间等。

  入库准备

  (1)清理仓库,确保仓库干净、整洁、无虫害。

  (2)检查仓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3)准备好计量器具、检验设备、装卸设备等。

  入库检验

  (1)粮食入库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质检部门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入库粮食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容重等。

  (2)检验合格的粮食,方可入库;检验不合格的'粮食,应及时通知供货方进行处理。

  入库计量

  (1)采用准确的计量器具对入库粮食进行计量,确保入库数量准确无误。

  (2)计量结果应经供货方和本单位共同确认,并填写入库计量单。

  入库登记

  (1)对入库粮食进行登记,建立入库台账,详细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产地、入库时间等信息。

  (2)入库台账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五、出库管理

  出库计划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轮换计划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储备粮出库计划,明确出库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出库时间等。

  出库审批

  (1)储备粮出库前,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

  (2)审批时,应严格审核出库计划、质量检验报告、出库通知单等相关资料。

  出库准备

  (1)清理出库通道,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2)检查装卸设备,确保其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3)准备好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等。

  出库检验

  (1)粮食出库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质检部门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出库粮食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容重等。

  (2)检验合格的粮食,方可出库;检验不合格的粮食,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出库计量

  (1)采用准确的计量器具对出库粮食进行计量,确保出库数量准确无误。

  (2)计量结果应经收货方和本单位共同确认,并填写出库计量单。

  出库登记

  (1)对出库粮食进行登记,建立出库台账,详细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去向、出库时间等信息。

  (2)出库台账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六、安全管理

  加强储备粮出入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和粮食的安全。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储备粮储存安全。

  七、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储备粮出入库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储备粮出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储备粮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接受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附则

  本制度由xx单位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为加强储备粮的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库管理

  计划制定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入库任务,结合仓库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入库计划,包括入库时间、数量、质量标准等。

  粮食收购

  (1)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进行收购,确保入库粮食符合储备粮质量要求。

  (2)对收购的粮食进行逐车检验,包括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不合格的粮食严禁入库。

  (3)收购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行为。

  入库作业

  (1)粮食入库前,要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确保仓库干净、整洁、无虫害。

  (2)入库时,要合理安排装卸力量,做到快装快卸,减少粮食损耗和污染。

  (3)对入库粮食进行准确计量,建立健全入库台账,详细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产地等信息。

  质量检验

  (1)入库粮食必须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2)对检验不合格的粮食,要及时进行处理,严禁入库。

  (3)入库后,要对粮食进行定期质量检测,确保粮食质量稳定。

  三、出库管理

  计划审批

  储备粮出库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出库计划执行。

  出库准备

  (1)根据出库计划,提前做好粮食出库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仓库、安排装卸力量、准备运输工具等。

  (2)对出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出库要求。

  出库作业

  (1)严格按照出库计划和质量标准进行出库,做到准确计量、不错发、不漏发。

  (2)出库时,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粮食装卸安全、有序。

  (3)建立健全出库台账,详细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去向等信息。

  运输管理

  (1)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粮食运输,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确保粮食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不被污染。

  (3)粮食到达目的地后,要及时与接收方进行交接,办理相关手续。

  四、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储备粮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入库粮食的质量、数量、入库手续是否齐全,出库粮食的计划执行情况、质量、出库手续是否规范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制度由xx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为规范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高效流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储备粮库的出入库管理。

  三、入库管理

  入库计划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任务,制定详细的入库计划,包括入库时间、数量、品种、质量要求等。

  粮食接收

  (1)严格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接收,对每批次粮食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要求。

  (2)接收粮食时,要认真核对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入库储存

  (1)粮食入库后,要及时进行整理、堆码,做到分类存放、整齐有序。

  (2)对入库粮食进行登记,建立库存台账,详细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时间等信息。

  (3)按照储备粮管理要求,定期对库存粮食进行质量检测和虫害防治,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四、出库管理

  出库计划

  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粮调出任务或市场需求,制定详细的`出库计划,包括出库时间、数量、品种、去向等。

  粮食出库

  (1)严格按照出库计划和粮食质量标准进行出库,确保出库粮食质量符合要求。

  (2)出库时,要认真核对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

  (3)加强出库粮食的运输管理,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确保粮食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出库结算

  (1)粮食出库后,要及时进行结算,核对出库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结算准确无误。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储备粮出库的财务结算手续。

  五、安全管理

  加强储备粮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加强对储备粮库的消防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储备粮出入库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储备粮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入库粮食的质量、数量、入库手续是否齐全,出库粮食的计划执行情况、质量、出库手续是否规范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由xx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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