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2022-04-29 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音像设备管理制度(通用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1

  一、学校所有音像资料仅供本校教师从事现代教育技术教学,课题研究和课件制作使用。

  二、一般情况下,每次老师可借所任教的专业类音像资料三碟,其它类二碟。(连续剧除外)如重借时,须先还后借。须在一个月内归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学期。若特殊情况需要多借或延时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借用音像资料时,须填写“借用单”,注明资料名称、件数、借用日期、借用人签名。经管理人员验查后方可借出,无借条手续的音像资料不得出资料室门。

  四、借用的音像资料要妥善管理,爱护使用,如期归还。逾期不归还,丢失或损坏,查明原因,学校将酌情作出按原价,双倍或三倍的价格赔偿处罚。

  五、不得随意夹带音像资料出资料室,一经发现罚款处理。

  六、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还清所借音像资料,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境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环境监察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使用

  第三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查抄、取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分别在办公电脑和移动硬盘存储保管。

  第九条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存储。

  第十条监察室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各执法科室建立执法记录档案,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监察对象对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监察对象逃避、拒绝、阻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环境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或执法科室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监督

  第十四条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监察室不定期对环境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通报。

  第十六条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监察对象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环境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音像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本部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监督、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应使用执法音像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音像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音像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音像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音像设备应当佩戴在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音像设备进行摄录。

  第六条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音像设备,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音像设备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本部门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结束后,及时将执法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备份保存,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本部门档案室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执法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作为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本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音像设备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音像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本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部门人员(单位)需要调取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本部门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本部门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枣强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音像视频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做为日常执法活动专用工具,应对以下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时;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7.现场勘验时;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4.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5.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6.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六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执法队负责日常管理、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返回机关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视频记录信息原始资料储存到执法信息服务器;因连续工作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等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视频记录信息储存到执法信息服务器。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泄露现场执法记录信息资料。

  第十条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监察信息服务器后,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记录资料与同案的文字资料一起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移交至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我局定期对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二)执法检查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信息的储存、归档;

  (四)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

  第四条在使用音像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音像设备:

  (一)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重点场所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

  (二)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

  (三)在现场组织调查取证过程中;

  (四)在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

  (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时;

  (六)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六条执法时因音像设备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七条使用音像设备执法时,应先告知当事人,录音录像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八条音像设备应当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现场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音像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设备损坏。

  第十条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专用存储器。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处置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商务执法工作者的;

  (三)参与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对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监督

  第十三条法规科会同执法保障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2.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3.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1)各类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2)接待执法当事人的申诉、投诉;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等。

  4.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5.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6.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7.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1)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4)向录事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对录事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6)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7)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8)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9)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10)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1)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2)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复查时;

  (13)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8.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9.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10.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11.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12.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综合处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综合处导出保存。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13.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14.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15.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16.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7.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18.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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