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标准化卫生室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准化卫生室规章制度1
1、 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根据季节和学生生理特点,开展防治疾病的宣传。
2、 及时发现和向领导报告学生中传染病情,指导有关老师控制疾病传染和扩散,对疫情点进行及时消毒。
3、 及时处理食物中毒和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送医院救治的进行护送。
4、 做好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工作,每天至少抽查一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政。
5、 严格执行灭鼠药安全放置制度,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6、 加强师生饮用水供应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清洗饮水设备,防止污染。
7、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和学生春(秋)游活动,根据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
8、 医务室建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的特异体质学生名单,做好学生因病缺课的汇总工作。
9、协助接种单位做好各类疫苗接种的宣传发动工作,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有无接种禁忌症,及时反馈给接种单位;督促遗漏接朴学生(通知家长)进行补种疫苗。
卫生保健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每期拟定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期末进行总结,并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2、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卫生保健宣传教育,定期编辑卫生宣传板报,建立健全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制度,培养学生“五要”、“六不”的个人卫生习惯。认真做好各项预防、接种和消毒工作。
3、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
4、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保健工作。新生入学要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每学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做到一人一卡,并按项目准确清楚地填写个人健康卡片,作好统计分析工作,完善保存资料。经常掌握学生疾病情况,分析患病原因,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年终写出综合汇报材料。
5、负责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指导学生做好眼保健操,注意用眼卫生,开展近视眼的防治工作。
6、做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师生健康。
7、加强课间巡视,处理好师生各种偶发伤痛事件,必要时送医院治疗。
8、做好学校大型活动的保健工作。
9、协同班主任开设学校健康教育课,收集整理开展健康教育课的资料和档案。
10、承办校领导及教导处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学校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师生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卫生室老师必须具有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临床医疗技术职称。
2、 卫生室购买药品必须到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进药。
3、 卫生室购进药品,必须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4、 卫生室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5、 卫生室属非临床医疗机构只需临时为师生提供应急处置,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6、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特殊药品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
7、 严禁使用假劣或过期失效药品。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销毁或换货。
标准化卫生室规章制度2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度。
二、主动关心师生的身心健康,工作细心,严禁出错。
三、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四、及时认真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五、做好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规管理。
六、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环境、饮水、饮食、食堂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
七、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及时做好健康档案的整理工作。
八、定期检查教学卫生,配合体育教师对体育卫生定期检查测
定,检查和监督班主任做好有关卫生保健工作。
九、协助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工作。
十、做好突发疾病的药品准备和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药品的添置、保管工作,对各位教师的用药情况进
行登记,严格掌握药物剂量。
十二、妥善保管好各种医疗设备,防止损坏,并负责卫生器械的维护工作。
十三、规范地做好卫生室的环境卫生工作。
标准化卫生室规章制度3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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