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检测物资管理制度

2022-04-27 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核酸检测物资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核酸检测物资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人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最大检测能力,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工作。

  第三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大规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疾控机构;

  (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评,且最近两次质评结果合格;

  (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

  (五)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信誉良好;

  (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担县域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1000管的能力。县域内的最大检测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对不具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任务。

  第七条按照《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第八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前往支援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保障检测及时顺利安全开展。

  第九条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主要包括实验室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室内质控记录、室间质评结果等。

  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同时,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中予以标识,供辖区内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可通过临时增加人员、设备等快速提高检测能力。拟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并标明有效期。

  第十二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工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随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十四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按照规定接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人员上岗证》的卫生技术人员。签发核酸检测报告的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各地决定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应当根据交通条件、检测能力等,从通过审核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遴选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接到检测任务后,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立即激活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短时间内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物资到位,样本送达后即刻开展检测。

  第十八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行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

  第十九条鼓励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分区的核心工作区域安装摄像设备,安装位置能清楚记录检测的关键流程、关键部位和操作,实时录制加样、抽取、扩增和报告等关键环节全过程。影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

  第二十条在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期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派驻质量监督员,对实验室室内质控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出现问题时,派驻的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允许其承担检测任务,废止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一)实验室条件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大规模检测实验室规定条件时;

  (二)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不规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

  (三)擅自将样本转包给其他实验室的;

  (四)样本积压超过样本保存有效期的;

  (五)在检测过程中未开展室内质控,未参加室间质评的;

  (六)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混采、混检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的;

  (八)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核酸检测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使用未经专业培训、无核酸检测培训证明的人员从事核酸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从具备条件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确定检测单位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核酸检测物资管理制度2

  为满足全市人民群众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物资需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保障市场供需稳定,防止疫情发生和传播,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管理的车辆为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生活物资、医疗物资、能源物资等重要物资运输车辆。

  二、企业是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所在地及车辆目的地的相关防控要求。企业要建立物资运输疫情防控机制,确定专门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货物运输的协调工作。选派专职联络员与属地发改、工信、商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建委等部门对接企业物资运输工作。生活物资运输工作由发改、商务部门负责;生产物资和防疫物资运输工作由工信、卫建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物资运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燃气运输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入辽源市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企业要提前12小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承诺书、填报辽源市物资运输车辆登记备案表、对司机及随车人员信息登记造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到辽时间、离辽时间、运输物资种类、车辆运行路线、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等。核酸检测报告时效为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

  四、属地发改、工信、商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建等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信息汇总,分别上报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发改委统一汇总,及时提供给公安、交通及卡点属地政府。

  五、获准通行的车辆实行进出辽源市全程点对点闭环管理。运输车辆到达辽源市指定高速口后,车辆熄火,由专业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消杀,消杀完毕后,由卡口工作人员及企业属地行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派出的工作人员核对来辽车辆人员信息、检验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对符合备案信息的车辆车窗、车门贴封条,由属地行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签字确认。

  六、无备案信息的非保障物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引导劝返。

  七、低风险地区来辽车辆,备案信息核验通过后,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工作人员引导车辆按申报路线进入企业固定装卸地点,司乘人员不得离车,不得接触辽源人员,车辆装卸完毕后要监督原车原人原路返回。

  八、针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辽车辆可以倒运的,车辆及人员均不允许进入辽源城区。车辆出高速口消杀后,在指定地点倒运物资。司乘人员不得离车,不得接触辽源人员。装卸物资完毕再次消杀后,来辽车辆立即按原路返回。辽源企业负责做好装卸物资人员的防护,并对装卸区域按防疫要求进行消杀,接货车辆按申报路线返回企业固定装卸点。针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辽车辆所载货物确不能倒运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成品油等),可在晚上10时至12时之间,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驾驶室、车窗玻璃贴封条,司乘人员车内全程佩戴口罩,不得下车、开窗,不得接触辽源本地人员,车辆装卸完毕后要监督原车原人原路返回,企业装卸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在企业内部实行隔离管理,安装摄像头,对过程进行录像。

  九、中、高风险地区来辽物资进厂后,需对车辆和物资再次消杀。在打开外包装正式使用前,需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专业检测团队对物资表面进行抽样核酸检测,确认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十、不离辽车辆的司乘人员,属地行管部门和企业对接社区,社区对司乘人员按照市防控要求进行管控。重点工业企业往返中、高风险区域的司乘人员,实行企业厂内封闭管理,由属地和企业落实监管责任。

  十一、建立日报告制度,各部门及时将接车、送车及不离辽司乘人员对接社区等情况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每日车辆报备信息及相关情况汇总,形成日报告。

  十二、省外运输如有困难,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沟通帮助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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