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综合文化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综合文化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
为促进社区文化建设,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免费提供辖区居民学习、社交的`场所,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活动室由社区派2-3名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其,打扫活动室内卫生,检查活动器材损耗情况。
二、活动室开放时间为:每周五9:00-17:00,节假日正常休息。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凡来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在室内吸烟、赌博、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环境。
四、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图书、乒乓球桌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五、活动室内的书刊杂志和活动器材不得私自带出,也不向外借用。
六、活动室内不存放个人衣物,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入内。
七、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器材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八、凡来活动室参加活动人员必须遵守活动室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综合文化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2
顺利开展我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保障同学们安全有序地进行综合实践活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一、综合实践活动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
二、贯彻执行实践活动室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计划、负责实践室的管理、使用,确保实践活动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在学生活动前,管理人员必须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创设必要的条件,针对每次活动特点,开放实践活动室,协助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兴趣小组活动,提出活动安全的要求,确保学生的'安全。
四、保持实践活动室整洁有序,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的物品。
五、做好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常用设备完好无损。
六、实践活动室要采取防火、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践室,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功能室。做好实践活动室的安全防护工作,掌握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经常保持室内外的整洁。
七、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下班前关闭电总开关和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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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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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所有电教设备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入后,经验收后登记入帐,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2、学校各部门借用相关电教设备时,履行相关借用手续方能借出,借出后的设备由借用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教员有跟踪监督管理的责任。
3、班级的投影机、视频展台、计算机等电教设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班主任负有主要管理职责,在班级变动时做好交接工作,电教员应定期对班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在每学期教育教学活动中,电教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保管情况,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发现管理漏洞应及时督促改正。
5、对电教设备每学期应进行全面维护保养一次,保证设备完好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6、电教员应帮助任课教师学习掌握各种电教设备的使用常识和方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减少故障的'出现。
7、各班级应确定一名电教协管员,经电教部门培训后,协助班主任管理电教设备的日常使用,电教协管员还要在班级的电教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向试验电教处报告。
8、学校的电教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由学校统一修理,对非正常使用出现的设备损坏,根据情况有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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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三条 文化馆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四条 依据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九条 文化馆应不断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十条 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文化馆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文化馆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三条 应当根据文化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文化馆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要不断投入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及时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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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内的一切设备与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维护,做到固定牢固,运行安全可靠。
2、教学设备的维护和安全管理:电脑、投影仪、录音机、实物投影仪、电视机、照相机等贵重办公器材,维护管理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在做好防火、防盗的同时,要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消除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3、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
(1)加强对全校师生的《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加强教室、教师宿舍、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用电安全管理,由总务处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2)学校总务处应按规定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3)组织开展紧急情况下师生安全撤离和疏散的演习活动,确保师生安全。
(4)总务处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5)加强对师生的消防安全教育,严禁教师在宿舍私自接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6)学校教师一旦发现消防不安全隐患,因立即向校长反馈,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整治,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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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物业公司一律不许自行对高压供电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如遇此类设备出现故障,应报请专业供电主管部门处理。
2、各物业公司所有特种设备设施(如空调、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消防系统、安防系统机械维修检查等)一律实行外委维护保养。对于外委项目维保,工程部应指派专人监督维修保养质量;每次外委项目实施作业前,外委单位应先到工程部办理进场作业手续方可到设备安装地点进行作业。
3、维修
(1)检查中如发现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或性能劣变,维修主管应提前备好相关备件,预订维修时间实施作业。
(2)如在预定维修时间施工影响业户正常生活,则需报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告知辖区内业户。
(3)维修主管应督导维修人员按时作业。
(4)施工前,维修人员应备好工具及备件,提前携至作业现场。
(5)维修完毕后,工程部应就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4、保养
(1)实施保养计划前,各维修班长应制订材料采购计划并报批,提前组织维修保养材料。
