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2022-05-07 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库房设备维修管理制度(通用11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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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任何人不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害集体利益。

  二、加强计划管理,常用物品建立保障需求的库存数,日常库存外物资采购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采购。库存物资应根据现库房额及发展所需来制定限额,既保证全院供应工作,又防止物资积压。

  三、一切物资入库时,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前,必须检验物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合格后方可入库。办理入库的物资设备、说明书资料不齐全或质量、数量、规格不符时,不得入库,由采购人员负责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四、仓库管理要做到三清、两齐、四号定位和九不,即①三清:规格清、材质清、数量清;②两齐:库容整齐、摆放整齐;③四号定位:按物类或设备的库号、架号、格号、位号存放;④九不: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质、不坏、不漏、不爆。

  五、定期编制总务仓库与总务物资库存情况报表:月、季报仓库的账、卡。一切报表应符合规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产品目录顺序排列好台账。报表要准确,并与财务相符。

  六、物资发放须按计划执行,并且有一定批准手续,不符合手续的不得发放,并保存好原始凭证。

  七、各科室使用的一切物资要有专人领取和专人管理,严格物资领用制度,专项物资领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物资出入要有一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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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资入库

  (1)物资入库时,保管员必须认真验收,严把质量关、价格关、数量关,经检验质量合格、数量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2)物资入库,应先进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放入仓库的存货区,更不准投入使用。

  (3)材料验收合格后,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

  (4)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使用。如保管员工作不认真,导致不合格品混入到合格品中投入使用,造成的影响应由保管员全权负责。

  (5)托收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

  (6)各部门的余料入库,仓库保管员根据余料的名称、数量开具入库单,注明某部门的退料。

  2.物资的储存保管

  (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使用量大且频繁的货物应就近摆放,使用量小的物资可以选择较远的货架进行存放。

  (2)物资堆放一般是需要在堆垛安全、合理、可靠的前提下,根据货物特点,推行五五堆放,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摆放整齐。

  (3)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必须要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使公司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5)保管物资,未经部门领导的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6)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存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3.物资出库

  (1)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2)物资出库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出库,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出库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3)物资出库按月平均单价计量出库。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或材料用途,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4)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5)对于部门领料,属部门定员领料,必须是固定岗位人员领取。其他部门领料,必须由部门的领导签字才可发料,否则,造成物料损失,由管理员承担经济责任。

  (6)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折另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另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4.其他有关事项

  (1)创造“五好”仓库(安全、优质、方便、多储、低耗)是每个保管员努力的方向,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以促进创“五好”仓库的'开展。

  (2)允许范围内的差错、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可以上报,以便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3)记账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

  (4)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注明情况,双方签字,需领导见证,双方各执一份,报人事部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赔偿。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原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5)库存盈亏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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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保管员应经常进行安全自查。

  2、熟悉和掌握贮存物资的性质。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堆放整齐,化学危险品要专库存放,严禁混放。

  3、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和使用电热器具,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4、物资堆放要符合“五距”,并留有消防通道。

  5、仓库内经常保持整洁,库内及其周围的包装纸箱、木板条和杂草等易燃物要及时清除。

  6、仓库内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灯具,并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线路,防止老鼠等动物进入。

  7、工作结束时应检查门窗关锁情况并切断电源。

  8、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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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仓库保管员应懂得储存、保管物资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会扑救初期火灾,并经常保持灭火器材的清洁、完好。

  2、把好物资进出库“三关”,即进库验收关、入库保管关、出库复验关。

  3、库内物资堆放应做到“五距”,即灯距、墙距、堆距、柱距、顶距,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加以处理并报告。

  4、库内不得乱接乱拉电器线路和使用电热设备。

  5、库内严禁闲人入内,严禁吸烟和焚烧可燃物品。

  6、下班前对库内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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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公司物资仓库防火安全的管理,根据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划》制定本管理制度:

  1、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由本单位物资部门负责人负责。

  2、物资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防火工作。

  3、对仓库保管员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新职工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物资仓库应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物资仓库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应采取相应的隔热、散热措施。

  6、仓库内不准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禁放物品,且与储存物品水平距离不小于50厘米。

  7、库房内禁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以及禁用明火。

  8、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分区存放,严格执行其特殊管理规定。

  9、物资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10、此制度的执行将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奖惩,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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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仓库管理员应经过专门消防培训,熟悉所管物资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熟悉物质的安全防火知识及灭火方法等。

  2、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有明显的禁牌,库房门口及通道不准堵塞,要保持畅通无阻。

  3、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高压水银灯照明;严禁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4、要根据不同货物分类、分库存放,不准将性能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同库混存。

  5、库内货物堆放应做到“五距”,即灯距、墙距、堆距、柱距、顶距。

  6、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允许住人和设办公室。

  7、仓库管理员要经常检查照明灯具、电线、开关等电器,发现电线老化,破损或绝缘不良等要及时维修处理。库内不得随意拉设临时电线。

  8、仓库管理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库房,确认无问题后,切断电源方可锁门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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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仓库的保管员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三、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四、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

