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1
1.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无故旷工,工作时间内不许闲谈作乐、不许传岗位和离岗,不许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2.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制;
3.请病假、事假要有正当理由,并写请假条办理批审手续,两天一下由生产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公司经理审批,来不及自办手续的药托人代办或打电话请假,并于上班后补充手续,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违者做旷工处理,旷工一天除当天工资没有另罚款20元;
4.服从生产工作安排、调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5.工作时间内,因事或因为看病要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生产主管请假经同意后方能离开,否则做早退处理,早退一次扣10元;
6.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违者则被视为偷窃,轻者按物品价值的十倍进行罚款或开除,重则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7.进入规定要穿工作服的工作间必须要穿工作服,务必穿戴整齐洁净,违者一次扣款10元,严禁携带手表、首饰等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区,所有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
8.不得带任何食品杂物进车间,不得在车间吃食物,不准在车间乱丢杂物以及随地吐痰,违反本条例之一者罚款10元,严重者开除;
9.运送产品要留意轻放,不得乱丢重摔,造成损坏的由违纪者负全部职责(包括搬运工);
10.不管上下班时间,不准在厂区吸烟、喝酒,违者一次罚款50元;
11.健康管理
①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②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③凡体检确认患有:
a、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
b、活动性肺结核,
c、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
d、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
e、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f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12.工作服的管理
①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②工作服应有保活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务必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持续清洁。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1.1使各类物料之供应到达适时、适地、适量,使产品制造得以顺畅进行而无断料、超多滞积、虚占仓储空间等情形。
1.2使仓管作业规范化、制度化。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玩具仓库、开发工程科布料仓库、生产原辅料、零配件(含包装物)、零星物料及半成品成品之仓管作业。包括仓库规划、收料作业、储存、领(发)料作业、退料、呆滞废料处理、盘点等作业。
3.管理单位:
3.1仓管部门负责本规定之制订、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3.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二、资料:
4.仓库管理职责:
4.1仓管部门负责:原料、辅料、零星物料、成品、外发半成品之仓储管理。
4.2工厂各科(车间)、采购、品管、PMC等部门负责在同仓管部门进行配合作业时执行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4.3各科(车间)负责已领物料的储存、保管及区域规范,PMC部门负责其审核及稽核。
5.仓管原则
5.1所有物料、产品均需经品管判定合格后(特采除外)方可入库,其状态标识卡需附于显著位置。
5.2做好仓储的区、储位规划。所有物料、产品不可露天存放,也不可直接置放于地上(特殊包装者除外),均应按库区、储位配置存放,同一种类、或同一批量应以集中放置为原则,物料叠放时要上轻下重、上小下大,高度一般不得高于2.5M。
5.3物料以先进先出为管理原则,先入库者优先发放。对有保质期限制的物料,应采取进库日期和有效终止日期登录管理,严格要求先进先出。
5.4物料进出一律凭单作业,只要物料异动发生,即登录物料卡,手工帐和异动计算机帐务,确保料卡帐一致。
6.仓储安全管理
6.1仓库应在温度、湿度等方面满足所存放物料的特性需求,配备防火(爆)、防盗、防潮、防腐(蛀)等安全设施,以保证物料的品质。对危险品应予以隔离储放。
6.2仓库严禁烟火,不得带入火种(火柴、打火机等)。
6.3仓库物料应叠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仓库管理人员下班时,应巡视仓库并关掉门窗、电源。发现安全设施损坏时要立即报告,并记录在检查表上,采取紧急措施。
6.4违反上述规定者未造成损失时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时予以开除处分并追索其赔偿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人员管制
7.1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对确因公需进入仓库的,应遵从仓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仓库管理人员应予以监督、要求。
7.2仓库管理人员应明确各自管理区域,不得擅离职守。
7.3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代理制度,并适当进行轮调以熟悉各类物料及其储位。
7.4仓库管理人员异动时,应由仓库主管监督对其所经管物料进行全面盘点交接,无误后方可正式异动。
7.5违反上述规定者未造成损失时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时予以开除处分并追索其赔偿或追交司法机关处理。
8.物料管制
8.1严格仓储内部管制,保证料卡帐一致,为PMC等部门带给正确的库存信息。
8.2对于常用物料务必由PMC主导与仓管、采购、生产等单位协商拟定最低、最高存量及安全存量标准,呈请公司最高主管核准实施,以保证安全库存量,后续应每半年重新核定一次,酌情调整。
8.3A、B、C分类管理
8.3.1ABC库存分类法。A、B、C库存分类法按物料的单价、物料获得的难易程度以及生产需求性是否紧迫、数量大小来划分,以将最大的精力用于对公司可能产生最大影响的少数种类的物料上。具体分类﹕
A类﹕所有按“标准单价×年度需求量”从大到小排序的累计金额70%前面的物料。
B类﹕除A、C以外,均为B类物料。
C类﹕按“标准单价×年度需求量”从大到小排列的90%后面的物料。
8.3.2A、B、C分类由PMC主导与开发工程科、资材等部门共同确定。一般状况下每年底结合年度预算资料一次设定,也能够由PMC单位通过计算机系统逐一的维护。
8.3.3仓管单位应定期对ABC类物料进行盘点,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维护。
8.3.4ABC盘点容差值﹕A类﹕0.1%﹔B类﹕0.4%﹔C类﹕1%。容差值是指允许误差量与实际在库量的百分比值。
8.4时效管制与呆滞废料处理
8.4.1对有保质期要求的进库物料必需张贴时效管制色标,色标分类﹕红色有效期为6个月,绿色有效期为12月,白色有效期为24月,于色标上注明进库时间以示区分,并列明细管制。
8.4.2除特定注明物料外,一般物料、成品均以12个月有效期限。
8.4.3仓管人员对过期物料(或成品)在投入使用(或出货)前应联系品管人员进行重新检验,作来源理。
8.4.3.1检验合格可重新投入使用的物料,再次库存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依呆滞料处理。
8.4.3.2检验不合格者依呆滞料处理,或由PMC单位安排生产部门进行重检。
8.4.4对于三个月以上没有任何批量出库异动者(指计划内领料作业,盘点异动、样板领用等除外),超过12个月不用的机器设备工装夹具,视为呆滞料,仓管单位应每月反馈呆滞料信息并用心追踪处理。
8.4.5废料是指制造加工过程中所遗留下来或是被用坏的残物,废料一律由使用单位开立“报废单”,由相关部门判定再交由负责部门审核后方可报废。
a.公司自用
定期将呆、废料清单给各部门或传阅,决定是否能在公司内部使用。
b.退还供货商
呆、滞料以新品或废品方式退还供货商,以有利价格和供货商协商。
c.以“不保用”方式售予其它使用者
废品能够卖给其它公司就它的现有状况加以利用,此种方法往往能得到较高价格。
d.售予中间商
中间商是指从事呆、废料的收集、分类及加工的专业性中间商,当物料为不能使用的废品,且数量太少,不足以直接售予使用者,这些中间商被利用作为处理废品的途径。