(2)正式施工前,维修人员应准备好操作工具、协调相关部门创造保养条件,提前携至作业现场;施工时,应先按安全要求悬挂警示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要求相关人员做好配合。
(3)保养完毕后,保养人应如实填写《设备设施保养记录》
5、紧急故障处理
(1)接到紧急故障处理请求,工程部主管应迅速组织人力至故障现场抢修;重大故障,应同时向管理处主任、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到达现场后,工程部主管应查看现场、了解故障原因,制订抢修方案。
(3)实施抢修前,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做好防护措施,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4)维修时以不扩大故障及隐患为前提。无法确认故障原因时,切不可盲目乱动,应集中商议,找出最佳方案;如属特种设备,应请求有关单位配合支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5)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做好事故起因分析,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6)每次紧急故障处理完毕后,工程部经理应如实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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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部(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台账》。
2、设备管理以安全、正常、经济运行为标准,设备的操作、保养、维修由工程部(设备设施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上岗证。
3、智能控制、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备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未经主管部门领导许可,非值班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值班室及设备运行间。
4、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谨防事故发生。
5、设备管理、运行、维修人员应全面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规律,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6、值班室、设备运行间应按规范要求,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及相关警示标志。
7、值班室、设备运行间等工作场地,严禁吸烟。
8、值班室、设备运行间等工作场地、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始终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杂物及搭晾衣物。
9、设备运行间应保持通风、照明良好,应急灯始终完好,门窗开启灵活无破损,并有防鼠、防蛇、防小动物进入的相关措施。
10、每年年底前,工程部(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对所管物业项目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下一年《年度设备设施保养计划》、《年度设备设施大中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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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本厂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和定期维修特制定本制度。
1、对本厂所有的生产设备,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2、对需要电启动的设备,主要检查电路运行情况,电源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漏电现象,各部件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维修。
3、对台秤、天平、卡尺等计量器具主要检查其精确度,一般半年请计量局专业人员维修一次。
4、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检查一次。
5、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个,并长期蓄存好清水。
6、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乱使用电器设备。
7、厂内砍刀、安全帽等灭火工具必须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或补充,不得做摆设,搞形式。
8、本制度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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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使用单位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项目部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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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学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综合教学室、理论教学室、教学仪器仪表、工位、模板、工具、材料等,由后勤室具体负责管理;
二、 教学设备设施的管理要做到手续齐全,帐物一致;
三、 教学设备设施的采购,由后勤室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月度采购计划》,交名匠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列入月度财务预算,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四、 教学设备设施单价在100元及以上的应进行登记,由后勤室负责建立教学设备设施登记的文字和电子台帐;
五、 教学前由教师编制《课前准备表》交后勤室,由后勤室管理员对所使用的教学设备设施进行认真调试,分配学员使用。使用人员要按教学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要求进行使用,防止设备设施、仪器的损坏;
六、 教学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按星耀集团体育中心《年度维护维修计划》、《月度维护维修计划》、《报修服务流程》执行;
七、 后勤室管理员每季度对教学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和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 教学工具、材料的领用,领用人需填写领料单并注明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用途等,报名匠批准后,到后勤室管理员处领用;
九、 教学设备设施的借用,借用人需填写借条并注明用途、归还时间等,借用期限7天及以内的.,报后勤室管理员批准后即可借用,借用期限超过7天的,需报名匠批准后方可借用;
十、 教学设备设施的使用、借用,非自然损坏或者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扣除折旧后的全部赔偿责任;
十一、 名匠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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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二、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计算机、饮水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三、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加强教师、学生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六、对全体教师、学生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七、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储存,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学校正常用电、用水。
八、严禁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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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所有设备、备品均由总务处统一指挥管理。
二、学校任何物品不得私自外借,如借出必须有校长和总务处批准。
三、各科室所有备品无限期节约使用,各室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组长或负责人组织修理,确实无法修理的报总务处购买,如有丢失,及时查明原因,上报总务处。
四、各科室备品,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串动,如需要由总务科统一调配。
五、工作调动人员,在离岗之前交清一切所使用备品。
六、备品要摆放整洁,要做好防火、防鼠、防盗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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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消毒、更衣、漱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及设施。主要设施易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及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米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温、保洁、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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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规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2、各单位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使用情况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3、灭火器材应放置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4、自救面具应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5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8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6、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7、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8、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消防水泵启动后,消火栓5分钟内能正常出水,充实水柱应不小于10米。
