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1
为维护车间生产正常秩序,确保人力、物力的合理运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1、生产车间的员工必须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员工进入车间必须穿着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服务胸卡和公司标志,并保持仪容整洁。
3、上班时间员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串岗、闲逛,不得无故返回宿舍。待工待料期间在员工休息室休息待令。
4、车间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5、自觉维护车间整洁卫生文明,严禁破坏车间文明卫生现象发生。
6、员工必须维护车间各项设备和工具,按章操作,严禁违反规程乱用;下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班后维护,做到“工具归箱,设备复位,场地清洁”;上班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7、配备齐全的车间安全防火设备,并定期维护调整,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人人皆知防火设备的.放置位置,并熟练掌握使用技术。
8、禁止无故到非本组工位或非本组维修的车辆中去。
9、禁止无故启动汽车,包括启动汽车电器。
10、上班时间,必须绝对服从统一调度。
11、生产工作必须凭任务委托书进行。禁止任务委托书或随意扩大、缩小工单内容施工。
12、进入车间送修车辆统一由维修顾问移位;任何员工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开动车辆;非技术检验员和车间调度不得外出路试检验,没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移动车辆。
13、上班时间尽量少打私人电话,属个人家庭紧急情况,说明情况后回复电话;属工作问题,经有关经理批准后可以回复电话。
14、员工出入车间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发现可疑或特别情况时,门卫或有关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出入员工。
15、车间设备、工具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得带出车间。
16、员工在上班时,需外出办理个人紧急事情,须向车间管理人员请假。
17、经公司批准的人员由车间主管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参观。员工不应主动找参观者攀谈。关于技术问题可以在车间经理同意下为客户解答。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2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3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有力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公司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公司员工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备档。生产员工上岗前,部门或车间必须对员工进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3、公司为从事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4、杜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实际操作人员有权对上述行为拒绝执行。
5、生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任何人无权擅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违者将予以重处。为了确保安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时,不准开机运行。
7、为了保证用电安全,严禁开启设备的电气箱,发生电气故障,必须由电工进行修理,并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期间附:设备检修期间的停送电规定
(1)设备遇大修、小修时都必须事先停电,并悬挂“设备检修”标志牌,示明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检修完毕,需要送电调试前,必须认真巡视设备各部位,并通知在场操作人员和其他检修人员,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使用同时撤走“设备检修”标志牌;
(2)日常维修(尤其是电气维修)原则上要求停电检修,除非某些部位的检修可以或者需要带电时,但必须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上有保证。设备的日常维修是否需要停电,由当班检修人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操作工,生产车间不得强制要求带电检修;
(3)设备停电检修后的送电,必须由电工执行,送电完毕后由电工通知操作工或班长,正常停机或开机不受此限制。
8、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器设备,非专业人员严禁从事排拉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
9、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4
第一条生产纪律
1、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2、厂区及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
3、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图纸配料,配好料,确保符合规范。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型号规格、做到万无一失。
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
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手套,防止机械伤人。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5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促进车间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结合本车间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职工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必须时刻谨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严格执行残疾职工的安全监护工作,对残疾职工要组织职工结对子,每一名残疾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由班组的`其他职工或领导指定人员负责监护,确保残疾职工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3、职工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并掌握其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确保安全有效,应定期检验,放置位置应明显,周围无阻碍物堆放,有效期限标志明显。
4、职工在车间内应走安全通道,通过料垛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攀爬料垛。
5、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6、职工在操作设备时应精力集中,不得说笑闲谈或在疲倦状态下继续工作。
7、各班组职工应定期对组内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减少事故隐患,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上报维护。
8、保养维修设备时,必须在明显处挂出警示牌,维修需动用电源时,严禁其他组员触动设备开关。
9、职工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性能特点,未经允许非本岗位职工严禁擅自操作其他工序的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10、职工应熟悉车间总电源位置,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机停电,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11、车间工作现场地面应时刻保持清洁,成品、备件、原料、废料等堆放应按照规定放置。
12、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车间批准,由设备维修人员负责,用后及时拆除。
13、下班前,班组长应负责关闭设备及照明电源,关闭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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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规范车间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更好的防止车间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望车间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一、总则
1、车间主任对给排水车间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车间主任编写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3、成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由副主任及工段长组成)。
4、安全员负责对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督促检查、员工安全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帐,及时把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培训情况汇报安环处。
5、车间负责督促各工段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二、安全生产制度