8.4.7价格协议
8.4.7.1浮动价格协议:呆、废品的价格是随呆、废品处理时市场行情而定,销售条款所涵盖的期限由一个月到一年不等;
8.4.7.2固定价格协议:买、卖双方谈妥的确定价格,中间商定期提货;
8.4.7.3临时议价等。
8.4.8程序
8.4.8.1正常状况下,各单位每月定期填报“呆、废料处理清单”,向相应的负责部门申报,将物料清楚地分类、标示;
8.4.8.2负责部门填写“呆、废料处理申请单”申报处理,确定最终处理意见,并指定负责人及检查人。
9.仓储规划与物料卡管理
9.1仓管应规划及悬挂储位标示图与各类警示牌如严禁烟火等。
9.2仓管员应根据材料之特性、体积、数量、时间、包装方式、搬运工具及路线等,规划适当之储存空间储位。
9.3物料储存以一位一料一卡为原则,如储位不足时,可将下述各项合并存放于同一储位:
a.存取频率低者
b.数量极少者
c.容易分辩者
成品仓储以客户别为原则(同一客户成品存放在相同区域)
9.4各项物料需确实存放于规定之储位,如储位不足存放时,仓管员应规划暂时存放区,待储位充足时,随时整理至指定储位。
9.5物料卡设置
9.5.1每种物料都务必设置其相应之物料卡,物料卡上详细说明物料之料号、品名、规格、型号、客户和储位。
9.5.2所有物料卡之表头(含料号、品名、规格)数据。
9.6物料卡摆放
9.6.1有序﹕物料卡按料号的大小顺序排列。
9.6.2就近﹕仓库各区根据物料的存放位置,将物料卡摆放在离物料最近处。
9.6.3异动:每日将有异动的物料卡单独放置在物料卡架上,以利于每日核对异动状况。
9.7物料卡记帐、存盘
9.7.1物料进出库区动作一经发生务必在10分钟内登记好物料卡后,每日下班前将相关单据录入计算机帐。
9.7.2登记物料卡时,需注明进出库动作的日期、进库或出库数量,及时结出余数,并注明原始凭证号码。发现料卡差异时,应即查明不符原因并提来源理对策获核准后方可下班。
9.7.3登记物料卡时,不能越行填写,字迹需清楚、端正且不得涂改、不得用红笔填写。若意外填错,涂改须经权责主管签章核准。
9.7.4物料卡用完之后,务必按库区、年份、流水号顺序进行存盘。物料卡的存盘年限为一年,过期物料卡由财务部门作废销毁。
10.循环盘点
10.1物料管理员每日务必对发料异动后的余数作计算机帐、实物帐(物料卡)、手工帐盘点与核对,确保异动及时入帐,料帐准确,盘点无误时物料卡方可再置放回原位。
10.2财务部门每月组织全公司仓管单位进行一次循环盘点(抽盘),仓管单位务必全力配合。同时对盘点差异部分要找出原因,进行盘盈盘亏处理。
10.3盘盈、盘亏之处理
10.3.1盘盈、盘亏数额,各仓库管理员务必填报原因,层呈后送(副)总经理核准,凭单异动物料卡和计算机帐目。
10.3.2盘点结果查核﹕盘点表录入后须当天送财务部门,对于盘亏额在容差范围之外或金额数量绝对值较大的,仓管单位须附上原因说明呈报公司最高主管,予以追究职责。
11.定期盘点
11.1公司依财务作业需要,每一年度年中(6月30日),年末(12月31日)应进行全公司范围的财产盘点。
11.2定期盘点由财务部门组织,分为初盘、复盘及抽盘三个阶段,其中初盘、复盘由各物料(含现场使用物料、在制品、成品)管理部门内部进行,抽盘由行政科、财务部门等抽盘人员进行(同时配合外部会计师验盘)。
11.3定期盘点具体方案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实施前二周做出并下达,信息部门带给计算机协助。
12.接收、发放及退料作业(进出库管制)
12.1原辅料、零配件(包括委外加工件)以及零星物料接收作业
12.1.1接供货商来料,仓管员依“物料需求表”“订购单”或“外发加工合同”和交货单(供货商送货单)、实物核对无误后,清点数量,并在交货单(供货商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暂收依据。将物料置放于待检区,填写“检查通知单”,通知检验人员做进料接收检验。
12.1.2进料接收检验按《进料检验程序》进行。
12.1.3来料检验完成后
1)检验人员依检验结果填写“物料检查报告”一式四份,品管部门存底一份,其余三份(分别为仓管联、采购联、PMC联)送往仓管办理入库实收作业。
2)仓管对允收物料或选别及特采物料办理入库。
a.依实际入库物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填具实际入库数量,仓管员在“进货单”(一式四份)上签章确认,一份仓管存根,其余三份送采购审核,采购留底一份,其余分发一份给供货商作为接收的依据,一份送财务部门作为付款审核凭据,仓管员将接收物料按物料类别放置指定位置。
b.依“进货单”填具“物料卡”及登帐。
c.对有储存期限要求的物料,于“物料卡”上标识,留意存放日期。
d.按供货商、进料日期,对物料给予进料批号的编号,并在“物料卡”上标识,以作为追溯线索。
e.对选别及特采物料应予标识,并在“物料卡”上登录备注。
3)仓管对经检验判定不合格的物料或拒收物料,配合进料检验人员予以标识、隔离,并反馈采购部门及时处理。
12.2原辅料、零配件(包括委外加工件)以及零星物料发放作业。
12.2.1仓管员依据生管发放的“领料单”以及“外发物料明细表”备料,备料时要复查物料是否齐备有异常时立即向PMC反馈。对领用部门的计划生产用量依“领料单”、“外发物料明细表”发放物料,不得多发,填写实发数量并签章。零星物料凭经领用单位权限主管核准的“领料单”申请领料。
12.2.2仓管依据总经理签章核准的“超耗申请单”及“超耗领料通知单”上的请补码量发放申补物料。
12.2.3仓管对原辅料、零配件发放,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执行。
12.2.4仓管依据“外发加工合同”和“外发物料明细表”,发放委外加工品,由领料者点数验收,发放者、领料者签章确认。
12.2.5仓管发放作业时:
A.依据“外发物料明细表”、“超耗申请单”,填具“物料卡”,并登帐。
B.对进料批号、制令单号及选别及特采的物料,必要时应在“外发物料明细表”上标示另加备注。
12.2.6对剩余物料或使用中发现的不良物料,依据有车间主管签章确认、不良退料应有品管部门确认的“退料单”办理退料(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仓库,三联PMC)。
A.不良物料,予以标识、隔离、及时处理;
B.非不良物料,放置指定位置,填具“物料卡”,依“退料单”登帐。
12.3物料、成品接收作业
12.3.1仓管依据有成品检验人员签章确认合格的“物料/成品/半成品入库单”办理入库(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仓库,三联PMC)。
A.核对型号、数量等无误后,填写实际入库数,仓管员在“物料/成品/半成品入库单”上签章确认。
B.将成品放置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C.依“物料/成品/半成品入库单”登帐。
12.3.2仓管对必需退库的成品,依据有总经理核准签单章确认的“退料单”办理退库。
A.先予以标识、隔离,通知成品检验人员检验确认品质状态,体现于“退料单”。
B.合格成品,核对型号、数量,填写实际退库数,在“退料单”签章确认,将成品放置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C.依“退料单”登帐。
D.不合格品核对型号、数量,填写实际退货数,在“退料单”签章确认,配合成品检验人员予以标识、隔离,及时处置。
12.4物料、成品出库作业
12.4.1仓管依据生管开具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核准签章确认的“出货通知单”办理出库。
A.依业务部开具的“销售出库单”(送货单)核对型号、数量等无误,出货者、仓管员在“销售出库单”(送货单)上签章确认。
B.依“销售出库单”(送货单)登帐。
12.4.2仓管务必隔日向PMC、采购、财务呈报库存状况,以“库存表”体现。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3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职责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一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职责制的执行状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务必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资料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务必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资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理解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务必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职责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
(1)清洁卫生
(2)通风干燥
(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持续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持续必须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4
一、认证制度
生产销售的绿色食品,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2、农作物种植、及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技术