(2)消防报警主机设备每季度整理一次报警记录;检查主、备电源是否完好,开机/关机主机喇叭是否正常报警;与主机相关联的报警设施设备(探头)是否正常工作,每季度做一次检测。
(3)每周检查室外消火栓井盖、消火栓外观状态。填写消火栓、喷淋系统每周检查记录。
(4)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9、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5)每周检查灭火器维护卡片,填写灭火器维护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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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的保养
设备的维修保养应贯彻预防性维修为主的方针,通过日常保养加计划检修的制度加以实施,即在设备故障发生之前按照检修计划或相应的技术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机修工对设备负有维修的责任,定时和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并经常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转的状况,发现隐忧及时予以消除。
⑴ 设备的日常保养
①设备的日常保养的目的是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它是设备维护的基础,是预防事故发生的积极措施,是由设备的操作负责人实施的。
②设备的日常保养通常是在设备使用结束后,在下班前的一定时间里由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具体要求有:设备的清洁,设备的检查,必要的设备润滑等,使设备处于整齐、清洁、安全、润滑良好的状态。
③设备的保养原则为:设备完好,部件和零件完整。
④具体保养要求:a、 运转设备使用前先进行空转,确认设备声音正常,润滑良好,方可进行操作。b、 检查螺栓的紧固程度,对松的螺栓进行紧固处理,以防在使用中脱落。c、 对各个传动部件进行润滑加油,检查传动系统各操作手柄、电器开关位置正确无松动,操作灵活可靠。
⑵一级保养(运行300h)
机械部分:①清洁各部位及死角②检查三角带、皮带有无裂缝,如有损坏及时更换③清洗自动放泄过滤器④各仪表是否正常,有损坏的及时修理或更换⑤上死点停止位置的确认⑥离合器、制动器有无异常声音。电气部分:①减速器油量是否充足②各部位给油是否充分③检查润滑管路各连接头有无泄漏。
⑶二级保养(运行3600h)
机械部分:①电机V带张度的检测,用手压传动V带张度下陷16mm深之弧度状态最佳②检查平衡器气缸内壁的状况检查③传动轴承组合间隙的调整④滑块调整装置校模是否准确⑤检查各安全装置动作是否可靠⑥固定螺钉是否电气部分:①检查电气线路有无裸露、损,加以改善②对电气部分进行全面紧固处理③更换老化失效的元件
⑷三级保养(运行5000h)
机械部分:①带磨损的状况,视情况更换。②离合、制动器的分解检查③检查滑块导板间隙是否正常③各传动部件的拆检。电气部分:①电气开关的检修②线路的检修更换
二、设备的`检修
⑴设备的检修是在预防维修的方针下进行的计划检修。主要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大修理。
⑵装备工段维修班是厂设备维修的责任部门。
⑶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责任范围内的维修工作,停机检修时,在装备工段的组织下有计划的参加维修。
⑷对设备进行巡检。设备巡检是指在设备专业人员及设备使用部门的岗位巡检工,按一定的路线、周期频率、内容对运行或停机中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问题处理。
⑸设备应进行年度大修。有技术部、生产部、装备工段共同实施。
⑹紧急维修,在发生突发设备故障或事故时由设备使用部门直接要求维修班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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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建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标准,使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以满足生产需要。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商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责任:
1、本商场工程部门负责对全商场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评与管理。
2、工程部设备设施人员负责对本商场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3、操作人员(包括机、电、仪维修人员)负责自己操作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内容
1、对所有的'设备设施都要实行以操作人员为主,机、电、仪维修人员相结合的包机包修制。设备设施归谁操作,由谁维护。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必须贯彻“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和员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包机人员对自己负责的设备设施要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设施保持完好状态,不断提高设备设施完好率和降低泄漏率。
3、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起草设备设施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并报工程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使用部门应按规程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更改,必须报工程部门批准备案。
4、工程部要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设备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进行“三会”教育(即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经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要求做到相对稳定。
5、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下列主要工作:
5.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设施的启动运行和停机。
5.2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按要求对设备设施工作状况(温度、压力、震动、异响、油位、泄漏等)进行巡回检查、调整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数据要准确。严禁设备设施超压、超温、超速、超负荷运行。
5.3操作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如有特殊声响、强烈振动、有爆炸、着火危险时),应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停机处理。并随即通报工程部门。在原因没查清,故障没有排除的情况下,不得盲目启动,并将故障做好交班记录。
5.4认真做好设备设施润滑工作,坚持“五定”、“三级过滤”。即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三级过滤:油桶、油壶、注油点,每倒换一次容器,都必须进行过滤。
5.5对本岗位内的设备设施(包括电机)、管道、基础、操作台及周围环境,要求班班清扫,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设施见本色。环境干净、整齐、无杂物,搞好文明生产。
5.6及时清除本岗位设备设施、管道的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泄漏率。操作人员不能清除的泄漏点,应及时通知机修人员清除。
5.7严格执行设备设施运行状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2)、发生的设备设施故障。
(3)、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4)、设备设施卫生及工具交接情况。
(5)、注意事项。
5.8设备设施停机检修时,应积极配合机修人员完成检修工作,参加试车验收。
6、机、电、仪维修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6.1定时对分管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每日1~2次),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消除设备设施缺陷,并作好记录。对一时不能处理的故障应及时向车间设备设施维修人员反映。按车间安排执行。
6.2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设施,检查设备设施润滑情况,发现违章操作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屡教不改者,应向车间主任报告给予处理。
6.3设备设施维修人员定期对电器仪表及配电进行清扫,保证电器仪表灵敏可靠。
6.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
6.5设备设施发生临时故障时要随叫随到,积极进行检修。
7、对本岗位范围内的闲置、封存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五、检查:
1、检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设备设施实际保养状况。
2、按工程部对个人三级进行按月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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