1、新入厂员工和来厂培训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员工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员工进入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佩带好劳动保护用品。
3、员工在班前和班中不准喝酒,发现带酒味上班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4、车间要害部位:锅炉房、主控室、油库、配电站等,非本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2米以上(含2米)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派专人监护。
6、特种设备的管理要落实到人,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或工具,未经批准,不准动用。
7、严禁非电气人员接电源或从事电气设备、线路、开关的检修、操作等工作。
8、行灯和机器设备上照明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槽罐、沟道、潮湿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为12伏,绝缘必须良好。
9、各种设备、工具开动或使用前,要经过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起重物品时下方严禁站人。
10、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等,要经常检查、效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11、严格执行工艺指标,按工艺规程和操作法进行操作,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制度。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倒换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制度。
12、设备运行中,擦洗和加油时不准触动转动部位。
13、检修(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在非动火区内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14、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15、人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人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16、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备可靠,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接地(接零),绝缘必须良好,否则不准使用。
17、车间和仓库内的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经常检查、维护。
18、为保护地下的电缆、管道和构造物,防止人身和其他事故,需动土施工时,必须按“动土(动工)安全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19、自行车必须放入规定的车棚中,严禁进入生产区内。
三、下列场所非操作人员不许逗留
1、挂有“危险”标志的地方。
2、进行起重作业的场所。
3、在进行电焊、气焊的场所。
4、在进行检修、安装或高空作业的地方。
5、正在运转的设备附近。
6、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土石方作业的.沟、坑、孔、洞近旁。
7、厂内生产区动火要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8、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9、除发生火警、火灾外,各种消防用具,器材和设施,未经领导同意,不准随便动用。
10、高压线下,严禁站人和堆放物品。
11、酸碱储罐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人员卸酸碱和使用酸碱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私自发放酸碱。
12、油泵房和油管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打手机,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未经批准不准放油,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四、保障安全十禁止
1、禁止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
2、禁止非木工动用电锯、电刨。
3、禁止非焊工从事焊接作业。
4、禁止非机动车驾驶员动用车辆。
5、禁止在厂内用明火照明。
6、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垃圾。
7、禁止在厂内及生产场所吸烟。
8、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9、禁止不戴安全帽进入交叉作业区。
10、禁止未系安全带登高作业。
五、检修作业十不修
1、检修任务不明确不修。
2、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不修。
3、带压设备不修。
4、带电设备不切断电源不修。
5、不切断有害物质来源不修。
6、危险物质设备不经过处理不修。
7、容器内部作业分析置换不合格不修。
8、设备结构和性能不清的不修。
9、正在运行的设备不修。
10、空中悬挂设备无牢靠措施不修。
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七、进入设备、容器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监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生产区十四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进入未成年人。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空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九、处罚规定
处罚的目的是惩前毖后,保证维持有效,有序的工作水准,保障车间和员工的权益。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罚款200元,严重者承担一切后果。
2、进入生产车间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员工操作设备时不准戴手套进行操作。
3、上班后,不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罚款60元。
4、在工作岗位上睡觉者罚款50元。
5、在上班期间看与生产业务无关的书籍、报纸,罚款20元。
6、上班时间无故串岗、离岗或干私活者罚款50元。
7、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
8、出勤未签到按旷工或事后请假处理。
9、请假、公出未办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10、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罚款50元(视情况严重性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1、无故拒绝工作安排、指令,罚款50元(视情况严重性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2、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罚款50—200元。(严重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3、偷盗车间的财物,移交保安或公安部门处理。
14、不得在消防器材、消防栓前堆置物品,保持道路畅通,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消防器材(特殊情况下除外)违者罚款50元。
15、上班时酗酒者,罚款200元/人。
16、无故损坏车间设备、附件者按原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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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执法是提高市场肉品质量的重要途径,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整体形象。近期通过对我区生猪屠宰执法工作的调研和分析,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
一是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警示教育和案例学习教育,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并将执法和服务兼顾,公正与廉洁并重的依法行政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服务意识。二是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制定了生猪屠宰执法流程图,规范了《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填写,建立了执法案件的登记管理制度和执法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执法过程中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裁量适当,不断提高执法形象,维护了政府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三是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执法、主动执法,变被动受理为主动监管,自7月份以来,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00多人次,查处注水肉、私屠滥宰等违法案件15起,罚没不合格肉品500多公斤,严厉打击了生猪屠宰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改进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模式