1、生产资料使用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2、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添加剂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3)农产品基地的生产记录,包括农药和肥料的购买、使用记录,必要的农事记录等。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内检员),全程监管绿色食品生产过程。
三、销售监测制度
1、产品在销售前,经内检员检测,方可进入绿色食品专营区销售。
2、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
四、包装标识使用制度
经包装后销售的绿色产品,其包装物或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食品名称;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5
1.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1、原材料进厂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及时把取样通知单及质量证明书,一起送交化验室,通知取样检测。
2、理化室接到取样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取样检测,在付款期内得出检测结论。
3、原材料的检查标准,一律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执行标准,以本厂的工艺要求和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4、原材料检测后,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条文,化验室要根据本厂制定的原材料使用要求,填写验收记录,并将检测结论通知仓库。
5、原材料经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合同条文,化验室要及时上报,由品管部和技术部商定处理意见,同时书面通知财务部,拒绝付款。如果经厂有关部门协商可以降级接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经使用车间同意并签写降级接收单,送交技术部,品管部研究,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准降级接收或入库。
6、原材料进厂,有些检验项目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检查,可以委外检验。
2.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重点,是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生产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以及生产资源管理等。为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使公司生产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生产管理的依据,是生产管理的最高准则。
1、生产过程管理是公司各级管理员、一线作业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
公司各级管理员、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过程管理工作,时刻树立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
2、生产过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级管理员时刻树立持续改进意识,以思促管,防止管而不化;要求公司所有作业人员树立节能高效意识。
3、生产管理人员在接到客户订单后要仔细分析订单,看清客户的每一点要求,防止盲目生产。
4、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客户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准备生产资源(包括原辅材料、工具、包材等)
5、生产部门根据客户交期的急缓程度安排领料,暂时不急的产品先不领料,保证生产车间物流流畅,避免生产资源积压在车间影响车间生产,交期急迫的要马上组织人员立即投入生产。
6、车间主管每天必须如实编写《生产日报表》,记录当天实际完成的生产任务,以书面形式向厂长汇报。
7、产品经检验合格后要及时送入仓库,以便及时组织发货。
8、车间管理员要及时关注车间物流状况(物料标示状况、物料供应状况、通道是否顺畅)、机器运转状况(机器或模具运转效率)、员工工作状况(员工精神状态、工作熟练程度),随时指导员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个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班组长,再由班组长逐级反映。
9、生产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能影响交期的都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理。
10、生产部门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技能训练,保证员工随时高效作业;经常和员工交流思想,掌握员工思想动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制度,促进公司团队建设。
11、公司所有生产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生产部门生产安排,有争议的必须按照“先执行后申议”的原则。
12、鼓励公司所有员工做生产工艺改进,如果发明的新生产工艺确实对能降耗有较大改善或能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公司将给与奖励。
13、当公司发展后,本制度不再使用时可以修改本制度,本制度的修改由生产部门提请,修正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施行,修正版公布时本制度自动失效。
3.工厂生产检测流程
厂家对过程检验也叫工序检验,是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对各加工工序进行的检验。其目的在于保证各工序的不合格半成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防止对不合格半成品的继续加工和出现成批半成品不合格,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由于过程检验是按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因而能起到验证工艺和保证工艺规程贯彻执行的作用。过程检验通常有首件检验、巡回检验(或流动检验)和完工检验三种形式。
(1)首件检验。
首件检验是在生产开始时(上班或换班)或工序因素调整后(调整工艺、工装、设备等)对制造的第一件或前几件产品进行的检验。目的是尽早发现过程中的系统因素,防止产品成批报废。在首件检验中,可实施“首件三检制”,即操作人员自检、班组长检验和专职检验员检验。首件不合格时,应进行质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直到再次首件检验后才能成批生产。检验员对检验合格的首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并保留到该批产品完工。
(2)巡回检验。
巡回检验是检验员在生产现场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对有关工序的产品质量和加工工艺进行的监督检验。巡回检验员在过程检验中应进行的检验项目和职责是:
①巡回检验的重点是关键工序,检验员应熟悉所负责任检验范围内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加工工艺,并对加工后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检验指导书规定的要求及负有监督工艺执行情况的责任。
②做好检验后的合格品、不合格品(返修品)、废品的专门存放处理工作。
(3)完工检验。完工检验是对一个工序一批完工的产品进行全面的检验。完工检验的目的是挑出不合格品,使合格品继续流人下道工序。
注:过程检验不是单纯的质量把关,应与质量控制、质量分析、质量改进、工艺监督等相结合,重点做好主导质量要素的效果检查。
4.出厂检验项目管理制度
1、在品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化验室负责对本厂生产的产品检验工作,独立行使检验职权,严格按标准及检验方法对产品逐批次进行检验,严把质量关,禁止不合格产品或产品不经检验出厂。
2、出厂检验时,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对每批产品严格按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开据合格检验报告,检验员和审核人在报告上签字后方可出厂。