  五、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

  六、仓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七、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八、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同时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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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仓库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经常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管理教育;

  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尤其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懂得其性能、危险程度、保管和救护方法;

  三、遇有火灾应及时报警和尽力扑救,遇有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敢于斗争,抓获作案人或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追查;

  四、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定期检查,帐物相符;

  五、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一律分类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六、剧毒物品要明确专人保管,涂明标记,双人双锁;

  七、领用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等须经厂办和安监部门批准;

  八、加强重要材料仓库防护设施,做到门窗牢固,有防护栏杆,并装置报警器;

  九、仓库周围严禁搭工棚,堆放杂物,四周杂草应清除干净,库内主要通道要保持畅通;

  十、库区严禁烟火,库房与明火、烟囱、高压线等保持一定距离。仓库内不许生火,仓库电气设备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安装,并定期检查,做到人员离开关门、关窗,并切断电源;

  十一、非仓库工作人员和领送料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因工作需要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时,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定,主动交出发火器具等(仓库工作人员应认真查询),进入危险品库房,一律不得穿带有铁钉、铁掌的鞋子,开启危险品包装物时,应使用铜质或不发生火花的专用工具,以防发生火险;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转让、外借、处理危险物品,外单位调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市公安局和厂办、安监部的批准。领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的地区停留;

  十三、采购剧毒化学危险品须经厂办、安监部等部门审核,厂部转签介绍信严格按计划进货。化学危险品采购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采购证”,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

  十四、仓库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十五、仓库应安排人员值班看守,节假日应加强力量,由领导带班,确保安全,节假日申领危险品须经厂值班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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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资仓库重地严禁烟火,库内严禁吸烟,每个员工都必须了解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消防安全条例,熟悉消防措施,参入消防用具的使用训练及演习,对消防设施用具要定期检查妥善保管,过期的应及时更换。

  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等电器设备,灯头与物品要保持安全距离,时常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绝缘测试,防止短路打光发生火灾。

  三、仓库保管员下班时要随时拉掉电闸,关好门窗,封好门锁,值班人员按时到位。

  四、物资搬、装、卸、吊、摆、码要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合格的保护工具,杜绝违章操作,保证人员安全。保证物资不受损失,对标志向上的物资不准倒放,装卸时必须轻搬轻放,防止碰撞、震动和倒置,摆码时注意平稳,下垫牢固整齐。

  五、卸运油类时,要按规程操作,防止油桶与水泥面路碰撞起火。

  六、仓库门卫要做到昼夜24小时值班,严禁外来车辆通行和闲人免入,时常对仓库进行巡查,发现隐范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七、仓库内应配备足过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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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仓库建筑

  第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

  第二条仓库、货场、生活区、维修工房必须分开布置。

  第三条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储存易燃物品仓库地面,应当采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库区的加工间和仓库管理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仓库隔开。

  第六条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七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并请有资质的管理部门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施用。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一条仓库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第二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和消防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第三条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四条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第五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第六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七条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八条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九条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第十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仓库、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安环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由安环部派信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管理员,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穿棉布工作服,防止工作人员,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工作服进入工作现场。

  第十二条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第十三条在仓库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和其它杂物。

  第十四条库区和仓库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仓库院内,仓库,严禁吸烟。油库、炸药库院内,严禁开手机和带静电物品进入库区。

  第十六条认真做好三防工作,即人防、物防、技防。充分发挥技防监视器的作用。并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装运管理

  第一条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第二条进入易燃、可燃物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仓库。

  第三条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四条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五条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第六条仓库、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电源管理

  第一条仓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第三条各类仓库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仓库外,引进仓库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仓库通道的上方,与物资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仓库房顶架电线。

  第四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第五条仓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安环科和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第六条每个仓库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仓库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七条在库区及仓库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第八条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九条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仓库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五章火源管理

  第一条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第二条门卫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一点五米。金属烟囱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应小于三十厘米。烟囱穿过可燃墙壁、窗户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可燃材料隔开。(公司应没有火炉)

  第三条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

  第四条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着的火炉应有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六章消防设施

  第一条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第二条仓库、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条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条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库房设备维修管理制度11

  一、认真执行计划采购、验收、领发规定和报损、报废财产转移制度。

  二、库房做好按计划采购,确保业务需要,一般物资库存量2-3个月(紧俏商品例外)。

  三、经常关心库房内物品数量,熟悉进货渠道,确保供应。库房物资堆放整齐、妥善保管,做到先进先出,防止积压,浪费,严禁呆滞物资。

  四、库存每半年盘点一次,年终总结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单据齐全、手续完备。

  五、库房物品不经科长批准,不准私自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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