一是结合我区实际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意识,摒弃执法就是处罚的`原始思想,站在促进我区屠宰行业发展和方便市民消费的角度不断探索新的执法模式。我区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小、分布不平均,所占市场份额少,生产经营中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时常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将违法违规行为阻挡在萌芽状态。形成了以执法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良性循环。二是强化人性化执法意识。我区生猪屠宰执法的对象除全区4个定点屠宰厂外,多为到定点屠宰厂代宰生猪的小业户和城区周边的私宰户,他们大多以此为生,收入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采取先宣传再检查,先警告再处罚的做法,避免了因不懂法而犯法的情况发生。三是加强商务、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并积极探索既相互配合又各行其责的联合执法新模式,避免重复执法、执法脱节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多份,制作展板10多块,并通过电视、报纸等形式对执法行动进行了跟踪报道。为下一步的执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主要成效
(一)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生猪屠宰及相关法律政策有了较为全面地了解,增强了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特别是在私屠滥宰高危地区、城乡结合部,广大村民不但了解私屠滥宰的违法性,还能主动进行举报,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执法行动,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规范了我区屠宰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了我区猪肉市场的产品质量,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加大查处力度近期我区各大市场基本杜绝了注水肉、病害猪肉,票据使用进一步规范,屠宰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卫生状况也有了较大改观。
(三)提升了政府形象,增强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但使广大群众对执法的满意度得到了提高,也使被处罚者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有效避免了其再次违法的情况发生。通过执法工作的不断开展,也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和加强。
三、存在问题
(一)执法力量薄弱。目前我区商务执法大队还没有成立,屠宰环节执法主要由区商务局内贸业务科室负责,除执
法工作外,他们还要承担屠宰行业管理和商贸流通业的相关工作,任务繁重,头绪冗杂,使屠宰执法工作不能完全展开,只能是不定期的进行执法检查,对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的查处。另外,人员结构不合理,装备不全、无专职执法车辆等阶段性困难也影响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
(二)执法环境比较复杂,由于我区生猪屠宰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虽然有4家定点屠宰厂,但都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经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违法行为,在参照法条执行时,如何正确裁量,既能维护国家法律,又能保证屠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好准确把握。由于国家屠宰的相关法律还不够深入人心,在执法过程中还经常会受到当事人和一些群众的阻挠和推诿,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对外来肉的执法检查缺乏法律依据,形成管理盲区。我区市场共有外来肉品牌10多家,专卖店和超市专柜200多个,日销量可达8000公斤左右,市场份额大、分布较广,再加上从高新区、临淄区等周边区县定点屠宰场进入的猪肉,数量庞大,难以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些猪肉只要附有原产地的检验检疫票据即为合法肉品,但在转运过程中难免发生假冒品牌肉、注水肉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群众举报时有发生,扰乱了我区猪肉市场秩序,对这些行为没有相应的执法依据。
(四)部门协调存在一定难度。前一段时间,商务、公安、工商、畜牧、质检等部门不定期的进行了联合执法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相互配合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各部门都有各自日常工作,从人员和经费方面考虑很难形成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二是各部门执法队伍水平不一,执法目标和模式不同,联合行动时仍是各自为战,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三是各部门间缺少相应的沟通渠道,执法信息共享难以做到。
四、主要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法律政策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生猪屠宰以及肉品质量方面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外来肉复检制度和增加市场检查职能使外来肉和市场肉品品质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另外,在某些方面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比如,在个别偏远的地区,一些私宰户世代以屠宰为生,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当地老百姓习以为常,如果简单的将其作为私屠滥宰进行取缔,不但使屠宰户失去了生活来源,也给当地百姓吃肉带来了不便。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支持,既能使屠宰户转型经营,又能保证当地百姓吃肉方便,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提升了政府的形象。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组建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的综合执法队伍。同时要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明确依法行政观念,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规范文明、严格认真、廉洁高效的执法形象。
(三)进一步探索提升执法效能和深化制度创新。一是进一步规范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处罚运行机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理顺执法体制,创新执法制度。一方面形成管理与执法既相对分离又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避免混淆与执法对象正常的工作往来和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同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商务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畜牧、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交流,并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三是加强执法宣传,优化执法环境。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相信随着体制的进一步理顺,队伍的进一步壮大,我区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水平将不断提高,为屠宰行业的发展和肉品质量的提高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人民群众的食肉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8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9
一、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
四、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五、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六、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10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11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12
屠宰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屠宰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13
一、质检部负责畜禽产品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二、质检部应当按照畜禽产品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三、质检部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环节,制定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
四、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五、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六、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
七、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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