3、出厂检验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出厂,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取两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存在不合格,则确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及时上报厂领导后进行处理。
4、检验时查验产品包装封口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密封不严等现象,若发现类似问题发生,按不合格品论处。
5、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法定检定机构检验部门检定,及时维护,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6、严格按企业制定的标准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可出厂。
7、每年参加一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出厂检验对比试验,保证化验室数据准确有效。
5.技术管理制度
为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一个有秩序、强有力的技术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特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1、建立技术责任制: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责任人,落实各职能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明确工作流程和各职能人员的密切配合,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和业绩考核工作。
2、建立工艺、配方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文件的收发份数、标识、保存及无效文件的回收流程,确保文件完整。
3、建立技术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为责任人,做到技术洽商设计变更涉及的内容详尽,变更项目文件编号明确,符合规范要求。
4、建立工艺管理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和工艺管理应实行分级、分专业进行,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应交底确认。
5、建立隐、预检管理制度:隐、预检应做到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各专业质量员为责任人,明确隐、预检项目和验收程序,即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质量员按质按实验收,做到有检查计划,对整改问题有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准确、可追溯性。
6、建立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技术信息是指导性、参考性资料,技术资料是工程归档资料,应实行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资料员最后收集,并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7、建立技术措施与成品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责成专人为责任人实行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技术措施要做到符合规范要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效果明显,成品保护措施要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实施过程有计划,并有文字记录。
8、建立新工人培训制度,要有专人负责,由责任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共同进行,培训应结合施工需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有记录,做到资料完整齐全。
9、建立技术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制度:由技术负责人任责任人,会同专业负责人共同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工作程序清楚,对存在问题要分析,处理方案有依据,方案简单、易行、可靠,处理过程有有记录和相应结论。
6.设备计划检修、抢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搞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计划检修和生产过程中抢修质量,确保检修后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到下一检修周期,保证检修项目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责
(一) 各单位根据选厂统一安排,依据设备运行记录情况,认真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根据维修任务的难易程度分别定义为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提前一周,中修提前15天,大修提前30天报设备组,由设备组统一整理签字接收,初步审定后报主管经理,由厂部最终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各单位依据最终审定的检修计划,认真落实检修所需的物资、备品备件及设备,需要外购的必须提前上报采购计划(小修提前3天,中修提前4天,大修提前15天)。
(三)计划管理员必须督促供应部门按计划要求如期购回。
(四)设备组是设备大修、中修及小修管理科室,负责大、中修及在线设备部分技术改造的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控制、指导、监督检修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五)设备组长为大、中修及维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年度大、中修计划。
(六)设备组负责生产设备大、中修及维修后立项审核,施工过程管理及施工质量管理,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考核。
(七)设备组负责改造性大修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可行性方案的分析审核,并组织实施。
(八)在生产过程中遇到设备出现紧急故障影响生产,需要紧急抢修时,由设备组长负责组织相关维修和技术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合理安排调配资源全力抢修,最快时间恢复生产。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6
1、在车间工作的所有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生产车间工作: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携带者)、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品管员每天观察车间人员的身体状况,如发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创伤,应通知生产部安排休息,直到情况解决为止。
3、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4、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如食具、雨具等)和饰物(如戒指、项链、耳环、手表等)带入车间,而应留存在指定的地点(更衣室内)。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整齐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进入精加工车间与内包装间,工作人员还必须戴头套和口罩,头发不能外露。口罩、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清洗消毒,下班后工作鞋必须清洗干净。
5、进入车间之前必须经过洗脚池消毒。生产期间不得随意撩起门帘,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工作场所。若要进入,必须消毒,以免交叉污染。
6、下列情况,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洗手消毒:
1)进入车间之前;
2)上厕所之后;
3)处理下脚料等有可能污染在制品的东西后;
4)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5)操作期间按要求洗手消毒,每小时洗手一次。
7、在洗手消毒池旁边,张贴悬挂洗手消毒程序指示牌。洗手消毒必须按标准的程序操作,即:清水洗手——清洁剂洗手——清水冲洗——用50 ppm的次氯酸钠浸泡30秒钟——清水冲洗——干手
8、走出车间、上厕所之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套和口罩等生产用品。
9、严禁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不得随地吐痰、抠鼻涕。
10、上完厕所后要立即冲水。
11、更衣室内,衣服鞋帽等必须按规定摆放整齐,废弃物必须放进垃圾桶。
12、非生产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车间。凡需要进入车间的非生产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必须经过洗脚池消毒。
13、班前、班后或生产期间必要时,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器具、工作台,必须清洗或消毒。
14、设备、工器具、工作台用清洁剂处理后,必须用清水彻底清洗干净。
15、生产期间,下脚料、废物等必须放入专门器具,不得乱丢乱弃。
16、所有在制品、包装物必须离地放置,不能直接放在地面上。
17、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容器必须分开,不得串用,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
18、工器具与地面的卫生清洁用具必须分开,不得串用。
19、班后工器具必须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7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
3、职责
3.1 行政部职责
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
3.1.2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确保本制度切实执行落实;
3.1.3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 生产部职责
3.2.1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险,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3.2.2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2.3 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2.4 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3.3 操作人员职责
3.3.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3.3.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3.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3.4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纪厂,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3.3.5 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3.6 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8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食品厂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思想意识,使广大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厂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各管理部门,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门内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公司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1)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
(2)当公司部门内部存在安全隐患,需公司其他部门配合时,该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安排后,交与其他部门配合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如出现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或未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配合解决的部门同事故发生部门承担同样的责任。
(3)公司每年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各部门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统一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三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长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与内容。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员工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司炉工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岗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在做好新员工入职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具体形式如下:
(1)车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2)举办安全生产培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3)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4)印发安全保护简报、通报等,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
(5)张挂安全保护挂图、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
(6)举办安全保护文艺活动,放映安全保护音像制品。
(7)做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
第八条安全培训效果检查。对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效果检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检查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教育内容。
(2)检查新入职员工是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检查变换工种时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检查工人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练程度。
(5)检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内容。
(6)检查专职安全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第三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了及时检查和揭露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安全检查有序、高效的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检查范围:食品厂各部门,以车间、仓库等部门为检查重点。
第三条安全检查内容:
(1)查有无进行三级教育。
(2)查各类设备操作规程有无进行公开张挂或放置。
(3)查车间员工有无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4)查各类设备的防护设施及线路有无老化现象。
(5)查防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6)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及正确保用。
(7)查是否存在电线乱拉、乱接的现象,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8)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9)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第四条安全检查形式:
(1)经常性检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2专业性检查(如设备操作、规章制度、电器设备等)
部门自我检查:
①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边环境卫生、通道畅通等。
②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毒性等。
③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种使规定、操作方法等。
④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电器设备是否整洁完好,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⑤其它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防护用吕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第四条安全检查要求:
①公司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自发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班组检查,每天进行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
②每次检查通报的安全隐患,都必须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逐一安排落实,并按期跟踪复查、考核,同时建立好台帐。
第四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安全事故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来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窃安全事故;
原则:救人第一,减少损失,合理安排,保障生产。
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断处理,积极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1)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立即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触电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展开现场紧急救护工作,出现昏厥情况的,要进行人工呼吸;机诫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机器运行,造成外伤的要立即进行应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时报告当值车间主任,车间主任报主管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配送中心安排车辆并协同生产负责人将受伤员工送至临近医院救治,暂时找不到车辆时,要立即拨打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疗的,要安排好陪护人员,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灾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应急性扑救,火势过大时,要及时撤离,并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在接到报告后,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救火及各类财产的转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上报厂长,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救护,先做临时性包扎或止血,同时安排车辆,送临近医院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安排人员陪护,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厂长及部门领导要速度赶到现场,组成临时指挥小组,全面组织救护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员工在公司内(或公司附近)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部门领导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同时受伤人员不可随意活动,以免伤情扩大,要协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并上报厂长。
(4)外来暴力害事故:若发生外来暴力事件时,公司每一个员工(包括保安人员)都有权力将之驱出厂外(不排除使用武力),并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由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上报厂长,同时拨打报警电话110,配合公安机关作好调查处理工作;若有人员伤亡时,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好及时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
(5)重大失窃安全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失窃安全事故时,失窃部门要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同时保护好现场,部门负责人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上报厂长,在确定并非内部人员所为后,拨打110电话报案。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安部门作好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9
一、认证制度
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认证的有效期内生产销售,产品证书过期后须向农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换证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
二、生产技术
1、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得擅自扩大无公害产品产地范围。
2、无公害产品的生产应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2)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记载使用投入品(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合理使用投入品,包括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业投入品;
(2)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
(3)加工、储藏、包装等过程中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和国家卫生安全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4、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内检员,全程监管无公害产品生产过程。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10
一、总则
我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直接关系到我公司的生死存亡,我公司以“让顾客满意,超出顾客愿望”作为自己的经营理念,因此在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卫生管理问题上不可掉以轻心。同时科学的管理和严格的卫生制度也正是我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个法宝。
二、实施细则:
㈠、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人员
1、组织:
公司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以总经理为组长,各主管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车间主任、班组长、各职能科室经理为兼职卫生管理员的卫生管组织。
2、职责:
对本单的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宣传和贯彻相关的卫生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相关的卫生法规和标准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技术挡案,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体检工作。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制度
1、新员工必须首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规范、食品卫生法、纯净水常识。
2、新员工经过培训合格后,必须由质管部带领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才能上岗。
3、在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两次卫生知识考核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4、所有员工每年进行-次体检,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合格颁发健康证,才能工作。
(三)、库房卫生制度
1、地面整洁无尘,门窗洁净光亮。
2、墙壁和天花板无灰尘和蜘蛛网。
3、物料分类码放,整齐有序。
4、消防设施齐备。
5、防鼠板安装正确,粘鼠胶、鼠笼、鼠夹摆放科学合理,管理员每天要检查有无鼠害,及时清理鼠迹。
6、库房重地,严禁使用药品灭蚊灭蝇。
7、必须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不能用水洗地面,仓库不得有霉变发生。
8、每周消毒-次,消毒方法可采用药液消毒,也可以紫外线消毒。
(四)、公司虫害防治制度
1、公司各个部门都应该有防鼠板和防蝇帘。
2、生产车间要有双重门,风淋室和防蚊蝇帘子。
3、车间和库房出入口要有鼠夹。
4、车间卫生区负责人每天检查鼠夹,及时清理。
5、严禁在车间内存放食物,也不准在车间和调度室吃食物,以免招引害虫。
6、垃圾及时清理,垃圾点设立远离生产车间。
7、每周六下午为本店统-大扫除的日子,要把虫害防治当作重点。
8、对进入生产区域的害虫要以驱逐为目地,不能扑杀,投鼠忌器防止对纯净水产生污染。
9、严禁使用药物灭害。
10、夏季值班室或其他办公室需要有人晚上值班的部门,需要点燃灭蚊香的时候,要选购中草药制剂。
11、库房在进原材料时要把虫害检查当作-项常规检查,车间在领用时也需要检查此项。
12、车间内部的更衣室、更衣箱也是重点防治区域,参照上列规定不得例外。
(五)、污物、废弃物的存放处理
工厂的污物、废弃物主要是废水、旧塑料包装,包装箱等。
1、废水通过专用下水道排放。
2、废旧塑料袋每天清理,远离生产厂区存放,定期处理给废旧物资回收部门。
3、包装箱指定专人管理,指定地点存放,定期处理。
(六)、车间生产卫生工作制度
1、生产人员上班前15分钟到车间主任处签到,不得代签。
2、全体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作好本职工作,有事提前请假,不准迟到、早退、离岗、串岗。
3、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和戴戒指,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
4、各工序操作员按规定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鞋靴、工作帽、和口罩,工作服必须罩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口罩必须罩住口鼻,必须定时洗手消毒,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靴出车间。
5、车间内的成品、半成品、不合格品不得饮用;需要饮水时到车间指定饮水处,用自备杯子饮水,不得用生产用瓶子饮水。
6、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用品带入车间,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更不准在车间打闹及进行其他有碍制水卫生质量的活动。
7、上班前、下班后打扫环境卫生,并用紫外线杀菌灯对车间空气、工作服、工作帽,各杀菌消毒30~60分钟,垃圾杂物桶必须带盖,垃圾杂物及时清出车间。
(七)、工艺卫生
1、原料水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2、包装容器应严格保管,不得放在露天或不干净的地方
3、生产、运输专用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使用前严格清洗消毒,做到清洁卫生。
4、所有产品必须按要求包装,并应注明厂名、批次或生产日期、以便检查。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11
一、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食品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废水处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应设在加工区以外;
4、生产场所应定期清洁,保持场所干净整洁;
5、与食品接触的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材料制作;
6、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场所和工器具进行清洗,定期消毒;
7、不能连续生产的,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清洁;
8、生产加工场所严禁存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
二、教育培训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3、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4、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讲授、自学等方式,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5、应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保存。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进入操作间应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须定期清洁;
2、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不得涂抹化妆品和佩戴饰品;
3、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检查情况应及时记录;
4、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的,应主动报告,不得进行食品生产操作;
6、严禁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将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场所。
四、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
1、食品小作坊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如实记录购进原辅材料的相关信息;
2、采购人员应根据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特性,选定合格供货方;
3、采购人员应了解供货方的质量控制程度。购进原辅材料时应及时索取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每次购进原辅材料时应查验供货方资质的有效性;
4、购进的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5、及时向供货方索取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原辅料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通关单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6、采购人员应及时建立原辅材料采购台账,保存相关购货凭证。记录和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8、对购进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置。
五、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对设施、设备和工器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2、配料时应对原辅材料的质量状况现场查验,按工艺要求准确称配,填写原辅料使用记录。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或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对操作规范或工艺要求规定的各种参数应遵照执行;
4、发现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应按照废弃物进行处置;
5、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器具应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
6、生产场所内物品堆放应整齐、有序,半成品、成品应在规定的区域堆放整齐;
7、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领用、添加,并做好记录。
8、应做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六、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
2、食品添加剂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资质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
3、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向供货方索取通关单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标准或未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
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6、食品添加剂应当严格管理,专区(柜)、专账、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7、应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校检。
8、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详细记录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国标使用量以及生产食品的名称、添加剂使用量标准、添加剂领用量、使用日期、领用人等相关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9、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验管理制度
1、在申请生产许可前应当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检验项目清单》;
2、生产用水采用集中管网供水的无需检验,采用自备水源的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生产过程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进行送检;
4、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按生产日期留样;
5、留样的食品应存放在固定区域,存放环境应与食品保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6、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留样标签应标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留样时间、保质期等内容;
7、样品存放期限应不低于食品的保质期。
八、加工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加工废弃物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各类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
2、生产中的废弃物要及时收集于带盖的容器中,在加工场所外单独存放,标识明确,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3、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完好、密闭和整洁;
4、应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签订收购、运输废弃物协议,企业资质应留存备查;
5、处置废弃物应做好记录。不得将废弃物随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等;
6、严禁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产品不合格是指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辅材料不得用于生产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销售;
5、产品检验不合格应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召回,并记录,封存库存的不合格产品,查明原因并及时整改;
6、对不合格品应无害化处置,并记录。
十、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加工无关的杂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2、原辅材料入库时,应对其外包装、标识标签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相关信息;
3、应查验原辅材料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受污染;标识标签是否齐全、与所采购的产品信息是否一致;
4、库房内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应配备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5、食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有温湿度储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辅料,应配备温湿度监测和控制设施;
6、仓储应分区,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食品及原辅材料应离地离墙存放,标识明显;
7、仓储产品应“先进先出”;
8、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一、销售管理制度
1、生产加工的食品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销售;
2、销售的食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组织整改;
3、应当按照“先产先出”的原则销售产品;
4、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出具“一票通”票据。
十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时,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食品安全应急情况时,食品小作坊应停产,封存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4、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召回等处置工作;
5、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应急情况,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6、发生食品安全应急情况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培训。
十三、停歇业报告制度
1、因季节性生产或者其他原因需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停业、歇业时间。
2、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进行自查,具备生产条件后,在生产前十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停、歇业期间,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停、歇业期间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三)在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标注虚假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四)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三)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产、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规定报告;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五)食品摊贩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开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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